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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内容

经济法重点内容

D

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11、质量抽检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

12、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某项产品进行审核并证明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法律制度。

13、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

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

14、产品缺陷

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简答题

1、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3)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1)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3)市场调控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4.社会分配关系

(1)社会分配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3)社会分配关系调控的内容和目标。

2、经济法的特征

1、普遍性。

所谓普遍必理指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活动,适用于一切经济法实践活动。

2、抽象性。

所谓抽象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

3、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

所谓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象其他规范那样具有准则性。

3、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

它是在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地位:

(1)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2)符合法律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

 (3)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4、市场准入控制的方法

概念

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规定的准许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方面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工商登记

(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特殊市场准入制度采用行政审批许可制度

(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5、《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

主要分为:

1、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降价排挤的行为

(六)诋毁商誉

(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2、限制竞争行为;

(一)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

(二)串通招投标行为

(三)强制性交易行为

(四)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3、垄断行为。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6、欺骗性、标示行为(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标

3、名称混同

4、假冒“认证标示”

7、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例外情形

构成要件:

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②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

③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使它独占市场。

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商品。

8、商业秘密概念及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使用权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治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9、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主要内容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追对于某些特定的垄断免于适用反垄断法一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情形。

1、特定行业中经营者的行为;

2、特定组织和人员及其实施的行为;

3、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4、基于法律允许而对知识产权加以行使的行为。

10、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权利有哪些

一、保障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损害求偿权

六、依法结社权

七、获取知识权

八、维护尊严权

九、监督批评权

1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经营义务有哪些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六、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八、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九、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13、何谓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

定义: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范围:

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排除未经加工的天然品和初级农产品

2、用于销售的产品

3、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1、建设工程;

2、军工品;

3、核设施、核产品。

14、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1、产品存在缺陷是侵权行为人违反法律义务的表现,也是造成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原因,因而它是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前提。

缺陷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原则上是指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

2、产品瑕疵是指产品本身交易价值的低落状态,其本身尚不足以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狭义的说,瑕疵是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和使用性能等方面。

但是广义的说,产品不符合其应该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

3、产品存在瑕疵,生产者和销售者仅仅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而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15、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立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贯穿于产品质量法的始终。

具体包括:

1、过错推定原则。

又称过失推定原则或疏忽原则,只得好似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大意,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知道产品缺陷而没有知道,并把该有缺陷的产品投入市场造成对消费者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存在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原则。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在产品出现瑕疵或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3、严格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当向受害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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