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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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各国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兼具国际法特点和国内法特点的特殊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推行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和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
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经济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是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
1、经济主权原则
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独立地处理其国内国际经济关系,不受别国干涉和控制;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其活动享有管辖和监督权;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决定征收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
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当事各方均有利,不得在交往中以损害对方利益而使本方受益。
3、有约必守原则
就条约而言,要求当事国依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其国际义务;就合同而言,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履行合同条约往往受“情势变更”的制约。
4、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普遍繁荣和提高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应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应使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所有国家对世界经济问题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并公平地分享由此得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对话)。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主要指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活动。
五、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的国内立法。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有形动产的合同。
其主要特征是: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的国家;买卖的客位为有形动产;合同为现货交易合同;合同为双务、有偿和诺成合同。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成立。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被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要约和承诺可以撤回,要约还可以撤销。
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原则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即约首、正文和约尾。
其中正文构成合同的主要部分,包括标的物、价格、运输及保险、支付、检验、不可抗力、索赔、法律适用以及争议解决条款。
2、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指提供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移交有关单据以及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货物和支付价款。
九、违反合同的救济方式
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预期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已明显地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由于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将不能履行在合同中所承担的大部分义务。
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要求减价、要求修补、要求损害赔偿以及撤销合同;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损害赔偿以及撤销合同。
九、国际贸易惯例(价格术语),包括惯例的分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
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常引用的、用来确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习惯性规则。
当事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选用,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从而促进贸易的发展。
广义的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术语(买卖惯例)、运输惯例以及结算惯例等,本节所言惯例仅指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表明商品价格构成,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分担的简短术语或英文缩写。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期间的不同,将这些贸易术语分为四组:
(一)E组(启运):
EXW;
(二)F组(主运费未付):
FCA,FAS,FOB;
(三)C组(主运费已付):
CFR,CIF,CPT,CIP;
(四)D组(到达):
DAF,DES,DEQ,DDU,DDP。
十、国际运输中的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轮班运输:
班轮运输或称提单运输,是指承运人按照固定的时间、航线、停靠港口和运费率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
在这种运输方式下,提单是确定承托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要依据。
据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般长签发的表明货物已被承运人接管或装船,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所载条件交付货物的书面运输单证。
十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有两种:
现金和票据,但通常采用的是代替现金流通的票据。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支付中使用最多的是汇票。
十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及基本程序
1、汇付:
是指汇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汇付包括信汇、电汇和票汇。
2、托收:
是指国际交易中的债权人开出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交易款项的支付方式。
托收有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之分,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3、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首先付款的书面凭证。
信用证支付中,由于银行作为中介人提供的担保服务,因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4、保付代理;保付代理或称保理,是指借助计算机、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保理公司提供企业资信调查、帐目管理、贸易融资和信用风险保障等综合性服务的支付方式。
保理具有代理、买卖和信贷的性质,是近30多年来发展较快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十三、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法律形式---许可协议,包括概念、类别及主要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或称国际技术转让,是指位于一国的当事人向另一国的当事人转让有关制造某项产品、应用某项工艺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行为,但不包括仅涉及货物买卖或出租的交易。
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如下特征:
(一)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
(二)技术的受方通常是取得技术的使用权;(三)交易的过程较为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
类别: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
即只涉及技术交易的方式和技术交易与有形财产或与其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相结合的交易方式。
十四、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国际许可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约定,一方(供方,许可方)允许另一方(受方,被许可方)使用其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由被许可方按约定向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的协议。
根据许可使用对象的不同,国际许可合同可分为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和混合许可合同;根据合同项下被许可方对技术所享有权利的不同,国际许可合同可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变通许可合同和可转让许可合同。
十五、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序文和定义条款,项目条款,使用费及支付条款,技术达标考核检验的标准、期限、措施及风险责任承担条款,权利和技术担保条款,技术服务与培训条款,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与分享条款,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及其救济条款,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条款,合同的生效、期限、延长与终止条款等。
限制性商业条款是指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供方对技术受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的销售等方面提出的各种限制的条款。
由于这种条款往往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自由贸易和竞争等特征,从而严重妨碍了引进国的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因此,几乎所有国家都采取立法措施对技术贸易中的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加以约束,或严禁在合同协议中订有此类条款。
十六、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体系,包括基本原则,法律框架等
基本原则:
1、非歧视待遇原则:
即成员一方对另一方不采取任何对其他成员方所不适用的优惠与限制措施,如果成员方根据条约规定的某种理由而采取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这种措施必须同样适用于其他成员方。
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是通过多边贸易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来实现的。
当然,非歧视待遇原则也有诸多的例外。
2、市场准入原则:
即一成员方允许其他成员方的货物、服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市场准入原则实施的终极目标是整个国际贸易体系中完全自由公平的竞争态势,它意味着世界市场的日趋融合与统一,但市场准入同样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3、透明度原则:
即成员方正在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和规章,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都必须予以公布。
透明度原则的目标在于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的存在。
4、公平贸易原则:
即各成员方和进出口经营者都不应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进行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
世界贸易组织并非要建立一种没有竞争的所谓自由贸易秩序,而是要建立一套开放、公平、无扭曲的竞争规则体系。
法律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法律地位、职能、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及其运作等内容。
附件1是多边实体法部分,附件2为争端解决程序规则,附件3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附件4为复边贸易协议。
十七、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货物贸易规则
(一)关税减让规则;
(二)海关估价规则;(三)原产地规则;(四)装运前检验规则;(五)进口许可程序规则;(六)贸易技术壁垒规则;(七)卫生与动植物检疫规则;(八)保障措施;(九)反倾销规则;(十)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十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十二)农产品贸易规则;(十三)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规则;(十四)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规则。
十八、国际贸易的保障性措施,包括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
反倾销就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
其具体措施:
临时措施,价格承诺,终裁征收反倾销税。
补贴是指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向其产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益。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采取的,在来自他国的受补贴产品进口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时的应对性措施,目的是抵制补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消除不公平竞争。
其具体措施:
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
如果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了GATT协议项下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导致任何产品进口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量增加,并且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同产品或者与该产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该缔约方则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的必要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其减让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其减让义务。
十九、国际投资的概念,分类以及国际投资法的范围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分类:
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国际投资可分为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按照投资时间长短,国际投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国际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上述分类中,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