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拓展应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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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拓展应用实施方案

 

附件2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应用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应用工作,为参保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省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机构,社保卡管理机构,发卡银行及参保单位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社保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功能主要应用于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待遇支付,技校生、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职业培训等补贴支付,并根据各地实际,逐步拓展到其它政府公共事务应用领域。

第二章社保卡管理

第五条我省社保卡采取省级集中管理的模式,省级设立社保卡管理机构,由省厅信息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省级集中建设社保卡管理和应用系统,实现社保卡信息的集中维护和业务的集中办理。

第六条省、市、县三级社保卡管理机构要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社保卡服务窗口的设立可参照《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见附件1),负责社保卡日常业务办理。

具体内容包括:

新申领社保卡业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发放;负责社保卡在有效期内的补卡、密码解锁、密码重置;负责社保卡的挂失、解除挂失(以下简称“解挂”)等社保卡相关用卡业务;负责社保卡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及注销业务。

第七条社保卡的制卡信息采集、比对、修改及制卡、发卡、激活、密码修改、挂失、解挂、补卡、转移、注销等业务办理规程根据《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及《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附件1)执行。

第三章社保卡应用

第八条在开展社保卡应用前,各级社保卡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告知参保人社保卡应用范围、时间、办事流程、注意事项。

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域,确定发卡银行服务机构作为代发代扣机构,双方签订协议,设立代发代扣账户,便于基金收缴和待遇发放。

第九条社保卡信息。

全省社保卡信息集中管理,以公安部门身份证信息为标准。

社保、就业服务等业务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保卡应用时,会同业务系统软件开发公司对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接口改造,接口改造请参照《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接口标准》(见附件2)、《业务系统改造标准》(见附件3)执行。

在进行待遇支付和缴费时,业务系统要凭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关键信息实时查询社保卡信息,获取参保人社保卡个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社保卡状态等相关信息,更新相关业务系统社保卡信息,使用更新后的信息开展社保卡应用,以确保社保卡信息的完整、准确。

第一十条业务系统信息。

业务系统要准确记录参保人基本信息,与社保卡采用统一标准。

业务系统信息要与社保卡信息进行比对,并与参保人进行核实。

对于信息不一致的,参保人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修改业务,以身份证信息为准修改业务系统信息。

为方便参保人,社保经办机构要采取主动联系参保单位或街道事务所、社区、乡村协办员等多种方式集中办理信息修改业务。

第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

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社保卡发卡银行,从参保人员社保卡银行账户代扣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化征缴。

包括社保卡银行账户激活、签订委托付款授权书、参保人缴费、发卡银行代理扣缴、经办机构记账等五个工作环节。

第一十二条社保卡银行账户激活和签订委托付款授权书。

使用社保卡进行缴费时,参保人员首先到发卡银行网点激活社保卡银行账户,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请,明确缴费金额,签订《社会保障卡委托付款专用授权书》(见附件4),授权发卡银行从参保人员社保卡银行账户中扣款。

为方便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或街道事务所、社区、乡村协办员要组织参保人员集中办理。

发卡银行要主动深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街道、社区、乡村积极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帮助参保人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一十三条参保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在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社保卡发卡银行物理网点、ATM自助存取款终端、电话POS机或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定期上门服务等方式,将所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存入社保卡银行账户。

参保单位或街道事务所、社区、乡村协办员应提醒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限内将所缴费款存入社保卡银行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接受参保人员现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部通过社保卡征缴社会保险费。

第一十四条发卡银行代理扣缴。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见附件5),生成社会保险费扣缴报盘数据,交给相关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

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报盘数据,在相应的参保人员社保卡银行账户扣取相应金额,划转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代扣账户,并在收到报盘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扣缴,按照《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见附件5)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扣缴执行情况信息,扣缴执行情况信息要及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记录。

对于扣款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扣款明细将所扣费款对应记入参保人社会保险相应险种账户,并按有关规定以扣款日期为准计算利息。

对于一个批次后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发起另一笔扣款业务,委托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再次扣缴。

由于参保人在规定时间未存入社会保险费等原因致使扣款未成功的,超过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的,以拖欠社会保险费处理,在下一缴费期内进行补扣所欠费款操作,补扣缴费按各险种相关规定执行。

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缴费人员出据缴费凭证,并定期进行账户对账,切实维护参保人个人账户权益。

社保经办机构定期与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核对账户,一个缴费期至少核对一次。

第一十五条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是指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通过社保卡银行账户支付。

包括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代理发放、参保人领取待遇。

第一十六条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代理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通常为每月)按照《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见附件5),生成当期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报盘数据,并将发放待遇所需资金存入在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设立的代发账户。

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在收到报盘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待遇资金划转到持卡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并按照《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见附件5)向社保经办机构返回待遇发放执行情况信息,待遇发放执行情况信息要及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记录。

对于待遇发放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待遇发放明细导入业务系统,对其个人账户按该险种的相关规定进行扣减,并生成待遇实发记录。

对于一个批次待遇发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发起另一笔待遇发放业务,委托发卡银行代发代扣机构再次进行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联系参保单位或街道事务所、社区、乡村协办员分析失败原因,核实社保卡信息,及时解决问题。

第一十七条参保人领取待遇。

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通过社保卡发卡银行物理网点、ATM自助存取款终端、电话POS机等方式领取待遇。

第四章应用保障

第一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提供方便的社会保险账户信息查询服务,通过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自助查询、业务窗口查询等方式,定期为参保人提供账户对账单。

第一十九条发卡银行要按照《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布设标准》(见附件6)、《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规范》(附件7)布设服务网点,确保持卡人能就近办理社会保险存取业务,做到缴费、领取、查询业务,城市不过街,农村不出村。

参保人员有权投诉银行网点服务不到位的现象。

第二十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社保卡管理机构、发卡银行要制定社保卡服务规范,开设社保卡服务窗口,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对于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保卡管理机构投诉。

第五章宣传培训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社保卡管理机构、社保卡发卡银行要高度重视社保卡业务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社保卡知识、操作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社保卡知识和使用方法,让参保人员持卡、知卡、用卡。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保卡信息是参保人员权益所在,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将参保人员社保卡信息泄露给无关机构和人员。

在使用社保卡信息时,由专人负责,采取加密内网传送或加密拷贝,不得采取公网传送,切实加强系统的权限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社保卡技术性安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社保卡的加密、密钥管理,确保制卡、发卡环节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社保卡持卡人要妥善保管社保卡以及密码,避免社保卡丢失、损坏等情况。

持卡人因本人原因造成个人账户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社保卡管理机构、发卡银行要制定社保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安全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服务体系,规范社保卡管理,防范社保卡的安全风险。

建立社保卡应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日常稽核检查制度,确保社保卡应用过程中的信息与资金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

2.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接口标准

3.业务系统改造标准

4.社会保障卡委托付款专用授权书

5.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

6.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布设标准

7.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规范

 

附件1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障卡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本着“服务大众、便民利民”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三级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以及承办社保卡管理业务的经办机构、发卡银行服务网点以及社保卡管理业务经办服务人员。

第二章窗口制度规范

第三条各市县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应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规范;窗口工作区管理规范;窗口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管理使用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窗口服务规范用语;窗口服务首问负责制。

各种制度有版面展示,有服务指南,办事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办理业务。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四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要规范服务用语,制定日常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服务,用语要体现服务的态度和服务的热情,使服务对象有亲切、温暖、关怀之感。

定期对窗口业务人员进行用语等服务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要设立服务电话,公布服务电话号码,主动热情接听来访电话,态度友好,解答清析,有礼有节,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应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主动介绍下一步应在哪里或哪个部门办理;书面的批文、单据等,应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缩短承诺时限,提前办结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四章窗口建设规范

第七条服务场所建设:

市级窗口至少设置1个,场所面积不少于15㎡;县级窗口设置1个,场所面积须不少于10㎡。

各市县可根据服务人数实际情况,可以扩展窗口数量,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

第八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要统一标识,悬挂服务窗口的全称,名称为“***市**县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有社保卡标识、社会保险标识,设计美观、清晰可辨、一目了然。

第九条窗口设备配置标准:

市级窗口按工作人员数量配备电脑,县级窗口至少两台,专网开通。

打印机、扫描仪至少一台,读卡器至少3台。

第一十条工作人员数量:

市级工作人员3人以上,县级工作人员2人以上。

第五章业务办理规范

第一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申领:

社会保障卡分为临时社会保障卡和正式社会保障卡。

临时社会保障卡的申领:

在没有收到正式社会保障卡之前急需住院或消费,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证明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正式社会保障卡申领的具体办理流程为:

(1)申领人或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A4)、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标准的电子相片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办理地点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人或代理人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3)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给予申领人或代理人。

(4)申领人或代理人30个工作日后凭《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到所属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领卡手续。

第一十二条社会保障卡的启用:

社会保障卡领取后须办理人或代办人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开卡手续,开卡后社会保障卡方能启用。

具体办理流程为:

(1)申领人或代办人申领卡后将所需信息交至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开卡手续;所需提供信息为:

单位医疗编码、单位名称、单位公章、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领取日期、本人签名、专管员联系方式及姓名等;

(2)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收到须开卡人正确信息后为其办理开卡手续;

(3)开卡后即可使用。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开卡后即可使用。

金融功能可以到发卡银行服务网点激活后启用。

第一十三条社会保障卡的挂失:

社会保障卡丢失后,本人可以选择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临时挂失分社保账户临时挂失和银行账户临时挂失。

社保账户临时挂失具体办理流程为:

(1)本人拨打12333电话申请办理临时(口头)挂失手续;

(2)临时(口头)挂失时,本人需提供挂失社保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单位代码等任意信息供工作人员确认;

(3)12333坐席人员或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本人信息后为其办理临时(口头)挂失手续。

银行账户临时挂失时,本人可以拨打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办理。

但临时(口头)挂失后,须办理社保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

正式挂失分社保账户正式挂失和银行账户正式挂失。

社保账户正式挂失具体经办流程为:

(1)办理人或代办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办理地点;

(2)办理人或代办人须在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3)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后为其办理正式挂失和补卡手续,30个工作日后到社会保障卡窗口领卡;

银行账户正式挂失时,办理人或代办人须到发卡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

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任意信息供银行验证。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临时挂失或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一十四条社会保障卡解除挂失:

办理人在挂失后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回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须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或代办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2)办理人或代办人须在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3)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后为其办理解挂失手续;

(4)解挂失后即可恢复该卡的使用。

第一十五条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

社会保障卡的补卡须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

社会保障卡在损坏、消磁时可以办理换卡。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或其代办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补、换卡手续;

(2)办理人或代办人办理补、换卡手续时须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并出具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补卡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8元),缴费后领取缴费凭据。

(4)经办人员办理补卡确认手续,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

(5)办理人或其代办人于,30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凭《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回执单》到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领卡手续。

提示:

1、若持卡人已办理补卡申请,即使找回原卡,原卡也不能再使用。

2、办理补卡手续后,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不再受理

解除挂失手续申请。

第一十六条社会保障卡注销:

持卡人因各种原因终结在我省的社会保险关系的,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或代办人需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

2、办理人或代办人需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到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

3、办理人或代办人再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办理时须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4、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受理注销申请后,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障卡。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一十七条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的初始密码为123456。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参保人领取新社保卡后,须及时持卡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修改密码;

2.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时进行密码修改,也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修改密码,个别发卡银行需到银行窗口办理金融功能激活。

第一十八条社会保障卡解锁和密码重置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忘记或经多次连续输入错误密码造成锁卡后,须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解锁与密码重置。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须持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进行解锁与密码重置;

2.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解锁和密码重置。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交易时,如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系统自动锁定银行账户。

持卡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锁。

密码解锁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的,持卡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不得再做密码解锁。

第一十九条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办理:

社保卡在使用期限内损坏或丢失,参保人尚未领取到社保卡或社保卡丢失补办期间,如需使用,可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

具体办理流程为:

1.本人或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或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社保卡综合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业务;

2.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工本费25元,缴费后领取缴费凭据。

临时卡退还后窗口要退回临时卡工本费;

3.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4.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适用单位必须共同遵守本规范的各项条款,由各市人社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并列入考核范围。

本规范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接口标准(略)

附件3.业务系统改造标准(略)

附件4.社会保障卡委托付款专用授权书(略)

附件5.扣缴及待遇发放信息交互标准(略)

附件6.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布设标准(略)

 

附件7

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是社会保障精确管理和金融服务深化提升的新要求,是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和金融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

为方便参保人员便捷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从而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银行柜员服务规范

第二条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态度端正,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咨询解答时要有责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回答问题要准确、规范,不得随意回答自己不知道或不清楚的问题。

第四条提供服务时做到热心、诚心、耐心,服务过程中要一视同仁,尊重服务对象,不得与服务对象争执,做到宽容忍让,以理服人。

第五条待人要有礼貌,交往要注意礼节,诚以待人,信以取人。

日常工作中养成文明用语、行为得体的习惯。

第三章环境规范

第六条各发卡银行在所辖区域的行政村金融服务网点应设置显耀标识,在周边设置网点指示路标及服务项目提示。

第七条工作环境须保持美观整洁,井然有序。

不随意堆放物品,不乱扔纸屑或杂物。

不得将食物带入工作区内,禁止在工作区内吸烟。

第八条宣传告示牌上要张贴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社会保障卡业务服务流程,产品宣传架上要放置社保卡宣传材料和服务指南。

发卡银行内电子显示屏展播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指南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业务办理规范

第九条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激活:

申领人领卡后将所需信息交至发卡银行服务窗口办理开卡手续;所需提供信息为:

本人签名、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工作人员确认收到须开卡人正确信息后为其办理开卡手续。

第一十条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挂失:

银行账户临时挂失时,本人可以拨打电话办理。

但临时(口头)挂失后,须办理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

第一十一条银行账户正式挂失时,办理人须到发卡银行服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

第一十二条临时挂失或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一十三条社保卡金融功能的注销:

银行账户注销时,办理人须到发卡银行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正式注销手续。

注销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等信息供银行验证,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收到正确信息后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银行自助设备服务及维护规范

第一十四条各发卡银行负责自助银行的建设和ATM自助存取款终端、查询机、电话POS机的布设;负责新安装设备的上线运行;负责全辖区自助业务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业务拓展、人员培训。

第一十五条各发卡银行负责各自辖区自助设备的运行监控、日常维护。

ATM机保持全天候营业,固定电话POS机保证每周工作日期间正常营业。

第六章网银等社保服务规范

第一十六条各发卡银行要积极研究通过电子银行为社会保障卡用户提供参保信息查询、缴费明细查询、养老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查询、社保卡临时挂失等自助服务。

要应参保人员的要求,为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人员增发领取待遇辅助记录折,以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了解社保待遇的增加和减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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