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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免责协议书范本

2019年有效免责协议书范本

导语:

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有些责任是无法免除的。

怎样的免责协议书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下面是CN搜集整理的有效免责协议书范本,欢迎参考!

甲方:

xx工作室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安全责任协议:

一、甲方责任

1.保障活动期间的饮食安全和饮食卫生,保证向乙方提供的食物和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2.保障活动期间的医疗救护工作,对突发伤病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或提供治疗条件。

3.保障活动期间的组织实施安全,活动器材、用品等符合安全要求,明确提醒队员注意安全。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后果者,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在甲方指定地点和区域活动,不掉队,认真听取各项操作指导,并按规定进行。

无论何时、何地、何事,严禁单独行动,如果离开指定范围,自愿承担责任。

儿童至少有一成人同行,离队时候请示营长同意。

归队时立即销假。

2.活动中不得有任何危及他人或自身安全的行为。

不在危险的地方攀爬和拍照留影,不私自玩水、玩火等。

3.不得隐瞒自己的病史及自身的生理变化。

如身体有任何不适或其它特殊情况,须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后果者,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它责任

甲方为乙方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符合保险理赔标准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甲方不另承担责任。

非甲方组织不当、或乙方自发、或不可抗力导致的乙方生病、受伤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有效期同乙方所参加的活动时间,从乙方报到时生效,活动结束时自动失效。

提前到达或延后离开期间,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本协议随报名通知一起发布,乙方报名即视为自动认可,报到时正式签署。

乙方未满18周岁,应由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代签。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后有效,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

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

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

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

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由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

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为此,《合同法》第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

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

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

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从国家法律对人身侵害的制裁具体考量。

人身伤害之责任亦不能事先约定免除。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种制裁在民事领域内不是以人身惩罚为原则,而是以强制分割方法,真实支付损失赔偿为手段,若允许事先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则无法使被侵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使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效用。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

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

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

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

该项规定系由过错程度控制免责条款的效力。

从过错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是否允许被事先特约免除,与国家对违法行为否定性评价机制有关,无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触及了社会一般道德范畴,还是属于违法范围,均应遭受否定性的评价,属于国家、社会所抑制的范畴。

当然对于因一般轻微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虽同样应受到否定性评价,但因其对社会秩序、社会以公共利益触及不大、影响甚微,因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调。

司法实践中对一般轻微过失的损害的态度是:

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予以支持;受害方愿意免除侵害方责任的,予以尊重。

然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任何可免除的理由。

以上便是有效免责协议书范本的全部内容了,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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