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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  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自然灾害;

(二)社会突发事件;

(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章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提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采购人申请前,应对采购项目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供应商无异议或供应商提出异议后,采购人答复后供应商未再次提出异议,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人申请资料包括: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二)提出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专家论证结果(本款只针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的情形不需论证);

(四)《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的复印件。

供应商对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提出质询的,还应提供对质询的处理意见及结果。

第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由采购人组织。

特殊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可直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专家组应当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参与项目论证。

专家成员、论证时间、论证地点在专家论证意见公布之前应当保密。

专家论证经费由采购人承担。

第八条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公示制。

除涉及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外。

公告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公告的容主要包括(详见附表):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容;

(二)拟选择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需求的说明;

(三)采购项目预算;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拟成交的价格(包括标的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成交金额);

(六)论证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公示时间;

(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限。

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结果的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九条  供应商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采取实名制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询,同时将质询文件抄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的质询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质询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质询不成立的,应当将质询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质询的供应商。

第十条  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采购,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对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或因其他采购方式失败后,需变更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执行情况;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申请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及评审专家或专家论证意见;

(四)《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文件审核后,依据专家论证的意见和公示结果决定是否批复下达《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或对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的采购项目,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的采购项目,下达给采购人执行。

采购人有条件组织单一来源采购的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人没有条件组织单一来源采购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有异议,各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章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人申请与公示

(一)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采购人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因其他采购方式失败后申请变更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

第十五条 采购人执行采购项目

(一)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成立采购小组和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

(三)发出谈判邀请和组织采购谈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提供采购文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谈判。

谈判过程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由采购小组成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根据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写谈判报告,其主要容包括:

1、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公示情况说明;

2、谈判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

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专利专有技术使用等情况说明;

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将谈判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五个工作日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采购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和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采购成交结果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合同与验收

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

单一来源公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合同副本等。

采购人按规定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各当事人职责

第十八条  采购人的职责

(一)申请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对是否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告》。

负责答复供应商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异议所提出质询的答复。

(四)自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达《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的一个工作日,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同时明确采购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五)在签订委托协议后的三个工作日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或采购需求。

(六)在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二个工作日,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七)对已发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的关于技术参数或采购需求需要修改的,应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三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八)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九)可派两名纪检监察人员到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现场进行监督。

(十)在收到《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的五个工作日,按照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的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十一)在收到《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的五个工作日,没有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的意见,并同意单一来源采购结果。

(十二)不接受《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结果的,应在接到《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后的二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其理由与原因。

(十三)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

(一)拟定委托协议书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采购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在收到采购需求的二个工作日完成《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编制,并送采购人确认。

(三)及时向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四)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活动。

(五)按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并负责外地评审专家的接待及保密工作。

(六)负责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接收、保管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七)负责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现场的组织、协调、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保密工作。

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八)在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将《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报告》送采购人进行确认。

(九)编写《单一来源采购成交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在采购人确认结果后的一个工作日,发布《单一来源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十)在《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送达采购人五个工作日,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可根据采购小组的意见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一)承担在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生的专家论证费用、评审费用和其他费用。

(十二)负责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活动中的询问和质疑的答复。

第二十条  采购小组的职责

(一)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制定采购方案。

采购方案应包括洽谈主要容、成交价格上限、质量最低保证、服务要求、应变措施等,成交价格上限应低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拟成交价格。

采购方案在洽谈前保密。

(二)负责编写《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

对《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在谈判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员拒绝在谈判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三)按委托授权约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配合处理单一来源活动的质疑投诉。

第二十一条  论证专家的职责

对采购需求以及供应商的唯一性等进行论证,并对出具的论证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的职责

按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和谈判时的承诺履约。

第五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一)负责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

在受理采购人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审核或批复。

(二)对单一来源采购信息的管理与监督;

(三)对特殊的、大型的、敏感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合同进行重点监督;

(四)督促、监督有关当事人依法处理供应商的质询、询问和质疑事宜;

(五)对单一来源采购活动进行检查;

(六)对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对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活动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9〕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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