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跨部门政策执行模式以B市为个案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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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跨部门政策执行模式以B市为个案的研究

  

 

  

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跨部门政策执行模式

以B市为个案的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

一项社会政策改革总是以政府新政策的制定和新的政策文件出台为标志。

不过,出台的政策文件并不能自动实现其政策目标,政策还需要付诸实施或执行。

只有通过政策执行才能达成政策预期的目标。

政策执行过程通常是由与该政策相关的各方政策主体参与的社会行动过程(王思斌,2006)。

在政策改革的行动过程中,政策的变动往往牵涉到相关政策主体的利益调整,政策改革后各政策主体之间往往会因为利益调整发生矛盾和冲突。

为保证政策的顺利推行、政策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各方政策主体通过协商、谈判和妥协来化解分歧和矛盾,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合作机制。

当然,在各方的利益协调和妥协中,原来的政策往往会发生改变,偏离原有的政策目标。

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策行动主体间的互动会改变政策本身。

在我国,政策执行过程的协调和妥协更为突出。

一方面,为适用于不同地域经济社会差异巨大的现实,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宏观,给地方政策执行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高速变动时期,各级政府往往是通过快速制定行政性法规、规章的形式而不是立法机关正式立法(法律)的形式推进改革,改革性政策的法律效力不高、权威性不足,这也导致执行过程中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妥协而偏离政策的原有目标。

本文将以一项具体的社会政策改革——医疗保险政策改革为例来研究中国复杂的政策执行过程。

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涉及上述多个部门、多个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互动。

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包括两个主要环节:

资金筹集[1]和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服务管理是医保管理机构以所有参保人代理人的身份,用所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向医院购买医疗服务并对医疗服务进行监管。

服务管理环节中涉及医保管理机构、医保患者和医院三方就就医、服务提供和费用支付发生的互动。

医疗保险改革涉及医保管理机构与医院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在改革后的医疗服务管理过程中,医保管理机构与医院之间存在利益上的重大分歧和矛盾。

早先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是单位保障,由各个单位自行向医院购买医疗服务,而且是先看病、后报销,并没有专门的医保管理机构来监督、约束医院的医疗服务提供过程,单个的单位形不成强大的力量,也不具备专业能力去有效地监督、约束医院,从而导致医院提供过度服务,造成医疗费用增长过快。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独立于单位之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成立专门的医保管理机构,通过医保管理机构这个强有力的集团购买者和专业化管理者来组织实施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扭转单个单位和单个患者的弱势地位,控制医疗费用。

新成立的医保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远比过去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大而有力,新的管理方式对医院的利益目标实现和运行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我国大部分医疗服务是由政府办的公立医院提供的。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政府给予公立医院的经费补偿严重不足,公立医院不得不通过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动机越来越强烈(葛延风等,2005),从而大大偏离了其公益性的目标定位。

在实施新的医疗保险政策过程中,医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受到了过去没有的来自医保管理机构强有力的制约和约束,医保管理机构控制费用的目标与医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目标存在着巨大的矛盾:

一方要控制费用、约束医院的行为,另一方要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愿被管束。

巨大的利益矛盾也会引发双方之间的冲突和对立。

另外,医保管理机构和公立医院分属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两个行政部门所管辖,两个机构之间的利益调整和矛盾背后还隐含着两个主管行政部门之间的部门利益调整和矛盾。

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对立、冲突之后,经过双方的协调、妥协,以及背后两个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妥协,医院与医保管理机构的关系大多和缓下来,甚至相对融洽起来,双方基本上能够通过合作的方式来对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双方的合作保证了医疗保险政策改革的顺利推进。

在双方的合作之下,一项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起来,既没有破产,也没有引起巨大的社会冲突(王东进,2008)。

本文所要着重探讨的就是,在医疗保险改革过程中,分属不同政府部门的两个政策执行主体——医保管理机构与医院在共同参与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中的互动过程、方式及其对政策目标和结果的影响。

本文将以B市医疗保险改革政策执行为例来探讨医疗保险政策跨部门执行模式。

本文具体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在医疗保险改革政策执行过程中,医保管理机构和医院双方的利益矛盾是什么;医疗保险政策改革初期,双方为什么会发生冲突;从早期的冲突到后来的逐渐妥协、合作,哪些因素造成这种关键性的变化;双方的合作对医疗保险改革的政策目标实现产生什么影响;以及这种跨部门政策执行模式与现存的政策执行理论模式有什么不同的特点等。

(二)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以个案研究的方式来分析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的具体过程,这有助于人们更深刻理解医疗保险政策改革过程的内在逻辑,因而有助于医保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完善医保政策的制定和优化政策执行的管理机制,同时也有助于人们理解我国其他领域类似的跨部门政策执行过程。

另一方面,将医疗保险政策的跨部门执行模式与过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两种政策执行理论模式相比较,可以此丰富政策执行的基础理论。

(三)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过程采用了访谈、观察和文献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和手段。

一是访谈。

笔者与B市医保主管部门——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管理机构——市、区医保中心的管理人员以及多家医院的管理者和医生进行了访谈。

二是观察。

笔者多次在市、区医保中心的办事大厅现场观察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

如何处理相关事务,如何接待医院医保办[2]的管理人员等。

笔者在医院调查期间,还对每家医院医保办的日常工作进行观察。

另外,在市医保中心审核人员到几家医院进行费用审核的过程中,笔者也在现场进行观察,直接了解费用审核过程中医保审核人员与医院医保办和医生之间的互动情况。

三是文献分析。

一方面,笔者收集了大量有关政策执行的理论文献,以及B市医保制度和管理的政策文件、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等,并对上述文献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

二政策执行模式:

文献与理论分析

(一)政策执行的理论回顾: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

所谓政策,是指“政府为了解决某些问题而有计划、有目的的设计和制定出来的行动规则和行动方案”,这些行动规则和行动方案通常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法规、计划等政策文件(关信平,2004:

3~5)。

不过,这种政策文本只是政策制定的一个阶段性结果,而完整的政策则是政府为解决某种问题、达成某项目标的行动过程(黑尧,2004:

6)。

整个政策行动过程通常被划分为若干环节:

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监控和政策终结(陈振明,2002:

64)。

其中,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是政策行动过程最核心的两个阶段或环节,甚至有学者将政策行动过程完全简化为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两大阶段(黑尧,2004:

81)。

自1950年代初拉斯韦尔(Lasswell)创立了政策科学学科之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学者们关注的中心是政策的制定,而对政策的执行相当忽视。

大家普遍认为政策制定出来后,执行是自然而然的、平滑的过程,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会自然实现政策目标(景跃进,1996)。

但事实并非如此。

很多政策制定出来后,常常不能得到顺畅的执行,执行过程中往往偏离预期的政策目标,甚至导致政策失败。

政策结果与政策目标的偏离使得政策制定与政策结果之间的中间环节——政策执行过程这一曾经被忽视的黑箱开始引起人们越来越大的关注。

自1973年Pressman和Wildavsky以《政策执行》一书开创了政策执行研究新领域以来,兴起了研究政策执行的热潮,政策执行研究逐步进入政策研究领域的中心位置。

政策执行研究先后有两个理论视角:

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和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

早期的政策执行研究基本上是沿着自上而下的路径来进行的。

自上而下的执行观认为政策执行是自上而下的,政策过程是从中央政府的高层决策、政策制定逐步发展到地方、基层政府的具体执行、实施的过程,这种执行观秉承政治—行政二分法的理念,将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严格分开,先有政策制定,政策制定是民选政治家的职责,后有政策执行,政策执行则是政府行政官员的职能。

政策制定者设定政策目标,而政策执行者具体执行目标。

自上而下的执行观赋予政策制定更核心的位置,特别是中央层级的政策制定更重要,“最重要的决策是在由政府机构的最高人物做出的,而处于层级相对较低的人们,只是执行这些决策”(景跃进,1996)。

政策执行者只是政策制定者的代理人,从属于政策制定者,他们是被动的,不能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政策做出任何的处置、变动,只能严格按照政策来执行。

政策执行者所要做的就是遵循上级政府已经制定出来的政策,通过一系列的行动、组织和管理来努力实现上级的政策目标。

上级机关、政策制定者对下级机关、政策执行者的政策执行行动行驶指挥、监督与控制的职责,通过严密的监控来保障后者实现前者设定的政策目标。

政策执行实际上变成单纯的行政管理过程。

在选择自上而下视角的研究者心目中有一种理想的政策执行状态,被称为“完美行政”。

豪格伍德和冈为完美行政开列了10个条件(HogwoodandGunn,1984):

①外部环境对执行机构没有施加不良影响和限制;②具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执行政策;③在执行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足够的资源支持;④所执行的政策基于可靠的因果关系理论之上;⑤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很少有中间环节;⑥由单一的机构执行政策,它的运作不受制于其他机构,即使必须有其他机构卷入,其数量和重要程度都必须最小化;⑦对要实现的目标,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且这些条件在整个执行过程中都一直存在;⑧在实现政策目标过程中,任务必须具体化,并由每一个参与者来完成;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着良好的沟通和协调;⑩领导者能够得到良好的服从。

完美行政是一种理想类型,在现实中很少存在,很少有哪项政策的执行具备如此“完美”的条件。

选择自上而下视角的研究者只是用完美行政的上述条件来寻找政策失败的原因,并由此提出相应的改进政策执行的建议。

自上而下的执行观显然存在重大缺陷。

一是过于强调中央政府的决策和对政策执行过程的控制力,忽视下面各级政策执行部门的能动性。

政策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和自由裁量也会改变政策,形成政策的再制定,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无法严格二分,实际上两者是相互交织的。

二是忽视政府部门之外的相关机构、群体、组织和个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影响,实际上政策执行不是政府部门的单独行动,而是与政策执行相关的多方参与者互动(景跃进,1996)。

政策执行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多方行动者相互作用、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控制、贯彻过程。

三是把政策视为静态的东西,无视政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政策并不仅仅是政策决策后形成的政策文本,政策实际上更是在执行过程中实际发挥作用的东西,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往往改变、修正、扭曲了原先的政策,但这些变化了的、实际发挥作用的政策才是真正的政策。

自上而下的执行观分割了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重视上层权力和控制而轻视基层的灵活性、能动性,使得其不能解释很多政策执行的现实现象。

特别是在执行有缺陷、目标不清晰的政策的时候,以及执行政策缺乏足够的资源、政策执行面临不利的相关环境因素(如政策相关方的不配合、其他制度的约束等)的情况下,完美的政策执行是难以实现的(黑尧,2004:

112~113)。

自下而上的执行观与前者的路径恰恰相反。

自下而上的取向认为,受有限理性的制约,上层的政策制定者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政策,也并不能由上而下完全控制政策的执行过程。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总会出现无法预料的问题,并且是通过上层控制所不能解决的。

实际上,离问题越近,影响问题的能力就越大,直接面对问题的基层政策执行者对问题的认识更清楚,也具有更大的可能去解决问题,因此,基层政策执行者面对问题的“自由裁量权”显得十分重要。

正是基层执行者(街道层官僚)拥有一定的权力,行使不受上级控制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可能解决具体的问题,保障政策的顺利执行和政策目标的实现。

基层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景跃进,1996)。

除了重视政策执行过程中基层、下级解决问题的自由裁量权之外,自下而上的执行观与自上而下的执行观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把政策执行视为一个多个政策行动者互动的过程,而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行动。

政策执行存在着一个由政府、社会利益团体、其他非政府组织组成的“执行结构”,它们因某项政策的执行而连接在一起,它们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为了各自的利益,它们通过协商、谈判、妥协来影响政策的执行及其结果(景跃进,1996)。

在自下而上的执行观看来,政策执行是一个政治过程。

政策执行需要相关的多个组织和行动者的共同协作。

与政策息息相关的多方政策主体之间的互动更有利于政策的执行,也能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

政策执行过程是执行组织和政策对象之间就目标手段相互调适的互动过程,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二者之间相互调适的程度(金太军,2005:

62~63)。

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观以行动为分析的中心,研究的重心是努力发现那些寻求将政策付诸实施的个人和组织之间、政策行动所需要依靠的那些个人和组织之间,以及由于政策变迁利益受到影响的个人和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和行动的动力(黑尧,2004:

119)。

由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多方主体之间存在着协商、妥协,使得政策本身也发生一定的变化,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改变,政策执行过程中也蕴含着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自下而上的执行观打破了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之间的界限,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相互交融,政策执行中存在着对政策的修正和政策再制定。

政策并不是执行前就已经确定的东西,而是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是政策执行的一种输出,而不是执行前的一种外部输入(黑尧,2004:

128)。

另外,与自上而下的执行观不同的是,自下而上的执行观认为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具有“回应性”,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者能够更好地回应利益相关方的关切(HjernandHull,1982),而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只是在政策制定过程的多元参与中对利益相关方的需求有所反应。

黑尧(2004:

121)对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政策执行观进行了比较(参见下表)。

表1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视角的比较

无论从重视基层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包含非政府机构的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和讨价还价,还是政策执行与政策制定的相互交错来看,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观无疑把政策过程视为一个水平、平行的过程,各方政策参与者不是一种等级化的、垂直的科层管理关系,而是相互协商的水平关系,位于低位的基层政府机构以及在行政权力之外的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影响着政策的执行。

当然,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观也存在局限,一方面,批评者指出它过于强调基层的自由裁量权,基层官员的行动实际上直受制于政策、规则、法律以及组织等方面的约束,自由裁量的行动空间是有限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基层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一定会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有时反而损害执行效率,甚至自由裁量权的过分行使还会使得政策执行偏离政策的既定目标。

另一方面,批评者也认为过分强调政策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及其对政策本身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策本身的目标和政策决策后形成的政策决定的约束力(景跃进,1996)。

实际上,无论各方政策参与者如何行动、基层官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都受制于既有政策目标和政策规定的约束,各方行动者的行动自由还是要在制度、政策决定框定的范围内行使。

另一种批评的声音认为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更关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多元政策行动者的行动,各类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而往往忽视了政策执行本身的意义(金太军,2005)。

毕竟,政策是有目标的,政策执行是要解决有关问题的,政策执行中的各方行动者的互动只是实现政策目标、达致问题解决的手段,不能过于关注手段而忘记政策本身的目标。

无疑,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执行观是反差较大的。

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观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景跃进,1996),它们拥有各自适用的情境和范围。

有的政策过程自上而下的特征明显,特别是那些目标明确、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基本一致或没有重大的利益冲突,执行过程比较简单的政策,可能更符合自上而下的执行取向。

而有的政策的执行自下而上的特征明显。

比如一些政策目标模糊、政策的不确定性较大、政策上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和各方利益的矛盾、政策执行缺乏充足的资源等,在这些情况下,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观可能更有效地解释其实际的执行过程。

实际上,大多数的政策执行是介于纯粹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之间,政策执行是这两种取向的混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交错发生。

大多数政策过程是一个上下混合的过程,只不过二者的比重有所偏重而已。

政策执行过程是一个连续体,纯粹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分别是其两端,大多数政策的执行分布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有的偏向于前端,有的偏向于后端,具体情况取决于政策的领域、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政策规则的清晰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景跃进,1996)。

科尔巴奇(2005:

31-32)认为政策过程有两个维度:

垂直维度和水平维度。

垂直维度将政策看成是“统治”,即权威性决定从上而下贯彻执行,上级决策者下达政策指令,下属执行者服从和执行;而水平维度则把政策视为行动的建构过程,其关注的中心是垂直权威之外不同组织的政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政策存在于不同组织的参与者之间形成的默契和承诺的结构。

科尔巴奇认为,这两个维度并非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同时存在、互为条件的,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上级依赖于除其下属之外的其他相关者的合作,水平层面的各方达成的共识也需要通过垂直维度的行政权威才能得以实行。

科尔巴奇这种水平维度与垂直维度的相结合也可以用于解释政策执行的复杂过程,两个维度的混合类似于上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混合。

(二)跨部门的政策执行

1.政策执行相关组织的横向关系:

自下而上的视角

政策执行是由政府组织来负责执行的。

但政策执行大多并非由政府组织单独行动来完成,政策执行往往需要多个组织之间的联合行动。

Benson将政策过程中因资源相互依赖而连接起来的一群组织或组织的综合体称为“政策部门”(Benson,1983)。

一个组织的行动受到相关的其他组织、组织所在的环境的影响。

组织间合作具有重要价值(黑尧,2004:

145)。

政策执行过程实际上是多个参与政策执行的组织(包括政府部门、政策对象等)之间互动的过程,参与政策执行的组织互为环境、相互影响。

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如何互动对政策执行影响很大。

组织之间的有效合作对政策执行非常重要。

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特别关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组织间关系。

Horn和Meter提出政策执行的系统模型,将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归纳为6个方面:

政策目标、政策资源、组织间的沟通和强化行动、执行机构的特性、政治与经济环境、执行人员的意向。

组织间的关系被放在重要位置,成为影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Horn,Meter,1975)。

Mclauhlin等在其《互相调适的政策执行》中提出了相互调适的政策执行模型,认为政策执行过程是政策执行组织与受影响者之间就目标手段做出相互调适的互动过程,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二者之间的相互调适程度。

而且,相互调适并非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是不断变动的动态过程(Mclauhlin,Wallin,1976:

167-180)。

Mclauhlin等认为,政策执行者与受影响者之间往往彼此的需求和立场并不一致,为此双方必须基于双方在政策上的共同利益,彼此修正立场,通过协商、妥协达成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政策执行方式,这种双方相互协商、相互调适的过程应是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双向交流过程,是双方的利益、价值观的相互影响,而不是上令下行的单向流程。

2.政策执行的横向权力关系:

跨部门的政策执行

尽管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是截然相反的两种分析政策执行的理论视角,但都把政府视为一个统一的角色。

自上而下更是把自上而下的政府行政体系看做政策执行的核心和关键;即使是自下而上的视角,也只是在政府之外引入了其他非政府的政策参与者(如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大众、个人等),把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过程视为政府与其他非政府机构和个人的横向互动、协调的过程。

但是在现实的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往往不是一个统一的角色。

政府是通过不同的政府机构来实现其功能。

而政策执行中,实际参与的往往不止一个政府机构,而是多个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之间的横向平行关系,政府机构之间的平行的权力结构,往往在政策执行中发挥重要作用。

这种政府间的横向平行关系的作用及其对政策执行的影响,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甚至两者的结合所难以完全解释的。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政府是有着自身的利益的,而不同的政府部门往往有着各自不同的部门利益。

尽管我国的政府体制是一元化的高度集中体制,但各个政府部门也有着自身的不同利益。

计划经济时期,与其他组织一样,各个政府部门也都是单位制组织,政府部门也是具有福利和生活共同体功能的单位,而且改革开放后这种单位制体制在政府系统并没有弱化和消失。

不同政府部门往往利用部门权力为本部门谋求部门利益,从而造成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现象(孙立平,2006)。

政府部门利益化使得各个政府部门为了各自部门利益而争取政策制定主导权或在政策制定中争取将部门利益裹胁其中,也因此造成政府部门之间为了各自部门利益产生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

部门之间的掣肘在政策制定中发挥作用,往往会导致政策目标模糊、政策措施的不协调,甚至造成政策制定本身的失败。

实际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仍然会体现出来。

由于很多政策的具体执行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的共同参与和配合,政策执行因此具有跨部门执行的特征。

比如,医疗保险政策就是跨部门政策执行,其涉及两个主要的政府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参与和协作。

跨部门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部门掣肘也常常发生,政策执行中的部门间协调和妥协不可避免。

三我国医疗保险跨部门政策执行的实践:

以B市为例

(一)医疗保险政策的跨部门执行:

基本情况

1.医疗保险政策改革:

制度变革和管理创新

1998年我国政府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1998〕44号),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城镇医疗保险改革。

与过去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相比,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包含两方面的重大变化:

制度变革和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1999:

112)。

在制度变革方面:

一是明确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为职工提供的是“基本水平”的医疗保障。

二是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

将过去单位的保障责任社会化,将过去的单位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险。

三是将过去单位责任包揽转变为单位和个人责任共担。

个人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缴费和医疗费用支付责任。

四是广泛覆盖。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不仅将过去分立的公费、劳保医疗覆盖人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且进一步将改革开放以来新型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也纳入新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对城镇就业人群的广泛覆盖。

在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方面:

一是管理职能的归并。

过去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分别由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管理,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事务的管理职能统一划入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医疗保险司、处、科),将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并入其中。

二是对医疗保险具体事务实行统一的社会化管理。

除行政职能的归并外,还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置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医保中心、局),将过去分散在劳动、卫生等部委的劳保医疗、公费医疗的经办管理机构统一起来,具体负责医疗保险的事务管理。

三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保险事务管理包括筹资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和费用审核支付)。

关于医疗服务管理,中央政府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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