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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37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于2008年12月15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主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各小区和西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和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给其指定的机构。

第三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应当依法分别进行招标。

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后,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包商备案手续。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商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承包商在建筑市场交易、建筑产品质量、施工安全和职业健康、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程合同履约以及建筑工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表现将被纳入开发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管理。

不同建筑市场信用等级的承包商在开发区建筑市场享受不同市场待遇。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具体的标准由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将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等报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开发区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应当接受开发区计划、财政、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

开发区区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应当接受开发区监察部门依法组织的联合监督。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及天津市指定媒体上发布,还可以同时在开发区政府网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网页发布。

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期间,投标人可以同时到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专用窗口购买或递交相关文件。

第九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应当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日期截止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按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或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

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属于开发区财政投资的项目,还应当取得投资批复。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测算出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招标人可以将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公示,或将招标控制价密封后携带到开标现场,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招标人清单编制漏项或因设计变更增加新的清单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工程量及相应单价,并据实结算。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实际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合同金额调整的标准和方式。

涉及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及结算按照国家及开发区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调价标准和调价公式。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范围中的任何内容设置暂估价并要求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单一品牌和指定分包人,除非证明这一指定品牌产品和指定分包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列举某品牌产品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型号作为参照,并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以及不可竞争费用的内容说明;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费用测算标准,测算出安全措施费用和文明施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此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三)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列出在建设阶段应由中标人缴纳的各项强制性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金额;

(四)投标人不得以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库存、顶帐等理由进行让利;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对投标报价提出的其他合法约束条件。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投标报名单位收取投标报名费。

资格审查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元;施工图纸押金不高于人民币1万元。

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收回施工图纸,向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法人或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法人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当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供。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使用开发区财政资金投资,或由开发区区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担保。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非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五人以上的单数。

专家评委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具体的评标方法及适用条件、评标程序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方法指导意见》执行。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能如实反映招标过程和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在中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内(含三个工作日),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未收到实名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到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结果备案,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开标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含十四个工作日)完成。

其他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开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含七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收到实名投诉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投诉人提供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

在调查取证期间,招标人应当停止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投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不影响招标人依法办理下一步手续,投诉人可以向其他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工程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

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担保金额应为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降低其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六十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申请复议或向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起实施,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废止。

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管委会第98号令)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方法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各小区和西区,以下简称天津开发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评标工作在公正、公平、科学、择优原则下进行,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开发区实际情况,对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方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其中综合评估法可以采取综合评分法和二次平均值法。

二、施工招标采取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的标底不得作为评标或确定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依据,但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报价和最低投标报价是否属于有效投标报价。

如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的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三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三、选择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在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选择使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和商务评审因素及其权重的量化标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计算出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分,得分最高的应当推荐为中标人。

五、选择使用二次平均值法的,技术标采取合格制,对商务标的评审按照二次平均值法,即对所有进入商务报价阶段的有效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再对其中低于或等于该算术平均值的投标报价计算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其中投标报价最接近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人。

招标人的标底可作为有效报价之一参与平均值计算。

六、招标人应当针对项目本身的需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的选择评标方法。

七、当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高出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宣布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八、对于设计、勘察、监理、设备及管理咨询等非施工类招标,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九、下列技术难度不大的一般性项目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二次平均值法。

(一)土石方工程;

(二)园林绿化工程;

(三)城市道路工程;

(四)基础设施管网工程;

(五)打桩工程;

(六)檐高<25米,跨度<30米的单层厂房或檐高<50米的多层厂房;

(七)高度<100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公共建筑的大型钢结构、幕墙、自动化控制、装饰工程等专业工程除外);

(八)其它。

十、下列项目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宜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桥梁、隧道工程;

(二)能源厂站项目(办公楼等房屋建筑除外);

(三)檐高≥25米或跨度≥30米的单层厂房;檐高≥50米的多层厂房;

(四)高度≥100米的房屋建筑主体施工(打桩工程、一般设备安装工程除外);

(五)公共建筑的大型钢结构、幕墙、自动化控制、装饰工程等技术复杂程度较高或需要二次设计的专业工程施工;

(六)其它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工程。

十一、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及其它相关工程咨询类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

(一)技术标权重70%-85%,商务标权重15%-30%。

(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定工期和计费基准价。

(三)资格审查通过后,技术标应考虑的各评价因素如下:

1.资质等级(如有);

2.建筑市场信用等级(如有);

3.可证明的企业三年内业绩;

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相关经验;

5.服务承诺条款;

6.项目管理建议书(监理大纲等);

7.其它招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评价因素的量化标准。

(四)商务标中,设计、监理企业投标时报价与国家公布的指导价相比上下浮动幅度不能超过20%;其它国家无指导价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定基准费率,投标人上下浮动幅度不大于20%。

招标文件应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并明确报价区间,报价超过报价区间的投标为废标。

有效标中报价最低者得最高分,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投标人报价)×商务标总权重分

十二、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

(一)招标文件中描述的采购产品类型应属于同一档次和标准;设计单位对产品选型的技术参数设定禁止指向某一特定品牌产品。

(二)技术标权重30%-40%,商务标权重50%-65%,产品售后保障条款权重5%-10%。

(三)技术标评审标准应针对产品品质设定。

资格审查通过后,对产品品质的优劣评价标准应以样品(如有)的材质和外观、技术参数等客观、量化的标准为主,并且在投标准备期间,如有投标人对技术参数的优劣评价标准提出质疑,应在招标答疑文件中予以正面回应、解释。

(四)商务标评审中最低报价应取得最高分,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投标人报价)×商务标总权重分

(五)产品售后保障条款中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产品质量保修期承诺、质量担保和缺陷处理、运营期维修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产品售后保障条款最有利于招标人利益的投标得最高分,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切合实际的除外。

十三、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一)商务报价权重60%-70%,技术标权重30%-40%。

(二)技术标应考虑的各评价因素如下:

1.资质等级;

2.可证明的企业三年内业绩;

3.建筑市场信用等级(如有);

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及可证明的项目经理三年内业绩;

5.有效的信用评估等级(以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为准);

6.三年内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行政处罚和奖励记录(以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出具的数据为准);

7.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保证措施;

8.施工机械、主材、劳动力供应计划及可证明的来源;

9.其他招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评价因素的量化标准。

(三)商务标评审中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经评审的报价最低者得最高分,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投标人报价)×商务标总权重分

十四、评标定标程序。

(一)进行两阶段评审。

要求投标文件内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密封。

商务标内只含最终投标函和工程量(设备)报价清单。

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

投标文件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评标委员会对存在重大偏差或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废标处理,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界定为废标: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函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和未加盖公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携带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加盖的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或为小号章、地方章、投标专用章的;

(3)投标函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无法进行评标工作;

(4)有资格预审时,投标人名称与通过资格预审时加盖公章的名称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的不一致的(除非在投标截止日前取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6)技术标文件中包含商务报价;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先决条件或保留条件;

(8)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9)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和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10)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低于其成本价的;

(11)投标人拒绝对评标委员会的质疑进行澄清的;

(12)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3)投标人的报价组成中不计取或降低不可竞争费用的。

(三)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

当通过技术标评估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使招标缺乏竞争性时,评标委员会应宣布招标失败并写出评标报告。

(四)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技术标合格的投标开启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投标报价评审。

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为候选中标人并写出评标报告。

(五)对于技术要求简单或结构不复杂的一般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技术标评审的,经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不进行两阶段评审。

十五、本指导意见由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反馈的意见适时进行修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各小区和西区,以下简称天津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审查方式、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和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

第三条 资格审查文件应参照《天津开发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审查。

第四条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时,只能提出以下要求:

1.与工程类别和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等级要求。

2.与工程投资额相对应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3.企业的财务安全状况和企业信用等级要求(由管委会认可的征信机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提供信用评估报告)。

4.与工程类别和规模相对应的项目管理班子要求。

5.要求企业提供可证明的工程实施所需要的机械、劳动力等资源来源。

6.要求企业提供可证明的相类似的工程经验。

7.其它必要条件。

第五条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六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

(一)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载明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资格审查文件报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二)资格审查文件应同时在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专用窗口发售。

(三)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资格审查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应在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投标申请人,该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内容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对资格审查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八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

投标申请人可以将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送至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专用窗口。

第十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

(一)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二成员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选取。

(二)资格审查评审活动应当在天津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设置的评审室进行。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三)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澄清,投标申请人如不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法人或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法人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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