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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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

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

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2018年7月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无法利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污量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其他类似污染源在无法采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污量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采选矿行业主要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四大类。

其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粉尘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工业粉尘(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产排污系数计算。

因此,本方法只适用于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三类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露天采场、道路、物料堆场(含物料装卸和堆存)、物料破碎筛分、矿山爆破等环节。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是上述各环节粉尘排放量之和。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WM=WS+WR+WY+WB+WD

式中:

WM为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WS为露天采场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R为矿山道路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Y为物料堆场扬尘无组织排放量(为装卸与堆存两类扬尘排放量之和);

WB为破碎筛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WD为矿山爆破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在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时,应优先采用公式法,所用公式参考《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在公式法计算所需参数无法获取时,可采用排污系数法,具体的排放系数见表1.1~表1.6。

 

表1.1露天采场扬尘排放系数表

污染源

扬尘排放系数(kg/t开挖量)

对应的控制措施

露天采场

0.23

未采取任何洒水抑尘措施

0

开采作业时采取了有效的洒水抑尘措施,基本无扬尘排放

说明

(1)洒水效果一般,仍有较明显扬尘可见时,按无任何洒水抑尘措施测算扬尘排放量;

(2)开挖量是指开采过程中所有经剥离和开挖的部分,包括剥离物和开挖的矿料两部分。

表1.2道路扬尘排放系数表

污染源

扬尘排放系数(kg/km·辆)

对应的控制措施

道路

7.38

未采取任何洒水抑尘措施

0

路清扫干净、表面基本没有积尘,或采取了有效的洒水抑尘措施,基本无扬尘排放

说明

(1)道路清扫或洒水效果一般,仍有较明显扬尘可见时,按无任何洒水抑尘措施测算扬尘排放量;

(2)g/km·辆的含义为:

单辆车每行驶单位公里产生的扬尘量,可根据企业场内的车辆数以及车辆行驶公里数计算。

表1.3煤炭装卸和堆存扬尘排放系数表

物料

环节

单位

扬尘排放系数

对应的控制措施

煤炭

装卸

kg/t煤

4.97

无抑尘洒水措施

3.48

建有除尘系统或喷淋设施

1.99

建有除尘系统和喷淋设施

0

建有封闭装卸煤系统

堆存

kg/t煤·a

1.75

无抑尘洒水措施

1.4

仅建有挡风墙

1.23

仅建有喷淋设施

0.88

建有挡风墙和喷淋设施

0.175

加盖绿网或使用防尘抑制剂的

0.96

建有防尘抑尘网

有喷淋设施

煤堆高出防风抑尘网高度80%的

0.175

煤堆低于防风抑尘网高度80%(含80%)

1.05

无喷淋设施的

煤堆高出防风抑尘网高度80%

0.35

煤堆低于防风抑尘网高度80%(含80%)

0

建有封闭储煤仓的

说明

抑尘措施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按无措施测算扬尘排放量。

表1.4砂石、石灰石装卸和堆存扬尘排放系数表

物料

环节

单位

扬尘排放系数

对应的控制措施

砂石

装卸

kg/t

0.04

未采取任何洒水抑尘措施

0

建有封闭装卸系统,或采取了有效的洒水保湿措施不会起尘的堆场,基本无扬尘排放

堆存

kg/t砂石·a

0.58

未采取任何洒水抑尘措施

0

建有封闭贮存场,或采取了有效的洒水抑尘措施,基本无扬尘排放

石灰石

装卸

kg/t

0.24

未采取任何洒水抑尘措施

0

建有封闭装卸系统,或采取了有效的洒水抑尘措施,基本无扬尘排放

堆存

kg/t石灰石·a

0.74

未采取任何洒水抑尘措施

0

建有封闭贮存场,或采取了有效的洒水抑尘措施,基本无扬尘排放

说明

抑尘措施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按无措施测算扬尘排放量。

表1.5破碎筛分粉尘排放系数表

物料

环节

排放系数(kg/t物料)

备注

煤炭

一次破碎

0.01

未建喷淋设施

二次破碎和筛分

0.08

一次破碎

0

建有喷淋设施基本无扬尘可见,或在全封闭设备内进行破碎,或采用湿式破碎时,基本无扬尘排放

二次破碎和筛分

0

其他

物料

一次破碎

0.25

未建喷淋设施

二次破碎和筛分

0.75

一次破碎

0

建有喷淋设施基本无扬尘可见,或在全封闭设备内进行破碎,或采用湿式破碎时,基本无扬尘排放

二次破碎和筛分

0

说明

喷淋效果一般,仍有较明显粉尘可见时,按无措施测算扬尘排放量。

表1.6爆破粉尘排放系数表

矿山类型

环节

排放系数

煤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

爆破

0.02kg/t开采矿石

2.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石灰和石膏制造、水泥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轻质建筑材料制品制造业、石棉水泥制品制造业7大类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WNM=WR+WY+WB

式中:

WNM为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WR为道路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Y为物料堆场(含堆存和装卸)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B为破碎筛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在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时,应优先采用公式法,所用公式参考《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在公式法计算所需参数无法获取时,可采用排污系数法,具体选用采选矿行业给出的道路扬尘、煤炭装卸和堆存扬尘、砂石与石灰石装卸和堆存扬尘、煤炭与其他物料破碎筛分粉尘排放系数,见表1.2~表1.5。

 

3.铁合金行业冶炼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铁合金行业主体生产设施(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等)冶炼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在采用正压除尘设施进行除尘净化后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量的测算。

不适用于物料转运、破碎、配料、出铁浇铸、炉窑烟气外逸等其他环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的测算。

采用负压除尘设施的,冶炼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直接采用实际监测数据测算。

(2)测算方法

采用实际监测和反推法计算。

具体如下:

鉴于目前我省铁合金企业冶炼废气未进行脱硫和脱硝处理,只配套有除尘设施。

因此,实际监测的正压除尘设施进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产生量就等于排放量;烟尘排放量采用反推法计算,即烟尘排放量=正压除尘设施进口监测的烟尘产生量-正压除尘设施捕集的烟尘量。

今后,如果铁合金企业冶炼废气进行脱硫和脱硝处理,其排放量应采用实际监测数据测算。

 

4.碳化硅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碳化硅生产冶炼废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以及原料配料、转运和产品破碎等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冶炼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a.烟尘产生系数采用135kg/t碳化硅。

如果没有除尘设施,烟尘排放系数与产生系数相等;有除尘设施的,则按照实测除尘效率对排放量进行核减。

b.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通过原料、产品、生产废渣、脱硫副产物等物料中硫含量的测定数据,计算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二氧化硫排放量=2×[(原辅料投入量×原辅料硫分)-(产品产出量×产品硫分)-(废渣产生量×废渣硫分)-(废气脱硫副产物产生量×废气脱硫副产物硫分)]

如果废气没有采用脱硫措施,则废气脱硫副产物产生量以0计。

c.氮氧化物产生系数采用3kg/t碳化硅。

无脱硝设施的,氮氧化物排放系数与产生系数相等;有脱硝设施的,则按照实测脱硝效率对氮氧化物排放量进行核减。

原料配料、转运和产品破碎等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系数取5.6kg/t碳化硅。

 

5.家具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家具生产企业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粉尘排放量,以及金属家具焊接烟尘排放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粉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无除尘设施的,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的粉尘排放量采用系数0.321kg/m3产品进行计算。

有除尘设施的,应采用实测监测数据测算。

焊接烟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金属家具焊接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烟尘。

无除尘设施的,对应于各种焊接工艺的烟尘排放系数见表5.1。

有除尘设施的,焊接烟尘排放量应采用实测监测数据测算。

表5.1各种焊接工艺及烟尘排放系数表

焊接工艺

烟尘排放量(g/kg焊条)

手工电弧焊

低氮型普低钢焊条

18

钛钙型低碳钢焊条

7

钛钙型低碳钢焊条

8.5

高效铁粉焊丝

11

自保护电弧焊

保护药芯焊丝

21.5

气体保护电弧焊

CO2保护药芯焊丝

12

CO2保护实芯焊丝

8

Ar+5%O2保护实芯焊

5.05

 

6.施工扬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施工扬尘排放量的测算。

施工扬尘是指我省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2)测算方法

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和系数

施工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

扬尘产生量=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扬尘削减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系数=一次扬尘削减系数(累加计算)+二次扬尘削减系数(不累加计算)。

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见表6.1,施工扬尘削减量系数见表6.2。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共分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抑尘、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六大项,其具体达标要求见表6.3,每一大项控制措施中的任意一条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大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施工工期

施工工期(月)=实际施工天数÷30。

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b.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c.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其他规定

抢险、应急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工程,不测算施工扬尘排放量。

 

表6.1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表6.2施工扬尘削减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削减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累加计算)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洒水抑尘

0.030

0

二次扬尘

(不累加计算,选择其中一项)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0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拆迁)

工地

一次扬尘

(累加计算)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裸露地面覆盖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洒水抑尘

0.030

0

二次扬尘

(不累加计算,选择其中一项计算)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0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表6.3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表

序号

控制措施

基本要求

1

道路硬化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细石、钢板等

(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2

定期洒水抑尘

(1)施工现场(含施工道路)应洒水抑尘(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以无明显起尘为目标。

采取洒水措施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可采取其它抑尘措施

(2)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者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扬尘污染较大的施工作业

(3)需进行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应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抑尘

3

边界围挡

在安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应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

在环境敏感区设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地区,设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且围挡下方均应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

4

裸露地面覆盖

(1)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的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钢板、防尘网(布)等材料进行覆盖

(2)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并且覆盖物的完好率在90%以上

5

易扬尘物料覆盖

(1)水泥、石灰、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防尘网(布)苫盖等措施,防尘网(布)完好率在90%以上

(2)及时清运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堆放在有围挡、遮盖等措施的堆场

(3)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料搅拌砂浆的,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许可,并采取抑尘(除尘)措施

(4)在建筑物上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等纵向输送作业,应采用专用物料升降机、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打包装框搬运,禁止凌空抛撒

6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清洗产生的废水和废渣处理应满足环保要求

7

其他规定

我省各市(州)如果出台了严于上述要求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则基本要求从严执行

 

7.其他方法

(1)动物污染当量值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2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一表中未列畜禽的污染当量值,根据我省目前的养殖场情况、饲养动物的排污特点,采用如下污染当量值:

马、驴、骆驼等体型与牛类似的动物,采用牛的污染当量值及相应的征收规模条件。

兔子等体型与家禽类似的动物,采用家禽的污染当量值及相应的征收规模条件。

羊的污染当量值取3只,征收规模条件为青海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标准中规定的最小羊存栏数,征收对象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不包括牧区牧民放牧养殖。

(2)监测数据使用

对于可以监测的污染源,应优先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监测机构出具的手工监测数据;无法取得有效监测数据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类似工艺、规模和环保水平下的其他污染源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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