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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管理规定

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挖掘作业包括:

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挖掘作业办理挖掘作业许可票,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提高审批等级。

挖掘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一)挖掘作业许可票分级审批:

一级:

挖掘深度在0.5m(含0.5m)-3m,由基层队级进行审批,批准人为基层队长;(无基层队级,执行二级管理)

二级:

挖掘深度在3m(含3m)-6m,由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进行审批,批准人为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三级:

挖掘深度在6m(含6m)以上,由二级单位级进行审批,批准人为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二)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由作业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三)外部项目由外部项目部组织审批。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挖掘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员工接受挖掘作业培训,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第三章挖掘作业管理流程

第一节施工前准备

第九条挖掘作业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提供地面、地下及周围环境等与安全环保有关的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挖掘作业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

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挖掘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必须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交通状况;

2.附近的振动源;

3.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5.土质类型;

6.地表水和地下水;

7.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8.架空的公用设施;

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10.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11.使用的工器具;

12.气候;

13.安全措施;

14、其他。

建设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设备资产、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审批其挖掘方案。

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后的挖掘方案,如有改动,须经双方审批人员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挖掘作业开始前,现场相关人员应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第十三条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节挖掘作业管理

第十四条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第十五条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第十六条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

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存在车辆伤害的相关作业人员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十八条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十九条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一)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二)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三)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二十条挖掘作业过程中,当需要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时,必须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进行。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一条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

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第二十二条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

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技术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50007-2002执行,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

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

坡高在5~10m

碎石土

密实

1:

0.35~1:

0.50

1:

0.50~1:

0.75

中密

1:

0.50~1:

0.75

1:

0.75~1:

1.00

稍密

1:

0.75~1:

1.00

1:

1.00~1:

1.25

粘性土

坚硬

1:

0.75~1:

1.00

1:

1.00~1:

1.25

硬塑

1:

1.00~1:

1.25

1:

1.25~1:

1.50

第二十四条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

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挖出物或其他物料的堆放位置应距坑、沟槽边沿大于1m,且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当需要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坑、沟槽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第二十九条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设置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在坑、沟槽内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三十一条雷雨天气不得进行挖掘作业。

雨后复工时,技术负责人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第三十二条挖掘作业时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当确认没有危险时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三十三条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辽河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第三十五条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第三十六条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四章挖掘作业许可票的办理

第三十七条挖掘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合格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票。

第三十八条挖掘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双方确认确需延时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取消作业许可,停止作业,并应通知相关方。

第四十条挖掘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挖掘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一条挖掘作业许可票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四十二条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票;

(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作业批准人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票;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四十四条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一)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二)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五条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制定施工方案,选择和实施保护措施;

(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A:

挖掘作业许可票

附录B:

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附录A:

挖掘作业许可票编号:

建设单位

作业单位

作业区域

作业人员

作业内容描述:

 

安全工作方案□有□无

其他附件(危害识别等):

□有□无

图纸□有□无

图纸说明:

□有□无

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隐蔽设施情况有无

介质、管径、走向、深度、位置

隔离阀/开关的位置

参考图号

公用设施线路

下水道

压缩气体

电气仪表线路

工艺管线

消防管线

其他隐蔽设施

其他

主要安全措施

电气专业人员

路障、围栏和警告标志

机具防爆

气体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

个人防护

监督人员

采取手工挖掘定位

夜间施工安全措施

通风措施

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培训

员工清楚坠落风险

其他措施

不采用防护措施的说明:

 

准备工作检查

挖掘施工方案已审查通过

已落实现场安全监督

已考虑对邻近结构物的影响

已确认土壤类型

已进行危险评估和制定工作计划

已考虑挖出物的处置

 

注:

(符合“√”不符合“×”)

 

已确定塌方防护措施

已制定每日检查清单

已考虑排水方式

已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需要的支护设施已就位

已准备跨越坑沟的设施

已制定紧急状态下的安全措施

已确定机具设备进入区域的方式

已确定逃离坑沟的方式和物资

已确定阻断道路的警示和管制措施

开挖区域已在现场标识

挖掘机具的活动范围是否足够

已准备围栏和警示设施

其他

气体检测

测试时间

氧气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人签字

申请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已同相关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工作许可票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作业申请人:

年月日时

作业

本人已了解该作业内容、工序,存在的危害因素,熟知相应的安全措施,在作业过程中我将严格执行。

作业人员:

年月日时

相关方

本人确认收到许可票,了解工作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

单位:

确认人:

年月日时

单位:

确认人:

年月日时

批准

本人已同作业单位(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我对本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同意作业。

作业批准人:

年月日时

延期

延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延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关闭

作业结束,经确认现场无任何危害,许可票关闭。

申请人:

年月日时

批准人:

年月日时

附录B:

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挖掘场所:

挖掘地点:

挖掘深度: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不适用

1

挖掘地点、场所、深度及范围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2

是否注意到了架空输电线路,并采取了预防措施确保设备不会接触这些线路?

3

是否设置了充分的标识和路障?

4

是否为暴露在道路上的员工配备了反光背心?

5

是否确定了车辆、设备和废土石堆的位置,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工程顺利进行?

6

是否与交管部门(消防部门等)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7

现场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齐全?

8

是否对员工进行挖掘相关安全法律和程序的培训?

9

是否考虑了房屋、电线杆、树木等其他地面障碍物?

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10

是否完成了土质分类工作?

11

对于深度等于或大于1.2m的挖掘,在横向行程达7m的距离内是否有梯子、台阶或坡道?

12

废土石堆或料堆距挖掘边缘是否大于1m,并有适当的坡度?

13

对危险性气体环境是否进行有效的监测?

14

挖掘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支撑、加固或托底基础?

15

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16

在桥梁和过道上是否安装了标准栏杆和警示标志?

17

跨越挖掘处的公用设施管线是否有架空支撑?

是否有防止物体落下的保护装置?

18

是否有挖掘排水设施?

19

在敞开的坑或竖井上是否有覆盖物或设置了路障?

20

技术人员是否每天进行专项检查?

逐条简述不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理由:

 

注:

根据检查,作出对应的判定,在“□”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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