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浙江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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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浙江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2012年全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总体要求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2〕2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1〕143号)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领域和内容,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有力保障。

  一、公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

  1.加强对有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

推进有关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管理通胀预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帮扶中小企业发展等重大决策信息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监督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加强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积极推动“三农”和社会保障、教育、医药卫生、食品安全、保障性住房、安全生产等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监督各项利民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

  3.推动“四大国家战略举措”等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情况的公开。

加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四大国家战略举措”有关政策意见、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的公开,推动“四大国家战略举措”的顺利实施。

加强对与央企合作、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大产业大平台大企业大项目建设、水利改革发展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

  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4.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和公共管理事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完善并公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在决策前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深入基层调研等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5.推进行政执法权的公开透明运行。

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明确权力行使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化工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建立健全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6.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和公开力度。

深入推进以“四减少”(减少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为核心的审批制度改革。

推动行政审批效能提升,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30天,招投标30天,省级其他审批项目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提速四分之一的目标。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督促市县两级全面推进这项工作。

总结推广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做法,推动建立健全联合审批标准及运作机制。

公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

服务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等国家发展战略,扩大两市行政审批权限,及时公开省级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制订出台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办法,对审批事项进行动态和集中管理。

  7.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推进政府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

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省级部门,要加快公开步伐;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

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省政府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实现“三公”经费全面公开,同时要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

推进省级部门公开行政经费,督促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及时公开本部门行政经费支出情况。

  8.推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加快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综合检索平台,及时、准确、规范地发布信息。

及时公开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管以及资金管理使用等信息。

主动公开建筑市场参与主体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信息,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加强工程项目诚信体系建设,运用好企业和个人公共联合征信数据两大平台,严格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及时记录公告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9.及时公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公布事件进展、政府应急举措、公众防范措施、调查和处理结果。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

  10.深化基层政务和企事业办事公开。

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加强对财务支出事项的定期审查,推进村级财务逐笔公开;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村级民主决策、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工程建设项目等实行全过程监督。

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以及水、电、气、公交、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

  11.推进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加大干部人事工作、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

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查找廉政风险点,制订防控措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分析评估。

总结推广一些地方网络化实时监管廉政风险的经验做法,对廉政风险进行全方位监测、预警和控制,实现权力运行程序化、权力监控全程化。

整合现有公开平台和公开网络,通过单位内部网络、内部公开栏等途径,公开内部职权行使情况、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

  12.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推进全省各地、各部门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的建设,畅通受理渠道。

规范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建立统一流程,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

准确把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及时协调解决依申请公开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切实有效地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并实施《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统一规范管理,深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探索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选择部分市县和部门开展试点工作。

继续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虚假信息澄清、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健全完善。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设立电子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

  三、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14.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阳光公开。

全面实行保障房建设、分配、管理信息公开,做到项目建设情况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程序公开、保障房源公开、分配过程公开及分配结果公开。

  15.推进教育招生信息阳光公开。

把公办中小学的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和教育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等。

招生结果也要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16.推进医疗服务信息阳光公开。

建立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定期公开发布制度,全省所有医院,包括民营医院向社会定期公示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主要医疗服务指标,按季、半年和一年汇总,并通过门户网站、报纸、微博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17.推进征地拆迁补偿信息阳光公开。

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

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征地和拆迁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实物指标、工作程序、补偿结果、监督举报电话等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18.推进收费公路收费信息阳光公开。

进一步落实好收费公路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对取消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合理收费、透明收费。

同时,要及时公布公路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结果。

  19.推进农民、基层、企业减负行动及四项资金等信息阳光公开。

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公开监管制度、涉农收费和惠农政策。

严格涉企收费公示、登记制度,并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公布所有惠企减负政策措施,全面公示涉企收费项目,多渠道加强监督;创新四项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救灾专项资金)、人民教育基金、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四、深入推进五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0.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标题统一规范为“行政服务中心”,落实好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

拓展政务服务内容,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适合依托服务中心的可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规范政务服务行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的工作流程,制订完善全省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21.加强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

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积极推进跨部门网上并联审批和省市县三级网上办事大厅的互联互通,形成横向联动、纵向到底的工作机制。

加强省级有关单位网上审批申报统一平台建设,真正实现一个窗口、一站式网上申报。

制订下发推进网上办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考核制度,清理整改不利于网上办事开展的审批规则,细化网上办事规范,提高公民和企业网上申报的积极性和便利性。

梳理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明确需要多级联动办理的事项清单。

  22.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开展国家规范和创新招投标试点工作,制订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

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做到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政策法规、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信息资源“一网覆盖”。

制订出台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和电子监察。

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交易平台,推动交易平台与行政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

推进全省统一专家库建设,出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使用和管理办法》,实现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

加强乡镇招投标小型交易平台建设,制订限额以下的乡镇投资项目和村级集体资产公建项目交易的指导意见。

  23.加强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制订出台《浙江省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为村级便民服务中心长效规范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实际需求科学设置服务内容,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服务事项纳入中心办理。

完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规范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加强对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推进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向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延伸,增强村级受理、查询、咨询等功能。

整合现有村级各类服务资源,充分利用计生、民政、社保、卫生等资源,进一步充实代办服务力量。

加强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与现有相关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平台的衔接,统筹安排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资金分配,做到共建共享共服务。

加强对代办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办事能力。

开展“百乡千村”示范便民服务中心创建活动,发挥好典型示范和引导作用。

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硬件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扶持,落实省财政对32个市、县(市)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24.抓好试点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重点抓好4个全国试点县(市、区)和7个省级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

进一步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标准和要求,规范目录编制,及时总结试点做法,通过抓点带面、示范引领、典型推动,促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深化。

  五、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25.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积极探索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探索联动办法,形成工作合力。

  26.进一步健全配套工作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政务公开程序、规范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评议政务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研究制订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27.进一步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内容,制订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

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奖励。

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格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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