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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绪论

掌握: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产生

第二节 法律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

了解:

刑、法、律的释义。

法律的总称。

刑:

刑法或刑罚。

法:

具有均平、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思想。

律:

强调法律统一适用,规范作用的意思。

掌握:

刑、法、律作为法律的统一名称在中国历史各阶段的适用:

刑(夏、商、西周)――法(李悝《法经》)――律(商鞅改法为律)――宋朝《宋刑统》――律――法(清末修律,改律为法)――今

着重掌握:

法律起源于夏朝的依据是什么?

为什么说中国的法律是起源于夏朝?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第一个国王:

启。

2.出现了奴隶制“五刑”的雏形:

大辟、膑辟、宫辟、劓、墨等刑名。

3.有了罪名:

昏、墨、贼,杀。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夏朝出现了赎刑制度,可依罪轻罪重用青铜赎罪。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吕侯制定《吕刑》时受命于周穆王,学习模仿夏朝的赎刑制度。

5.夏朝出现了监狱。

名称:

圜土、均台、夏台。

一般了解:

夏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朝的建立及立法概况

掌握: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第二节 刑事立法

一般了解:

夏、商时期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即“天命、天罚”。

受天命,行天罚。

仓颉造字:

“王”

三横表示天、人、地,一竖表示国君。

集中反映了神权法理念。

掌握:

刑名:

“刑名从商”,说明商朝的刑名比较完备。

掌握:

奴隶制五刑体系已经成熟:

死刑加上四种肉刑。

膑辟改革为剕刑,也叫刖刑。

了解:

死刑及处决方法。

劓殄,相当于族诛。

夏朝孥戮—商朝劓殄—秦朝夷三族(本族、母族、妻族)--诛九族—明朝朱棣诛方孝儒“诛十族”。

家族、宗族

以男姓为线索形成的族系:

加上嫁进来的妇女。

嫁出去的女人是外族。

外族人

本族人

祖父

祖母

女儿

儿子

媳妇

孙女

孙子

孙媳妇

时间:

以出嫁之日为准。

九族:

玄祖

曾祖

祖父

父亲

本人

儿子

孙子

曾孙

玄孙

了解罪名:

(1)不吉不迪:

行为不善,不按商王指出的正道办事。

(2)暂遇奸宄:

欺诈奸邪,犯法作乱。

(3)不有功于民:

禁止无故动用民工,劳役人民。

第三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了解:

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个嫡妻,妾是奴婢。

掌握:

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的原则。

了解:

商朝继承立法,三阶段:

1.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

2.规定了父死子继。

3.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第四节 司法机关和监狱

了解:

中央司法长官:

司寇,下设“正”、“史”等审判官。

了解:

监狱名称:

圜土、牖里、羑里、囹圄。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 宗法制、礼、立法指导思想

一般了解:

宗法制度:

1.按宗法等级原则实行的分封制奠定了奴隶制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2.宗法制为统治权利的“嫡长继承”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一般了解:

礼的内容和作用:

1.周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

2.周礼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了“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一般了解:

礼和刑的关系:

1.礼和刑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的原则为指导。

“出礼则入刑”。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着重掌握: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以德配天”,

(2)“亲亲”、“尊尊”。

了解:

周礼的四大原则: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第三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西周的法典。

掌握:

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了解:

《吕刑》:

吕侯制吕刑,根据夏朝赎刑制度规定赎刑之法。

掌握:

法律形式:

1.誓;2.诰;3.命;4.礼;5.遗训;6.殷彝。

第四节 刑事立法

了解:

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2.“明德慎罚”。

着重掌握: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即“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3.区分罪犯动机善恶,灵活用刑(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附从轻,赦从重);5.“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了解:

刑名:

死刑的不同执行,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

区别:

(1)处刑的方法不同,

(2)处刑地点不同。

坐嘉石为拘役刑。

了解:

罪名:

不孝不友罪,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是强盗罪和杀人抢劫罪。

群饮罪。

第五节 民事立法

土地制度:

田里不鬻。

买卖契约的名称叫质剂,大的为质,小的为剂。

傅别:

债务契约的名称叫傅别。

第六节 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

着重掌握:

婚姻制度(婚姻管理机关、缔结原则、六礼程序、七出七去、三不去)。

婚姻立法:

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婚姻缔结原则:

无媒不交,同姓不婚,附远厚别。

结婚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婚姻关系解除条件:

七出、七去。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七节 司法制度

掌握:

西周的中央、地方司法机关名称。

一、中央司法机关:

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地方司法机关:

乡士、遂士。

掌握:

西周已经区分了刑事诉讼(狱)和民事诉讼(讼)。

了解:

民事、刑事诉状名称。

刑事案件的诉状叫“剂”,民事案件的诉状叫“傅别”。

了解:

束矢、钧金。

起诉要交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束矢”,刑事案件要交“钧金”。

了解:

“两造具备”。

开庭审理,要把当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役到庭,“两造具备”才能审理。

了解: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西方辩护士制度--律师制度。

讼师制度。

掌握:

五听:

一曰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如果理屈则言语错乱;二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果理亏,就会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的喘息;四曰耳听,即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法官的话;五曰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如果他没有理,眼睛就会失神,或浑浊不清。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查方法,尽管还不太科学,但他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所以为后世封建者所采用。

了解:

宣读判决书叫“读鞫”。

上诉期的根据、规定。

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叫“乞鞫”。

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法律不同的上诉期限。

“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一年)。

了解:

监狱的名称。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着重掌握:

子产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一般了解:

邓析造竹刑:

《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这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竹刑是邓析私人所编,并无法律效力。

后来被郑国国家认可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

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封建地主阶级对法律改革的又一成果。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中国史书记载的最早的讼师。

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掌握:

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及其实质。

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3年后,晋国铸刑鼎,公布成文法,遭到孔丘的反对。

孔丘认为成文法打破了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瓦解,封建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掌握: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

以法治国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与百姓者也。

(3)行刑,重其轻者。

着重掌握:

李悝的《法经》:

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一至四篇为“正律”,第五篇“杂律”主要是惩办盗贼以外的犯罪,第六篇具律是关于加减刑的规定,即一般的判刑原则。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放在篇首。

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其基本特点是:

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

如,商鞅就是携法经入相于秦,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

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阶级本质是:

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掌握:

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的建立及其巩固统一的措施

第二节 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掌握:

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意思是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包括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

(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严刑重罚、滥施刑罚。

掌握:

云梦秦简(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

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问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共1155枚,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了解:

法律形式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令,制、诏,命、令、制、诏等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

(3)式,主要是指程序规定,最早出现于秦。

(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第三节 行政立法

了解:

首次建立皇帝制度。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公九卿制”,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郡县制。

三公: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了解:

三重选官法:

一重客士,即重用其他诸侯国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着重掌握:

定罪量刑的原则。

(1)关于责任年龄:

秦朝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故意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故意犯罪从重,过失从轻。

西周:

眚、非眚

(4)数罪并罚的原则:

并合论罪,在有数罪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罚的原则。

(5)共犯加重:

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2人以上是在唐律中规定的。

(6)自首减刑:

秦律将“自首”称为“自出”或“自告”。

(7)诬告反坐:

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告”重罚。

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担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了解:

刑名

(1)死刑

A.具五刑,五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B.族刑,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

C.定杀,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D.坑,活埋。

E.其他死刑处决手段,如磔、戮、腰斩、枭首、弃市、绞、剖腹等。

(2)肉刑,沿用墨、劓、剕、宫、笞,增加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徒刑(作刑),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

A.城旦,强制男犯白天修长城;舂,女犯淘米。

B.鬼薪,强制男犯上山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强制女犯淘米。

C.司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范外寇;作如司寇,作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D.罚作,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4)迁,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6)谇,训诫。

一般了解:

罪名(秦朝的罪名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

(1)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都构成犯罪)

(2)妄言罪(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3)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4)贼杀伤罪(主要针对农民群众对地主和官僚的反抗制定的)

(5)盗徙封罪(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

(6)投书罪(投递匿名信)

(7)不得兼方罪(一个人不得兼营两种方术)

第五节 民事立法

家贫子壮则出赘。

第六节 经济立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长官也叫“廷尉”。

他的主要任务有:

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2)秦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郡守、县令长兼理。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1)根据秦朝的起诉人分两种:

一是由官吏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公诉;二是由一般平民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自诉。

(2)受诉案件类型: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所谓“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

而所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2.审判程序,秦的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步骤大致如下: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2)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

(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但秦统治者不主张司法官吏使用刑讯逼供。

他们把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

(4)审判后,作出判决,并“读鞠”。

上诉称乞鞫。

可以为人乞鞫。

监狱的名称:

囹圄。

秦朝“囹圄成市”。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的建立及皇帝制度理论化

第二节 立法指导思想

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一阶段:

汉初至文景时期:

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特点:

无为而治。

黄帝,公孙轩辕。

老子,李耳。

第二阶段:

汉武帝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中心是:

德主刑辅。

第三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约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部进入关中,针对当地民众长期遭受秦朝严刑峻法的残害,为争取民心,遂与百姓约法三章:

杀人偿命,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这时西汉政权立法的开端。

九章律。

在秦律六章增加三章。

户律、兴律、厩律。

掌握:

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等。

两汉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春秋经义和法律解释等。

律是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法典;令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其效力比律高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春秋经义是汉朝在断案时,如遇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才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根据;法律解释盛行于东汉。

西汉时有杜周、杜延父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小杜律”。

这些解释如符合朝廷要求,也被采用为断案的根据。

第四节 行政立法

察举制度。

70岁致仕。

第五节 刑事立法

着重掌握:

定罪量刑的原则

A.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而汉律是直接按年龄来确定刑事责任。

B.关于法律时效问题:

即法不溯及既住原则。

这一原则确立于汉成帝时期的淳于长大逆案。

C.亲亲得相首匿:

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父子相隐”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这一原则因其弘扬封建的伦理道德而为后世的封建法律所肯定。

唐律“同居相隐”。

D.先自告除其罪:

自告即自首,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到官府认罪,可免除刑罚,但“造意”者虽自告也不能免其罪,汉代这一原则在秦律自首减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

E.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法律受儒家思想影响,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传统,将西周“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确立了先请的刑罚原则。

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的亲疏远近、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殊死,指处以斩刑的死刑犯人。

女徒顾山,只适用于女犯。

论述:

汉初的刑制改革

从封建制度确立到汉初,已经历了三百多年,地主阶级在统治实践中认识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更为有利。

A.汉文帝废除肉刑

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根据文帝的诏令,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准。

其具体内容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

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B.汉景帝进一步改革笞刑

景帝时期,进行过两次笞刑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减少笞数。

第一次将笞500改为笞300,笞300改为笞200。

第二次将笞300改为笞200,笞200改为笞100。

第二,制定《箠令》。

《箠令》规定箠即笞杖长五尺,宽一寸,末端厚半寸,用竹板制成,须削平竹节;笞打部位限于臀部,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

该法令进一步规范了笞刑。

C.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罪名

阿党与附益罪

首匿罪

群饮罪:

即多人无故群饮的行为。

通行饮食罪: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的行为。

见知故纵罪:

即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贼盗,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之同罪。

第六节 民事立法

1.买卖契约:

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

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2.债务契约:

汉代债务契约叫傅别。

取息过律。

第七节 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

弃妻畀所赍:

意思是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物带走。

继承制度,汉代已经有遗嘱继承。

书面遗嘱叫“遗令”,也叫“先令书”、“先令券书”。

出现收养制度。

第八节 经济立法

第九节 司法制度

最高司法机关和长官:

廷尉。

对不同的人逮捕和羁押有何不同。

对于民间的争讼,一般不予逮捕,采用“德化”。

对死刑的执行:

秋冬行刑。

春秋决狱:

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到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中央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关。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掌握:

魏律体例和内容的改革。

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该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该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炸伪、告劾、毁亡、系训、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

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项:

(1)增加了篇条,基本上解决了篇少导致的漏罪

(2)该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篇的内容,使得内容简约,而且体例通顺

(4)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这一规定表明封建等级原则的进一步法典化

(5)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定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的范围,禁止诬告和私自复仇,等等。

晋律体例和内容的发展变化。

晋律:

三国时期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和张斐、杜预对它的注释,所以后世人又称为“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20篇、620条。

晋律比魏律有进一步的发展:

(1)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从晋律的内容看,“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按照丧服的五个等级来加减刑等。

(5)晋律适应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的需要,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杂抵罪"的刑罚,即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

着重掌握:

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确立了五刑,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唐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律典。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是:

1.法律形式方面。

封建法律形式基本上确立了律、令、格、式四种。

为隋唐法律形式奠定基础。

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

2.律典体例方面,律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

3.法律概念方面,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4.刑罚制度方面,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5、律典内容方面,因是置宜地丰富了封建律典的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入律,重罪十条)。

八议: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官当:

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

北魏律规定: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

南陈律规定了可以用官位折抵不同的期限的徒刑。

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刑罚制度进一步改革表现在三个方面:

1.废除宫刑;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只“从夫家之罚”;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

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

(二)诉讼制度:

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首先,封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最高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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