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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二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探索和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精神。

为保证我镇第二批车改的顺利实施,按照《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04]14号)、《关于明确镇(街道)公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委办发〔2005〕14号)和《寮步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寮府[200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车改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为目标,切实杜绝公车私用等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节约财政经费开支,降低公务交通成本;保证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车改应遵循的原则

(一)积极稳妥。

车改要保证开展业务工作所必需的交通条件,正常工作不能受到影响。

要避免因车改影响工作积极性、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发生。

(二)注重实效。

车改要体现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要求。

实行车改后,财政在公务交通方面的支出要有较大幅度的减少。

(三)利于廉政。

车改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务用车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车改后要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新的问题。

(四)公开透明。

车改要与当前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要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多数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严格规范实施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成立车改领导机构

镇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镇委副书记谢杨锦同志任组长,镇委委员、纪委书记黄富新同志和镇委委员韩胜海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纪检监察办、组织人事办、财政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检办),主要负责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实行车改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纳入车改范围的单位包括:

1、文广中心;2、投资中心;3、会计核算中心;4、农村会计中心;5、出租屋管理中心;6、房管所;7、水管所;8、计生所;9、兽医站;10、农产品检测站;11、技术监督站;12、经济联合社;13、自来水公司;14、食品公司;15、园林公司;16、建筑公司;17、对外发展总公司;18、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9、资产公司;20、教育办;21、各中小学(正、副校长)。

人员对象为上述车改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车辆对象为上述车改单位拥有财产权或使用权的车辆(包括下属单位提供使用的车辆;不含工程抢险车等专业工具用车)。

五、车改的实施步骤及方法

(一)取消个人公务用车

实行车改的单位,自发放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之日起,除经审批留用的公务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全部停止使用,并组织上交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发放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

1、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标准

(1)按照车改单位人员的现任职务,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职级

金额(元/人月)

单位正职

1800

单位副职

1500

职工

200

若有兼职的,按其最高职务的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执行。

(2)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费用的供给安排

第二批车改单位的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费用,由镇财政负责。

2、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使用

车改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领取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后,除执行特殊公务(即:

本方案“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的使用范围”中规定的7种情形)以外的公务交通费用一律由个人支付。

3、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的调整

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的调整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随着今后财政承受能力、车辆规费、市场油(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以合理解决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所需要的交通费用。

4、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发放办法

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由镇财政统发至各单位,再由各单位分发给个人,发放时间自取消各单位公务用车之月起。

5、车改人员预支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办法

参加车改的人员,车改后6个月内,个人购买小汽车并以本人或配偶姓名入户的,可以按其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预支本人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的公务交通费补贴。

预支时,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购车发票或投买车改车辆的非税收入票据,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镇财政分局办理申领手续,再由镇财政分局核拨至单位,个人在单位领取。

夫妇两人同在车改单位工作的,可以凭一人所购车辆的发票或非税收入票据,双方同时申请预支公务交通费补贴。

预支年限内停止发放其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预支期满后再按月发放其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

(三)单位公务交通经费实行定额包干保障

1、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的标准

第二批车改单位的公务交通经费,根据各单位车改对象的编制人数(此对象人数指正、副职以上干部人数,不包括职工人数。

),由镇财政按车改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下拨给各单位。

单位公务交通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2、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的使用范围

使用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应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

①承办全市性或全镇性的重要公务活动;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处理突发案件(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③接待市外单位客人;④离退休干部因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⑤到省、市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及材料;⑥到市外(省内)进行公务活动;⑦补充单位内部特殊岗位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不足。

(四)保留适量公务用车的规定

按照镇的规定,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对保留公务用车作如下规定:

1、文广中心保留辆公务用车;

2、投资中心保留辆公务用车;

3、会计核算中心保留辆公务用车;

4、农村会计中心保留辆公务用车;

5、出租屋管理中心保留辆公务用车;

6、房管所保留辆公务用车;

7、水管所保留辆公务用车;

8、计生所保留辆公务用车;

9、兽医站保留辆公务用车;

10、农产品检测站保留辆公务用车;

11、技术监督站保留辆公务用车;

12、经济联合社保留辆公务用车;

13、自来水公司保留辆公务用车;

14、食品公司保留辆公务用车;

15、园林公司保留辆公务用车;

16、建筑公司保留辆公务用车;

17、对外发展总公司保留辆公务用车;

18、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留辆公务用车;

19、资产公司保留辆公务用车;

20、教育办保留辆公务用车;

21、各中小学保留辆公务用车。

各单位对保留的公务用车必须按要求统一喷涂识别标志和投诉电话,便于干部群众监督,并要尽快制定保留公务用车的管理办法,报镇政府备案。

保留用车所需经费从车辆包干经费中列支,镇财政供给的车改单位的留用车辆,由镇财政按每车每年包干经费3.8万元安排专项经费。

(五)拍卖公车

1、车辆鉴定评估

除保留的公务用车外,其余公务用车由镇联合鉴定评估工作小组牵头,委托有资质、市场信誉度高的车辆价格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后,将车改车辆鉴定评估情况送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车改车辆的拍卖底价。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3]

2、车辆公开拍卖

先内部公开拍卖,后向社会公开拍卖。

车改车辆鉴定评估后,镇车改办再向社会公选有资质、市场信誉度高的拍卖机构组织内部公开拍卖。

内部公开拍卖是以车改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为竞买人的集中拍卖,起拍价不能低于拍卖底价,拍卖不能成交的再向社会公开拍卖。

车改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拍卖。

竞买人只能投买一辆车,竞买人不得为不符合资格的人员投买车辆。

内部拍卖中,凡拍卖成交后1个月内一次性交清购车款的给予10%的优惠;分期支付购车款的必须在3个月内付清。

在镇第一批车改后,由参加第一批车改单位调至第二批车改单位工作的人员,若其在第一批车改单位中已竞得车改车辆的,不能加本次车改车辆的内部公开拍卖;若其在第一批车改单位中未竞得车改车辆的,可以参加本次车改车辆的内部公开拍卖。

在第一批车改单位车改后,由第二批车改单位至第一批车改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本次车改车辆的内部公开拍卖。

在内部公开拍卖结束后,未能成交的车改车辆,统一由镇车改办收回,然后委托拍卖机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4]

3、拍卖公车后办理有关手续办法

对拍卖给私人的公车,收回原有的定编证。

因车改发生变更的相关手续及随车文件资料,由镇车改办协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办理。

办理过户的手续费,由拍卖的车辆费用中负担支出。

(六)车改后富余司机的安置

车改后,除保留公务车辆所需司机外,其余司机由各车改单位自行负责妥善安置,具体按照《寮步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富余司机安置办法》(详见附件5)有关规定执行。

六、车改的纪律要求

(一)各单位干部、职工,要充分提高对车改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镇有关车改的精神上来,统一到镇委、镇政府关于实行车改的决策上来,自觉执行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单位车改各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自觉维护车改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严格遵守执行车改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严禁虚报冒领,防止利用新制度的漏洞谋取小团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车改单位公务人员发生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的,依据《东莞市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详见附件6],对其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同时,按《东莞市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详见附件7],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有效维护公务用车改革的秩序。

(四)各车改单位对现有的具备财产权或使用权的公车必须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产权不清的,已经报废仍在使用的,公车挂私牌的,不得擅作处理。

车改过程中,各单位对现有车辆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车改后,由镇车改办将有关单位留用的公务车辆向社会公示,以便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五)车改后,各单位要建立干部职工外出公务活动档案,真实记录和反映使用交通费补贴的情况。

各单位对留用公车也要加强规范使用及维护管理。

镇纪检监察办要加强对车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车改纪律案件的查处,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对违反车改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详见附件7]

七、车改的时间安排

本镇车改从2007年6月上旬开始,7月下旬结束。

八、制订完善车改方案的配套措施

(一)随着车改工作的深入,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各项车改的配套措施。

(二)实行各单位主要领导车改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统一步调,稳步推进车改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对车改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支持和拥护车改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寮步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及材料。

1、寮步镇第二批公务人员交通费补贴发放(暂行)办法

2、寮步镇第二批公务交通包干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3、寮步镇第二批车改车辆鉴定评估实施办法

4、寮步镇第二批车改车辆拍卖实施办法

5、寮步镇第二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富余司机安置办法

6、东莞市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7、东莞市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8、第二批车改单位现有车辆情况登记表

9、寮步镇第二批参加车改人员情况统计表

10、第二批车改计划留用公务用车车辆情况登记表

 

寮步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07年1月25日

 

[附件1]:

寮步镇第二批公务人员交通费

补贴发放(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我镇第二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现将我镇第二批公务人员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费补贴发放办法明确如下:

一、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发放范围、对象

我镇纳入本次车改范围的单位包括:

1、文广中心;2、投资中心;3、会计核算中心;4、农村会计中心;5、出租屋管理中心;6、房管所;7、水管所;8、计生所;9、兽医站;10、农产品检测站;11、技术监督站;12、经济联合社;13、自来水公司;14、食品公司;15、园林公司;16、建筑公司;17、对外发展总公司;18、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9、资产公司;20、教育办;21、各中小学(正、副校长)。

人员对象为上述车改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车辆对象为上述车改单位拥有财产权或使用权的车辆(包括下属单位提供使用的车辆;不含工程抢险车等专业工具用车)。

二、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标准

按照车改单位人员的现任职务,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职级

金额(元/人月)

单位正职

1800

单位副职

1500

职工

200

若有兼职的,按其最高职务的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执行。

三、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发放方式

(一)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每月发放一次。

首次发放前,由镇组织人事办填写《寮步镇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费补贴职务(职级)情况表》送镇财政分局备案。

以后如遇变动需停发、扣发、增发、减发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由需要变更人员所在单位主管工资发放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镇组织人事办填报《寮步镇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费补贴增发(减发)变动情况表》、《寮步镇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费补贴停发(扣发)情况表》,镇财政分局审核后根据变更情况按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

(二)停发、扣发、增发、减发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规定

1、公务交通费补贴的停发、扣发规定:

(1)已经办理退休、离岗退养的,从批准退休、离岗退养的次月起停发。

(2)到市外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时间一个月以上的,从报到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计算,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的不停发。

(3)因病住院、休病假、产假的,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至上班之日止,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的不停发。

(4)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开之月的次月停发。

(5)因行政开除或死亡、失踪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开之月的次月停发。

(6)因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受扣发公务交通费补贴处罚的,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月的次月扣发。

2、公务交通费补贴增发、减发的规定:

(1)公务人员晋升职务的,新任用(聘用)为公务人员的,自报到上任之月起,执行与其职务相应的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

(2)公务人员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作出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其原职务的公务交通费补贴,按照降职、撤职处分后职务标准发放公务的交通费补贴。

(三)预支公务交通费补贴的规定

车改人员车改后6个月内,个人购买小汽车并以本人或配偶姓名入户的,可以按其职级标准给予一次性预支本人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的公务交通费补贴。

预支时,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购车发票或投买车改车辆的非税收入票据,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镇财政分局办理申领手续,再由镇财政分局核拨至单位,个人在单位领取。

夫妇两人同在车改单位工作的,可以凭一人所购车辆的发票或非税收入票据,双方同时申请预支公务交通费补贴。

预支年限内停止发放其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预支期满后再按月发放其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

在预支年限内若发生变化,按如下规定执行:

1、预支公务交通费补贴的车改人员,在预支年限内晋升职务、职级的,在预支期满后,一次性补回其少支取的预支补贴,并按其新的职务(职级)按月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

2、在预支年限内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必须在处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回多支取的预支补贴,被开除者自被开除之月的次月起,停发公务交通费补贴。

降级、撤职的人员在预支期满后,按其新的职务(职级)按月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

3、在预支年限内调到非车改单位工作或离岗退养、辞职、被单位辞退的,在办理调动或离岗退养、辞职、辞退手续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妥相关退款手续。

4、在预支年限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领取预支补贴不能超过从发放当月计算至其法定退休月份的公务交通费补贴总额。

5、在预支年限内遇到脱产学习培训、因病住院、休病假、产假等需停发的情况时,在预支期满后,一次性退回多支取的预支补贴。

四、违反公务交通费补贴发放规定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公务交通费补贴发放办法,在本单位发生虚报冒领,不按规定停发、扣发、减发的违规情况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负责追回冒领、多领金额,不能追回的由镇财政分局从该单位当月的公务交通费补贴中足额扣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工作失职的责任。

(二)各单位要把实际领取公务交通费补贴的人员及其领取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每月专项公开一次,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附件2]:

 

寮步镇第二批公务交通包干经费

使用(暂行)办法

根据《寮步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属镇财政供给单位的公务交通经费,根据镇机关各办公室、各单位车改对象的编制人数(此对象人数指公务员和副主任以上干部人数,不包括职工人数),由镇财政按车改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下拨给各办公室、各单位。

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为规范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承办全市性或全镇性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处理突发案件(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

(三)接待市外单位客人;

(四)离退休干部因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五)到省、市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及材料;

(六)到市外(省内)进行公务活动;

(七)补充单位内部特殊岗位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不足。

二、凡属以上七种情况可以在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中列支,具体补贴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承办全市性或全镇性的重要公务活动、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处理突发案件(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接待市外单位客人、离退休干部因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所发生的租车等交通费用,经单位的领导审批后在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中据实列支。

(二)车改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市外(省内)公务活动,可以参考以下交通费补贴标准:

到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佛山、中山6市范围出差,每人次补贴90元至100元;到江门、云浮、肇庆、清远、河源、汕尾、揭阳7市范围出差,每人次补贴150元至200元;到汕头、潮州、梅州、韶关、阳江、茂名、湛江7市范围出差,每人次补贴300元至350元。

(三)车改单位的内部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执行公务较多的,可根据实际补充其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不足。

具体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订。

特殊工作岗位所开支的交通费补助,在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中统筹解决。

三、车改单位的工作人员到省外进行公务活动,仍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东财行〔1996〕1号)执行。

四、各单位应每月将本单位的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及省外差旅费的使用情况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寮步镇公务交通费增加补贴申领表

单位

申领人姓名

申领补贴金额(元)

 

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寮步镇第二批车改车辆鉴定评估实施办法

根据《寮步镇第二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镇联合鉴定评估工作小组牵头,委托有资质、市场信誉度高的车辆价格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为确保车改车辆鉴定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按如下办法实施。

一、协助做好鉴定评估工作

镇车改办协助镇联合鉴定评估工作小组共同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做好第二批车改车辆停放地点的选址工作,对车改车辆证件资料进行集中、移交和整理,并通知第二批车改单位将车改车辆按时停放到指定地点,以便进行评估鉴定。

二、车辆鉴定评估安排

第二批车改车辆的鉴定、评估、刑侦检测、拍摄等工作安排在6月上旬同时进行,具体时间由镇车改办另行通知。

在进行鉴定评估前,各单位按要求将车改车辆的有关情况及资料送镇车改办,同时,要预先选定车辆停放的场地,并安排好各单位车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车改车辆在鉴定评估后,即可离开继续进行日常工作。

车改车辆在评估后至统一拍卖日前这段时间,若发生其它意外,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镇车改办报告。

三、拍卖车辆的集中和展示

(一)拍卖车辆的集中。

镇车改办将拍卖车辆按预先设定的编号停放在指定地点。

同时,将拍卖车辆的证件、资料进行集中、整理和保管。

车辆停放后,由镇车改办将车辆编号(即鉴定评估编号)和拍卖车辆情况表张贴在车辆挡风玻璃的右上角,以便竞买人辨认和查阅。

(二)拍卖车辆的展示。

拍卖车辆集中后,镇车改办向符合竞投资格的竞买人进行展示,展示地点在镇府后蟠龙花园停车场,展示时间为一天。

凡是符合竞投资格的人员凭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场参观,了解车辆的状况。

拍卖车辆集中展示期间,由镇车改办负责组织人员做好保卫工作。

 

[附件4]:

寮步镇第二批车改车辆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寮步镇第二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定本拍卖实施办法。

本拍卖实施办法只适用于本镇第二批车改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竞买车改车辆。

第二条 镇财政分局委托东莞市拍卖行,依法对寮步镇第二批车改车辆实施拍卖活动。

第三条车改车辆拍卖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举行。

第二章拍卖委托

第四条车辆拍卖的委托人为镇财政分局,拍卖人为东莞市拍卖行。

委托人须与东莞市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由东莞市拍卖行依法对委托人提供的车改车辆实施拍卖。

拍卖车辆以镇车改领导小组确认的评估价作为拍卖底价,价高者得。

第五条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由镇车改办提供,证件必须齐全。

第六条拍卖车辆按车辆现状进行委托、拍卖,委托人和拍卖人不对车辆质量、性能、车辆缺件部分作任何的承诺或补偿。

第三章 竞买人资格审定及其权利义务

第七条先内部公开拍卖,后向社会公开拍卖。

车改车辆鉴定评估后,由东莞市拍卖行组织内部公开拍卖,内部公开拍卖是以车改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为竞买人的集中拍卖,起拍价不能低于拍卖底价,拍卖不能成交的再向社会公开拍卖。

车改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拍卖。

竞买人只能投买一辆车辆,竞买人不得为不符合资格的人员投买车辆。

内部拍卖中,凡拍卖成交后1个月内一次性交清购车款的给予10%的优惠。

分期支付购车款的必须在3个月内付清。

车改车辆在内部公开拍卖结束后,未能成交的车辆,统一由镇车改办收回,然后委托市拍卖行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

第八条车改车辆拍卖前,由镇车改办提供车改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名单给市拍卖行,以便在办理拍卖投买登记手续时核实竞买人的资格。

第九条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参加车辆拍卖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亦可凭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进行投买,但被委托人必须是同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竞买人不得为不符合资格的人员投买车辆。

第十条竞买人的权利和义务:

1、竞买人享受东莞市拍卖行提供的各项服务。

2、竞买人有权对东莞市拍卖行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3、竞买人必须严格履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4、竞买人要接受委托人和东莞市拍卖行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十一条镇车改办、市拍卖行负责对拍卖车辆的公开展示,符合资格的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凭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场观看车辆。

第十二条车改车辆内部公开拍卖计划在2007年6月上旬进行。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东莞市拍卖行根据展示车辆的序号、评估价格、车牌型号、注意事项等制定《拍卖程序表》与《竞买人须知》。

第十四条竞买人须预先到镇资管办缴纳2万元押金,入场时凭押金收款收据领取竞投号牌。

如竞买人没有投得车辆的,届时押金由镇资管办退还给竞买人。

如竞买人投得车辆的,已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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