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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卫生部、原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执业,具有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的卫生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管理体制。

除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由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都实行属地管理。

自治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均应在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审核等各项管理工作。

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组织。

委员会由卫生、人社行政部门、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组,学科组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1、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实施细则;

2、制定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3、评审、批准和公布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卫生部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写和修订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大纲、组织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并向全国推荐。

4、对全区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总结交流卫生行业继续医学教育先进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推荐自治区级先进单位和个人。

5、组织本区与国际、国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交流、研讨和协作。

6、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卫生厅科教处),做好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证书验证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7、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公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作为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

1、根据自治区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上一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决议,制定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本市年度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3、审批并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监督管理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及统计报告;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

5、组织协调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

县(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各级卫生、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强化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应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反映医学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要特别重视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第十一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以三级医院和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为依托,设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申报承办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执行。

自治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宁继医委[2010]3号进行。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和管理水平。

通过举办讲习班、研讨班、高研班等形式的教育,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深刻理解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原理,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及发展规律,保障全区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要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作为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

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级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报告制度。

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任职周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任职周期内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不得申报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得申请执业资格再注册。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

宁夏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各市也应定期对直属单位及各县(市、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年要进行自评。

医疗卫生单位应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在临床推广应用所学知识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列支和筹集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完成。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费用。

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应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其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年财务支出中业务费的3%。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以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及学分授予办法(试行)》(宁卫(科)发〔1998〕4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宁夏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

第一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卫生部、原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自治区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4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自治区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4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自治区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超过10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医疗队累计6个月及以上,或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自治区级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3-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2345

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

自治区、部级课题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65432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第四条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在任期内远程医学教育Ⅰ、Ⅱ类学分不得超过规定学分的50%。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一、自治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四、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并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二、自治区、市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结业证书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从2012年起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办公室(卫生厅科教处)负责核发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批准的区直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承担项目的培训结业证书(I类学分)和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项目、进修等Ⅱ类学分核发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培训结业证书,负责核发辖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承办的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批准项目的培训结业证书(I类学分)和本市继续医学教育批准的项目(Ⅱ类学分)及本辖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项目、进修等Ⅱ类学分核放工作。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I类学分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Ⅱ类学分经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区举办,应接受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未备案的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

五、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自治区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自治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处罚。

第六条学分登记和考核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已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管理系统审查记录,并将管理系统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档案打印存档。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须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登记到《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每年2月之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及登记情况的审验工作。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各市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安排。

验证部门根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完成情况,完成规定学分要求的,在证书的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验证部门公章。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及学分授予办法(试行)》(宁卫(科)〔1998〕402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宁夏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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