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法》教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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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教案1
课题
一、涉外经济法基本问题、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对外贸易运输、对外贸易保险(绪论、一、二、三章)
教学目的
掌握涉外经济法的理论,做到从总体上把握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运输和对外贸易保险的理论知识并加以运用
重点
涉外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对外贸易管理、进出口许可证、海上运输合同及其保险合同、货物承包的风险及保险险别
难点
对外贸易管理、进出口许可证、海上运输合同及其保险合同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涉外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涉外经济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要求在掌握涉外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的前提之下,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定、外商投资法律制定、涉外工业产权与技术转让法律制度有较为系统的认识,联系我国加入WTO以后的涉外经济立法的基本趋势,学会涉外经济法律的运用,提高涉外经济管理水平,推动涉外经济的发展。
本教材包括绪论共20章,分5次进行面授辅导,第一次学习绪论和第一篇的第1、2、3三章;第二次学习第一篇的第4、5、6三章;第三次学习第二篇的第7、8、9、10、11共五章;第四次学习第三、四篇的第12、13、14、15、16、17共六章;第五次学习第五篇的第18、19共两章。
本课程是考查课,开卷。
绪论
一、涉外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涉外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涉外经济法是指调整各种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经济关系是一种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即涉外经济关系中的主体一方是外国人或者自然人;或者其客体在国外,或者其一定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调整对象是我国的涉外经济关系:
包括对外经济合作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对外经济合作关系,是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类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等价有偿关系。
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对当事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关系。
这类关系的特点是国家有关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国家的经济利用和对内对外经济要求出发,对有关涉外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涉外经济法的主体
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主体有五个方面:
1、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和有行使特定对外经济管理权限的机关。
商务部是我国管理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专门机关。
其他的职能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管理对外经济活动的职能,成为涉外经济法的主体。
它们的主体资格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授权。
2、我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4、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5、国际经济组织
(三)涉外经济法体系
(四)涉外经济法与临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1、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调整的具体对象不同。
涉外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经济关系,而国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关系的构成不同。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或者客体位于国外,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国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我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客体和法律事实一般都在国内。
(3)法律渊源不同。
(4)诉讼和仲裁程序不同。
2、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五)涉外经济法的渊源
二、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独立自主、尊重国家主权的权力;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三、涉外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涉外经济法
1950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其中包括两段:
一是建国以后到文革以前;二是十年文革内乱期间。
(二)改革开放以来到我国加入WTO以前的涉外经济法
(三)加入WTO之后的涉外经济法
四、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一是保障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通过法律程序保障)
二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三是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涉外经济法为外商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是维护涉外经济秩序(为维护涉外经济秩序提供重要的保证)
第一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一、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一)国家统一管理(这是我国对外贸易的根本原则)
我国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年6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
对外贸易实行国家统一管理,亦称对外贸易管制或者对外贸易统制,即对外贸易由国家统一控制和调节,它具体包括设立管理外贸的专门部门、制定对外贸易的发展规划、外贸外汇管制、货物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措施。
(二)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商务部的职权。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权属于国务院,国务院设立商务部,商务部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对外贸易,行使职权。
(其职权有十项)
2、省级对外贸易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省级对外贸易经济管理机关在所属人民政府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双重领导下,主要行使五种权利)
除此之外,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还在天津、上海、大连、广州、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南宁等地设立特派员办事处。
特派员办事处是商务部的派出机关。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有自己的名称和机构
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具备必须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达到规定的实绩或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贸经营权的授予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负责审批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主营机关。
只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方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否则即使签订进出口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主要有:
一是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国家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二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
义务主要有:
一是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二是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以下五种行为(见教材P14);三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四是按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一)进出口货物、技术的分类
实行分类管理,包括三类:
一是自由进出口类,二是限制进出口类,三是禁止进出口类。
(二)进出口配额制度
配额分为进出口配额制和出口配税制,进出口配额制有包括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三)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主要有四项:
一是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二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代表国务院签发许可证,三是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四是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国家商检部门在各地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其基本职责是:
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法定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二)进口商品检验
程序:
到货后——办理进口登记——报检——检验完毕——出具证明
(三)出口商品检验
流程:
到货后——收货人报检——提供相关资料——检验完毕——出具证明
(四)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五、进出口商品卫生检疫制度
主要有:
1、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2、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
3、进出口药品的检验
第二章对外贸易运输
主要是指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
一、对外贸易运输概述
(一)对外贸易运输的形式和特点
形式:
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联合运输
特点:
第一,各种运输方式都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来设立和实现运输关系,这类合同都是以运输者单方签字的货运单据为表现形式;法律关系是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外的涉外运输合同关系;调整对外贸易运输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内立法。
(二)海上货物运输及其种类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货物从一国港口经由海路运送到制定的另一国港口并交付收货人,由托运人给付运费的协议。
2、种类:
按运输方式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与此相对应的就是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
二、班轮提单
(一)提单的内容和种类
提单的含义、内容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种类: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分为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写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
(二)有关提单的国际条约
目前,有关提单的国际条约有三个:
一个是1924年的《海牙规则》(普遍采用);第二个是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第三个是1978年的《汉堡规则》。
(三)提单的作用(有4个要点)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运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提单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四)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有三P29)
2、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接到交”原则(集装箱装运货物);“钩到钩”原则(非集装箱装运货物)
3、关于承运人的免责范围(12项)
4、托运人的责任(主要是提供托运的货物和支付运费)
我国海商法将具体规定为四个方面(P30)
三、租船合同
(一)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船舶以运输货物所签订的一种海上运输合同。
租船合同的特点是:
1、本身是一种运输合同;2、租赁合同不适用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它主要受国内法调整。
(二)租船合同的种类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的含义、内容、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的义务(P32)
2、定期租船合同
3、光船租船合同
四、几种重要的对外贸易运输简介
除了海上货物运输这种主要方式之外,还有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多式联合运输等几种重要形式
(一)航空运输
特点:
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航行便利、运输速度快,航行时间短、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率小
方式:
班机运输、包机运输
(二)铁路运输
优点:
运输速度快、载量大,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能常年正常运行,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的风险较小,连续性强。
关于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
1961年的《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我国参与);1953年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含义、优点和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三章对外贸易保险
主要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出口信贷保险
一、海上保险公司(需弄清楚的几个概念)
1、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事故、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2、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订立:
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合同的解除:
允许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允许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的转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着转移。
3、被保险人的义务
4、被保险人的责任(基本责任、保险赔偿的支付范围、保险人的免责范围)
5、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委付
保险标的的损失(海损):
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委付: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而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情况下,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
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所转移的不是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而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6、保险赔偿的支付与代位权(与委付的不同)
二、海上运输货物承担的风险与保险险别
(一)承担的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
1、基本险
责任范围: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除外责任:
责任起讫:
2、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三、出口信贷保险
(一)出口信贷保险的作用
(二)出口信贷保险的承保范围(短期信贷综合承保、中长期信贷综合承保、其他保险)
(三)出口信贷保险赔偿的额度
英国:
90%的(按合同价格赔偿),政治原因的(95%)
法国:
85%——90%
课堂小结
课堂小结:
本讲主要学习了涉外经济法的概念、体系、基本原因和作用,加入WTO以后涉外经济立法的变化,对外贸易管理体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基本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方式、提单的基本内容、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货物承包的风险与保险级别。
布置作业
及讲评
布置作业:
1、试述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2、试述我国加入WTO后涉外经济立法的新趋势
3、试述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
4、试述提单的基本功能与作用
5、什么是租船合同?
它有哪几种方式?
6、什么是海上保险合同?
其保险险别有哪些?
领导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