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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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以下称交流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流项目”是指由学校选派的具有浙江工商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到国(境)外高校进行交流或交换学习的项目。

第三条“交流项目”的学生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限以其担保人签订的《浙江工商大学在校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家长担保函》约定为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出国(境)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交流项目”的政策制订、组织面试、监督指导和结果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负责“交流项目”管理工作,并协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参加“交流项目”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学生申请报名、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资格与选拔标准

第七条申请参加“交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热心社会公益;

(二)已完成第一学期学业的本科生、研究生;

(三)历年学生素质评价中的专业素质评价分平均70分以上、基本项平均成绩列测评前60%;全日制研究生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0分以上。

(四)身体状况符合出国(境)的相关规定;

(五)其国内担保人同意;

(六)外语水平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艺术类学生通过三级英语考试,其它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480分以上或六级425分或专业四级以上;

2.新托福成绩75分以上;

3.雅思5.5分以上。

其它非英语语种地区“交流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第八条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选拔按照“选拔总成绩”择优原则确定。

全日制本科生“选拔总成绩”由“素质评价基本项”、“外语听说”、“综合素质”三项构成,每项成绩分别占40%、30%、

30%(非英语语种地区项目每项比例为40%、20%、40%);全

日制研究生的选拨总成绩由“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外语听说”、“综合素质”三项构成,每项成绩分别占30%、30%和40%,记分

均采用百分制。

各项成绩的确定方式为:

(一)“素质评价基本项”成绩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素质评价基本项平均成绩确定。

(二)“外语听说”成绩由“外语听说”面试小组提供。

面试小组根据面试者的外语发音、语法与词汇、流利程度、沟通理解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独立评分,取平均分确定。

(三)“综合素质”成绩由学校“综合素质”面试小组提供。

面试小组根据面试者的沟通能力、未来学习计划、留学准备、言谈举止、个人特长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独立评分,取平均分确定。

“素质评价基本项”、“外语听说”和“综合素质”中任何一项单项成绩未达70分的,不予推荐。

第九条“外语听说”面试小组的成员构成、面试时间、面试地点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确定,并组织与实施。

“综合素质”面试小组的成员由校学生出国(境)选拔与管

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素质”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由国(境)外合作高校直接进行面试和选拔的出国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参照本办法协助国(境)外合作高校单独进行选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十条学生选拔流程分为信息发布、申请报名、资格审核、选拔面试、公示和选拔录取五个阶段。

第十一条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交流项目”计划,及时将项目所涉及的国(境)外高校的简介、交流名额、报名要求、面试语种和相关费用水平等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申请交流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交流申请表》、在校期间原始成绩单和外语成绩证明材料。

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交流学习。

第十三条资格审核分为学院审查和学校复核:

(一)报名截止后,学院应对报名学生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示,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和党委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审查合格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院递交的学生材料进行复核,原

则上以不超过交流名额的三倍确定参加面试学生名单,报名数超过三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选。

第十四条面试名单确定后,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外语听说”和“综合素质”面试。

第十五条面试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生的各项成绩计算、汇总,确定选拔总成绩和拟入选学生名单,经校学生出国(境)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对选拔成绩或拟入选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对选拔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情况的,可向纪检监察办公室反映,校学生出国(境)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拟入选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校学生出国(境)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选拔录取的学生名单。

第五章学生派遣和安全纪律

第十七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指导学生备妥相关材料,支持、帮助学生完成派遣相关工作,并将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国内担保人必须签署《浙江工商大学在校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家长担保函》,具体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交流项目”的个人护照(通行证)

签证等有关手续由学生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做到: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出国(境)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

(二)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三)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

(四)遵守交流学校的校纪校规;

(五)按照相关交流合作协议进行学习和交流,不得擅自变更交流学习的内容和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违反纪律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交流学生人数达到10人以上或项目合作院校有明确要求的,视情况确定“交流项目”指派带队老师。

第二十四条带队老师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负责学生团组在国(境)外期间的教育和生活管理;负责与合作院校的沟通和协调;负责督促学生完成学

习任务,并按计划安全回国;负责督促学生按学校要求完成回国

(返境)后的规定性任务。

交流学生在行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带队老师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向学校报告,必要时要向我国驻所在国(地区)的使(领)馆联系和汇报。

第六章交流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须凭交流学校的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到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有关外出学习手续。

第二十六条已办理交流学习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赴交流学校学习的,应在两周内与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联系,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交流学习期间,学生如中途放弃(或延长)交流学习,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延期)学习,具体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时间视为学生的弹性学制,本科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6年,研究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3.5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交流学习期满,无故滞留国(境)外的,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按照当学期抵当学期的原则,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可经开课学院及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后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

(二)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的,经课程所在学院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可认定为该专业选修课;

(三)其他课程均认定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的学分,参照学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由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回校(归国/返境)后应在两周内(假期顺延)到所在学院及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申请办理返校学习和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

申请办理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手续须提交交流学校成绩单的原件、复印件和我校相关课程开设学院出示的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报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成绩需要转换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经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后,仍需修读的课程应予以补修。

第三十五条毕业学期(学年)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经教务处认定,课程成绩、学分数、实践、论文(设计)等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准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国(境)外学习期间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需向学校缴纳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其中专业学费和国(境)外学校免学费项目的学分学费不能退费。

参加国(境)外学校缴学费项目的学生,可于学年末或毕业时申请退还学分学费,学校根据教务处认定学分数计算可退还学分学费金额。

学生申请退费,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

第三十七条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如要求保留校内住宿床位的,需向学校缴纳住宿费。

如学生交流学习期限在一学期(含)以上且不需校内住宿的,可申请办理退宿,退宿期间免收住宿费,已经缴纳的住宿费,按规定予以退还。

学生申请退宿的,应在交流选拔名单确定后、赴国(境)外学习前,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同意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后,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

退宿后不再保留原床位,待返校后重新安排住宿。

第三十八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除可享受“交流项目”协议规定的待遇外,其余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参加“交流项目”选拔申请的学生应承诺所提交的材料信息准确,内容真实,并保证选拔录取后无正当理由不随意放弃该机会,否则,不得再参加学校其它公费项目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参加一次长期和一次短期公费交流学习项目。

第四十条学生提交申请,即表示同意学校可以因选拔需要公布其个人及选拔成绩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是其国内担保人;没有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应明确指定国内担保人。

第四十二条学院建立的“交流项目”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的自费交流项目,应规范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出国(境)选拔与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申请表

附件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申请表

项目或学校名称

姓名

学号

性另U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所在学院

专业

班级

家庭电话

手机

长号/短号

E-mail

家庭地址

相关经历

护照号

普通话程度□标准口一般□不太标准

拟修专业

历年素质评价基本项成绩

名次

第一年度如3/50

第二年度

第三年度

成绩

第一年度

第二年度

第三年度

历年素质评价专业素质成绩

成绩

第一年度

第二年度

第三年度

外语水平

英语四级分六级分专四托福分雅思分

在校期间所获奖励

在校期间参加活动情况

主要特长(简要说明水平和经历):

中文自述:

英文自述:

 

参加本项目学习的计划:

(研究生须提供不少于2000字与本项目相关的科研计划书,可另附页)

交流学习学分互认计划

序号

校外所学课程名/中文翻译

校外

学分

周学

时/

周数

抵本校课程名

课程性质(必修、专选、任选)

校内学分

学生承诺:

1.自愿申请此项目,申请表以及其

CrL亡厂u-t、士一r

:

它申请资料信息准确真实;

2.豕长对所申请项曰详情了解,愿意负担项曰所需费用,并同意其参加本项曰;

3.同意学校对个人成绩、排名等信息用于公示;

4.经选拔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放弃该项目,派出后按时返校不滞留国(境)外。

申请人签名:

年月

研究生指导教师意见:

学院分管教学(或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

签名:

年月

学院党委负责人意见:

(学院党委盖章)

签名:

年月

学校学生出国(境)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年月

注:

此表共四页,研究生学习平均成绩填在“历年素质评价专业素质成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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