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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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
技术规范
RelocationselfbuildinghousingtechnicalspecificationsofShannanImmigration
主编部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
2011年09月26日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技术规范》编制组
2011年9月7日
前言
为贯彻《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根据陕南移民搬迁指挥部要求,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和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
1.总则;2.选址;3.建筑;4.结构;5.给水排水;6.电气;7.施工与验收。
本规范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中联西北设计研究院(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劳动路81号,邮编:
710082,电话:
029-84696657,邮箱:
kjscb@)。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本规范参编单位: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汉中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梁晓光、梁晓农、金贵实、柳成辉、张芮、刘东顺、张江涛、孙建华、王巧莉、石燕、王猛、刘华伟、张平顺、何志宽、张海涛、高彦党、王伟东、任全宏、李光玉、潘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李建广、李鹏、田策、曾凡生、贺志坚、邓军、陈旭、王双林、
史军社、王毅红、党礼长、王怀斌、余成林、李树文、李学文
目次
1总则
1.0.1为了使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陕南地区移民搬迁中享受政府补贴、2层及以下自建住房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1.0.3住房应符合移民搬迁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1.0.4住房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1.0.5住房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选址
2.0.1宅基地宜选择交通较为便利、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2.0.2宅基地应避开有山洪、风口、滑坡、崩塌、溶岩、泥石流、低洼等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开采区和地下采空区。
2.0.3宅基地应避免噪声、有害物质和电磁辐射等不利影响。
2.0.4宅基地不宜占用耕地、林地、草场等用地。
2.0.5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3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 平面、立面应简洁、规整。
3.1.2住房应具备防火安全性能。
3.1.3住房应满足自然通风、天然采光、日照和隔声要求。
3.1.4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宜就地取材,选择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材料。
3.1.5住房距小于6.0m宽的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1.6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房的安全,并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受重压及冻裂破坏。
3.1.7 屋面应做防水层,且不得少于一道防水。
3.1.8 室内装修时不应破坏结构承重体系,不应在砌体承重墙上开设水平横槽。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起居室(厅)、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2.2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过厅、餐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3.2.5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2.6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3厨房、卫生间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操作台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3.5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内部管道尽量集中布置,管道穿墙处必须有防止渗漏的措施。
3.3.6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3.7每户应设冲水式卫生间或室外干式卫生间,冲水式卫生间不同洁具组合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3.8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3.9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4阳台
3.4.1 阳台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现浇混凝土栏板或金属护栏,不应采用砖砌栏板。
3.4.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阳台栏杆及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05m。
3.4.3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5过道、贮藏空间和室内楼梯
3.5.1室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3.5.2室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3.5.3室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
3.5.4室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6门窗
3.6.1外窗窗台距楼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6.2底层的外窗和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道路或邻里的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6.3面临道路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3.6.4住房向外开启的门窗不应妨碍交通。
3.6.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6.5的规定。
表3.6.5 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洞口宽度 (m)
洞口高度 (m)
起居室(厅)门、卧室门
0.95
2.10
厨房门
0.85
2.10
卫生间、阳台门
0.75
2.10
3.7日照、采光、通风和节能
3.7.1日照时数应满足底层窗台面大寒日日照大于3小时的标准,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的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3.7.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窗地面积比应不小于1/7,楼梯间窗地面积比应不小于1/12。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距地面高度低于0.5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3.7.3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3.7.4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风道,截面面积不宜小于0.03m2。
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3.7.5厨房应有排烟的设施。
厨房、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留有距地30mm高的进风缝隙。
3.7.6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3.7.7屋面及外墙宜设保温层,外门窗宜采用节能型门窗。
3.8防火
3.8.1 耐火等级不得小于四级,连续建设的住房户数不得超过8户。
每组之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2m。
不满足防火间距应设置防火墙。
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8.2 防火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2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0mm,;高出非燃屋面层400mm。
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3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0mm;
4 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
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3.8.3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0mm。
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1m;在吊顶至屋面层1m范围内应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4结构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住房。
4.1.2单层砌体房屋层高不应大于4.0m,两层砌体房屋其各层层高不应大于3.6m。
4.1.3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4.1.3的要求;
表4.1.3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
部位
尺寸限值(m)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0.8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4.1.4砌体房屋的承重墙体厚度:
普通砖墙、多孔砖墙不应小于240mm,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不应小于190mm。
4.1.5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0.000以下应采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0.000以上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0.000以下应采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0.000以上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4.1.6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毛石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4.1.7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335级或HRB400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PB300级或HRB335级热轧钢筋。
4.2场地、地基和基础
4.2.1住房场地应优先选择在开阔平坦、覆盖层较薄和地基土密实均匀的地段,不应在抗震危险地段和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建造。
4.2.2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人工地基;同一结构单元的地基不宜设置在性质不同的地基上。
4.2.3地基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探明房屋周边2.0m范围内的地基有无古井、古墓、洞穴及杂填土等情况;
2对于探明的古井、古墓、洞穴及杂填土,开挖后应以素土分层回填、夯实,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3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基,局部处理宜采用灰土或素土垫层,处理厚度不宜小于1.0m,处理范围超出基础边缘的宽度不宜小于1.0m;
4地基采用天然地基时,地基应夯实。
4.2.4基础埋置深度从室外地面算起不应小于500mm,地基为基岩时,可适当减小。
4.2.5基础的质量要求、基础台阶的宽高比(图4.2.5的
)应符合表4.2.5要求
表4.2.5基础的质量要求、基础台阶的宽高比
的允许值
基础类型
基础台阶的宽高比
的限值
砖基础
1:
1.50
毛石基础
1:
1.25
毛石混凝土基础
1:
1.00
2:
8灰土基础
1:
1.25
1:
2:
4三合土基础
1:
1.50
图4.2.5基础台阶的宽高比示意图
4.2.6基础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阶梯形毛石基础的每阶伸出宽度不宜大于200mm,厚度不宜小于250mm;
2灰土、三合土基础厚度不宜小于300mm,宽高比应满足表4.2.5的要求。
4.2.7一层房屋的基础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砖圈梁或配筋砂浆带;二层房屋的基础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时,圈梁的截面宽度应与墙体厚度相同,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φ10,箍筋直径不宜小于φ6,间距不应大于250mm。
4.2.8基础宽度(图4.2.5中的宽度b)应依据墙体荷载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大小确定。
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较高时,一、二层房屋的承重墙基础最小宽度分别不应小于600mm、800mm。
4.3结构布置
4.3.1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3横墙间距不宜大于7.2m。
4.3.2砌体结构房屋不应设置角窗,楼、屋盖不宜有错层。
4.3.3砌体房屋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4.4结构构件设计
4.4.1结构构件强度计算时,结构构件截面如有削弱,强度应按规定予以折减,并对局部应力集中处应进行补强。
4.4.2阳台、雨篷、挑檐的挑梁应满足抗倾覆要求,挑梁埋入砌体长度与挑出长度之比应大于1.2;当挑梁上无砌体时,挑梁埋入砌体长度与挑出长度之比应大于2。
4.4.3砌体结构中,当梁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砖砌体)或4.8m(砌块砌体),其支撑处宜加设扶壁柱或构造柱。
4.4.4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4.5抗震构造
4.5.1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楼梯间四角及墙体不小于2.1m的洞口两侧位置设置构造柱。
4.5.2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造柱最小截面可用18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18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直径选用φ8,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
2构造柱与墙连接处沿墙高每隔750mm设2φ6水平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长度不宜小于1.0m;
3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的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5.3砌体结构房屋,应沿纵横墙在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对于现浇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可不另设圈梁,但应沿纵横墙在楼、屋盖处增配2φ8通长钢筋,并与砖墙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4.5.4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
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截面宽度同墙厚,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0,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6,间距不应大于250mm。
4.5.5砌体结构中,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
4.5.6当采用板底圈梁时,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板端伸进外墙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4.5.7砌体结构中,预制板的板端应预留长度不小于100mm钢筋,板端缝宽度不宜小于60mm;预制板侧缝宜设置伸进板内长度不小于500mm、直径不小于φ6的板缝加筋,板缝加筋应可靠锚固,板缝后浇的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4.5.8装配整体式楼、屋盖,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板面应设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并应双向配置直径φ6mm、间距200mm的钢筋网,钢筋网应可靠锚固于支座内。
4.5.9砌体结构突出屋顶的楼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
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深入墙内不应小于1.0m。
4.5.10砌体结构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当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采用硬山搁檩时,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并设构造柱。
4.5.11门、窗过梁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兼作门、窗过梁时,在洞口宽度和洞口两边各240mm范围内局部加筋,该范围内的配筋及截面见表4.5.11;
表4.5.11圈梁兼作门、窗过梁截面尺寸和钢筋表
净跨度
(mm)
截面高度
(mm)
①号钢筋
≤1000
120
2B12
1200
120
2B14
1500
120
3B12
1800
120
3B14
2100
180
3B12
2400
240
3B14
2700
270
3B16
2现浇或预制门、窗过梁的截面尺寸和配筋见图4.5.11和表4.5.11。
图4.5.11过梁
4.5.12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门窗洞口处不应采用砖过梁。
4.5.13砌体结构中的填充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构造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
4.5.14房屋不宜做易倒塌的门头、门脸、高山墙等装饰构件;阳台砖砌栏板、突出屋面高度大于500mm的女儿墙及烟囱等非结构构件应增加构造柱和压顶圈梁。
4.5.15建筑非结构构件与结构主体应有可靠的连接。
5 给水排水
5.0.1住房宜设室内给水及排水系统。
5.0.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5.0.3生活给水的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5.0.4宜分户设水表,水表的设置应便于操作、管理。
5.0.5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
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5.0.6水龙头及小阀门宜选择摩阻系数小的产品。
5.0.7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5.0.8宜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5.0.9室内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5.0.10住房雨水宜有组织排放。
5.0.11生活污水排放应有接纳和处理设施。
6 电气
6.1供配电系统
6.1.1供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负荷容量应留有裕量。
每户应采用单相供电。
6.1.2 每户用电应单独计量。
每户面积小于80m2的,为4kW/户;每户面积大于80m2的,为6kW/户。
电能表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设置,供电部门没有规定的,按10(40)A配置。
6.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1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户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3每户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它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每户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6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等电位联结;
7每户配电单相回路的中性线与相线截面应相等;
8室内配电线路宜采用穿管暗敷设。
6.2电气设备
6.2.1每户应设一个配电箱。
6.2.2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宜参照表6.2.2的规定。
表6.2.2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部位
设置数量
卧室、厨房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起居室(厅)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三组
卫生间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6.2.3电源插座的安装位置应考虑电气设备使用方便。
6.2.4室内电源插座宜暗装,壁挂式空调插座、排烟风机插座、热水器插座底边距地1.8~2.0m,柜式空调插座底边宜距地0.3m。
6.2.5室内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低于1.8m应选用带安全门的插座产品。
6.3照明系统
6.3.1灯具设置应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
6.3.2灯具应选用节能型灯具。
卫生间宜采用防水、防潮灯具。
6.3.3浴室和厨房的灯具开关宜安装于门外。
6.4防雷、接地及其它
6.4.1住房应设置防雷、接地系统。
6.4.2屋面采用直径8mm镀锌圆钢作为接闪器,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一周敷设避雷带。
屋顶所有突出的金属构筑物或管道均与避雷带连接。
6.4.3防雷引下线一般不少于两根,沿建筑物均匀布置。
采用直径10mm圆钢,外刷防腐漆,由屋面沿侧面或隐蔽处墙面明敷引下,地面以上1.7m至地面下0.3m穿阻燃PVC管保护。
6.4.4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采用直径40mm钢管,壁厚不小于3.5mm,长度2.5m。
接地线采用直径10mm圆钢。
应采取热镀锌防腐措施。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体应可靠连接形成电气通路。
6.4.5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为顶端距地面0.8m,接地体间距5m,距建筑物或出入口道路不小于3m。
6.4.6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6.4.7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接地装置上。
6.4.8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接盒(LEB)设于洗手盆下方,距地0.5m墙上暗装。
浴室内的金属给、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采暖管均应于局部等电位联接盒(LEB)联接。
联接线采用BVR-1X4mm2穿PVC16暗敷。
6.4.9防雷接地与电气保护接地保护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4.10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网络系统的线路应预埋管线到室内,出线盒底边宜距地0.3m暗装。
7 施工与验收
7.1施工
7.1.1住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
2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或施工经验;
3施工必须选用安全、适用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
4施工应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并具有相关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7.1.2地基与基础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工程开工前宜对拟建场地进行普探;
2回填灰土宜采用磨细石灰,回填素土的含水量应进行控制,一般手捏成团,两指轻捏即碎为宜;
3灰土、素土回填施工,机械夯实时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300mm,人工夯实时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250mm;
4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砌筑料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用丁砌法砌筑,每层压砌长度不应小于石块长度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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