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实例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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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实例word版.docx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实例word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

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得到较大的风险保障,将项目建设引入保险保障机制,确保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遭受不可预见的灾害事故后能够得到保险的经济补偿,使工程项目施工得以正常进行,进一步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作为保单的有效补充部分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保协议

由#######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负责承保。

乙方以“客户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

享”为原则,承担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业务,并承诺遵守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协议》,该合同作为本保险协议

的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保险方案

被保险人:

——————————————;

保险人:

——————————————————————————————

保险项目:

————————————————————————

投保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适用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附加条款》、《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

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为(保额以工程造价为准)200988623.00元;第三者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为5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3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万元。

赠送附加险种类为:

1、附加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2、附加特别费用条款

3、附加专业费用条款

4、附加工程完工部分条款

5、保费调整条款

6、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7、附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8、附加工地访问条款

9、附加时间调整条款

10、错误和遗漏条款

11、附加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12、不可控制条款

13、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14、附加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15、附加赔偿基础条款

16、附加设计师风险条款

17、预付赔款条款(50%)

18、急救费用条款

19、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条款

20、理算师条款

21、附加地下工程条款

22、灭火费用条款

23、附加打桩特别条款

24、附加沉降特别条款

25、附加清除滑坡土石方条款

26、附加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特别约定:

1、施工单位因石头爆破、施工机械碾压震动、桩基打桩震动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保险人出面与第三者协调处理,如对事故原因、损失数量存在争议时,保险双方可通过第三方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在事故处理中,被保险人协助处理。

2、针对附加险第7条附加震动、移动、减弱支撑条款里,特别说明在施工过程中如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受损的程度和损失金额进行赔付,而不是部分或全部倒塌才赔付。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工程造价为准:

200988623.00元,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每人赔偿限额为60万元,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每人赔偿限额为60万元,突发疾病身故(高原病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者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

1、若保险期限结束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限结束之前向本保险公司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否则本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到期后的任何责任;

2、高原病是指由平原进入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对机体产生明显生物效

应的地区),或由低海拔地区进入高海拔地区时,由于对低氧环境的适应能力

不全或失调而发生的综合症。

即高原反应发生头痛、心慌、气促、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高原心脏病、高原血压异常、慢性高原病混合型导致突然死亡。

在发生高原病死亡的事故时,需提供医疗报告并承担保险责任。

3、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100%。

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绝对免赔额:

意外伤害医疗扣除500元后按照100%赔付。

5、发生死亡、伤残、医疗等保险事故,索赔时投标人无需提供安监证明,保险人给予赔付。

6、特种操作人员如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投标人无需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保险人给予赔付。

建工险所需提交的单证

外部资料(被保险人提供):

1、事故经过(加盖工程项目部章)

2、劳资证明(劳动合同、出险前三个月的考勤表和工资表)

3、投保单位的承包合同

4、所有的医疗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病例本(所有住院的病人必提交病历资料)

5、死亡案件必需提供尸检报告(客户报案后查勘员要与客户联系并告知要求尸检)、户籍注销证明、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殡葬证)

6、受益人信息(所有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所有受益人授权某一受益人转账的信息;(死亡案件)

7、索赔申请书上必须填充完整,包括转账信息(银行卡号、开户行明细、账户名称)

8、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新一代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9、保单复印件

10、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涉及交通事故)

11、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中标通知书)

保险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

费率:

物质损失部分:

2.9908‰

保费:

601110元。

费率:

第三者责任部分:

3.5‰

保费:

17500元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费率:

0.7‰

保费:

140692.04元

保险项目:

工程名称:

-------------------

保险项目及

保险金额

1、物质损失保险金额:

(工程总造价20098623元)

2、第三者责任部分(按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每一标段保险金额如下)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5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

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60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为RMB500万元

【注:

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特种风险赔偿限额:

地震赔偿限额:

总保险金额的80%

绝对免赔额:

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

每次事故RMB30万元为限。

(2)洪水、暴雨、暴雪、暴风、滑坡、泥石流、崩塌、雷电风险免赔额为每次事故RMB2万元为限。

(3)其一般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以RMB1万元为限。

第三者责任险部分: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1万为限,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

保险期限:

自保单生效之日(保险合同签订后10天内)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签发鉴定书之日止。

三、保险费支付方式

保险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支付保费,--------------------,账号===============,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

四、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五、理赔服务承诺:

就青-----------------------------,我司承诺提供以下理赔服务。

我公司完全响应本项目中所要求的保险理赔约定,即做到如下约定:

1.成立项目理赔小组

职责

姓名

职务

手机

固话

服务监督人

服务指导人

服务执行人

服务执行人

2、服务承诺

现场查勘时限

我司将根据自身的机构网络设置,接到贵司或经纪人的报案通知后,将在一小时内给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是否需要前往现场查勘。

如需要,我司专责理赔人员将在3个小时内赶到现场,或在3个小时内委托事先由贵司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公估公司赶到损失现场,进行现场查勘。

若因工程施工或抢险需要,或我司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

我司允许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恢复施工、运营。

但被保险人应如实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记录及受损财产实物等。

我司将派专人常驻工程现场,以保证贵司在发生索赔事项时可以及时、有效地办理理赔,专人相关费用由我司自行承担。

如因我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现场服务等造成贵司的损失,我司愿承担赔偿责任。

在收悉被保险人将采取施救措施的报告后,应被保险人要求,我司将即刻派员至施救现场进行现场响应式理赔服务。

保险人应承担施救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

我司查勘人员在查勘过程中将遵循以下原则:

遵循贵司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

a.与贵司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b.与贵司充分协商、定损、确保及时赔付。

3.专家和公估公司协助处理

对于重大保险事故或损失原因难以确定的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企业协商,共同聘请专家或公估人员评估损失事故,产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赔付时限承诺

在索赔单证齐全且理赔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以下有效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①符合简易理赔处理条件的,按照简易理赔时限赔付;

②不符合简易理赔处理条件的,在收到所有必须、有效、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后,尽快理算赔案,并在损失金额确定后按规定的有效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主险理赔时限:

损失金额RMB5万元以内赔案

3个工作日内支付

损失金额RMB10万至RMB20万元以内赔案

5个工作日内支付

损失金额RMB50万以上赔案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限:

为了进一步强化理赔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对于小额案件(仅限人伤涉及门诊、住院治疗医疗费,医疗机构建休7日的案件),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将本着简化手续、方便客户、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缩短结案周期的原则,对小额案件实行快捷理赔(简称小案快赔)制度。

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医疗审核岗人员或医疗专家现场参与的前提下,实行现场快速定损,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伤者(或授权的代理人)、医疗人员(专家)四方人员共同签订赔付协议即可现场赔付。

5.建立保险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设置VIP客户理赔通道,专人理赔,保证理赔时效。

索赔案件单证齐全的,我司保证在十日内付款结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我司将两日内须出具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的处罚意见,书面告知贵单位;疑难案件短期内不能解决,我司将以书面方案将该案提交贵单位,尽量尊重贵单位的意见与客户协商解决。

对贵单位的业务,我司将指派专人负责理赔的整个环节,跟踪理赔工作进程,保证理赔的工作时效。

理赔联系人:

伟联系电话:

6.保险法律服务

我司同意向贵单位提供有关保险及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行为、协助拟定有关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

法律岗联系人龙联系电话:

7.预付赔款

为支持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估损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在保险责任确定的前提下,企业可向乙方提出50%的预付赔款申请。

我公司承诺在48小时内向出险企业或出险企业指定的账户支付赔款。

六、其它

1、本保险协议关于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赔偿处理、双方权利及义务等内容可以参照乙方相应的格式条款,如果本协议的内容与乙方相应的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则以格式条款内容为准。

2、协议的解除:

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申请解除本保险协议,任何一方应在对方提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解除本保险协议。

3、争议处理:

双方之间由本报现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施工单位留档一份。

6、附件: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解释;

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条款解释;

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解释;

4)、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解释。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发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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