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658382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4.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docx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docx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节解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章共17条,从不同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关键地位,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

与此同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同样不可缺少。

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极广,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仅靠政府及有关部门是不够的,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才能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监督机制,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因此,本章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

具体有七个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

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

3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4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负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7新闻媒体的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范的规定。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1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性质上来看,这种审查、验收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管理行为,不是为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服务,按照行政收费的一般原则,不应当收费。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讲,其进行审查、验收,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行为,所需经费应当由财政资金予以保证,而不应当向被审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

2有利于规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

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可以从制度上防止少数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把审查、验收当作部门“创收”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防止“权钱交易”,收了费就不审查,或者把关不严,不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种类很多,如果审查、验收都要收取费用,是一项不小的负担,尤其是对于生产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的小微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不愿意接受、配合审查、验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于对收费的顾虑和不满。

因此,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费用,有利于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对审查、验收积极予以配合。

据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谓的“审查费”或者“验收费”等费用。

违反这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拒绝交纳,并有权向有关方面检举、控告。

当然,如果审查、验收后需要颁发有关证照的,可以收取工本费,但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二)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指定的产品

采购权,即购买设备、器材以及其他产品的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的经营自主权,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

只要是合法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无论哪种品牌,也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是谁,生产经营单位都可以自主购买。

实践中,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滥用职权,以“有利于加强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等为借口,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同类产品的其他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秩序。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往往涉及“权钱交易”,为腐败的滋生提供土壤,既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也影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对于要求购买指定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购买并向有关方面检举、控告。

当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安全设备、器材等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别正常的监督检查与强迫购买指定产品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享有的监督检查职权,以及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最主要的职责。

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职权。

因此,本条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较为广泛的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

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就无从谈起。

根据这一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有关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内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处理情况记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会议记录等可能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所有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或者违章操作,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的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等,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的期限内改正;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还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里所说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专门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实体性内容要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

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对于重大的、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等。

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做出处理的部门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关的设备、器材等。

4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相关场所的处理权。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在检查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查封主要适用于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及器材等。

采取查封措施的,未经允许,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启用。

当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要慎重,其适用对象是“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什么是“有根据”?

实践中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对属于“三无”产品的设备、器材以及其他不需要检验、检测就可以发现其不符合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当然属于“有根据”;对于需要检验、检测后才能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以检验、检测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属于“有根据”。

除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和器材外,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相应扩大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场所予以查封。

这是根据危险物品的特性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的一项针对性很强的规定。

由于危险物品的安全风险较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场所予以查封,是及时、有效地处置危险物品,制止违法行为,防止事故发生不可缺少的手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前述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其作业场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比如:

对设备、器材等,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对有关设施,能够整改的,责令整改;不能修理、更换的设备器材以及扣押的危险物品等,予以没收或者销毁;查封的有关设施、场所不能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制止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影响。

因此,必须处理好监督检查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

做到这一要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检查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上。

对于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事项,不能干涉,也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其他要求。

2检查要讲究方式、方法,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采取对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方式进行。

3做出有关处理决定时要慎重,要严格依照有关实体和程序性规定。

特别是不能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随意做出对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如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器材或者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并不意味着监督检查对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有任何影响。

如果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需依法予以处理的,虽然可能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属于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与强制性。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予以积极配合,为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这样才能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例如,应当允许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本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人员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如实提供;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对监督检查中做出的决定,如要求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排除事故隐患等,应当认真执行、落实。

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加以拒绝。

同时,也不能以任何手段设置障碍,阻碍监督检查。

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允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单位内部进行检查;还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予配合,例如,不向监督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有关情况,或者不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对监督检查部门做出的决定不予执行;还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种种手段给监督检查设置障碍,甚至对监督检查人员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妨碍监督检查的进行。

此类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使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和解决,给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违反这一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暴力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的只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

所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指:

1监督检查主体必须合法,即检查人员必须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2检查内容必须合法,即必须是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检查;

3检查程序必须合法,如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等。

对于没有资格的其他人员进行的所谓“检查”,或者有资格的监督检查人员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的检查,或者以检查为名干扰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吃、拿、卡、要”,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仅有权拒绝、抵制,还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是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者,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同时,为了保障他们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法律又赋予了他们相对广泛的职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

这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选拔、配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时应当掌握的标准。

1忠于职守。

这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忠于职守,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对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不能视职责为儿戏,马马虎虎,敷衍了事,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更不能不履行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闻不问。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坚持原则。

坚持原则,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在是与非、对与错、合法与违法等原则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不能含糊,不能动摇,不能让步。

要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放在首位,过好“权力关”“人情关”“利益关”,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形形色色的诱惑,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坚决依法处理;未得到处理的,绝不放过。

3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一切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一视同仁,不折不扣、不偏不倚地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正无私,不徇私情。

一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决不批准;另一方面,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不能徇私枉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同时,处理问题要公正、合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并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

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不仅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可缺少的程序,也是证明其合法监督检查主体资格的唯一合法、有效的方式,更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予以遵守。

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既体现了执法活动的严肃性、规范性,也可以防止不法分子招摇撞骗,扰乱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与之相对的,生产经营单位也有权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对不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或者出示的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其所谓的“监督检查”。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有效执法监督证件”,是指有关部门针对执法监督检查制发的一种专门的证件或凭证,和普通的工作证不同。

仅仅出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工作证的,不能认为是出示了有效的执法监督证件。

2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配方、工艺以及销售网络等。

在市场竞争中,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旦被泄露,往往会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甚至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死存亡。

因此,法律对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所做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因其检查任务的需要可能会接触、了解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此,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提高保密意识,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所接触、了解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请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的规定。

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其目的在于使每次检查都有据可查,更好地规范检查行为,确保检查效果。

具体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1有利于规范安全生产检查行为。

安全生产检查是一项十分严肃又非常重要的活动,其能否规范进行,对于保证检查的效果非常重要。

2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书面记录的内容完整、全面、真实,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更好地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也有利于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知情权,促使其全面、准确地了解检查情况,并及时发现书面记录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3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是否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心。

4在被检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书面记录可以为确定、分清有关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提供直接的证据,也可以据以判断监督检查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一)需要做出书面记录的事项

1检查的时间。

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当包括检查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并以“日”为单位,即某年某月某日开始检查以及结束检查。

必要时,对检查过程中某些重要的时间也应当记录,并应当以“时”甚至是“分”为单位。

例如,在检查中发现有现时危险的重大事故隐患,需要立即排除或者命令撤出作业人员等情况时,就应当将发现隐患的具体时间、做出立即排除隐患决定的时间以及命令撤出作业人员的时间等详细记录在案。

2检查的地点。

检查的地点一般来讲就是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有的情况下,检查对象可能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个或数个具体的生产经营场所,如矿山的某个矿井等,这时还需要对具体的生产经营场所予以记录。

3检查内容。

概括而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都属于检查的内容。

一般来说,每次检查事先都应确定具体的检查内容。

有时可能是全面检查,有时可能侧重于对某些方面的检查,如:

可能是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也可能是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情况,还可能是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