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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平阴县职教中心

学校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避免校外人员入账;请各处室、专业部在固定资产入账时提供一下证明材料:

1、并有入账人做好资产在县教体局资产平台的入账登录工作后,由总资产管理员验审后进行资产入账,开具资产增加凭单。

2、学校统一招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学校招标的标书。

2、供货明细表。

3、货物验收证明。

4、发票。

二、申请自行购买的资产,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购买审批单。

2、发票。

3、货物清单。

4、货物验收证明。

以上需入账资产需提供照片(照片下注明:

货物名称、购置日期、数量、保管人或购买人)。

 

平阴县职教中心

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制度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的物质条件。

为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并促使其规范核算,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做到购建、转移、租赁、调出、大修、清理、报废有审批制度,手续齐备;使用、维修、保管有责任制度,定期考核(与总务处对专业部考核结合在一起)。

2、保证学校固定资产账目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3、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

⑵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

⑶单位价值虽在规定起点以下,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桌椅、图书等。

4、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条件的都相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平阴县职教中心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以及避免人为损坏,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损坏公物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要作如下处理:

1.正常情况下损坏公物:

在参加学校和班级正常的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中不慎、无意损坏的照价赔偿。

2.非正常情况下损坏公物:

在参加上述活动时有意损坏或进行不正当活动损坏或屡犯类似错误者,视情节给予2倍以上罚款。

二、赔偿、维修程序

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物品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

工作中不慎损坏的,酌情赔偿。

2、总务处应在接到维修单的两天内安排维修,并将维修费用通知单交回教导处,由教导处结清费用。

三、执行赔(罚)款时应辅以教育批评,做细致的工作,防止学生出现其他问题。

四、报损物品须符合已下条件:

1.凡教学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因技术落后,无使用价值;损坏后无修复价值时,可按程序及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

2.需报废的各种器材,必须经维修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出具证明方可报废。

3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

4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或无改造价值的。

5老化变形、锈蚀腐烂,降低标准也不能使用者。

6大型设备仪器报废时,由使用科室写出该设备仪器使用后效益分析及报废理由的书面报告,由校总务处组织鉴定作出评价,然后上报校长批准,报经教体局、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五、报废时由科室填写报废单,一式两份,随同物品一起送交总务处,办理报废手续。

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报废时,还应追究当事者责任。

 

 

平阴县职教中心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总务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总务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见附件一),并保持相对稳定。

资产管理人员若遇岗位变动,应办理好移交手续,并将新任资产管理员情况报总务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学校总务处、使用管理部门分工明确、相互结合的管理体制。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等。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列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井、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

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

研发过程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等规定,同时签订相关合同。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二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属于政府采购控制的商品,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

第十三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发票等凭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份。

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等手续。

固定资产验收单壹份留财务科,作为登记固定资产总账的依据;壹份留总务处,作为登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明细分类账的依据;一份留各处、部、中心、室、校办企业等,作为登记二级固定资产管理明细账的依据;一份留具体保管使用部门的资产专管员,作为登记固定资产条码的依据。

第十四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等凭证,到总务处和财务科办理有关报销、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使用部门持固定总务处置意见等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到总务处、财务科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总务处置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九条处置固定资产程序和相关职责: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资产置申请报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经资产管理员审核,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务处。

(二)总务处审核后,组织技术鉴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学校领导签署意见。

在《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上会签后,上报主管部门。

(三)财务科提供资产有关价值凭证。

(四)总务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有关部门提供处置资产的相关资料,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六)待批准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到财务科办理处置手续,处置资产的资金入账、资产的核减等。

第二十条审批权限。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以上的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县教体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需逐级报批。

无偿调出的国有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上报县教体局,经县教体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科,财务科按照上级部门的精神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资料。

5、资产评估机构出据的有关评估文件。

6、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学校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财务科和资产使用部门可凭核准的有效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部门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进行最终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教学活动中对所需或占有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科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总账(三栏式),总务处负责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数量金额式),并使用上级要求的资产动态管理软件——县教体局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报表、打印固定资产条码及下发工作。

总务处同时负责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等各种处置的技术鉴定、向主管部门上报各种处置手续、固定资产完整性监控及政府采购工作。

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自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手续,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账(数量金额式),并按每一固定资产的金额和技术指标粘贴标签;设置资产专管员,及时上报学校总务处(含变更后);资产专管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完整,做到账实、账码相符。

第二十八条各使用部门积极配合总务处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根据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固定资产,如需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调出或学校内调动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总务处资产数据和各部门资产数据每季度对账一次,使账账保持一致;各部门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每年进行的年内全面清查盘点,查明账实是否保持一致,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亏、盘盈表,报经上级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日常管理要有序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等资产,各使用部门也要分类登记,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附件1:

固定资产管理员职责

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日常资产管理及资产变动、移交等负直接责任。

1、宣传和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2、掌握本部门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提供审核依据。

3、负责本部门新增资产的验收、入账以及账、物的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及时到学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报废(损)、报失、调拨等手续,做好账、卡、物管理,使账、卡、物保持一致。

5、负责指导、检查本部门在用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维护、维修,保持较高的完好率。

及时上报、调剂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等资产,提高使用率;监督使用人(保管人)按要求使用、检修、养护资产并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纪录。

6、协助总务处对本部门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每学年定期与本单位资产使用人(保管人)进行一次账、卡、物的核对,与总务处进行一次账、卡的核对,对核对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7、负责监督、落实本单位人员调动、退休等变动时,资产的交接工作;对于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有权上报部门或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8、负责做好本部门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9、资产管理人员若遇岗位变动,应办理好移交手续(应在总务处人员监督下完成,做好资产和账目的交接),并将新任资产管理员报总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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