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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案例

案例1:

乔治、布莱克和史密斯三人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是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高级雇员。

因工作需要,乔治和布莱克于2008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工作,在北京业务区。

紧接着2009年2月10日史密斯也被派往中国开展业务,在上海业务区工作。

其间,各自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

乔治于2009年7月至8月回国两个月,布莱克和史密斯于2009年9月回国20天。

2010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

乔治领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元。

布莱克和史密斯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司的1万美元。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史密斯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布莱克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缴税。

纳税分析:

在本案例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和主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乔治一次性出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标准,因而应定为居住不满一年,为非居民纳税人;史密斯于2009年2月10日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年度里(1月1日到12月31日)没居住满一年,因而也不是居民纳税人;只有布莱克在2009年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离境20天,其余时间全在中国,居住满一年。

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

某企业经理2008年年薪45万元,第一种发放是每月发工资5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90000元;第二种发放是每月发工资20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10000元;第三种发放是每月发工资32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0元。

按这三种发放情况,我们分别计算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第一种情况,每月工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5000-2000)×15%-125}×12=3900元

奖金390000÷12=32500元,税率25%,速扣数1375,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390000×25%-1375=96125元

合计:

3900+96125=100025元

2.第二种情况,每月工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00-2000)×20%-375}×12=38700元

奖金210000÷12=17500元,税率20%,速扣数375,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210000×20%-375=41625元

合计:

38700+41625=80325元

3.第三种情况,每月工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32500-2000)×25%-1375}×12=75000元

奖金60000÷12=5000元,税率为15%,速扣数125,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60000×15%-125=8875元

合计:

75000+8875=83875元

经过比较,第二种发放情况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较少,第一种发放情况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较多。

可见在年薪一定的前提下,由于每月发放的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数额不同,会造成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不同。

案例3:

小张是某软件开发公司职员,2008年年薪为5.4万元,由每个月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

假设其年薪在工资和奖金的分配有两种方式:

(1)每个月工资2000元,奖金总额30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

(2)每个月工资2000元,奖金总额30000元,按季发放;

(3)每个月工资1000元,奖金总额42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

(4)每个月工资1000元,奖金总额42000元,按季发放。

我们应选择哪种分配方式?

案例4:

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

2009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捆绑的方法。

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20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

销售人员老王2009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

按照规定老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

然而,当老王年终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面对高额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

他提出,虽然按规定年终他能得到31万元的奖金,但是在实际当中他还要支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筹划思路:

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

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那么老王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

试比较两种方案的纳税差异。

 

案例5:

一高新技术开发公司招聘一名经理,年薪24万元,有两种薪酬方案:

一是月薪1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12万元;二是月薪1.5万元,没有年终奖,但是提供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一辆大众轿车免费使用,每年提供一次6000元的双人旅游机会,额度为6000元的培训机会。

在第一种方案下,这个经理每月需要房租3000元,交通费用1500元,旅游和培训费分别为6000元。

应该选择哪种方案?

 

案例6:

(一)王先生2008年5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8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000元。

如果王先生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

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800)×20%=240元,因而王先生5月份应纳税额为240元。

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付的2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000+1800-2000)元×10%-25元=15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85元(240元-155元),一年在则可节税1020元。

(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例如,李先生系一高级技师,2008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2000元=60500元,其应纳税额为60500元×35%-6375元=14800元。

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为50000×30%-2000元=13000(元)。

因此,如果李先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800元(14800-13000)。

(三)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

例如,朱小姐2008年5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

另外,该月朱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2000)元×25%-1375元=81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元×(1-20%)×20%=6400元,该月朱小姐共应纳税14525元(8125元+6400元)。

如果朱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朱小姐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40000-2000)元×35%-6375元=20925元。

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收6399元(20925-14525)。

 

案例7:

2008年3月,徐强为K公司提供装修劳务(在装修的过程中需要设计图纸),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

K公司应代扣代缴徐强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如果徐强将与装修劳务同时提供的设计劳务分离出来,与K公司单独结算(假设设计劳务为1000元),那么,设计所得和装修所得就可以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800)×20%=40(元)

装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筹划后,徐强应负担个人所得税280元,比筹划前节税160元。

 

案例8:

某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30 000元,担任工程顾问的报酬有两种支付方式:

一是将该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二是一次性支付30000元。

试分析该设计人员的税负变化。

方案一:

一次性支付30 000元。

应纳税额=30000×(1-20%)×30%一2000=5200(元)

方案二:

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3000-800)×20%=4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10=4400(元)

该设计人员可以少纳税:

5200-4400=800(元)

分次纳税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案例9:

某教授到外地某企业讲课,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该教授面临着两种选择:

一种是企业给教授支付讲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该教授自己负责另一种是企业支付教授讲课费40 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试问该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

方案一:

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000=10000(元)

个人所得税额应由企业代扣代缴。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50000-10000=40 000(元)

但讲课期间该教授的开销为:

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2000元。

因此该教授实际的净收入为30000元。

方案二:

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企业应为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40000-7600=32400(元)

 

案例10:

王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税务筹划的著作,预计将获得稿酬所得12000元。

试问,王教授应如何筹划?

(1)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

(2)在可能的情况下,以4本一套的形式出版一套系列丛书

试比较两种方案。

 

案例11:

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我国物流业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书籍,需要到上海、广东等物流发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

由于该经济学家在国内知名度很高,预计该书出版后销路不错。

出版社与他达成协议,全部稿费18万元,预计到上海等地考察费用支出4.5万元。

他应该如何筹划呢?

(1)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实地考察费用,出版社全额支付其稿费18万元。

(2)如果该经济学家与出版社商定,考察研究费用改由出版社负责支付,限额为4.5万元,出版社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稿费为13.5万元。

试评价两种方案。

 

案例12:

当红作家王某新近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当地一家报业集团在其晚报开辟专栏进行连载,报业集团按发行量支付王某稿酬。

由于小说的影响力较大,晚报的发行量也大增。

同时,许多读者为了收集小说,纷纷来信来电要求报社进行加印或出书。

如果报业集团将出书或加印,将支付王某稿费6000元(如不出书或加印应只支付3000元),王某应如何对稿酬收入进行筹划呢?

如果报业集团拟采取加印方式,王某同意报社采用加印报纸的做法,其因加印而获得的稿酬,按税法规定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额=6000×(1-20%)×20%×(1-30%)=672(元);实际收入=6000-672=5328(元)。

如王某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与报社商量采用出书的做法,报业集团同意由所属的月刊出版一期增刊,那么王某其因连载和出书所取得的稿费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额=〔(3000-800)×20%×(1-30%)〕+〔(3000-800)×20%×(1-30%)〕=616元;实际收入=6000-616=5384(元)。

利用第2种方法可以节省税收56元。

 

案例13:

生活在北京的刘先生看中了一处新开发的房产,想先购买然后再租出去以赚取租金(个人出租住房),估计每月的租金为0.5万元。

在购买的时候他面临两种选择:

第一,由开发商进行房屋装修,再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

第二,购买毛坯房,由自己进行装修,这样的购房款为70万元,装修费用估计为10万元

他想,虽然自己装修在费用一致的情况下质量估计会好一些,但第一种方案比较省事,因此他准备一次性付给开发商80万元。

但是,他的好朋友章先生是位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给他进行了如下的分析:

第一种方案虽然省事,但并不省钱,因为,他要缴纳如下税款:

每月缴纳的房产税:

5000×4%=200元

每月缴纳的营业税:

5000×3%=150元

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000-200-150)×(1-20%)×10%=372元

同时,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的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所以在计算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扣800元装修费。

因此,在第二种方案下,虽然应纳营业税和房产税是不变的,但是,契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可以少纳。

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000-200-150-800)×(1-20%)×10%=308元

每月扣除800元,那么10万元的装修款可以扣除125个月,每个月少纳64元的个人所得税,125个月就可以少纳8000。

 

案例14:

王某以20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暂时不居住,决定出租2年。

目前有两个客户对此感兴趣:

一个是某技术服务公司,初步商定月租金为2100元,另一个是某生意人自己居住,只愿出租金2000元。

王某应该将房子租给谁呢?

案例15:

陈某爱做善事,其所在的企业是季末发工资。

2004年,财务人员在发工资时,发现陈某3月份一次性向贫困山区捐赠2000元,而3月、4月分别取得工资收入5000和6000元。

其捐赠只能在3月份进行扣除。

扣除限额为(5000-2000)*30%=900元

3、4月份陈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0-2000-900)*15%-125+(6000-2000)*15%-125=665元

筹划思路:

分两次捐,3月捐赠900,4月捐赠11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0-2000-900)*15%-125+(6000-2000-1100)*15%-125=500元

 

练习:

1.2009年,王先生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有4种发放方式:

方式1:

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

方式2:

年中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

方式3:

年终一次性发放36000元。

方式4:

年中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

试比较上述四种方式,并找出最佳的发放方式。

2.李某,1-4月取得讲课收入70000元,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15000元,则李某应采取何种纳税方式?

1.一次性取得收入70000元

2.采取分次支付收入的方式,1月份10000元,2至4月份各支付20000元

3.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李某70000–15000=55000元,1至3月各支付10000元,4月支付25000元

3.张小姐2002年1月份取得各项收入21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稿酬收入5000元。

本月对外捐赠6000元。

张小姐怎样交税好?

4.

(1)刘先生2006年1月从单位取得工资收入为每月1000元,另从甲公司取得兼职收入每月3000元。

刘先生是否应该与甲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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