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合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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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合并

第八章 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合并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联营企业投资

二、合营企业投资

合营企业投资,是指投资方持有的对构成合营企业的合营安排的投资。

(一)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二)共同控制及其判断原则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1.集体控制

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2.相关活动的决策

主体应当在确定是由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而不是某一参与方单独控制该安排后,再判断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是否共同控制该安排。

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3.争议解决机制

相关约定条款的存在一般不会妨碍某项安排成为合营安排。

但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关活动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具备“一票通过权”或者潜在表决权等特殊权力,则需要仔细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备控制权,不构成合营安排。

4.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项安排的不同活动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主导

6.综合评估多项相关协议

有时,一项安排的各参与方之间可能存在多项相关协议。

在单独考虑一份协议时,某参与方可能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但在综合考虑该安排的目的和设计的所有情况时,该参与方实际上不一定对该安排并不具有共同控制。

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需要综合考虑该多项相关协议。

(三)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

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四)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1.单独主体

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

单独主体并不一定要具备法人资格,但必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确认某主体是否属于单独主体必须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

2.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3.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该合营安排可能是共同经营也可能是合营企业。

4.重新评估

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有时可能导致某一参与方控制该安排,从而使该安排不再是合营安排。

由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合营安排的分类可能发生变化,可能由合营企业转变为共同经营,或者由共同经营转为合营企业。

三、对子公司投资

3.不形成企业合并的交易或事项

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

企业取得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按照权益性交易原则不得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

4.不包括在企业合并准则规范范围内的交易或事项

(1)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考虑到该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不涉及控制权的转移,报告主体未发生变化,不属于企业合并。

(2)两方或多方形成合营企业。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是指投资方能够在自身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时点。

对子公司投资应当在企业合并的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参照执行)。

合并日(或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实务中,对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的持有一般会参照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条件进行。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

2、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

取得方式

初始投资成本确认

(1)以支付现金取得

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

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3)以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按《债务重组》等相关准则规定处理

例:

20×6年3月5日,A公司通过增发9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该9000万股股份的公允价值为15600万元。

为增发该部分股份,A公司向证劵承销机构等支付了600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

假定A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能够对B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A公司应当以所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            156000000

 贷:

股本                 90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6000000

发行权益性证劵过程中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应冲减权益性证劵的溢价发行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000000

 贷:

银行存款               6000000

三、对子公司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原则:

权益法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

借:

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

贷:

负债(承担债务账面价值)

资产(投出资产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可能在借方)

借:

管理费用(审计、法律服务等相关费用)

贷:

银行存款

【提示】合并报表中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要相互抵销。

若将审计、法律服务等相关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合并报表中会产生商誉,这种做法不合适。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

借:

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

 贷:

股本(发行股票的数量×每股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借: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

 贷:

银行存款

【提示】

(1)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零确定,同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

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在商誉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不同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是相同的。

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同一集团,甲公司从本集团外部购入丁公司80%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商誉80万元。

两年后,乙公司购入甲公司所持有的丁公司60%股权,乙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列示的商誉仍为80万元,而不是60万元。

(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3.企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原股权投资于合并日的账面价值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与为取得新增部分投资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或有对价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可能存在或有对价。

在这种情况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就或有对价确认预计负债或者确认资产,以及应确认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的,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原则:

成本法

1.一次交易实现的控股合并

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与同一控制相同。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付出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等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

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如资产处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合并成本中包含的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股利进行核算。

【提示】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投出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时,投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分别不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与出售资产影响损益的处理是相同):

(1)投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投出资产为存货,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若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应将存货跌价准备一并结转。

(3)投出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投资的,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应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2.企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1)个别财务报表

①原投资为长期股权投资

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股份公允价值。

【提示】购买日之前因权益法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暂时不做处理,待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再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处理。

②原投资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股份公允价值

【提示】原投资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转入投资收益。

(2)合并财务报表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参见企业合并章节的内容。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或有对价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与计量应考虑或有对价。

【提示1】合并成本中包含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某些情况下,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规定视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

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拟支付的或有对价确认为一项负债或权益;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提示2】购买日之后发生的对合并价款的调整,只有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发生,且是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有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导致的调整,才属于计量期调整,从而调整商誉。

其他调整,尤其是基于被购买方盈利情况的调整或者其他在购买日后发生的事件导致的调整,都不能调整商誉。

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属于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或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不属于金融工具,则按照《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准则处理。

(三)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股权投资,也无论将取得的股权投资作为何种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均应确认为应收股利。

【提示】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债权投资,也无论将取得的债权投资作为何种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均应确认为应收利息。

(四)一项交易中同时涉及自最终控制方购买股权形成控制及自其它外部独立第三方购买股权会计处理

某些股权交易中,合并方除自最终控制方取得集团内企业的股权外,还会涉及自外部独立第三方购买被合并方进一步的股权。

该类交易中,一般认为自集团内取得的股权能够形成控制的,相关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处理,而自外部独立第三方取得的股权则视为在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少数股权的购买,该部分少数股权的购买不管与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交易是否同时进行,在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构成一揽子交易的情况下,有关股权投资成本即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确定。

该种情况下,在合并方最终持有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中,不同部分的计量基础会存在差异。

【提示】与投资有关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如下表所示:

项目

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

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发行债务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

计入管理费用

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计入应付债券初始确认金额(其中债券若为折价发行,该部分费用增加折价的金额;若为溢价发行应减少溢价的金额)

非同一控制

计入管理费用

不形成控股合并

计入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

计入投资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

计入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计入成本

四、反向购买的处理

(一)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

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收购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

例如,A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B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大的贸易公司。

B公司拟通过收购A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目的,但该交易是通过A公司向B公司原股东发行普通股用以交换B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对B公司股权方式实现。

该项交易后,B公司原控股股东持有A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B公司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从会计角度,A公司为被购买方,B公司为购买方。

1.企业合并成本

反向购买中,企业合并成本是指法律上的子公司(会计上的购买方)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的母公司(会计上的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乘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作为基础,确定购买方假定应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反向购买主要表现在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操作中,其总的原则是应体现“反向”,比如,反向购买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子公司(购买方)为主体,保留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各项目,抵销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权益各项目。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性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

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即法律上子公司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6)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

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项目

合并金额

流动资产

A公司公允价值+B公司账面价值

非流动资产

A公司公允价值(不含反向购买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账面价值

商誉

合并成本-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如为负数应反映在留存收益中)

资产总额

合计

流动负债

A公司公允价值+B公司账面价值

非流动负债

A公司公允价值+B公司账面价值

负债总额

合计

股本(A公司股票股数)

B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A公司持股比例+假定B公司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面值

资本公积

差额

盈余公积

B公司合并前盈余公积×A公司持股比例

未分配利润

B公司合并前未分配利润×A公司持股比例

少数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B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3.每股收益的计算

发生反向购买当期,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定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2)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反向购买后对外提供比较合并财务报表的,其比较前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应以法律上子公司的每一比较报表期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除以在反向购买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数计算确定。

上述假定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比较期间内和自反向购买发生期间的期初至购买日之间内未发生变化。

如果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此期间发生了变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适当考虑其影响进行调整。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上市公司,2×16年2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W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W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100%股权。

甲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为2000万股,向W公司发行股份数量为6000万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W公司能够控制甲公司。

2×16年9月30日,非公开发行经监管部门核准并办理完成股份登记等手续,乙公司经评估确认的发行在外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为24000万元,甲公司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股票价格为每股4元。

则反向购买的合并成本为(  )万元。

A.24000

B.6000

C.8000

D.0

【答案】C

【解析】合并交易完成后,W公司对甲公司的持股比例=6000÷(2000+6000)×100%=75%。

假定购买方(乙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数为X,购买方权益性证券的每股公允价值=24000÷X,假设购买方乙公司以向甲公司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实施合并,那么乙公司在合并后主体中所占比例也应为75%,由此购买方乙公司向甲公司股东发行的股份数量=X/75%-X。

合并成本=购买方乙公司向甲公司股东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乙公司合并前权益性证券公允价值×购买方乙公司向甲公司股东发行的股份数量=24000÷X×(X÷75%-X)=24000×(1÷75%-1)=8000(万元)。

(二)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的会计处理

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2.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对于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五、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成本法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取得时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

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

投资收益

3.计提减值准备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提示】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该项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适用范围:

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

【提示1】共同控制的共同经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规定处理。

【提示2】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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