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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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版

附件1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填报单位:

(公章)

省发展改革委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处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

(一)

(二):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之情,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煤炭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惯例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接收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

境外投资备案

行政许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

(一)

(二):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之情,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行政许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油气管道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行政许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公民、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7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煤炭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8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行政确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划处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第一条第二款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第一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第二条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

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9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免税确认

行政确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资处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第一条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

(一)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制定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办法。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测局

 

 

 

《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公民、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法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公布)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160号)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公民、法人、组织

 

不收费

 

13

对信

用评

估机

构违

规行

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金信用处

 

 

 

 

【规章】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2008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信用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明知企业信用信息虚假仍以其为基础数据进行评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虚构、篡改、骗取、窃取企业信用信息或者采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备案,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

 

不收费

 

14

对在

煤炭

产品

中掺

杂、

掺假,

以次

充好

行为

的处

行政处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煤炭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令,2014年7月30日颁布)第二十九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组织

 

不收费

 

15

对商

品煤

质量

不达

标行

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煤炭处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和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等6部委第16号令,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

第四章第十九条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组织

 

不收费

 

16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具有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处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组织

 

不收费

 

1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油气管道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秘发〔2018〕168号)

(十二)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公民、法人、组织

 

不收费

 

18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煤炭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十一条:

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法人、组织

 

不收费

 

19

依法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诉

其他行政权力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法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公布)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2003年7月19日公布)第四十条省发展计划部门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组织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0

信用评估机构备案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金信用处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2008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信用评估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1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金信用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令第39号,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确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函》(发改办财金〔2005〕2535号)收悉。

经我省政府同意,确定我省发展改革委为辽宁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特此函复。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具有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的处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本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实行备案管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人、组织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

组织和监管全省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

其他行政权力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金信用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一)简化申报程序。

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件精神,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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