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及编写说明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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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及编写说明要点
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草案)
编写说明
1、问题的提出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0年修正案2章(简称新2章)
第10.3.3条对手提式灭火器的备品数量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新2章中对船上各处所日常应该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和其具体布置位置的规定却较含糊。
例如,第10.3.2.1条规定,对于大于1000总吨的船舶,其起居处所内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个,无论如何总数不得少于5个。
第10.5条关于A类机器处所内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要求中,仅规定了灭火器的布置应使每具间的步行间距不大于10m等。
由于各处所、部位应该配置布放的手提式灭火器最低基数不明确,要执行新2章关于具体备件数量要求变得困难。
船东迫切希望有关方面能制订出细化的具体规定,以便遵照执行并应对港口国检查。
新2章和与之配套的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对手提式灭火器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药剂量不得小于5;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布置于起居处所内等。
此外,2003年12月5日第23次大会通过了A.951(23)决议“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以替代第16次大会通过的A.602(16)决议“船用手提式灭火器修订指南”。
我国的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4351-1997)和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8109-817)两项国标于2003年底完成修订工作,目前正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这两项国标完全等效应用了相应标准,并将以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
为了适应上述变化,我社(01年)通函第015号总第044号“船上可移动式灭火器定期检查检修保养和试验要求指南”有必要进行修改补充。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将灭火器的数量、布置位置、定期检查、检修保养、试验要求集中一起,从而完整地形成一套关于灭火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既便于实施又便于监督检查,因此在对我社总第044号通函进行修订时,同时补充和纳入有关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要求。
2、指南编制的依据和编写原则
新2章中有关灭火器的要求、颁布的大会决议A.951(23)和海安会通函.850“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及检查导则”是本指南编制的基本依据。
在这一依据指导下,考虑到我国的灭火器标准等效引用了的相关标准,因此关于灭火器的性能、构造、选用、布置检查和检修保养方面的要求,被作为编制本指南的主要参考资料。
为了加深对新2章、标准的理解,本指南编制过程中还将英国、美国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国家标准(3、10)以及英国海上保安厅发布的关于船舶消防设施指南适用内容与新2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对比。
3、关于指南适用范围
手提式灭火器备件要求的提出始于2002年7月日生效的公约新2
章,我国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技术法规目前均未涉及这方面要求,因此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考虑到有关船旗国政府也制订有这方面要求(尽管相对来说简单了一些),因而进一步明确,本指南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入级船舶。
由于我国关于灭火器的国家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并正处于待批准阶段;新标准与之前的国家标准有较大差异,兼顾新标准可能生效日期及工厂采用新标准生产的准备期,确定本指南的实施日期为2005年1月1日。
由于新2章生效日期为2002年7月1日,因此凡新2章中已明确有关于灭火器要求,本指南的规定的实施日期均与其保持一致。
考虑到本指南颁布时,一些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已投入莒运。
指南对这些船舶如何执行灭火器数量配置和位置布置要求给予了一定灵活性,即可保持不变或按指南要求布置,但采用后者时应相应修改防火控制图。
对于已经布置在船上的按旧的国家标准生产的灭火器,其检查、检保养和试验可按生产当时适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一直使用至报废。
新换上船的灭火器则应按本指南要求执行。
4、关于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要求的说明
依据公约的原则要求,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要求的编写中,主要考虑了如
下方面的情况:
1)根踞新2章,按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简称起居处所),A类机器年所(包括一般机器处所)、滚装和车辆处所及开敞甲板四大处所来考虑灭火器的布置和数量要求。
2)考虑到船舶起居处所无论在结构防火、可燃物数量等方面安全性要优于陆上民用建筑,就手提式灭火器的功能及要求它在扑灭小尺度初始起火的作用来看,陆上和船上无甚差异,因此关于手提式灭火器布置距离要求和可保护最大楼(甲板)层面积规定,可适用于船舶起居处所。
3)考虑到客船上乘客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客船起居处所手提式灭火器布置密度相对货船要高些。
考虑到起居处所多为A类火灾,按火灾危害为严重危害程度处理,参照11602-1要求,灭火器间最大间隔距离定为不得超过15m。
货船定为具有中等危害程序,灭火器间最大间隔距离定为不得超过20m(或面积小于150m2。
)。
客船上考虑到舱壁甲板以下处所逃生方便性相对较差,需要时间较长,参照英国的规定,其灭火器配置较舱壁甲板上处所增加一倍。
4)考虑到新2章对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灭火器内灭火剂量较与往实践均有所提高,因此,凡要求在室内配置灭火器的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参照11602-1,一般只要求布置1具。
当室内面积大于100或150m2时才要求布置2具。
5)根据公约对A类机器处所的分类,分别对仅设有锅炉装置仅试有由燃机装置和同时设有锅炉装置和内燃机装置的三种A类机器处所提出灭火器数量和布置要求。
6)考虑到柴油发电机布置在机舱两层平台,燃油废油锅炉布置在机舱内顶部平台等布置方式在目前机舱布置中已很常见,因此A类机器处所手提式灭火器的布置按锅炉、柴油机所在平台层提出要求,基本原则是每一平台层上任一点至一具手提式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得大于10m。
在确定10m间距时,该平台层上布置的45L或135L推车式灭火器也可以作为1具灭火器计入。
7)由于公约中已明确,油分离机室、油漆间和储藏可燃液体小室应由固定式灭火系统保护,即使甲板面积小于4m2的易燃液体储藏液体,只能通过置于被保护处所外的手提式灭火器通过设在储蓄室外壁上的喷孔,人员不必进入就可向储藏室内喷放,因此,上述处所内不必布置手提式灭火器。
8)关于开敞的滚装装货处所甲板上无需布置手提式灭火器的规定,是依据的统一解释作出。
5、关于灭火器定期检查、检修保养和试验要求的说明
1)灭火器定期检查、检修保养和试验要求由11602-2消防—手提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检修保养和A.951(23)决议“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中相适用的内容组成。
”
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
(草案)
1、适用范围
本指南依据2000年修正案2章第10条、第14.2.2条和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4条相关原则规定,对船上应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和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数量布置位置及备品数量和它们的定期检查、检修保养和水压试验提出了具体要求。
可作为对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从事国际航行的级各类船舶,进行上述灭火器具设计布置、图纸审查、建造和营运检验时的执行依据。
对于入级但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国际航行船舶则应按船旗国政府颁布的相应规定执行。
船旗国政府无相应具体规定时,也可参照本指南规定执行。
除在指南条款中对适用时效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指南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对于2005年1月1日以前设计、建造的船舶,如其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位置亦拟按本指南要求执行时,应相应修改原有的防火控制图。
2、引用文件和标准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0年修正案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23次大会通过的第951号决议:
A.951(23)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
中国船级社船用灭火器系统和设备维修、保养指南
4351-2004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8109-2004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7165:
1999灭火—手提式灭火器-性能和制造
11601:
1999推车式灭火器-性能和制造
11602-1:
2000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选型和布置(第1部分)
——1:
11602-2:
2000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检查和保养
——2
5923消防—灭火剂—二氧化碳
.
7201-1消防—灭火剂—卤代烃—1211和1301的技术条件
112111301..
7202消防—灭火剂—干粉
--
7203-1灭火剂—泡沫液—第1部分:
低倍泡沫液技术条件
-1.
7203-2灭火剂—泡沫液—第2部分:
中倍、高倍泡沫液技术条件
--2-
3、定义
3.1灭火器():
系指一种含有灭火剂的容器,它能通过容器内部
的压力作用(蓄压式)或容器附带的驱动气瓶内的气体压力(驱动气瓶式)将灭火剂对准火源排出。
3.2灭火剂():
系指灭火器中所装有的施放后用于扑灭火势的物质、目前船用的灭火剂有水(水和添加剂)、泡沫(—水成膜泡沫、—成膜氟蛋白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清洁灭火剂(包括1211)
3.3手提式灭火器():
系指公约2000年修正
清洁灭火剂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蒙特剂尔议定书或我国政府有关规定。
鉴于和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目前均未对手提式或推车式1211灭火器在船上的禁用日期作出规定,因此在用的1211灭火器使用后,如能获得此种灭火剂予以再充装,则仍可上船。
船上新配置灭火器时,不应再使用1211灭火器。
案2章第10.3条和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4.2.1条所述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
3.4推车式灭火器():
系指公约2000年修正
案2章第10.5.1.2.2和10.5.2.2.2条所述45l、135l带有活动轮子的泡沫灭火器,其总重不得大于450,应仅需单人即可进行移动和操作。
3.5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系指公约2000
年修正案第10.5.1.2.1、第10.5.2.2.1和第20.6.2.2.2条及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4.2.2条所述灭火装置。
3.6可再充装灭火器():
系指设计成施放使用后能进行再充装的灭火器。
3.7适任人员():
系指我社验船师及经必要培训并经我社授权的能够进行船上可移动式灭火顺定期检查的船舶高级船员。
3.8认可的检修保养机构():
系指经本社认可取得对船上使用的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进行检修保养工作的机构。
3.9火灾的分类():
本指南采用的火灾分类,共分为四级,具体划分如下:
A级固体材料引起的火灾,通常是有机类材料。
B级可燃液体或液化固体引起的火灾。
C级气体引起的火灾。
D级可燃金属如镁、钛、锆、钠、锂和钾引起的火灾。
F级烹调油和油脂引起的火灾。
本指南的火灾分类与3941标准相同。
美国国家标准将气体引起的火家归为B级,将电气设备引起的火灾归为C级。
4通用规定
4.1灭火器按照所充装的灭火剂类型进行分类。
按目前实际情况,灭火器的种类及其建议用途如下:
灭火剂
建议用于下列物质引起的火灾
水、水和添加剂
木材、纸类、纺织品及类似固体材料
泡沫
木材、纸类、纺织品及易燃液体
干粉/干化学品(标准、C级)
易燃液化、电气设备、易燃气体
干粉/干化学品(高倍/一船用途、B、C级)
木材、纸类、纺织品、易燃液体、电气设备和易燃气体
干粉/干化学品(金属)
可燃金属
二氧化碳
易燃液体和电气设备
湿化学品(F级)
烹调用油、油脂
1211
易燃液体、电气设备、易燃气体
清洁气体
4.2船上配置的灭火器应由我社认可的专业厂生产制造。
4.3灭火器的构造和性能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4351-2004和8109-2004或国际化组织()制订的标准(7165:
1999和11601:
1999)的规定。
经申请,本社也可接受按与前述标准技术水平相当的其它国家标准生产的灭火器。
4.4灭火器使用的灭火剂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相应适用标准的要求
4.5灭火器应配有表明其已被使用过的标志。
4.6下烈类型的灭火器,不得布置于船上:
a)酸碱型;
b)化学泡沫型;
c)施放时需要倒置;
d)瓶体为铆接结构;
4.7每具灭火器上应至少清楚标注以下资料:
*注:
参见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建议案,如7165:
1999
a)制造商名称;
b)灭火器适用的火灾种类及级别;
c)灭火剂型式和容量;
d)批准细节(包括制造依据标准);
e)使用和再充装说明(建议以图示给出操作说明,并以使用者能够理解的语言附上说明性文字);
f)制造年份;
g)灭火器良好操作的温度范围;以及
h)试验压力
4.8各类灭火器的灭火剂量与灭火等级关系
4.8.1灭A类火
灭火剂量L
最低灭火等级
泡沫(l)
干粉()
1211()
662A
L>10
4≤L≤6
L>8
3A
4.8.2灭B类火
灭火剂量
最低灭火等级
泡沫(l)
干粉()
二氧化碳()
1211()
L>5
55B
64L>6
89B
L>9
L>6
144B
45
135
5手提式灭火器配置数量、布置位置及备件
5.1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一般规定
5.1.1布置在机器处所、车辆处所、开敞甲板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
手提式灭火器,应为4.2.1所述的适用型式。
在起居处所内不应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但在驾驶室等电气、电子设备集中的控制站可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5.1.2灭火器应布置于易于看见且能在失火时迅速到达的位置处,并予以适当固
定。
5.1.3除特殊许可外,灭火器存放处环境温度应符合铭牌规定温度范围,且不致因
受气候,震动等影响加速灭火剂变质.
5.1.4每具干粉、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应至少具有5容量,而每具泡沫灭火
器应至少具有9l的容量,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不应超过23
5.1.5能够在船上进行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10个灭火器的
100%和剩下的其它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
备用灭火剂的总量不必超过60份。
对于不能在船上进行充装的灭火器,应按前述原则配备额外数量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
各类备用灭火器的数量,可按其占据船上配备的全部手提式灭火器的百分数确定。
5.1.6备用灭火剂或备用灭火器应存放在专门的房间或室内,并有相应能显示室
内备用灭火器(剂)类型数量的标志。
对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但未按本通函规定核实备用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的船舶,可以按本通函规定,先核实船上应布置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然而确定备用灭火器数量。
其备用灭火器的布置,在满足5.1.3条规定下,可仍与常规需要的灭火器一起布置在现场。
但一经使用,需用新的灭火器予以补充替换。
5.1.75.1.4、5.1.5规定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对于2002
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船东可以部分地履行5.1.4、5.1.5的规定,如在起居处所不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尤其是客船。
此时应在船上的防火控制图上作出说明;如船东愿意执行本指南全部规定,则应相应修改船上防火控制图。
5.1.8无论是A类机器处所还是起居处所,其中所配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数量
不得超过其所配灭火器总数的一半。
5.1.91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其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应至少备有5具手提式灭火器。
1000总吨以下船舶,其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应至少备有3具手提式灭火器。
5.2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
5.2.1一般规定
5.2.1.1应根据处所内可能引起火灾的物质分布情况,参照4.1条要求选用布置适
用类型的手提式灭火器
5.2.1.2布置在任何处所内的手提式灭火器中,应有1具存放在处所入口的内侧
附近。
对于长期无人进入的处所内要求布置手提式灭火器时,这具灭火器可以布置在该处所入口的外侧附近。
5.2.1.3每一控制站内(驾驶室与海图室相邻并设有互通的门时,可视为一个处
所),应至少布置1具灭火器。
驾驶室面积超过100m2时其内应布置2具手提式灭火器。
5.2.1.4每一厨房内应至少设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厨房面积超过100m2时应再
增设1具。
5.2.1.5设有慰烫烘于设施的洗衣房内应至少布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该室面积
超过100m2时应再增设1具。
5.2.1.6设有自动式咖啡机、烤面包机、洗碗机、微波炉、开水壶及其它每一最
大功率大于5的类似用具的服务处所内,应至少布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
5.2.1.7桑那房内应至少布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
5.2.1.8在餐厅、影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处所的每一个出入口外侧,应至少布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
当这些处所面积超过150m2时应额外再增加布置1具。
此时,这些灭火器可计入要求起居处所走廊上布置灭火器数量中。
5.2.1.9公约2000修正案2章中第10.6.3.1条(油漆间)、10.6.3.2条(易燃液体储蓄室)和10.6.3.3条(面积小于4m2的易燃体储蓄室)所述的室内不必再布置手提式灭火器。
5.2.1.10在起居处所走廊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的布置时,应尽可能将其布置于小卖
部、贵重物品保管室,邮件和行李室附近。
5.2.1.11电影放映室、影片储蓄室内,应至少布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
5.2.2客船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
5.2.2.1在每一主竖区内和每一层甲板上,手提式灭火器的布置应使沿走廊布置
的手提式灭火器之间最短步行距离不大于15m。
。
5.2.2.2客船舱壁甲板以下的每层甲板,供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使用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在沿走廊每隔最短步行距离不超过15m处并列布置2具。
5.2.2.3客船舱壁甲板以上的每层甲板,供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使用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在沿走廊每隔最短步行距离不超过15m处布置1具。
5.2.3货船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
5.2.3.1货船包括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在内的上层建筑,每层甲板面积等于或小于150m2时,可在每层甲板走廊仅布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
5.2.3.2货船包括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在内的上层建筑,每层甲板面积大于150m2时,沿每层甲板走廊,手提式灭火器布置,应使走廊上任一点至其的最短步行距离不超过20m,且不得少于2具。
5.3A类机器处所内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
5.3.1仅没有锅炉的围闭A类机器处所,在锅炉的每一生火(点大)位置处(同一部位设有几个燃烧器时,仍视为一个生火(点大)位置)应布置至少2具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
两具灭火器应尽可能布置在燃烧器附近位置处。
5.3.2围闭A类机器处所内除了设有锅炉外,还设有公约2章第3.34条所定义的燃油装置(以下简称燃油装置)时,除了应按5.3.1要求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外,还应增加2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
这时灭火器的布置应使每具火器间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m,且其中应有1具布置于处所的入口附近。
5.3.3仅设有燃油装置的围闭A类机器处所,应至少设有2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
其布置位置应适当考虑燃油装置分布情况,其中1具应布置于处所入口附近。
5.3.4对于设有内燃机的围闭A类机器处所、设有内燃机和燃油装置的围闭A类机器处所以及既设有内燃机和燃油装置又设有锅炉的A类机器处所,在其布置有内燃机、燃油装置、锅炉以及为其服务的燃油、滑油管路及附件的一层平台上,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
它们的布置应使该平台上任何一点到达1具灭火器(包括布置在该层的45l或135l推车式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m。
对于同时设有内燃机,燃油装置和锅炉的A类机器处所,其最低的手提式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得少于锅炉生火位置数乘2再加上2具。
5.3.5布置在A类机器处所内的推进机械控制室(机舱集控室)应至少布置1具容量不少于5的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机舱集控室内布置有主配电板时,则还应增加1具。
5.3.6在A类机器处所内的主配电板附近,应布置2具容量不少于5的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
这两具灭火器可计入A类机器处所内手提灭火器间步行距离不应超过10m的核算中。
5.3.7A类机器处所内工具间,应设有至少1具手提式灭火器。
并布置于工作间出入口附近。
5.3.8当燃油的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和废弃物处理装置单独布置在一围蔽处所内时,均应按对锅炉的要求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即在每一点火位置处应至少设有2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
当它们布置在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内时,手提灭火器的布置要求可按5.2.1.4规定执行。
5.3.9在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内设有独立围闭的净油机室时,其内不必布置手提式灭火器,但在该装置所在平台布置手提式灭火器时,可以考虑尽可能在该室入口处附近布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
5.3.10手提式泡沫灭火器的等效灭火器系指能扑灭B类火且其灭火能力与容量为9L手提式泡沫灭火器相当的手提式灭火器,如1具容量大于6的二氧化碳、1211或干粉灭火器。
5.3.11舵机室、冷藏机室、空调机室应布置至少1具适用手提式灭火器。
5.3.12主管机关认为存在失火危险的其它机器处所,按主管机关要求布置,一般其数量不必超过2具。
5.3.13周期性无人值班的A类机器处所,其手提式灭火器的布置也应符合本条要求。
且至少应有1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置于每一平台的出入口处外侧。
5.4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
5.4.1应在载运车辆的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的每层甲板两侧分别布置手提式灭火器。
灭火器间步行距离应不超过20m。
5.4.2开敞甲板的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两侧,无需布置手提式灭火器。
5.5开敞甲板上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
5.5.1液化气体船舶、载驼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杂货船的开敞甲板上,应至少设置2具容量不小于12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等效的适用于扑灭所携带危险品引发火灾的手提式灭火器,并配置备用灭火器2具。
它们应布置在上层建筑或船首甲板室出入口附近处,并满足5.1.3的要求。
6推车式灭火器配置数量、布置位置
6.1每一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每具容量至少为45L的推车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其数目足以使泡沫或等效物能射到燃油和润滑油压力系统、传动装置或其他有失火危险的任何部分。
当由内燃机驱动的发电机和用作主推机的内燃机不是布置在同一围闭机器处所内或即使两者是布置在同一围装机器处所但不在同一平台层时,通常应在各自处所或所在的平台各布置1具45L推车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
6.2每一锅炉舱内应设有容量不小于135l的推车式泡沫灭火器1具.但如锅炉舱内布置的锅炉其蒸发量小于230,则可免去设置135l推车式灭火器。
当A类机器处所内同时布置有锅炉和内燃机时,可仅布置1具135l推车式泡沫灭火器,.只要其能有效地喷射到45l推车式泡沫灭火器所要求保护的位置处。
6.3燃油的惰性气体发后器或焚烧炉废弃物处理装置被单独地布置在一个围闭处所内时,该处所内不必配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