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袭警与警察维权问题的讨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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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袭警与警察维权问题的讨论

分类号密级

UDC____编号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

学科、专业

08级在职法律硕士

作者姓名

钱珉

指导教师

赵敏燕

答辩日期

学位授权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此处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关于“袭警”与警察维权问题的讨论》,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在东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据本人所知,论文中除已注明部分外不包含他人已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注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将完全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关于“袭警”与警察维权问题的讨论》系本人在东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

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归东北财经大学所有,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发表。

本人完全了解东北财经大学关于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部门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本,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东北财经大学,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摘要

近年来,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遭遇围攻殴打、暴力抗阻的事件时有发生,且有增多趋势。

“袭警”事件频发,警察维权问题被“自然地”提到了社会的天平上来。

其实,即便没有“袭警”事件的发生,警察也有个维权问题。

这是因为,警察作为公民,他同样具有为一切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赋予的私权利。

然而,警察,尤其是战斗在一线的民警,却并没有得到其应有的私权利:

《劳动法》的光辉照不到警察;职业风险高待遇低;执法权和公权力受到公民权利进步的制衡,权利与义务的不协调,执法受到的约束越来越多;以非执法者身份出现而其正常权益遭到侵犯时候存在的难以说明的尴尬情况。

对警察执法权力的制约和警察维权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的进步,更是法治的进步,是告别权力专横和警察暴力时代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权利不断张扬的集中体现。

而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忽略警察权益的维护,同样背离法治精神,矫枉过正,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警察首先也是公民,其名誉权、人身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如果法律连警察都保护不了,谁来保护公民?

本文试图通过从“袭警”这一话题切入,分析出警察维权的困境,及其解决的办法。

 

关键字:

警察维权;社会转型;保障机制

Abstract

Inrecentyears,accordingtoofficialduties,policeofficerssufferedsiegeassault,violentincidentsofresistancehaveoccurred,andthereisanincreasingtrend."Assaultingapoliceofficer"eventfrequently,policeRightsissuesare"naturally"referstothebalanceofsocietyup.Infact,evenifnot"assaultingpolice"incidentandthepolicehaveaRightsissue.Thisisbecause,policeasacitizen,hewasequallytoallChinesecitizensenjoyconstitutionalrighttoprivate.However,thepolice,especiallythefightingintheforefrontofthepolice,butdidnotreceiveitsdueofprivaterights:

"LaborLaw"brilliantshineonthepolice;highriskoflowpayandpoorcareer;lawenforcementpowersandauthoritybythecivilrightsprogresschecksandbalances,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lackofcoordination,lawenforcementisboundbymoreandmore;totheemergenceofnon-lawenforcementasviolationsoftheirrightswhennormalexistenceisdifficulttoexplaintheembarrassingsituation.

Constraintsonthepolicepowersoflawenforcementandpoliceactivistsproblems,issocialprogress,progressistheruleoflawisarbitraryandbidfarewelltopowerimportantsignofthetimespoliceviolence,thepeople'srighttokeepquieterembodies.Whichiswhywemustpaycloseattention,thepoliceignoredtheinterestsofmaintainingthesamedeparturefromtheruleoflawgotoofar,willinevitablyleadtosocialdisorder.Policefirstandforemostcitizens,itsreputation,personalrightsarealsoprotectedbylaw.Ifthelaweventhepolicearenotprotect,whowillprotectcitizens?

Thispaperattemptsfrom"assaultingapoliceofficer,"thistopicwillanalyzetheplightofthepolicetodefendtheirrights,andtheirsolutions.

 

Keywords:

PoliceRights;socialtransformation;securitymechanisms

 

目录

 

一、维权成为必要6

二、“袭警”原因探析7

(一)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主导原因在“警”不在“民”7

(二)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深层原因在于现代警察文化缺失8

(三)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客观原因在于警务保障乏力9

三、警察维权的法制思考10

(一)应该建立《人民警察权益保护法》或设立单独的“袭警罪”10

(二)应该建立独立于警察机关的警察维权机构11

(三)应该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12

参考文献12

后记14

 

资料显示:

自2001年至2005年,某省共发生侵害民警正当权益的案件1600多起,受害民警1757人,其中牺牲3人,重伤21人。

仅2005年,此类案件就发生620起,近几年来数量更是逐年上升。

侵权案件的受害者多是一线巡警、交警和派出所民警以及刑警,约占受害人总量的97%,案件性质大多是暴力抗法、袭警、恶意投诉、诬告、侮辱、诽谤、威胁等。

  在一次采访中,某市一名民警满脸委屈地对记者说:

“和群众发生冲突时,纪律要求我们‘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如果还口会严重败坏警察形象,如果躲开,则可能出现一个女人或男人追着警察骂的场面,更让人误会!

近年来暴力袭警案越来越多,其目的大多是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这不仅仅是对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就其实质来说,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

每一起袭警案都在社会上引起非常恶劣的影响,这是因为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社会的保护者,警察被害与一般社会人员被害相比具有不同的潜在社会负效应。

妨碍或袭警事件的发生,不但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加使人民群众怀疑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能力,使人们失去了安全感。

妇女受委屈可以找妇联诉苦,消费者遭遇欺诈可以找消委撑腰,民警正常执法遭遇暴力或者诬告怎么办?

“袭警”事件频发,警察维权问题被“自然地”提到了社会的天平上来。

一、维权成为必要

其实,即便没有“袭警”事件的发生,警察也有个维权问题。

警察作为公民,他在执行国家赋予的执法权的同时,同样具有为一切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赋予的私权利,诸如生命权、人格权、名誉权、休息权、物权(产权),等等。

这个问题过去之所以没能提出,一方面在于警察本身是一个“奉献的职业”,再加上以往过于强调“奉献”,于是,警察的私权被淹没了;另一方面还在于,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势下,警察居于强势地位,是“管人的”,这种“强势”无形地“保障”了警察的私权。

建设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被确定为我国宪法的重大原则,人权问题包括警察的人权问题被历史地提到了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来。

所以,即便没有“袭警”事件的发生,维护警察私权,也是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公民权对警察的回归。

然而,我们所要讨论的,还不只是警察作为“公民”的权益应该怎样得以保护的问题。

警察身份是国家公权的象征,而警察私权则是执行公权的基础、实现公权的保障。

警察维权问题之所以成为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根本即在于警察不是作为“公民”而是作为“公权拥有者”在其行使“公权”的过程中“私权”受到了不法侵害。

在这里,直接受到侵犯的是警察的私权,而同时受到妨害的是警察公权的实施。

所以,维护警察私权,在本质上维护的是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这不仅是对警察人权的维护,而同时就是对法制尊严的维护,是对社会正义的捍卫。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维护公安警察执法权益,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二、“袭警”原因探析

我认为,袭警事件的发生,这是一种社会现象。

作为个案,其诱因可能是千差万别,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出现则应该说有其必然性的一面。

这是因为,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

伴随着这种转型,国家公权与社会私权也正在走向平衡。

“袭警”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是这种“平衡”过程、“过渡”过程的一种客观反映。

它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公民的私权意识、维权意识增强了,一方面也说明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还不到位、还不成熟。

由此决定了袭警现象既不是一种短期能够消除的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社会问题。

倘若这种认识不失偏颇的话,那么,作为警察自身,面对袭警现象则不能一味地埋怨社会、怨恨某个人,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既要从社会保卫者的角度严格公正执法,同时又要从社会建设者的角度认真查找被“袭”的原因。

以此为出发点,这里着重从警察建设这个侧面,对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做以初步探析。

(一)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主导原因在“警”不在“民”

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许,一名外地来沪男子杨佳持刀闯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用刀连续捅向多名民警和保安,5名民警送医院抢救无效牺牲,另有4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

杨佳被当场抓获。

2006年10月,赵忠文伙同他人4次抢劫出租司机,持刀将前来盘问的民警杀成重伤,又用炸药炸毁追捕警车,导致6名警务人员受伤!

赵忠文于2007年9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06年11月22日晚8时30分,四川武侯公安分局簇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称,在八一家具城旁聚龙路边,有一草台班子打着“少林寺武术表演团”的旗号欺骗群众。

现场十余名和尚装束的男子围攻、殴打前来采访的成都电视台经济频道记者,强行抢下并砸坏记者摄像机。

民警上前制止,也被该伙人推搡。

该“表演团”准备驾驶一辆大巴车和长安面包车逃离时,被前来增援的民警和治保队员阻拦。

该“表演团”共50名男子又从大巴车内取出棍棒“开路”,用棍棒对准前来制止的民警、治保队员的腿部和头部殴打,并追打先后赶到的数家电视台和报社记者。

先后有3名民警、2名治保队员、4名新闻记者和部分路人被打伤,两台共价值20余万元的摄像器材受损,川藏路交通被阻断。

在现场180余名民警的共同努力下,该“表演团”共50名成员悉数被挡获并带离现场,川藏路也恢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2007年5月24日17时42分,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群众报警,称中华南大街国客大酒店院内有两辆牌照一模一样的面包车。

17时43分,110桥西巡警大队4号车出警。

4号车民警王南海和实习生龚锡锋到达国客大酒店后院门口,在准备进入后院了解情况时,遭到该酒店20余名工作人员阻止。

途经此地的《河北青年报》记者李默涵、刘飞越上前采访,遭到该酒店10余人对二人的围攻殴打。

民警上前制止时,对方开始殴打民警。

在民警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王南海向天鸣枪示警,对方却继续殴打记者和民警。

王南海马上向指挥中心求援,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前,参与人员一哄而散。

随后警方进入酒店搜查,抓获7名嫌疑人。

袭警事件表现各异,但从现场看,其成因不外有三:

其一,由于当事民警执法思想不端或执法作风不佳、执法水平不高,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满,遂而发生冲突;其二,当事民警行为并无不端,但由于日常不注重警民关系建设,致使群众基础薄弱,一些群众心有不满、不平,于是被借题发挥或找题发挥;其三,当事并无摩擦因素,但由于一时误会或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其中也不排除有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煽动,遂使矛盾得以发生甚或升级。

三种情况,三种原因,但从根本上说,袭警事件的出现,其主导原因则主要在警。

这是因为,警察作为公权拥有者,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社会中的矛盾和关系,这是它的主旨。

我们不能期望于警察在调整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中是万能的,但是,警察至少不能因为自身原因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扩大或社会关系的紧张。

在我国,警察属于人民,这是它的本质属性,执法为民是它的天职,因而,任何与社会、与公民的矛盾,其主导的一方都应该说在于警察而不在群众、不在公民。

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

孤立地看,任何一起袭警事件的发生,警察都是“被动”的,居于弱势,但是,当把具体问题摆在具体的环境下,人们就会看到,这种“被动”乃是公权与私权不相平衡的一种必然。

只要不是有意回避,警察是不难从自身找到被“袭”的真正原因的。

这里认为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主导原因在“警”不在“民”,旨在找到从根本上消除袭警现象发生的症结与有效途径,而并非否定警察维权之必要。

警察之执法权不容侵犯,警察之私权不容侵犯,在这里已经是无须辩证的问题。

(二)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深层原因在于现代警察文化缺失

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不法侵害,直观地暴露出警察素质的某些不适应,同时也反映出警察公信力的严重丧失。

但我认为,根本性的原因还是在于现代警察文化的缺失。

也正是由于这种现代警察文化的缺失,才造成了警察个体素质的不高和警察公信力的降低。

从本质上说,新中国的警察文化是优秀的,是先进的——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人民,这是我国人民警察的特质。

但是,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由于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于是,则显现出我国警察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职业文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传统国家学说认为,警察是国家暴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新中国的警察制度就是在这种学说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国家赋予了它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与职能。

“暴力”与“专政”构成了我国警察文化的底蕴。

但是,在经历了上个世纪那个极端阶级斗争的年代,这种“专政”文化被逐渐地异化成“武”文化,甚而至于以“武”为能、以“粗”为美成了警察文化的价值追求。

至今仍见于警营的“冷”“硬”、“横”、“推”以及“粗”、“野”、“蛮”、“暴”等现象,便是这种不良文化的内在驱使。

勿须论辩,正是这种不良文化的潜在作用,使警察伤害了群众的感情,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甚而至于成了群众的“对立面”。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建设起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警察文化。

应该说,“武”仍然是当代警察文化的要素,但构成警察文化底蕴的则应该是“法”而不是“武”,当然更不是“粗”或“野”,而应该是法制的权威和正义的力量。

我认为,“以人为本,公正执法,一心为民”,就是当代警察文化的核心。

那种被演化了的“武”文化之所以不能适应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其要害即在于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性的存在,无视人权,排斥执法的人性化。

所以,在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公安警察必须摈弃重“武”轻“法”的传统观念,牢固树立起以人为本,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职业理念,自觉做到把人当人、把事当事、把心放正,努力追求忠诚、公正、专业、亲民的道德标准。

文化就是人的“胚胎”,文化又是制度的“模具”。

公安警察只要树立起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现代警察精神,那么,新型的、人性化的警务制度就一定会建立起来,新型的、平民化的警察形象就一定会树立起来,新型的、平等的警民关系就一定会建设起来。

(三)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客观原因在于警务保障乏力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对警察勤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然而,由于警务保障乏力,不但制约了警务质量,而且降低了警察的社会公信力,由此而埋下了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客观因素。

这主要存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经费不足。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之后,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公安经费保障得到了重大改观。

但是,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也由于历史缺口太大,在一些经济欠发达乃至中等发达地区,现在能做到的也仅是民警的工资得到了基本保障,执法一线部门和单位的办案与行政经费,基本上仍然是“靠关系借点、自己垫点、找人要点、多少欠点”来维系。

经费短缺在客观上置警察于被动的地位,影响的不仅是警察的形象,严重的是影响着执法的公正和法制的尊严。

其二,装备滞后。

这里的装备主要指的是值勤防护装备和必须的警务设施,诸如防弹衣、头盔、盾牌、束缚绳以及候问室、醒酒室,等等。

这些装备还没普及于公安机关,特别在基层,数量有限,品种不全,远远满足不了实战需要。

在某些地方,很多基层派出所多年就根本没见过束缚绳啥样,还有的带回一个“酒蒙子”,由于没有有效的束缚设施,整个派出所都被闹得无法办公。

由于防护装备和设施的不完善,不但增大了警察自我保护的难度,而且增大了产生矛盾的系数,稍有不慎,便可能增加一次被“袭”的几率,而且还可能增加一次被“告”的缘由,无形中挤压了严格公正执法的空间。

其三,规范过疏。

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工作基本是靠政策指导、靠典型引路、靠经验摸索而前行的,警务行为包括执法动作、执法语言等等一直缺少统一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具体规范,这就不但容易使执法行为粗糙,而且极易被一些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执法态度不好、执法行为不文明为借口而抗拒执法,甚或有的暴力抗法者见民警亮出武器警告,便指责民警乱用武器、恐吓群众,煽动闹事。

又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也给公安执法活动带来若干不便。

警务行为缺少法定性的行为操典,不但难以保障执法质量,而且增大了矛盾产生的空间。

其四,训练乏术。

公安工作专业性很强,公安队伍应该是一支训练有术的队伍,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安警察单靠坚定的政治立场或较高学历水平,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近年来,加大公安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已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由于经费与教学能力等诸多因素制约,也由于传统教育观念障碍,公安民警的业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自我保护能力,距一支职业化队伍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警察无能”、“警察没有水平”,这不只影响了警察战斗力的形成与发挥,而且轻化了警察的社会地位与执法公信力。

其五,环境污染。

执法环境不佳直接制约着公安机关公正执法,而执法有失公正则是导致警察被“袭”的重要原因。

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被迫从事征地拆迁、城管执法等非警务活动,直接将警察推向了矛盾的风口浪尖;个别地方领导干预办案,依权压法,以言代法,严重干扰了正常办案;一些不负责任的非主流媒体以增加卖点为目的,偏离事实真相,有意无意污损警察形象,负面影响很大;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公安机关内部,办“关系案”、“人情案”现象也时有存在。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不能公正执法,“帐”都记在警察身上,这就无形中增大了警民矛盾,袭警事件增多也就是很自然的现象了。

三、警察维权的法制思考

我认为,由袭警事件频发而引发出的维护警察正当执法权益问题,不是公安机关自身所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该由公安机关自己来解决的问题。

既然这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就应该把它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立法与司法的途径来加以解决。

(一)应该建立《人民警察权益保护法》或设立单独的“袭警罪”

这里讲的人民警察,非只公安警察,而是包括监狱、劳教、司法、安全警察以及森林、铁路、民航等专业警察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警察。

我之所以主张警察权益需要特殊保护,主要根据有三:

其一,人民警察承担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这是任何一个职业所不能承担的。

其二,警察是国家公权拥有者,保护警察权益,实际是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任由警察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其三,警察职业作为高风险职业之一,其风险不是来自于自身的疏忽或失职,而是来自于社会。

社会有义务保护警察权益。

现实地看,袭警事件的发生,多数还不是恶意的。

“袭警”,在本质上“袭”的还是警察个体,而不是与社会、与政府的“对抗”。

倘若这一性质发生转变,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有资料显示,袭警性质正在攀高:

一是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集体性攻击发展;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增加,持凶器伤害甚至故意致死事件已出现;三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

法律的功能在于分配社会公正。

正是为了实现警察与社会的公正,才有必要建立一门专门保护警察权益的法律。

立法是需要一定过程的。

倘若《人民警察权益保护法》不能成立或暂时不能成立,我主张设立专门的“袭警罪”。

目前,适用对袭警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定散在于三部法律: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袭警造成民警伤亡的,司法机关一般是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或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处罚;如果未造成民警伤亡的,大多依据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处罚;其他袭警情节轻微的,一般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我认为,妨害公务罪不能替代袭警罪。

这主要在于:

第一,警察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

如果警察在人身袭击方面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国家权威必将随着警察被袭事件的增多而最终丧失殆尽,我们社会的安全、公正也将会丧失最基本的保护。

第二,警察执行公务的危险性和特殊性明显地区别于一般国家公务人员,如果按照现有的法律条款处罚,这就淹没了袭警行为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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