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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施工合同款支付控制

第五章施工合同款支付控制

第一节工程计量与计价控制

在合同款支付中,计量和计价是控制价款支付的最基本要素。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常采用单价结算方式,因此,对监理工程师来说,熟悉、理解并正确使用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结算,十分重要。

一、《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介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有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水利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枢纽、水力发电、引(调)水、供水、灌溉、河湖治理、堤防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活动。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分为: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清单格式分别如表5-1~5-4所示。

措施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小型临时工程措施、施工企业进退场措施、大型施工设备安装拆迁费等。

其他项目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招标人要求计列的费用项目。

零星工作项目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

二、工程计量的重要性

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的测量和计算,称为工程计量,简称计量。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常采用的单价合同形式结算,其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之一是工程量清单,常用格式如表5-1所示。

在单价合同结算中,计量工作十分重要,计量结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直接决定了工程价款支付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

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控制工程计量,既要保证计量结果符合合同约定,又要有利于合同履行和管理,其要点是: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量项目范围计量。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量方法计量。

(3)承包人完成的予以计量的工程对象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4)应建立规范、严谨的计量工作程序,设计和约定系统的计量成果报表格式和支持性材料内容和格式。

三、合同计量的范围

所谓合同计量的范围,是指承包人完成的、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计量并据此作为计算合同支付价款的项目,合同中未予规定的部分不予计量。

例如:

合同规定按设计开挖线支付,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超挖部分不予计量;再如,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单列但又属于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完成的项目(如承包人自己规划设计的施工便道、临时栈桥、脚手架以及为施工需要而修建的施工排水泵、河岸护堤、隧洞内避车洞、临时支护等),不应予以计量,这些项目的费用被认为在承包人报价中已经考虑,分摊到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项目中了。

一般来说,应予以计量的合同项目范围为: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经监理人发出变更指令的变更项目。

(3)经监理人同意并由承包人完成的计日工项目。

四、监理人认可承包人计量项目的原则

监理人认可承包人申报的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计量项目应确属完工或正在施工项目的已完成部分。

对于承包人未完成的工程任何部分,监理人均不得提前认可。

(2)计量项目的质量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管承包人以什么理由要求计量,监理人均不予进行计量。

(3)承包人申报的计量项目、计量方法、采用标准等均应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并且计算结果准确。

(4)计量项目的申报资料和验收手续应该齐全。

承包人在申报工程计量时,应按约定提交完整的支持性材料,一般包括:

1)监理人同意计量项目开工的证明材料。

2)监理人对计量项目质量合格的认可证书、质量评定自检表等。

3)项目计量原始数据资料、计算过程和成果等,如测量控制基线、桩位布置图、图纸或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书等。

五、计量工作方式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计量方式如下:

1、由承包人在监理人的监督下进行计量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然后,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2、监理人承包人联合计量

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即在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有些特殊项目诸如建筑物的原始地形、水下地形、疏浚工程量的计量等,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发包人代表、设计代表、监理人、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和计量,以确保工程量的计算计量准确。

采用这种计量方式,由于双方在现场共同确认计量结果,减少了计量与计量结果确认的时间,同时也保证了计量的质量,是目前提倡的计量方式。

六、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技术条款中有关计量与支付的规定计量的工程量,监理人应按合同严格执行。

监理人的计量工作,既要做到公正、诚信、科学,又要执行科学的计量方法,使计量工作尽量做到系统化、程序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一般在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前言中规定,实际计量方法必须与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计量方法相一致。

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方法。

1、现场测量

现场测量就是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情况,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丈量、测算,最终确定支付工程量。

在每月的计量工作中,对承包人递交的和方资料,除了进行室内复核工作之外,还应现场进行测量抽查,抽查数量一般控制在递交剖面的5%~10%。

对工程量和投资影响较大的收方资料,抽查量适当增加,反之可减少。

如覆盖层开挖计量,除检查施工面貌外,可适当抽查几个部位,并且采取中间计量的方式进行月计量,最终以开挖面貌或设计开挖线形成后的总量控制。

要特别注意土石方开挖和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规则,是按实际开挖的面貌还是按设计开挖线计量,应依据合同规定确定。

土石方开挖工程量的计量,要特别注意土方和石方的计量界线。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中以施工开挖方法和使用的开挖机械划分土方和石方的计量界线。

将无须采用爆破技术进行开挖,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料物定义为“土方”,将需要采用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开挖的料物定义为“石方”。

并规定使用机械开挖的风化岩石,以及不大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均列为“土方”;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均列为“石方”。

由于各个工程的规模及其开挖所用的机械不同,合同中规定的土方和石方的计量界线不同,例如:

二滩工程以1m3坚硬孤石,三峡工程以1.5m3坚硬孤石为界。

对于一般大中型工程施工设备而言,以0.7m3的坚硬孤石为界较好。

2、按设计图纸计量

按设计图纸计量是指根据施工图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以确定支付工程量的方法。

一般对混凝土、砖石砌体、钢木结构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按设计图纸的轮廓线计算工程量。

3、仪表测量

仪表测量是指通过仪表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的计量,如项目所使用的风、水、电、油等,以及混凝土灌浆、泥土灌浆等。

4、按单据计算

按单据计算是指根据工程实际发生的进货或进场材料、设备的发票、收据等,对所完成工程进行的计量。

这些材料和设备须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关规范的要求,且已应用到项目中。

5、按监理人批准计量

按监理人批准计量是指在工程实施中承包人按照监理人的批准、指示完成某些工作,其批准、指示中明确的工程量作为支付工程量,承包人据此申请支付。

这类计量主要发生在现场条件变化情况,如隧洞支护的随机锚杆、基础处理的换填等。

6、合同中个别总价项目的计量

在水电工程施工固定单价合同中,有一些项目由于种种原因,不宜采用单价计价,而采用总价,如临建工程、临时房建工程、某些导截流工程、观测仪器埋设、机电安装工程等。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D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

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人完成的总价项目形象进度和总价项目分解表进行支付。

七、工程量计量的计算

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的计量计算方法均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这里主要介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水利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计算方法。

1、重量计量的计算

(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使用经国家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称量。

(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

在水利工程中使用的钢材主要包括钢结构中使用的板、管、型材以及钢筋混凝土中使用的钢筋、钢丝等。

1)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

2)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

3)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

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与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2、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进行计算。

3、体积计量的计算

(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空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

(3)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4、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长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八、特殊情况下计量的计算

1、按资源价值消耗计量

工程量的测量和计算,一般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永久工程实物量的计量,但有时也需要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指示的计日工或应急抢险等所需要的现场实际资源消耗进行计量。

这里,计量的要素主要有:

(1)人工消耗(工日数)。

(2)机械台(时)班消耗。

(3)材料消耗。

(4)时间消耗。

(5)其他有关消耗。

根据现场实际资源实际消耗量进行计量,监理人应做好同期的记录,并及时认证形成书面文件资料,做到“日清周结月汇总”,切勿拖延签字认证。

2、赔偿计量

费用控制中遇到的赔偿计量主要是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的计量。

赔偿计量中主要是对资源损失的计量,包括有形资源(人工、机械、材料)损失计量和无形资源(时间、效率、空间)损失计量。

计量的方法一般根据现场记录计算资源的实际损失,但有时也采用有无影响事件发生两种情况下的对比方法。

有形资源损失较易计量,监理人一般可根据对专项工作连续监测和记录(如监理日记、承包人的同期记录等)按实际损失法计量;时间、空间损失情况较为复杂,一般根据现场记录和文件,通过综合分析、计算进行计量;承包人的效率损失则常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在资料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效率降低系数”(影响事件使正常效率降低的程度)进行计量。

在这类赔偿计量中,首先应分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对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不应予以计量。

九、计价方式的计算

计价是对已完成的工作量的价款进行计算,是在计量的基础上,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工作,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价款计算。

合同中对工程的计量与计价都有规定,对项目的计量与计价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监理人没有权力修改合同中不合理的计量和计价条款,但可以建议合同双方修改;对合同中不合法的计量和计价监理人一定要建议合同双方修改,合同双方不修改的不合法条款,监理人有权拒绝签证。

在水电工程的固定单价合同中,项目的计价一般采用单价计价、包干(总价)计价、计日工计价三种计价支付方式。

现分别对单价计价、计日工计价介绍如下。

(一)单价计价方式项目的计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大多数项目采用单价计价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即按计量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按照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单价,除非工程变更,单价是不能改变的。

因此,工程款项的支付,除非变更项目的单价,不允许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以外的任何价格。

在使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时,应注意: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3)没有标价的项目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都应提出报价。

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将被认为该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因此,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标价的项目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二)计日工费用的计价

关于计日工费用的计价,一般采用下述方法:

(1)工程量清单中,对采用计日工形式可能涉及到不同工种的劳力、材料、设备的价格进行了规定。

因此在进行计日工工作时,这些劳力、材料及设备的费用可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的单价计取有关费用。

(2)尽管工程量清单中对一些劳力、材料及设备进行了定价,但进行计日工工作时,往往还有一些劳力、材料及设备在清单中没有定价。

对于清单中没有定价的项目,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上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支付其有关的费用,或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协商确定。

按照合同规定,计日工费用从合同备用金中支出。

第二节工程款支付控制

工程款支付一般包括月进度款支付、完工结算和最终结清等。

工程款的支付,不仅关系到合同的最终结算款额,而且还关系到发包人的资金成本和承包人资金流的合理性,以及承发包双方的资金风险。

工程款支付是监理人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

一、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为做好施工准备,承包人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由于工程项目一般投资巨大,承包人往往难以承受。

发包人为了使工程顺利进展,除了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外,以预付款的形式借给承包人一部分资金,主要供承包人做好施工准备并用于工程施工初期各项费用的支出。

例如用于临时工程的建设、材料订购以及工程设备购置或租用等。

帮助承包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所以,工程预付款是在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笔款项。

预付款的这种支付性质决定了它是无息的,但要有借有还。

1、工程预付款数额的确定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15%左右。

具体事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

如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

发包人提供的预付款数额越大,对承包人的前期资金压力越小。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书已签订并生效。

(2)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D内已向业主提供了履约担保。

(3)承包人根据合同的格式与要求已提交了预付款保函(数额等同于工程预付款)。

3、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一般情况下在满足以上条件之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预付款申请,监理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审核,满足合同规定的预付款支付条件的,监理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而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预付款分两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金额应不低于预付款总额的40%,一般取50%,在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支付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完成的工作和进场的设备的估算价值已达到预付款金额时支付。

4、开工以后,支付的工程预付款要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陆续扣还,扣还的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工程预付款按公式(5-1)扣还。

R=A(C-F1S)/[(F2-F1)S](5-1)

式中R——累计扣还工程预付款金额;0≤R≤A,某月计算的R应减去上月的累积扣款额度R上,才为当月应扣的工程预付款;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合同规定的开始扣工程预付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一般为20%;

F2——合同规定的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完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一般为90%。

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下来。

如果在合同实施中发生了整个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或合同中止等情况时,工程预付款仍未扣清,未扣偿清的工程预付款余额应全部、一次退还给发包人。

[例5-1]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合同价格2000万元,合同工期12个月。

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10%,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付清。

工程预付款扣还采用公式为:

R=A(C-F1S)/[(F2-F1)S]

上式中F1=20%,F2=90%。

合同实施到第3个月时,累计扣还工程预付款50万元;合同实施到第4个月时,累计完成合同金额540万元,则第4个月应扣还的工程预付款计算如下:

R=A(C-F1S)/[(F2-F1)S]=2000*10%*(540-0.2*2000)/[(90%-20%)*2000]=70(万元)

本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

70-50=20(万元)

(二)材料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发包人应对承包人购进的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主要材料支付材料预付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应符合如下条件: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材料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三)保留金的扣留与退还

保留金也叫滞留金或滞付金,是发包人从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工程款额中扣留的用于承包人完成工程缺陷修复和尾工义务的担保。

施工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有权得到的进度款中扣留一定比例(一般为应支付价款的10%)的金额,直到该项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为止。

随着工程项目的完工和保修期满,发包人应依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退还扣留的保留金,一般分两次退还,具体方式为:

(1)当整个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颁发移交证书后14D内,监理人应开具支付证书将所扣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如果是颁发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监理人则应开具证书将与该部分永久工程价值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一半付给承包人。

(2)剩余的保留金在全部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给承包人。

需要注意的是监理人在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后,若仍发现有工程缺陷应由承包人维修,剩余的保留金仍可暂不退还。

(四)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是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地对承包人支付的一种付款方式,如月结算、分阶段结算或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一般规定按月支付。

按月结算是在上月结算的基础上,根据当月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结算。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并按规定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

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为了便于月进度款审核和完工结算时的对已支付款项的分类统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月支付凭证的形式如表5-5所示。

(五)完工结算

1、完工结算的内容

合同项目完工并经验收、移交,颁发移交证书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后签发完工支付证书。

完工支付证书与中期付款证书不同:

监理人在审核中期付款申请后,可以将承包人申请的不合理款项删掉,也可以对前一个阶段付款进行修正;完工支付证书的结算性质决定了监理人已无后续付款证书可以修正,因此,应在承包人提出的合同项目完工付款申请的基础上,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完工结算的内容主要包括:

(1)确认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2)确认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额。

(3)确认发包人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的余额,双方以此余额相互找清。

在完工结算阶段,往往存在未解决的索赔问题需要进一步协商,有时会产生争议。

2、完工结算时的价格调整

在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物价波动、法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调整金额。

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

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合同项目完工结算时,一般将支付项目分类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新增项目、计日工项目和索赔等。

(1)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的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对没有发生变更的项目,其单价或合价必须取用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目相应的单价或合价;对发生变更的项目,应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并签认的单价或合价文件以及变更指示、变更方案等支持性材料。

对工程量清单中单价项目的计量工程量,应依据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附相应的计算简图、计算公式、计算式等支付性材料;总价项目一般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支付。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和法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附价格调整所依据的文件、计算式等,并分类编制。

(2)合同新增项目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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