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若干细则.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560458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商政策若干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招商政策若干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招商政策若干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招商政策若干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招商政策若干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招商政策若干细则.docx

《招商政策若干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商政策若干细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招商政策若干细则.docx

招商政策若干细则

招商政策若干细则

大冶市服务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力度,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鼓励投资者以资金、设备、品牌、专利技术等方式在大冶市境内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机电制造、纺织服装、新型材料、食品饮品、电子信息、文化旅游、生物医药、商贸流通服务业、农林业开发、农副产品加工等高科技、高附加值、外向型企业。

2、本市人士和外籍人士投资兴办企业均享受本政策。

3、建立以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带动性为导向的项目综合评价体系,以此作为评定优惠政策的衡量指标。

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作为原则性条件,划定刚性数据指标。

带动性作为灵活性条件,可以综合考量。

4、设立项目落地委员会,对欲落户我市的项目进行审批,审批没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允许落户。

5、市政府设立生态产业引导基金,用于奖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农林业、商贸服务业、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相关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动用基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市招商政策,并且必须经过落地委员会通过。

6、本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落户经济开发区项目和经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落户乡镇的市重点项目。

乡镇招商引资政策可参照本规定自行拟定。

二、用地政策

第一条落户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必须达到3亿元以上,实际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中小企业集群项目总额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年平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亩,用地面积根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行业需求、厂房结构等情况测算确定。

项目后期发展用地原则上不预留,确需预留的,预留时间不超过2年,地价按2年后同类地价为准。

第二条鼓励引进高税收、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税收达到每年2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可低于3亿元,但原则必须高于1亿元,投资强度可以不低于150万元/亩;税收达到每年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限制,鼓励引进高税收、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第三条根据投资额划分为5个优惠政策级别,根据企业完成投资强度和税收效益,经审计后按照投资进度分期支付的原则,设定优惠政策。

具体如下:

(一)投资额3亿元至5亿元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当场奖励2.6万元/亩,经审计投资强度达标后奖励1万元/亩,在税收达标后再奖励1万元/亩。

(二)投资额5亿元至7亿元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当场奖励3.6万元/亩,经审计投资强度达标后奖励1万元/亩,在税收达标后再奖励1万元/亩。

(三)投资额7亿元至9亿元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当场奖励4.6万元/亩,经审计投资强度达标后奖励1万元/亩,在税收达标后再奖励1万元/亩。

(四)投资额9亿元至10亿元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当场奖励5.6万元/亩,经审计投资强度达标后奖励1万元/亩,在税收达标后再奖励1万元/亩。

(五)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当场奖励6.6万元/亩,经审计确认投资强度达标后奖励1万元/亩,在税收达标后再奖励1万元/亩。

第四条合同约定建设期内虽已建成投产,但经审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投资额度的,后期的1万元/亩投资强度和税收达标奖励全部取消。

同时,根据实际投资额度比照5个档次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执行,超额奖励的部分依法收回。

第五条经审计达到投资额度,但延误建设期的,后期1万元/亩的投资强度和税收达标奖励取消。

同时,根据延误建设期的实际时间取消或部分取消土地招拍挂后的奖励,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奖励金。

延误三个月至半年的,按80%奖励;延误半年至一年的,按50%奖励;延误一年及以上的,取消全部奖励。

第六条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审计年纳税达到合同约定额的,奖励1万元/亩。

投产1年后未达到合同约定纳税额的,取消该项奖励,并按实际纳税额占合同约定额的比例享受土地招拍挂后享受的奖励,依法收回超额奖励。

第七条鼓励使用存量土地开发生产项目,具体用地价格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厂房的,市政府对第三层补贴200元/平方米,对第四层补贴300元/平方米,对第五层补贴4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不超过400元/平方米。

第八条农产品加工类项目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投资3亿元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落户乡镇的农林业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全额返还奖补的优惠政策,需流转的享受流转政策。

农业项目享受我市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关政策优惠,林业项目享受我市建设森林城市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涉及高山荒地利用的项目,土地优惠按照我市的政策给予每亩补贴200元至400元不等。

第九条商贸生活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价格按周边同区域可比性商业地价70%出让。

操作上先全额支付,再由生态产业引导基金补偿30%。

生产性服务业仓储部分按工业用地价格执行,经营性部分按商业地价执行。

第十条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按成本价计算。

旅游景区项目建设用地按征地成本价出让,山林土地流转比照农业用地政策。

旅游地产的用地按照招拍挂程序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第十一条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的土地按划拨用地执行。

养老福利性地产项目,地产不进入市场销售的土地按成本价计算,进入销售的土地按商住用地计算。

第十二条现代物流服务业的仓储用地按照工业地价计算,房地产部分按照商住地价计算。

第十三条投资10亿以上的工业项目,并且是世界500强、国内外知名大品牌、对我市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或者是投资5亿以上的文化、旅游、商贸、教育项目,地价可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一次性开发面积城区超过300亩、且符合市政府规划的、商贸服务或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套用此政策。

三、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对落户城西北工业园一期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和项目投产后税收贡献每亩年达到8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应享受“2奖3奖半”政策。

按照实际投资额享受不同的政策优惠级别,最高奖励年限不超过第5年。

从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2年内,市政府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发、技改,后三年则是半数作为奖励。

以此为基准,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投资额划分为4个档次。

具体档次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至4亿元,享受2奖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4亿至5亿元,享受2奖1奖半政策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亿至5亿至6亿,享受2奖2奖半政策。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6亿以上,享受2奖3奖半政策。

第十五条落户乡镇一期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开始享受“2奖”政策,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优惠级别提高一级,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年亩平税收超过20万元的高税收项目按土地奖励政策折算投资额后计算税收奖励年限。

第十七条落户开发区投资达1亿的农产品加工业,享受工业项目投资3亿政策优惠,可以享受2奖。

第十八条农业享受我市发展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林业项目享受我市建设森林城市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商贸服务业项目税收优惠为:

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条文化旅游产业税收享受“2奖3奖半”政策。

四、金融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同时加大对服务业的贷款支持。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在积极增值信用等级方面,金融部门给予重点指导,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企业授信,随要随贷,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第二十三条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市中小型企业担保公司提供信贷担保。

第二十四条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带动农民科技致富的农业龙头企业、生态林业项目,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其申报国家或省级科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金融部门给予重点贷款支持,财政实行适当贴息。

五、服务政策

第二十五条成立生态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转型、产业结构调整、达到一定投资额度的项目进行奖励和补贴优惠。

奖励和补贴方案由落地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落户开发区投资额3亿以上的工业项目,一期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所有行政服务性收费全免,并且由专班负责程序办理。

落户乡镇投资额1亿元以上,一期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同等政策。

第二十七条总投资5亿元以上,一期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享受“三通一平”配套政策。

第二十八条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一期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以上的项目,享受“七通一平”政策优惠。

六、其他政策

第二十九条鼓励我市企业上市,进入新三板的企业给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三十条对一期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和投产后税收8万元/亩以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招工,并按国家规定给予500元/人次的用工培训补贴。

第三十一条对引进的境外投资企业,市政府按外商投资部分实际到资额奖励(以黄石外汇管理局数据为准),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该企业法人代表人民币1万元;对引进的外贸出口创汇型企业,市政府按企业外贸出口的年增量奖励(以黄石海关数据为准),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该企业法人代表人民币5万元,奖金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十二条对落户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市政府根据企业需求,按成本价统一规划建设职工住房(具体以制订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凡来我市自主创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博士生(法定代表人),市政府奖励安家费30万元;硕士生(法定代表人),市政府奖励安家费20万元,上述安家费分3年支付。

企业引进人才按照市委《大冶市人才引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冶办发[2012]48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外投资者子女在本市入学、入托可就近择校就读,享受本市学生入学政策。

七、总部经济政策

第三十五条企业总部入驻我市的项目,项目用地以“一项目一研究”确定价格。

商业配套用地部分的地价比市场价格优惠30%。

老板个人住房用地先招拍挂全额支付,再通过生态产业引导基金全额补贴。

第三十六条来冶注册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1年至第5年由市财政给予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第5年至第10年给予地方留存部分30%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第1年至第10年100%奖励。

八、电子商务政策

第三十八条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项目用地根据“一项目一研究”确定。

投资额3亿一下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乘以3的标准享受工业项目地价优惠。

第三十九条投资1亿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在我市享受1年内税务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的优惠,每增加1亿元投资额免税优惠增加1年,最多享受3年。

九、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涉及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