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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应急预案

联盟煤矿

2012年瓦斯事故防治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部分应急处置

第一条总则

1、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采取迅速、有序、有效的事故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联盟煤矿发生的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第二条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事故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

发生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立即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抢险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

矿长

  副总指挥:

总工程师、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驻矿安监员、工会主席。

成 员:

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机电)、通风工区区长、机电工区区长、安检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地测科科长、机运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矿调度主任、救护队长。

  2、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职责

  矿长:

是处理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计划。

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总工程师:

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营救遇难人员和实施事故处理计划技术方面的工作。

  各有关副矿长:

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事故处理计划,组织相关处理事故必需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材料。

  矿有关副总师:

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及事故处理计划和矿技术负责人的安排负责分管范围内技术方面的工作。

  矿山救护队队长:

对矿山救护队的救护工作具体负责。

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事故处理计划的要求,完成对遇难人员的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安检科科长:

根据批准的营救遇难人员的事故处理计划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监督。

  生产技术科科长:

按照矿长的命令协助生产副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及措施的编制。

  通风工区区长:

按照矿长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线路,观察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态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矿值班调度员:

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将事故报告矿山救护队、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县市调度室以及矿其他领导和有关单位,及时向下传达矿长的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井口考勤和矿灯、自救器发放室值班人员:

应根据入井人员的挂牌和领取矿灯、自救器牌号查清在井下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对没持有矿长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发给矿灯、自救器。

  后勤矿长:

及时准备好必需的材料,并根据矿长的命令迅速送到指定地点。

  机运科(区)长:

根据矿长命令,负责保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掌握矿井内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地测科科长:

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资料,并根据矿长命令完成地质测量工作。

  矿急救室:

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组织护理和药物供应。

 工会主席:

保证对遇难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其它生活事宜。

  保卫科科长:

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矿区的正常秩序,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

第三条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事故地点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汇报到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有关领导、部门、调度室。

第四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保证人员安全撤退的措施

为了保证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能及时通知灾区人员和受灾害威胁地区人员的安全撤退,必须做到:

1、井下人员集中的地点必须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或音响;

2、井下各巷道口必须有明显的巷道名称和指向标志;

3、井下各巷道口和巷道中必须有明显的避灾路线指示牌;

4、主要进风巷、集中进风巷和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应有照明设备;

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通过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第五条自救

为了保证暂时无法撤退的人员的安全,必须做到:

1、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并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会正常使用;

2、井下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瓦斯突出细则》及水矿县市的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维护,确保随时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考勤及统计

1、建立并严格执行井口考勤制度,所有入井人员出、入井必须在井口考勤站进行登记或入井交考勤卡、出井领考勤卡,矿应建立并正常使用出入井电子自动考勤系统;

2、矿井口考勤站必须对每班出、入井人数进行统计;一旦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当班出、入井人数告知矿调度室,并作好出、入井人数的变化统计,随时告知矿调度室。

第七条预防和预警机制

1、预防机制

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加强对矿井防治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信息监控与报告

(1)调度室负责矿井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和统计工作。

(2)通风工区建立矿井的基本情况及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通风工区对矿井存在的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对重点监控信息进行分析并跟踪整改情况。

(4)根据其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地点、危害程度,建立矿井的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县安监局通风管理部备案。

3、预警预防行动

矿事故抢险救灾领导小组、通风工区、地测科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立即启动本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发生瓦斯爆炸和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或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及时报告县市安监部门,并通知事故抢险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

第八条应急响应

1、信息报告和处理

(1)发生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矿负责人。

(2)矿井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上报县市安监局。

2、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等级按事故汇报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3、指挥和协调

(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矿长担任总指挥负责指挥救援。

(2)报请县市安监局协调、调动县市矿山救护力量,调配县市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3)报请县市协调、调动水矿县市总医院的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4)配合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实施应急救援。

(5)及时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现场紧急处置

(1)发生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矿山救护队。

(2)矿负责人要充分利用就近的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就近的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根据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县市调度室,撤离井下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救援力量不足时,应立即请求地方政府或地方矿山救援组织的支持。

(4)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在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特殊情况时,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根据专家组的充分论证,决定是否中止救援。

(6)现场的救援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并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数。

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

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

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第九条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市,由县市负责人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第十条后期处置

1、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2、组织修复、清理井下受影响的巷道、设备和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安全秩序。

3、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要积极与保险机构联系,为遇难职工家属办理保险赔付工作。

第十二条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

发生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立即成立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

2、通知井下事故影响区域人员迅速按照避灾路线撤离灾区,远距离切断通向灾区的电源。

当突出的瓦斯影响区遍及全矿井时,要慎重考虑停电后会不会造成全矿井被水淹,若不会被水淹,则应在灾区以外切断电源。

若有被水淹的危险时,应加强通风,特别是加强电器设备处的通风,做到“送电的设备不停电,停电的设备不送电”。

3、派遣救护队(救护队员应佩戴呼吸器,携带灭火器等)下井侦察情况,组织抢救遇难人员。

4、灾区内不准随意启闭电器开关,不要扭动矿灯开关和灯盏,查清突出后是否出现火源,防止引爆瓦斯。

5、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制定抢险救灾计划。

6、恢复通风系统,确保正常可靠通风,及时排出灾区的有毒有害气体。

7、组织力量抢救遇险人员。

安排救护队员在灾区救人,非救护队员(佩有隔离式自救器)在新鲜风流中配合救灾。

救人时应本着先明(在巷道中可以看得见的)后暗(被煤岩堵埋的),先活后死的原则进行。

8、制定并实施预防再次突出的措施。

必要时撤出救灾人员。

9、保证压缩空气机正常运转,以利避灾人员利用压风自救装置进行自救。

10、报警:

采用广播、电话和其他方式告知本单位员工出现了事故。

11、通知外部机构:

根据应急的类型和事故严重程度,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将事故有关情况上报县市安监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如需外部救援机构参与抢险救灾。

必须及时向县市和政府部门提出要求。

12、确保抢险救灾期间的通信联络:

首先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抢险救灾指挥部与现场和外部的通讯联系。

13、向新闻媒体通报信息:

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重特大事故,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时,保卫人员应该确保在没有得到允许情况下,不准许他们进入抢险救灾指挥部或应急人员正在控制险情的地方进行采访、防止误报道发生。

同时要由政工宣传部门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处理好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并定期发布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14、若瓦斯爆炸和突出后造成火灾,则按处理火灾事故进行救灾。

第二部分预防措施

第一条总则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实现矿井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

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始终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防治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防止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2)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为副组长、各安全生产科(区)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治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和实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3)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预案准备、物资准备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4、适用范围

本预防措施适用于联盟煤矿瓦斯事故。

第二条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地点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原因和预兆

1、自然条件

联盟煤矿主采煤层为C1、C4煤层,不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为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性。

2、生产条件

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

3、原因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动力现象,目前国际国内对于煤与瓦斯突出原因并未能真正认识清楚,仅仅是提出了“综合假说”。

经过大量的实践总结和研究,总结出了一些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特征,如突出发生在一定的深度、突出气体种类主要是甲烷、突出危险区呈带状分布等等。

联盟煤矿经过近二十年的开采,矿井向深部延伸,由于煤层瓦斯压力、地应力和地质条件的变化,原来不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也可能发生突出,这就增大了防治突出的难度。

随着开采活动的进行,不断破坏原始的应力平衡状态,而形成新的应力平衡体系,在这个开采活动中,由于原始应力的重新分布,必将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均有可能造成煤与瓦斯突出的事故,给矿井安全生产带来一定的威胁。

4、突出预兆

①煤层结构与煤质方面:

煤体松软、光泽暗淡、煤厚异常、软分层厚度增加等;

②地应力方面:

响煤炮、煤岩开裂、掉渣、底鼓、煤壁剥落、支架声响移位、打钻时顶钻、卡钻、钻孔变形等;

③瓦斯涌现方面:

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瓦斯从钻孔中喷出并显现压力、煤壁或工作面变冷、打钻时钻孔向外喷瓦斯、煤粉等。

第三条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对周围的影响

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从煤层中以极快的速度向巷道或采掘空间喷出大量的煤(岩)和瓦斯。

在煤体中形成特殊形状的孔洞,喷出物伴随着强大的冲击力。

该冲击力能摧毁巷道设施,破坏通风系统,甚至使风流逆转,充塞巷道或采掘空间,可能造成人员窒息、埋人、伤人甚至引发瓦斯爆炸,燃烧等事故。

第四条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体系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用以下综合措施:

1、突出危险性预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措施的第一个环节。

预测的目的是确定突出危险的区域和地点,以便使防治突出措施的执行更加有的放矢。

因此,必须在每年的年底对下一年的采掘范围开展区域性突出预测预报,并将预测预报结果报县市审查。

2、防治突出措施,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措施的第二个环节,它是防止发生突出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3、安全防护措施,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措施的第三个环节,是防止发生突出事故的第二道防线。

其目的在于突出预测失误或防治突出措施失效而发生突出时,避免人身伤亡事故。

我矿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正反向防突风门、压风自救装置、远距离放炮和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五条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

(1)调度室要将矿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部门、县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室和地方有关部门电话悬挂在矿调度室墙上或醒目的地方。

并随时更新。

(2)调度值班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3)通讯公司要保证应急通讯和信息网络的畅通。

(4)矿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的移动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

2、应急支援与保障

(1)县市矿山救护大队直属中要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2)煤矿物资仓库必须有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支护材料等必要的救灾装备和物资储备。

3、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如果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时,应立即请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特。

4、救援队伍保障

县市矿山救护大队直属中队负责联盟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在救灾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灾的需求时,应立即请求地方应急指挥中心的支特。

5、交通运输保障

煤矿必须配有运送抢险救灾物资的车辆,在不能满足需求时,报请县市立即调集其它矿井和单位的车辆,以满足抢险救灾的需求。

6、医疗保障

县市总医院,负责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在不能满足抢险救灾的需求时,应立即请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

7、治安保障

发生事故后,首先由保卫科负责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并立即请求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到达后,矿保卫科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工作。

8、经费保障

煤矿必须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

第六条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

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及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橱窗等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

矿职教科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3、演习

矿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七条监督检查

驻矿安监员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煤矿及时组织修订。

煤矿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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