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建议稿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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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建议稿教材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

(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积极推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科学、规范的指导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按照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的总体思路,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利用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是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评选、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工作方向;

(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资格的认定、备案;

(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后评估;

(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奖励补贴政策的制定;

(五)协调、解决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六)裁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事项中的重大争议;

(七)监督、检查各地区评选,对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参照附录1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纲要;

(二)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评选、审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资格的认定申报工作。

第八条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办公室,示范项目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接收和管理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认定、备案材料;

(二)向领导小组提交《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推荐示范项目认定工作报告》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三)研究建立并管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工作网”;

(四)负责“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五)受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组织专家实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后评估;

(六)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示范项目申报

第九条申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源需求与供给明确。

项目应符合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纲要要求。

大型区域型分布式能源项目应被列入该地区能源规划与电力规划。

(二)总体设计合理。

有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已对该分布式能源系统进行总体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得到批准。

(三)能源利用充分。

高能高用,低能低用,温度对口,梯级利用,原则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计算公式见附录2)应高于70%。

(四)系统配置科学。

符合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供能标准、技术规范,建设规模合理,系统配置优化。

第十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原则

(一)因地制宜。

对二次能源需求品种一致、性质相近且用户相对集中的楼宇群,提倡采用楼宇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对一定范围内冷、热(包括蒸汽、热水)需求较大,用能品质要求差异较大的,提倡采用区域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

(二)规模适当。

应以冷热电负荷平衡、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为主要目的,按照服务区域的能源需求品种和预期负荷,开展方案、设备比选,优化系统配置。

(三)梯级利用。

应充分利用高温段热量,用于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中温段、低温段热量主要用于服务区域内工业用户的生产工艺,或向公共服务机构、商业、居民等用户集中供冷、供热。

(四)系统优化。

应充分利用示范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实现与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风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储能装置的有机结合,形成相对独立、互相补充的综合利用系统;应充分利用公用能源系统,形成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系统关系,增强能源供应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向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通过审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请表(见附录3)。

第四章示范项目资格评审

第十二条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纲要,统筹考虑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布局与平衡,分期分批地确定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规模数量指标。

第十三条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库应由本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选的确定要统筹考虑各方面的需求,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专家评审组。

第十六条合规性审查及评审

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选,依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分办法》(见附录4、附录5),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选意见,并向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推荐示范项目评审工作报告》,并提交“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推荐名单”。

第十七条示范资格的审查

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相关规定对被推荐项目进行示范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示范资格的认定申报

通过资格审查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由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办公室提请示范资格认定,主要提交以下示范资格认定材料:

(一)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纲要;

(二)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推荐名录;

(三)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报、评选过程材料。

第十九条示范资格的认定、公示与备案

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对被推荐项目进行示范资格认定。

经认定被列入示范名录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制作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资格证书”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牌匾。

第五章示范项目实施、验收、后评估

第二十条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的过程控制,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及时验收。

第二十一条示范项目实施

设计单位应按照通过专家评审的示范项目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图审机构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以及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示范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项目审查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示范项目验收

示范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示范项目专家评审组参与并监督验收过程。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各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示范项目质量监督报告,由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示范项目在线监测

为加强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行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将研究建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示范项目运营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示范项目后评估

对建成投产并试运行12个月(经历一个供暖期、一个供冷期运行)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示范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依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后评估办法》(见附录6),对示范项目进行后评估,提出后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对于分期完成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只对已完成部分进行后评估。

享受示范项目荣誉及补贴优惠政策的只包括通过后评估的已完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对未通过示范项目后评估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取消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资格,追回其享受的优惠补贴;对示范项目后评估存在较大问题的地区,在以后的示范项目规模数量认定方面予以考核。

第二十七条示范项目总结推广

根据能源政策、规划,结合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咨询等中介机构,研究制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技术规范,提出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展的优惠政策,推动形成投资多元化、管理专业化、应用典型化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体系。

第六章示范项目激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制定的电力并网规范,符合电力并网条件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应予并网,电网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并网,并对并网配套费优惠;并网申报、设计、审核和批准过程原则上应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如需容量备用,可根据所在省(市)发改委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相关政策缴纳容量备用费。

第二十九条符合电力并网条件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多余电力可通过电网直供的方式销售给其他一个或多个用户;直供协议应由项目业主、用户和电网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对用户的供电可采用分时电价或均一电价,但总成本应低于市电;过网费由各方商定,应不高于0.05元/kWh。

电网公司应积极支持此类直供项目,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不得拒绝签署三方协议。

第三十条允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将剩余的热、冷销售给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用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冷、热、电的特许经营,允许分布式能源企业在该区域内享有供电、供热、供冷经营权利,与用户分享节能效益。

第三十二条国家及地方财政将研究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给予投资奖励。

有条件的地区,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三十三条符合《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要求的示范项目,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财建[2010]249号)要求的示范项目,可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本应由政府投资,由于区域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投资而节省的基础设施投资,政府应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六条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确定分布式能源上网机制及运行机制时,应体现其削峰填谷、节能减排的特点,给予示范项目政策优惠;对于示范项目发电上网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燃煤发电上网脱硫电价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0.25元/kWh的电价补贴。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在确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气价时,应体现其削峰填谷的特点,给予示范项目天然气价格折让。

第三十八条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融资优惠及贷款利率补贴。

第三十九条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可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税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支持发展能源服务公司,鼓励由专业化公司从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已认定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四十二条参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评选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评选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违反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评选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资格。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企业更名的,由评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X月X日起实施。

 

附录

附录1:

省(市、自治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纲要要求

附录2: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计算公式

附录3: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请表

附录4: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分办法

附录5: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设备国产化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附录6: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后评估办法

 

附录1:

省(市、自治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纲要要求

省(市、自治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纲要要求

一、规划纲要的原则

规划纲要的编写要符合我国能源及环境发展的趋势,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坚持规模适度、能效最优、减少排放、维护生态的原则;同时也要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能源专项规划等为依据,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特点。

二、具体内容要求

1.地区基本情况

对本地区概况、发展定位以及能源利用现状等加以描述。

本地区概况包括区域位置、人文地理特点、交通状况、气候条件、经济情况、资源状况(包括常规能源资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以及环境质量等;发展定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以及地方发展规划加以总结描述;能源利用现状要阐明本地区的能源利用结构、能源总体利用水平以及能源利用存在的问题等。

2.能源需求分析

对本地区现阶段及预计未来的能源价格和需求状况等加以分析,重点包括冷、热、电以及燃气等能源,可按照建筑用能、产业用能以及交通用能分别概述。

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制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对本地区的节能减排需求加以分析。

3.能源供应分析

对本地区天然气资源及输配情况加以分析。

天然气资源的分析着重于天然气现阶段以及预计未来的价格和供求状况等,对本地区能够开拓的气源要加以论证;输配情况的分析,应主要包括本区域天然气现阶段及未来的管网建设及存储状况。

4.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结合本地区各种发展规划以及能源环境状况,分析本地区实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发展思路及目标

结合本地区能源供需情况、环境技术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本地区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思想及原则,对本地区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思路、目标、布局以及分期实施计划加以阐述,明确重点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区域及重点项目等。

6.投资和效益分析

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做必要的可行性分析,明确其建设地址、建设规模、装机容量、供热供冷方案、投资额度、预期的经济效益以及分期实施计划等,对项目可能达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节能减排)等做定性、定量的分析。

7.保障措施

对本地区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能源保障、政策保障、土地保障、资金保障、税收支持、优惠政策以及基础设施保证等加以论证,确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能够在本地区顺利实施。

以上,为对各地方政府制定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各地方政府可进一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纲要做更详细地完善。

 

附录2: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计算公式

1.不考虑调峰设备供能(为项目评分和“一票否决”依据)

其中:

——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

    

——年联供系统净输出电量(kWh);

    

——年有效余热供热总量(MJ);

    

——年有效余热供冷总量(MJ);

   B——年联供系统燃气总耗量(Nm3);

    

——燃气低位发热量(MJ/Nm3)。

2.考虑调峰设备供能(仅可作分析使用,不可作为项目评分和“一票否决”依据)

其中:

——同上;

    

——年调峰电热泵或电制冷机组耗电量(kWh);

    

——年峰电热泵或电制冷机组制冷量(MJ);

    

——年燃气锅炉供热总量(MJ);

    

——年燃气锅炉燃气总耗量(Nm3);

附录3: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请表

申请事项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能源局监制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万元)

从业人员(人)

行政主管部门(单位)

专业人员(人)

(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

类型

(区域型、楼宇型…)

装机总容量(MW)

全年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主机配置

(主机型号、品牌、数量等)

主要设备生产厂商

联网方式

(孤网、并网不上网、上网)

燃料种类

(管道天然气、LNG、煤层气、油田气等)

气价、电价、热价

年利用小时数

内部收益率

设备投资(万元)

工程总投资(万元)

 

(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1.通过审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可研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3、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

审查

意见

1.通过审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可研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3、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结果

企业名称

资格证编号

地址

经营方式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行政主管部门(单位)

资格分类

(推荐资格、示范资格)

资格期限

得分

排名

评选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一)、

(二)、(三)栏目由申请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企业如实填写;(四)、(五)栏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部门填写。

附录4: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分办法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分办法

1.总体原则

1.1为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文件有关精神,促进分布式能源在我国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定办法。

1.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与自然环境、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关系,推广低碳能源、清洁能源、高效节能、防止污染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按照科学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

1.3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评审和认定。

1.4申请评定的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5申请评定的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应满足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符合办法的各项要求。

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定办法

2

2.1申请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认定应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申报办法和申报流程进行。

2.2本办法根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特点,将示范项目评定分成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强制项,指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为一般项目,指天然分布式能源项目应该满足和达到的要求;第三部分为鼓励项,指能够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等。

2.3鉴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产业在我国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在强制项中仅对项目全年能源综合利用率进行限定,即对全年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低于70%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则”。

2.4在一般项中,结合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特点重点对冷热电负荷分析(15分)、电力接入条件与方案(10分)、燃气供给条件与方案(10分)、系统工艺优化配置及供能方案(20分)、建设条件(8分)、工程实施措施和进度(8分)、节能环保(10分)、投资与效益(9分)、地方政府支持(10分)九个方面进行审查,共计100分。

2.5为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产业发展,对鼓励项进行特别加分,包括内容有国产化(25分)、电力直销(5分)、特许经营权(10分)、能源高效利用(10分)、可再生能源利用(5分)、商务模式创新(5分),共计6项,最多可加分60分。

详细评分办法详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分表。

3附表: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分表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分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全年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超过70%(是或否,“一票否决”项)

一般项评分细则

项目及分值

分项及分值

子项序号

定性定量指标

分值

得分

冷热电负荷分析(15分)

范围界定

01

包括供能区间范围界定和供能种类的界定,详细说明供能范围内用户情况和详细说明供出每种能源参数、品质等

2

特点分析

02

详细说明用能时间特点、用能参数特点和用能方式特点,详细说明对供能面积系数、同时使用系数等的考虑

4

负荷估算

03

所有用户、所有不同种类用能,现状、近期、远期的最大负荷和平均负荷,年累计负荷量,平均负荷利用小时数,典型日负荷曲线和年持续负荷曲线(对用户自行提供的数据应核实,并说明核实过程和方法)

9

电力接入条件与方案

(10分)

接入方案

04

含并网外部条件分析、电力接入方案(孤网、并网不上网、并网上网)及其合理性分析,

5

方案落实情况

05

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或电力公司)对项目电力接入方案、电价等认可意见;若孤网运行无须电力主管部门认可,可直接得分。

5

燃气供应条件与方案

(10分)

供应方案

06

包括燃气供应方案(含燃机设备、调峰设备)、增压调压方案、保障方案、价格条件等

5

方案落实情况

07

当地燃气公司对项目燃气供应方案、价格等的认可意见

5

系统工艺优化配置与供能方案

(20分)

发电规模

08

发电规模确定及其依据,应确保天然气发电及其排烟产出余热均得到充分利用,否则不得分

4

系统配置合理性

09

合理配置发电设备装机规模,选用供热、供冷方案,合理选用调峰设备;鼓励采用天然气三联供技术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储能技术的耦合的分布式能源系统;供暖期、制冷期、过渡季系统运行模式及其合理性分析;供热、供冷、供电等应以项目供能范围内使用为主

8

供能安全与保障

10

供能安全与保障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

4

技术先进性

11

采用技术、设备的先进性,低于国际行业平均水平不得分,达到国际行业领先水平得满分,居中者酌情打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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