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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

郑州大学

 

建筑法规课程论文

——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中的运用

 

院系:

建筑学院

专业:

11级环境艺术设计

************************************

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

建筑法规课程论文

——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中的运用

摘要: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在了解建筑法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的同时,对建筑行业有了进一步了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筑行业建筑法规起着约束建设者活动,使得建筑行业有序正常运行的作用,最后结合图纸具体案例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实际工程中的运用进行剖析,从而提高在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关键词:

建筑行业建筑法规实例法规意识

一.总论

建筑法规及规范对建筑行业的要求十分严格。

所谓建筑规范就是由政府授权机构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以文字形式存在从而形成建筑规范,比如防火规范,建筑空间规范,建筑模数标准等等。

早在古代社会生活建设中中,就已经有建筑法规规范对建筑建造要求的体现。

篆刻在黑色玄武岩上的《汉谟拉比法典》距今已有2700多年,如第233条规定:

“倘若一个建筑者建造一幢房子,……而工程不完善,……这一工程应由该建筑者本人出资修缮。

”等等多项都体现出先民在规范上的早期意识即使是如今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我们依然对于这部人类早期的行为规范赞赏有佳。

“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圆”等众多格言也深刻体现了规范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必须学好建筑规范,提高规范意识,不仅是对自己的修养提升,更是对使用者的安全保障。

二.对建筑法规的个人理解与认识

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

可以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

设计阶段盲目追求外形的炫酷而忽略了很多实际规范的要求,使得设计都只是金玉其外,内在很多功能安全要求达不到,施工阶段很多监理自身建筑基础不扎实不专业或者有些监理为了个人利益不负责任,没有达到认真监制的作用,使得建筑本身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另外,有些施工方建筑材料使用方面偷工减料,造就了很多豆腐渣工程,对建筑施工人员以及后来使用人员都存在隐藏的安全问题。

这些不良风气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建筑行业发展的畸形,因此建筑法规的相关法律文件关于建筑规范,施工规范,安全规范对广大利益既得者是很好的约束,对于施工人员以及使用人员是很好的安全保障。

由此可见,学好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是多么重要,他可以监督我们形成行业良心,提升个人建筑素养,增强个人责任意识。

三.系统阐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可以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高层建筑防火规范》适用于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通则》对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和环境的关系,建筑无障碍设施,停车空间有规定。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也在《通则》中有阐述。

重点包括建筑基地的若干规定: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基地与道路红线的关系;基地地面高程和相邻基地的规定;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规定;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的规定。

以及对建筑突出物,建筑高度控制盒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规定。

《通则》对基地内部的建筑布局,道路规划,竖向设计,绿化,工程管线布置有规定。

《通则》在建筑物设计规定包括平面布置,层高和室内净高,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厕所、盥洗室和浴室,台阶、坡道和栏杆,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墙身和变形缝,门窗,建筑幕墙,楼地面,屋面和吊顶,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室内外装修。

详细内容本文在第三章节结合实例详细阐述。

《通则》对于室内环境中的采光,通风,保温,放热,隔声有规定要求。

各类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的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给出的规定。

如居住建筑中的起居室的侧面采光系数最低值为1%,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为50。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规定。

如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通则》对建筑物的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有规定。

如严寒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并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人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对于隔声方面对于不同功能的房间按使用要求进行规定。

《通则》对于建筑设备也有要求包括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和建筑电气。

(2)《住宅设计规范》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对套内空间做了规定。

包括对套间,卧室和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层高和室内净高,阳台,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门窗的规定。

如住宅层高宜为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

《住宅设计规范》对公共部分也有规定和要求。

包括对窗台、栏杆和台阶,安全疏散出口,楼梯电梯,走廊和出入口,无障碍设计要求,信报箱,共用排气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这些规定的详细内容本文在第三章节结合实例详细阐述。

《住宅设计规范》中附建公共用房的要求。

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

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

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

根据防护要求,还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

《住宅设计规范》对室内环境也有规定包括日照,采光,遮阳,通风,隔声降噪,防水防潮。

对于室内空气质量的规定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有指导意义。

如苯活度,浓度极限应在0.09(mg/m³)。

《住宅设计规范》对于建筑设备也有规定。

包括积水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电气。

如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

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文主要阐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涉及民用建筑部分。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均有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称

耐火等级

构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难燃烧体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难燃烧体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难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50

楼板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燃烧体

注: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不燃烧体。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注:

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本文在第三章节结合实例详细阐述。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高规》主要包括对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本文重点阐述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的规定如下。

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b.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c.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b.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c.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b.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c.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d.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b.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c.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

四.结合案例看规范在实际工程中的运用

以食堂施工图为例,查看规范在实际使用中的运用,并剖析施工图中违反规范之处。

主要涉及的建筑规范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因为是人员密集型建筑,对于消防和安全疏散的要求就特别高。

在这里主要针对给定的施工图纸来分析其消防分区面积、安全出口的个数以及疏散宽度等等,特别注意疏散的距离方面的问题。

依据给定的施工图纸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此建筑为高度为三层的民用公共建筑,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1.7条文判断,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

2)每层分为就餐区与制作区,且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面积为700㎡;

3)就餐区的通向室外疏散楼梯,且每层不少于两个室外疏散楼梯。

制作区每层有一个开敞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

(1)平面布局

整体而言,本食堂设计中的平面布置中就餐区域和后厨分开,这样有利于避免服务人员和就餐人员之间的流线交叉,较为合理。

重要的使用空间就餐区的采光和通风满足使用。

存在以下问题:

1.经计算此餐厅就餐部分面积为1110㎡,按1.85㎡/座计算,餐厅大概为600座。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超过600座的食堂餐厨比为1:

1。

本堂餐厨比为1.9:

1远超过1:

1。

2.就餐区域竖直交通部分过于集中不利于紧急疏散。

3.平布置的定位轴线尺寸中大部分为扩大模数,只有两个间距为4000和3800,可考虑调整此处尺寸为3900。

(2)层高和室内净高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低于2.6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m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m,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通则》中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本食堂的层高设计为4.5m,各个使用空间的净高符合公共建筑设计的层高要求。

后厨入口处的净高为2.75m也符合规范。

(3)采光与通风

餐厅主要使用空间餐厅的窗地比约为1:

5符合规范中的规定。

能够满足天然采光不小于1:

6和自然通风不小心1:

16的要求。

(4)电梯

公共建筑中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小于1.50m单台电梯候梯厅深度应该大于等于1.5倍轿厢深度。

本餐厅后厨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为3.4m,轿厢深度为1.8m,符合规范。

存在问题的地方:

1.机房层机房没有防尘措施。

2.电梯紧邻着办公室对办公室不符合办公室的安静要求,应该考虑隔振、隔声措施。

(5)台阶,坡道和栏杆

《通则》中坡道设规定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10。

栏杆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食堂设计中的楼梯高度为1.1m,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没有留空。

是符合规范的。

存在以下问题,食堂设计的后厨入口处坡度大约为1:

3.2,没有防滑措施

(6)无障碍设施

本餐厅共有四种楼梯。

其中1#楼梯是无障碍楼梯。

该无障碍楼梯为每层两跑,休息平台的宽度最小为1.7m,梯段宽为1.7m。

在踏步起点前和终点0.30m处,应设置宽0.30~0.60m宽的提示盲道,告之视觉残疾者楼梯所在位置和踏步的起点及终点处。

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存在问题的地方:

1.在扶手的下方要设高50mm的安全档台,防止拐杖向侧面滑出造成摔伤。

而1#楼梯和通往室外的楼梯没有设置。

3.踏面的宽度宜达到0.30m,踢面的高度不应超过0.16m。

而1#楼梯的宽度为0.28m。

4.餐厅入口处没有盲道。

5.餐厅入口处全部为弹簧门应考虑将一个弹簧门改设为无障碍平开门。

(7)安全疏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安全出口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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