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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家庭:

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②家庭一般是由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组成

③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2、婚生子女: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3、非婚生子女:

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4、拟制血亲:

指本无天然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5、自然血亲:

指出于共同祖先,彼此之间存在天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6、婚姻:

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7、结婚: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8、离婚:

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是终止婚姻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9、重婚:

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10、遗产:

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11、遗嘱:

是指公民生前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预先处理,而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2、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3、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

14、夫妻约定财产制:

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确定财产所有的夫妻财产制。

15、收养: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6、一夫一妻制:

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行为。

即任何一方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或公开或隐蔽的配偶。

17、遗赠抚养协议:

是指由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协议,由遗赠人承担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按遗赠程序转移给抚养人的义务。

简答题

1、关于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生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2、被收养人的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失去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要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要求禁止重婚、禁止婚外同居(姘居)、禁止通奸。

(3)男女平等原则。

指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要求,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①保护妇女权益有:

在婚姻关系上,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在夫妻共同财产上,保护妇女合法的财产权利,在子女的抚育和监护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②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有:

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所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的子女。

③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有: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禁止虐待遗弃老人,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5)计划生育原则。

(6)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

4、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

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2)禁止条件:

A.禁止直系血亲(拟制的直系血亲也禁止)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

C.禁止有配偶着结婚

5.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6.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推定

①看婚姻基础:

就是看结婚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

②看婚后感情:

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状况,主要从分析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

③看离婚原因:

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④看夫妻关系现状:

即一方提出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状况。

⑤看有无和好可能:

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继承权丧失的的法定事由P233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8、遗产的范围P229~232

⑴个人财产所有权:

个人的收入;个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个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个人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个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⑵用益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⑶担保物权:

抵押权;留置权

⑷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发现权、发明权、技术进步权、合理化建议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⑸有价证券

⑹履行标的为财产给付性质的债权

⑺股权和合伙权益

⑻被继承人的遗体

9、遗嘱及其形式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预先处理,而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形式包括:

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10、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

法定继承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继承权的人。

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1、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②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③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构成要件:

1、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的、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虐待家庭成员的、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2、夫妻一方有过错;3、存在损害事实(损害指由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4、夫妻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1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指明归一方所有的意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补充:

婚前单位承租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论述题

一、论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是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作的指定而取得继承权。

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

一是法律要件,即符合法律关于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二是事实要件,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遗产的存在。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

(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

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

(3)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

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亦即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

任何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

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继承能力。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在继承关系中有一个例外,即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也具有继承能力。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继承权的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剥夺,它是指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1)继承权的丧失的法定事由,即导致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的原因或理由,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继承法》“意见”第12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仍可确认遗嘱无效。

(不能作为确认丧失继承权的:

精神病人、未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伤害致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致被继承人死亡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继承人只要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既遂未遂,都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仍可确认遗嘱无效。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以及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

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任何人不能非法改变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

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受法律的保护。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都是违法的行为。

伪造遗嘱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遗嘱,即制作假遗嘱。

篡改遗嘱又叫变造遗嘱,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作成遗嘱的内容进行增减变更。

销毁遗嘱是指将已作成之遗嘱予以销毁的行为,如焚毁、撕毁,或用其他方法使之不存在。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属于故意行为,其目的往往是为了使继承变得于己有利。

本法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果,它包括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就当然丧失;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出现在继承开始之后,则其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

在对人的效力方面,继承权的丧失具有特定性,即使丧失了对特定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仍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离婚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P94、P165)

离婚和婚姻的撤销,从表面上来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

(1)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而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2)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结婚之时就已经存在。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一方或双方受胁迫。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

(1)离婚的请求权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双方。

(2)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仅为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胁迫方和第三人均无权申请撤销。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1)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不得再进行离婚。

(2)婚姻撤销的请求权只能在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但是,如果请求权人错过了法定期间,将不得在作出婚姻撤销的宣告。

4、两者的程序不同

(1)离婚既可按诉讼程序进行,也可按行政程序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而婚姻的撤销,只有“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可以经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大多数情况下,都要经由诉讼程序办理。

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1)离婚并不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效力,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依然有效。

离婚后夫妻权利义务才被解除。

(参考离婚效力)

(2)而婚姻被撤销,其效力溯及婚姻成立之时,即自始无效,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从未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权利义务相同。

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联系与区别):

区别:

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

即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

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联系: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比如,我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论离婚损害的赔偿制度

1、概念: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因婚姻而受到损害得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

2、在我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如下:

1)是离婚自由的保障2)是婚姻义务的要求3)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3、《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4、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那么,它必须同时具备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须有主观过错。

即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

第二,须有法定违法行为。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

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是指《婚姻法》明确规定的: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

第三,须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

第四,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5、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第二,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第三,夫妻一方因特定过错而导致离婚

6、适用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区分以下四种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7、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五、论我国夫妻财产归属形成(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包括:

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列举了个人特有财产范围;约定财产制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婚后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是指对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不是必须实际占有该项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约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特有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个人财产:

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包括以下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

)E.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确定财产所有的夫妻财产制。

1、条件:

(1)订约人在订约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2、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等义务应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依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授权性规范,在约定的时间上没有限制性规定,则可以理解为既可以在结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

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即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其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时处理案件,减少纠纷,严肃夫妻财产的约定,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题

一、关于结婚(P82——92)

1、结婚的法定条件

2、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的效力(P182---203)

(一)离婚对当事人的效力

1、离婚对人身关系方面的效力

①同居义务的解除②忠实义务的消除③再婚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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