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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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出差人在出差前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公务出差审批表》并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出差。

处级干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差,需报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下人员出差,需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科研人员因科研任务出差,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遵守《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出差拟乘交通工具为“飞机”的,需经校领导审批。

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差旅费应纳入预算,并单独列示。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备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不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等。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学校运输中心车辆出差,须附运输中心派车单,包乘校外车辆(应有营业执照)出差,须取得税务发票。

上述乘车方式,须在发票上注明乘车人数及时间并由学院签章。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表》(详见附表)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校级领导及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职称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表》(详见附表)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往返机场乘坐除出租车外的机场大巴、公交专线、地铁等,可凭票据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补助按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因工作需要租车、包车的,相关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

在出差目的地租车、包车的,可补助在途天数的市内交通费,出差目的地期间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会议、学习、联合办学等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到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五区(以下简称昆明市五区)之外参加会议(含培训),须持有会议主办单位会议通知。

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项目,会议期间不再报销相关费用、发放相关补助,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开支的项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参加会议发生的会务费(含昆明市五区),按会议通知注明的会务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或签署的协议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按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调研、收集资料、科技服务等,在基层工作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工作期间:

伙食补助每人每天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元、住宿费在开支标准内凭票报销。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到联合办学单位授课(工作),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授课(工作)期间:

联合办学单位不负责食宿的,按差旅费开支关规定执行;联合办学单位负责食宿的,每天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元包干使用。

第七章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学生出差期间(参加各类比赛、竞赛、交流),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

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学生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硬卧、软卧或飞机的要从严控制,必须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提出申请,根据使用经费性质,预算经费开支的,需经项目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开支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学生出差期间,住宿费依照差旅费规定其他人员标准的执行。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依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科研项目需要调研,从学校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中列支的,按照学生差旅费规定执行,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从科研课题经费中列支的,按照其他人员的标准报销差旅费,由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八章见习实习野外实践期间的差旅费

第三十条根据教案计划安排,本校学生需要外出进行教案见习、教案实习、教案野外实践、毕业调研的,需由学院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学生名单等)。

第三十一条带队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内按学院核定的标准凭票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教案见习、实习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元包干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校学生实习实践费报销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调研费在学院核定的标准内,按照学生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凭票报销。

第九章因公出国(境)期间的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出国人员在出国(境)前,按《云南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申报时同时提交《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表》,由国际处、计财处审批。

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批的,不能安排出访。

第三十七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提交《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表》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经批准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按照《云南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依据组团单位书面通知及任务批件按规定可报销应缴纳的一次性费用。

第三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四十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处和计财处批准。

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外事处、计财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章教职工探亲路费

第四十一条本校在编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探亲路费由本人负担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部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如分居两国只能报销到出境城市的交通费,超出部分自理。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超出部分自理。

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托运费、寄存费等。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由探亲人员所属单位及人事处审批,计财处负责审核、报销。

第十一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四十六条学校引进人才,按照学校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由人事处审批,计财处负责审核、报销。

凡省外、留学回国人员到我校参加考核,被学校录用的应聘者到学校报到后,省外人员给予报销面试时往返昆明城市间交通费;留学回国人员给予报销入境后到昆明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十七条对于工作调动人员,由外地单位或外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经学校办理正常调动手续后,调入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其他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但不得报销飞机票。

第十二章报销管理

第四十八条有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票据,且有住宿费发票,但无法确认住宿天数的,按下列方式计发出差补助:

、住宿费发票提供方出具了住宿天数和人数证明的,按证明天数和在途天数合并计算出差补助。

、住宿费发票提供方未提供住宿天数和人数证明的,按每人每天元标准折算住宿天数,加上在途天数,计算出差补助。

补助天数不得大于城际间交通费用票据计算的出差天数。

住宿费发票金额低于元的,按一天折算住宿天数。

第四十九条仅有城市间往返交通票据,但无住宿费发票,只报销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不发放出差补助。

第五十条仅有住宿费发票,但无城市间往返交通票据,只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出差补助。

第五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五十二条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计发,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四条计财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十五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五十六条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五十七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凭证等凭证。

第十三章监督问责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学校各二级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译。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年7月日起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师大计〔〕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云南师范大学出差申请审批表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人员(省级人员)

司局级人员(厅局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附件云南师范大学公务出差审批表

部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出差人

职务职称

出差人

职务职称

出差人

职务职称

出差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共天

拟出差路线

出差目的:

日程安排:

拟乘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汽车□轮船□其他

派车情况

是否派车:

□是□否车牌号:

驾驶员: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签字

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校领导审批

备注:

.处级干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差,需报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下人员出差,需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科研人员因科研任务出差,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遵守《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出差拟乘交通工具为“飞机”的,需经校领导审批;.参加会议的在审批时同时提交会议通知。

附: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出访国别(含经停)

出访时间(天数)

出国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合计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其他费用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备注:

出访团组另附各项支出测算情况及详细说明,由计财处逐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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