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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学工业协会章程

北京化学工业协会章程

(2008年5月16日第3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化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

BEIJINGASSOCIATIONOFCHEMICALINDUSTRY,缩写为BACI。

第二条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位于北京地区化工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质检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通过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北京化学工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北京化工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总体素质。

(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北京化学工业行业长远规划的制定工作,提出本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

(三)为促进北京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企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与竞争,促进企业之间的联合和联系。

密切农、工、商关系,搞好产、销衔接,培育发展化工商品市场。

(四)向政府和会员提供有关国内外化学工业在技术、经济、市场预测等方面的信息。

组织会员和国内外企业、协会进行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咨询,根据需要,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组团参加国际会议或出国考察。

(五)受会员委托,协助和组织会员对新产品、新剂型、新技术等进行评价、推广和转让。

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重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同品种产品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以及协助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六)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参与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技开发项目的论证工作,以及新办企业的前期认定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成果鉴定。

推进新技术的实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受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参与组织制、修订产品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计量标准。

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八)组织行业同品种协作组,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时指导会员单位调整生产规模、品种结构和产品销售价格,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

(九)经政府部门授权,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前期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办理生产许可证、农药注册登记、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同时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各类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的咨询和培训工作,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十)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保护、监督行业内部平等竞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协会有责任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十一)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组建行业信息网,收集国内外有关化工科技经营管理信息资料,通过发送会刊和建立因特网站点等形式,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十三)承办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只吸收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入会。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地处北京地区的化工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质检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均可加入本协会。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制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能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四)在化工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执行协会决议,按要求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即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本协会章程。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一般占会员总数的1/3。

一个理事单位一般只产生1名理事,但理事长单位可产生2~3名理事。

对于大型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整体名义加入协会的,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其会员数量的2/3。

为了强化为政府各部门服务的职能,密切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合作,协会可根据实际开展工作需要,特聘1~5名上述单位人员为特邀理事。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应熟悉本协会专业,有组织、协调和策划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之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到三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通过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接受理事会授权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列》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08年5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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