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隐患检查通用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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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隐患检查通用清单

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通用清单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82号)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16号)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16号)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危害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相关方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相关方管理

安全责任协议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基础管理

相关方管理

服务合同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8号)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报告和救援总体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救援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论证和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基础管理

 

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体责任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基础管理

 

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基础管理

 

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基础管理

 

其他

 

安全生产会议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管理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基础管理

其他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和档案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现场管理

 

作业场所

 

站址选择

车站站址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合理布局。

车站站址选择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a)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尽可能地节省旅客出行时间和费用,减少在市内换乘次数;

b)与公路、城市公交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衔接良好,确保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

c)具备必要的工程、地质条件,方便与城市的公用工程网系(道路网、电力网、给排水网、排污网、通讯网等)的连接;

d)具备足够的场地,能满足车站建设需要,并有发展余地。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现场管理

作业场所

休息场所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消防安全设施

消防设备和器材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消防安全设施

车站防火系统

车站防火系统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消防安全设施

车站建筑设施的耐火等级

 

一、二、三级车站建筑设施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四级和五级站不低于三级。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消防安全设施

消防系统

车站内停车场和发车位应设室外消火栓和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

室内停车场和体积超过5000m3的站房应设室内自动消防系统。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

车站应根据地形特征和外部交通环境,合理组织客流、车流和行包流线,尽可能地避免车站内外各类流线的交叉干扰和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

 

车辆进出站口与城市道路戒人行道的交汇点应设置符规定的交通信号装置。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

车站安全出口应设置通用标志及照明设施。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现场管理

 

其他

 

进出站检查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

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

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现场管理

其他

隐患排查配合与整改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现场管理

 

其他

 

内部监督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现场管理

 

其他

 

落实检查责任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现场管理

 

其他

 

社会监督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

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现场管理

 

其他

 

危险品查堵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

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

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现场管理

 

其他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

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

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现场管理

 

其他

 

出站检查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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