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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汉语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

浅谈汉语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

摘要:

本文列举了汉语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研究方面富有代表性的理论研究成果,从许多语言学家在不同角度对二者的定义开始谈及,进而讨论它们的关系,并介绍与此有关的汉语语法研究方法。

关键词:

语法形式;语法意义

朱德熙在语法答问中谈及语法研究,他认为:

“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楚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

”,“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关系是语法研究中的根本问题。

”[1]自五十年代以来,众多语法研究者在坚持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下,对汉语语法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许多成就。

但是关于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有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术语的理解和使用上还存在很大分歧,与此相关的语法研究方法也在发展,因此,本文试就这些方面,依据所能检索到的论文和著作,罗列各家观点,有些问题也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定义

一般说来,许多语法书上认为表现语法意义的就是语法形式,而由语法形式表现的意义就是语法意义。

然而如此定义,却不免坠入循环定义的泥潭,让人弄不清楚。

关于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许多语言学家都在不同的角度给出自己的理解。

高名凯在1957年出版的《普通语言学》(增订本)上说:

“任何语言的成分都是语音和语义的结合……任何起着语法作用的语言成分都是语法成分,语法成分是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结合体或统一体。

”他没有明确地下定义,但从他的说明中可以看出,他认为语法形式是语法成分的语音方面,语法意义是语法成分的意义方面;语法形式代表语法意义,也就是说,语法形式是表示语法意义的。

高名凯的定义有利于认识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但是它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受传统的语法形式的观念影响太深,语法形式被局限于“语法的声音”部分,因此忽视了没有特定的语音标志的情形。

传统的语法形式只讲词的语法形式,而词的语法形式乃是词形变化。

王今铮等在1984年出版的《简明语言学词典》上接受并修改了高名凯的定义。

他们认为:

“语法形式是语法意义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语法意义的外部标志。

”“语法意义是相对词汇意义而言的,是语言中一定的语法成分或结构关系所反映出来的意义。

胡明扬1958年在《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中说:

“语法形式的普遍意义应该是:

‘表达一定的语法意义的语言形式为语法形式。

’”“区别语法意义和非语法意义的准则不在意义本身而在这一意义的表达方式。

……如果是通过语法形式来表达的,那就称为语法意义。

”[2]胡明扬没有提到语法成分概念,而是直接从语法形式跟语法意义的相互联系上下定义以拓展思路。

但是,胡的定义也存在问题:

他给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下的定义,是以二者结合成为一个整体为前提的,而不是以组合为前提。

二者互为前提,产生了循环论证。

想要知道一个,必先知道另一个。

这样的定义太过牵强。

沈开木认为在自然语言中,语法形式可以直观地概括为三种情形:

(一)词形变化形式,即用词的形态变化来运载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包括词尾变化,零形式,词根或词干变换,构词词缀的增减,重叠,词或词的构成部分重叠以及声调;

(二)辅助词形式,即采用辅助性的词来帮助表示语法形式的形式;(三)词,词组组合形式。

这是用词,词组的组合来表示语法意义的形式。

另外,语调和语气词加语调对句子意义也有影响,也可看作是语法形式的一种。

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在自然语言中,语言形式还可以根据有没有特定的语音标志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有特定语音标志的,也就是说,表示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有特定的语音标志。

例如,英语中的speaks,treats,可以表示第三人称,单数,现在时,未完成时的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有特定的语音标志-s;另一种是没有特定语音标志的,即表示语法意义的突发形式没有特定的语音标志。

如现代汉语词组“笑得很美”,是一个表示动补关系的语法形式,它没有特定的语音标志。

沈先生强调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掌握语法形式的全貌,这样才可以做到对象的某种特征不被忽略掉。

他还将将语法的本质属性一一组合作为语法形式的前提,从非编码的角度,即从把语法形式看作是表达语法意义的形式或含有语法意义的形式的角度,把语法形式定义为:

词、词组组合时采取的形式。

相应的,语法意义就是语法形式表示的意义。

本文认为,沈先生的定义是可取的,至少脱离了循环论证的泥潭。

范晓先生将三个平面理论运用到对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阐述中,他先提到了语法意义,他认为语法意义指语法单位(或结构体)在组合和聚合中由一定语法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语法意义,通常称之为结构意义或功能意义。

语法意义可从三个平面进行分析:

(1)表层意义,即成分和成分之间的意义关系。

句法结构都是有一定的结构成分构成并表示一定的意义,比如说定语和中心语搭配在一起,就有修饰和被修饰的意义等。

(2)深层意义,即词语之间内在的关系意义。

这是语法的语义平面的意义。

比如副词和动词发生关系时有程度,范围,时间,否定等意义。

(3)语用意义,即词语或结构体在使用中所具有的关系意义。

只是语法的语用平面的意义。

例如主题的意义,评论的意义,句子的“行为类型”意义等。

他还区别了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在本质上的不同,词汇意义的表现形式是语音或文字,而语法意义的表现形式是语法形式,这种意义只能在结构中,在词与词的结合中才能获得。

如此看来,范晓先生也是从结构主义出发来理解语法意义的。

至于语法形式,他认为是表示语法意义的方式和手段,也就是语法意义的表现形式,就汉语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次序排列形式,虚词添加形式,层次分合形式,语音节律形式,结构中的词类形式,以及词的分布形式,除此之外,词的形态变化也是语法形式。

二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关系

语言学界一般都承认语言是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统一体,二者紧密联系,如同索绪尔所说,就像一张白纸的正反面。

当然,语法形式还与语法意义相对。

形态丰富的语言,如俄语的名词,形容词,动词,它们的语法属性和在句中的语法功能,都有不同的语法形态。

语法形态是语法的形式之一。

形态所表示的语法属性和功能,是语法的意义。

汉语的词及其功能也有自己的语法形式,大部分是隐形的,更多的表现为外部形式。

但如果用朴素的眼光来看汉语,摒弃“凡是语言就必定会有形态变化”这样的成见,实事求是地认识到汉语本来就不需要这样的形态变化,所以也就无所谓“缺乏”。

现在可以这样来理解汉语语法的总特点:

表现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汉语语法不依赖于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而主要借助于语序虚词、重叠等其他语法手段来表现语法关系和语法意义。

这样的表述真正摆脱了印欧语语法理论的束缚。

语法意义,是指语法标志、语法结构、语法成分、语法位置以及语法变化所带来的语义上的概括及互相的区别和对立。

总之,语法意义需要在形式上加以验证的。

它根本上区别于有些人所说的“意合法”,他们认为是不需要在形式方面考虑。

朱德熙先生深受结构注意语法理论的影响,早年偏重于形式的分析,后来他的思想有了重大飞跃,对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关系在三个方面有重大发展:

第一,提出“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对应关系说”,他认为:

“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楚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提出“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相结合起来”,“真正的结合是要使形式和意义互相渗透”。

第三,,提出“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互为验证说”,认为:

“讲形式的时候能够得到语义方面的验证,讲意义的时候能够得到形式方面的验证。

”[3]

后来随着三个平面理论的不断完善,人们对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关系的认识更加深入全面,范晓、胡裕树先生认为:

“语法意义是指语法单位(或结构体)由一定的语法形式表示的内部结构意义和外部功能意义,而语法法则是语法意义的表现形式,即表示语法意义的方式或手段。

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紧密相连,是对立的统一,没有无语法形式的语法意义,也没有无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

”[4]既然语法有三个平面,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当然也可以从三个平面进行分析。

他们认为:

“三个平面各有其形式和意义:

句法、语义和语用的形式都是语法形式,句法、语义、语用的意义都是语法意义。

”[4]范晓先生还认为,一种语法形式可以表示多种语法意义,一种语法意义也可用多种语法形式表示,在不同的语言里,语法意义方面的共同性较多,因为同样的语法意义,不同的语言用不同的语法形式来表示。

他还认为,研究二者的对应关系,并不是孤立地研究一种语法意义和一种语法形式的对应关系,而是要放在同一平面种研究形式和意义的对应,尤其是同一语法意义所对应的不同的语法形式。

三、由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引发的语法研究方法

形式和意义间的关系如何理解、如何处理,一直是语法学界关心的问题。

传统语法偏重意义,结构主义偏重形式。

我国语言学界通过词类区分问题等几次重大的讨论,普遍认为语法研究不仅要讲形式、讲意义,而且要把二者结合起来。

如1953年~1955年间的词类问题的讨论,否定了单凭意义标准来划分词类,而1955~1956年间的主语宾语大讨论,肯定了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

文炼先生认为:

“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统一体是语法结构,它是语法学唯一研究的对象。

”因而各种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及其结合体、结合方式的研究就应该是语法研究的重点。

这在方法上是前进了一步,但对于怎样贯彻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等问题上,仍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自五十年代以来,众多语法研究者在坚持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下,对汉语语法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许多成就。

在贯彻语法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研究语法时,是从形式出发,还是从意义出发,语言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1、从语法形式出发的研究思路

语法形式以及语法形式跟语法意义的结合方式有很强的民族性。

在语法意义跟语法形式的结合方式的不同上,方光焘等语言学家认为只有以语法形式为依据才能建立起反映本民族语言语法特点的语法范畴,以便对各层次的语法范畴进行系统描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适合解释本民族语言的语法体系。

方光焘说:

“一种语言的语法体系的建立,就是要对语言事实从语法形式出发去发现其语法意义;然后通过综合,是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统一起来和对应起来,从而确立各种语法范畴;最后再集合各种语法范畴进行系统的描写,就形成一种语法体系。

”他始终认为建立汉语语法体系,不能从意义分析入手,他主张从“词与词的互相关系,词与词的结合”这种“广义的形态”来建立文法体系,“要从形态中发现含义”。

本文认为,这是方先生最早提出的“形式和意义结合,从形式入手去发现意义”的研究思想。

如果仅做语法意义的概括和归类,对汉语语法研究来说就有可能建立一些模仿西方的,不能反映汉语语法真实面貌的语法范畴。

他们认为三四十年代以前处于模仿时期的汉语语法研究的通病正在于没有认清这一点,往往从意义出发研究汉语的词类和句子成分、句子结构,偏离了语法学的轨道。

所以对汉语语法中各层次、各类型的语法形式的发掘及其同语法意义的结合方式的探讨成为了建立汉语语法范畴、进行汉语语法研究的重要任务。

汉语语法学界立足于汉语语法,发掘出许多跟传统印欧语语法学不同的语法形式,从形式入手推动语法研究的深入发展。

到20世纪80年代,结构主义从形式出发的语法研究方法已经基本上取代了传统的偏重意义的研究方法。

2、从语法意义出发的研究思路

从语法形式出发的研究方法,语法意义往往处于次要地位。

诚然,语法意义的判别,归纳和解释容易受主管影响,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可操作的程序,这也正是结构注意“有意无意地忽略意义”的原因。

然而,20世纪90年代,汉语语法研究出现了一个新的研究迹象,那就是从意义到形式,也可以称为语义语法研究的重新崛起。

所谓重新崛起,乃是因为吕淑湘的《中国文法要略》中非常重视语义分析,又未忽视语法形式,因此汉语语法学史普遍认为,它开创了从意义到形式的研究路子。

后来,由于80年代前结构主义语法占主导地位,语法意义的研究多少受到了排斥。

但随着对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研究的深入,强调形式与意义的双向研究,特别是强化语法意义的研究的语义语法得到了新的发展。

邵敬敏先生认为语义语法一定要解读为:

“以语法意义为研究出发点和重点的语法理论。

它既不是单纯的语义的研究,也不是语义加上语法的研究。

”他认为汉语语法研究更适合于从意义出发语法研究,因为事实可以证明:

汉语语法研究从语义出发是一条捷径。

因为相对印欧语来讲,汉语语法是不太讲究形式的,汉语语法的形式往往很难把握:

一是形式比较隐蔽,比较难于发现;二是形式并不具备普遍性,往往只适应某些语法现象,却解释不了另外一些语法现象;三是形式往往不带有强制性,它不具备印欧语语法那样的“刚性”,而是富于“弹性”。

四是相同的形式常常表示不同的意义,因此,形式很难作为一种衡量的标准。

而语义对以汉族为母语的人来讲,却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

因此,跟形式相比,语义应成为语法研究的重点。

研究者可以从语义出发去研究形式的表现,研究语义的表达手段,研究语义的细微差别所引起的句法上的变化,以及语义对句法的决定作用。

同时,还要注意语义的研究方法,比如说语义特征分析,共时跟历时的双向研究等。

本文认为,两种研究方法可以结合起来,使形式与语义互为研究的出发点,即形式和意义是相互渗透、依存、制约的关系。

在研究语法形式的时候,不忘记意义的解释;在研究意义的时候,不忘记形式上的验证。

形式和意义可以互为起点和终点,所以本文反对语法研究只能从形式或意义入手的不够全面的提法。

要贯彻意义和形式相结合的原则,就要在语法研究中兼顾意义和形式,并寻求二者的对应关系,这就要在进行语法分析时做到:

既要重视意义,又要重视形式;既要研究一个语法事实的形式,又要研究该形式所表示的意义。

形式和意义是双向的,而且在语法研究时往往是多次双向,反复双向,不要试图一次验证就会解决问题,语法研究要重视相互交叉渗透性的研究。

四.余语

吕叔湘关于“从形式到意义,从意义到形式”的路子,朱德熙关于“形式和意义相互验证”的观点奠定来语义语法的理论基础,此外还有胡裕树、张斌关于“三个平面”的理论,胡明扬关于“句法语义”的论述,陆俭明关于语义特征和语义指向的研究,邢福义关于复句各种语义的研究,这些都对汉语语法理论的研究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启发作用。

因此,要想对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有更透彻的研究,语言理论方面的创新和发展必须加强,这需要我们所有研究语言的人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朱德熙.语法答问[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5.

[2]胡明扬.再论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J].中国语文,1992,(5):

101.

[3]邵敬敏.“语义语法”说略[J].暨南学报,2004,

(1):

100.

[4]范晓.三个平面的语法观[M].北京语言学院出版时,1996.

丁蔻年.近几十年汉语语法形式研究的发展[J].南开学报,1993,(6):

79.

方光焘.语法论稿[M].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

沈开木.论语法形式的定义[J].江淮论坛,1991,(3):

47.

邵敬敏.形式和意义四论.语法研究和探索(四)[M].北京:

北大出版社,1988.赵海宝,马宁.汉语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研究综述[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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