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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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成委发〔2011〕23号)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本办法所指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机构)成都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文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资助项目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承担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分别作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市文广新局作为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文化企业项目的主要征集管理部门。

第四条(管理方式)文产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分配,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文广新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使用原则)文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下述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文化消费;

(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重点突出、统筹兼顾,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安排)市级财政根据中央、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财力情况,将文产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当年年度预算。

重大项目、小微文化企业、非国有博物馆、实体书店、音乐产业项目资金实行规模控制,每年具体资金规模由领导小组核定。

第七条(预算编制)安排用于市本级支出的项目, 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安排用于补助区(市)县的项目按转移支付管理规定下达区(市)县。

第八条(计划管理)文产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期间应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5〕143号)要求,于每年编制年初预算时,同步编制文产专项资金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细化分配方案。

第九条(预算细化)市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细化下达预算。

未细化下达的预算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预算分配方案,确实无法一次性完成的,可分次集中完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次,最后一次细化下达预算时间不得晚于当年9月30日,未下达资金收回财政。

第三章职责及分工

第十条(牵头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作为文产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统筹安排项目征集和评审,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依法依规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二)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将文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合市文产办开展项目评审,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提出文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细化下达预算,并按规定执行;指导或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市文广新局作为政府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指南,做好归口项目的申报和评审,以及绩效评价和管理。

第十一条(归口单位职责)文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

(一)市委宣传部归口负责市委决定的重大项目的安排和管理,负责市广播电视台、成都传媒集团、市文联、市社科院(联)等市级部门,各区(市)县委宣传部有关项目的征集、审核和管理。

(二)市文广新局归口负责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项目的安排和管理,负责文化文物单位、直属文化企业、成都文旅集团、区(市)县文广新部门、市级相关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

(三)各区(市)县委宣传部负责其本级传媒单位的项目申报、初审和管理;各区(市)县文广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文物单位、文化企业的项目申报、初审和管理。

(四)市级国有文化集团负责本系统内相关企业的项目申报、初审和管理。

(五)项目归口初审单位,应根据申报单位的性质会同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开展申报主体资格、信用审查,对初审拟上报名单进行公示;资金预算下达后,应开展项目跟踪检查,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和审计,配合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六)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新局应对初审单位上报的项目,对其是否符合文产资金资助方向、是否符合“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等问题进行审核,并提出上报领导小组的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一)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编制项目规划和具体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预算的执行。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绩效管理,并报送项目中期执行报告、项目完成绩效自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五)接受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及归口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

第四章资助对象、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十三条(资助对象)申报文产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并纳入我市文化创意统计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在我市合法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组织。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四条(支持方向)申报和使用文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要符合下列方向:

(一)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社会效益突出。

(二)促进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创意设计服务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四)市级(含)以上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五)推动文化“走出去”,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和投资。

(六)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及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等。

(七)符合《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规定的小微文化企业。

(八)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音乐产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20号)规定的音乐产业项目。

(九)符合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

(十)符合实体书店扶持奖励办法规定的实体书店。

(十一)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经营开发、宣传推广、会展中介等。

(十二)全市文化创意产业课题研究、规划编制、重点产业项目策划、统计监测、产业培训、平台建设和资金管理等费用。

(十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设立文化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文化产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实行项目补贴、保险费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补助、购买服务、专项资助八种资助方式。

(一)设立文化产业创投引导基金。

通过引导性参股和跟进投资相结合的形式,引导、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文化企业的投资。

(二)设立文化产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

采取多种模式与金融机构合作,撬动和引导银行支持我市文化企业发展。

(三)实行项目补贴。

对向社会公开征集通过评审立项的产业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无偿资助。

资助金额为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30%。

(四)实行贷款贴息。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申请贴息的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贴息金额为实际应付银行贷款利息上一年度总额的50%—80%,单次申报贴息期为1年。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补贴。

(五)实行保险费补贴。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险费金额的30%—50%给予补贴。

(六)实行配套补助。

对新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园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配套补助100万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全国版权示范基地)配套补助50万元;新评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产业园区配套补助60万元,示范基地配套补助30万元;试验园区参照示范基地标准执行。

(七)实行购买服务。

为了促进文化消费,在文化服务领域,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级宣传文化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向文化生产单位实施购买文化服务。

(八)实行专项资助。

对市委、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扶持项目或为支持文化体制改革、重大文化创意展会、国有文化企业重大技术改造等方面实行资助。

项目补贴、保险费补贴、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专项资助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贷款贴息可在次年继续申报,除特殊批准外,同一项目连续申报不超过三次。

除政策性配套和多渠道筹资项目外,文产专项资金与市级其他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征集)市文产办根据我市文化发展规划和领导小组确定的文产资金资助方向和重点,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次年文产资金资助项目的公告或申报指南,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新局同步启动申报受理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公告或申报指南要求,向各归口管理单位申报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公告或申报指南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已补贴项目出现财务管理混乱、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各归口管理单位按职责和分工,受理申报,并对企业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并公示。

非国有博物馆、实体书店的项目评审由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余项目由市文产办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竞争性原则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审批立项和向社会征集经专家评审立项的项目均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实行择优排序、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分配)文产专项资金预算优先安排上级文化产业专项补助需市级配套的资金。

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文产专项资金分配细化方案。

第二十一条(资金审定)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联合将文产专项资金分配细化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各部门(单位)和区(市)县在收到预算指标后,根据项目申报批准条件和进度应当及时安排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对拨入的文产专项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并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文产专项资金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专项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预算调整)文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任何部门(单位)和区(市)县不得自行随意调整。

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结余管理)文产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总体要求)文产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目标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文产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制绩效目标。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二十八条(执行监控)文产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市文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的执行监控。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文产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市文产办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市财政局在市文产办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第三方评价)市财政局和市文产办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十一条(绩效结果运用)文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市文产、文广新、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文化产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三十三条(中期检查)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各归口管理单位每年应对所支持项目进展情况开展中期检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责令整改。

若有下列情况的,可终止专项资金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款项,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申请:

(一)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于预定计划的;

(二)专项资金被用于与项目无关开支的;

(三)项目实际效益与预期相差巨大的;

(四)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违反《会计法》会计制度规定、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

(五)不切实际履行统计义务,违反《统计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终期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项目归口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报告;归口单位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绩效目标,按相关规定向市文产办提交项目自评报告。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文产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文产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文产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未执行文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未按《会计法》会计制度规定管理文产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产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管理费安排)用于项目征集、咨询、调研、评审、绩效管理等文产专项资金的管理费按照不高于当年文产专项资金的3%的比例确定控制数编制管理费项目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据实核定后安排。

第三十七条(二级专项管理)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按职能职责,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非国有博物馆、实体书店的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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