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修改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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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修改建议

房屋委托管理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使用对象:

业主

甲方(委托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住所:

代理人邮编:

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物业经营、管理服务(下称“托管经营”或“托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1.托管物业(房屋及附属设施)概况

1.1托管物业位于省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房,房型为房厅厨卫,权属证书编号(或经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

1.2托管物业须按照四星级以上酒店客房标准装修,并至少包括下列附属设施:

1.2.1电器类:

电视机、机顶盒、冰箱、空调、洗衣机、组合式厨房设备、热水器。

1.2.2家具类:

沙发、茶几、餐桌、餐椅子、电视柜、衣柜、睡床、床垫、床头柜、窗帘、遮光帘、纱窗等。

1.3为保障托管物业的安全和高品质,提高舒适度,托管物业须配置乙方指定的门锁和床垫。

1.4托管物业设施设备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满足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要求。

1.5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托管物业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托管物业交付条件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点,并在《托管物业附属设施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2.托管物业经营模式

2.1托管物业的经营模式为:

服务式公寓出租经营。

3.托管经营权限

3.1乙方在保证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托管物业享有排他的经营管理权限,有权自主制定经营和管理规划和方案;

3.2乙方有权自行选择和决定托管物业经营管理所需的合作方;

3.3乙方享有托管物业租赁价格定价权、自主制定租赁价格打折促销策略的权力;

3.4乙方有权自主成立管理、服务团队;

3.5乙方享有其他依据商业惯例应当享有的经营权利。

4.托管经营期限

4.1托管经营的期限自 2018年5月1日起至 2021年 5月31日止。

4.2甲方应在 2018 年 5 月 1 日前将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托管物业交付给乙方。

托管物业的交付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为准。

4.3甲乙双方同意自甲方交房之日起 1个月为此项目的整备期,以利于乙方准备开业事项。

(整备期是指乙方为此项目开业经营进行整理准备的期间,整理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必备证照的办理、房间开荒、物品摆放、设施设备试用等事项。

整备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无需支付分成款。

4.4托管经营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有意将托管物业继续用于委托管理经营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缔约权。

5.经营收入分成及支付方式

5.1托管物业的经营收入,按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进行分配。

5.2“经营收入”是指托管物业的实际经营房费收入扣除营业税费及附加、合作商收取的服务费之后的货币收益。

其他依法应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的税费自行承担。

5.3房费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

5.4甲方应得的经营收入由乙方以货币资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于次月的三十日之前,按月将甲方应得的经营收入分成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和休息日后的3天内支付。

乙方应在托管经营期限届满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最后一期经营收入分成款。

5.5甲方收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发票交付乙方;或由乙方代理甲方到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并提供相应材料,乙方代为支付应由甲方缴纳的相关税费从甲方收益中扣除,乙方应将甲方的完税凭证交付给甲方。

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收到或办理合规发票,甲方应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且乙方有权暂停支付下期经营收入分成款。

5.6甲方账户信息:

收款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7支付完成后,乙方以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通知甲方确认。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予回复确认。

若乙方发出通知七日后,甲方未予回复的,视为甲方已经确认收讫。

6.费用承担

6.1托管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分别承担以下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1.1甲方承担的费用:

6.1.1.1装修、整改费用

6.1.1.2托管物业所需的基本配置费用

6.1.1.3家具、电器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损耗、故障的维修、更换费用

6.1.1.4有线电视初装费、宽带初装费

6.1.1.5订制、安装指定床垫、门锁的费用

6.1.1.6物业房产等政府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6.1.1.7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他费用

6.1.2乙方承担的费用:

6.1.2.1水费

6.1.2.2电费

6.1.2.3燃气费

6.1.2.4宽带使用费

6.1.2.5有线电视收视费

6.1.2.6每套房屋乙方标准的布草、巾类的配置费用

6.1.2.7布草、巾类洗涤费用

6.1.2.8经营中的易耗品费用

6.1.2.9托管经营的广告费用

6.1.2.10托管经营的人力成本费用

6.2向乙方交付托管物业前,甲方须结清该物业交付前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宽带使用费等。

6.3甲方同意乙方对包括智能取电开关在内的托管物业设施进行必要的改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6.4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配置附属设施、物品(须另行签署代购委托书),费用由甲方承担。

6.5托管经营期间,如果托管物业需统一改装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及管道改造等),由此所发生的改装费和设施设备添置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拒绝改装,以免影响乙方托管经营活动的开展。

7.交换入住

7.1甲方同意将托管物业加入乙方“途家网”交换入住体验房系统,给予乙方每年40间夜/套的托管物业免费使用权,同时乙方给予甲方免费入住“途家网”全国交换入住体验房每年20间夜的权利。

7.2每年40间夜/套的托管物业免费使用权是指除国定节假日期间以外的任意40间夜可供乙方免费提供给其他加入交换入住活动的业主入住。

7.3每年20间夜免费入住是指按照托管物业的平均间夜房价,将该托管物业20间夜的总房价折算为等额体验券,甲方可凭体验券入住“途家网·体验频道”全国任意可预订的交换入住体验房源。

7.4交换入住规则在“途家网”相应页面公示,甲方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交换入住规则。

8.托管物业(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8.1托管经营期间,因托管物业的附属设施自然折旧或质量问题以及小区建筑、物业管理、托管物业装修等原因造成损坏需要维修或重置的,由甲方承担费用。

8.2托管经营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的物业附属设施意外损坏或减少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重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8.3乙方有权对托管物业及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

日常维修费用超出200元的,乙方须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维修。

如情况紧急(比如设施故障影响客人马上入住)、甲方拖延维修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乙方可先行维修。

日常维护维修费用低于200元的,乙方亦可自行维修,事后通知甲方。

维修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9.关于甲方及其亲属的自住权

9.1甲方(含其指定人员)对托管物业享有28间夜/年/套(每季度不得超过7间夜)的自住权,当年未行使的自住间夜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

9.2甲方或其亲属行使自住权的,应提前通过“途家网”了解托管物业的预订情况,并按以下办法行使自住权:

9.2.1若甲方托管物业未被预订的,甲方可通过提交业主自住订单行使自住权。

9.2.2若甲方托管物业已被预订的,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就近安排甲方入住乙方所经营的其他托管物业,甲方须承担托管物业经营差价。

此种情况下,甲方的托管物业虽处于实际经营中,但甲方不享有该期间的经营收入分成。

9.2.3若甲方托管物业已被预订,且乙方经营的物业均有客人预订或入住的,甲方不得行使自住权。

甲方要求乙方安排其他物业入住的,乙方可以配合协助,但由此产生的房费、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和宽带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此种情况下,甲方可正常享有托管物业的经营收入分成。

9.3甲方行使自住权入住托管物业,无须支付房费,但入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和宽带、一次性消耗品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9.4甲方行使自住权时,若需乙方提供其他服务,乙方按服务项目收取费用。

10.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1甲方有权按约定及时收取经营收入分成款。

10.1.2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将符合本协议第1条所要求标准的托管物业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整个托管经营期内附属设施配备齐全、质量合格、能正常使用。

10.1.3甲方不得将与托管经营无关的私人物品留存在托管物业内,否则该物品的遗失、损坏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1.4甲方应保证其对托管物业拥有合法有效并能完整授予乙方的使用权,保证在整个托管经营期内,乙方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单独占有、使用和管理经营托管物业,不受非法干涉、侵犯。

如发生关于托管物业产权、债务方面的各类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

甲方应确保乙方及入住、预订客人不因此而遭受不利影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0.1.5甲方保证不将本协议项下物业委托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托管、代理等,否则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1.6托管经营期内,甲方处分托管物业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本款所称“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送、抵押等行为。

10.1.7托管经营期间,甲方须按时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保证托管物业能够正常经营。

否则,乙方可以先行代缴,再从甲方的经营收入中扣除。

10.1.8托管经营期间,如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影响托管物业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及时、积极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协调。

10.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2.1托管经营期内,乙方有权利按本协议的约定对托管物业享有单独占有、使用和独立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不受甲方及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和侵犯。

该受托权利是唯一的、排他的。

10.2.2托管经营期间,乙方须保证托管物业的经营收入统计核算对甲方透明,不得伪造财务数据、故意少报或虚报经营收入。

10.2.3乙方须按照说明书所标明的或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托管物业及附属设施,并对托管物业及附属设施予以妥善的日常维护。

对于托管物业及附属设施正常的损耗、老化、折旧,乙方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托管物业及附属设施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从经营收入分成款中直接扣减相应金额。

10.2.4乙方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经营收入分成款。

除非乙方有正当理由或征得甲方同意逾期支付。

10.2.5乙方应在托管经营期满后10日内将托管物业按约定标准交还甲方。

10.2.6协议终止时,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房屋和附属设施老化、折旧,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0.2.7乙方有责任对入住客人进行严格管理,以免客人利用托管物业从事违法活动。

10.2.8托管经营期间,乙方的经营行为对甲方应该公开、透明,并如实向甲方通报托管物业的经营情况,依照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11.通知

11.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内容向如下地址发送:

甲方:

住所: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乙方:

住所: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11.2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信息,必须用书面形式向第11.1条所列地址发送。

如以挂号/速递邮寄的方式发送且不能确定具体送达日期的,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五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视为送达。

11.3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在相对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相对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式所实施的联络行为应视为有效。

11.4双方之间的通知除普通书面形式外,电子邮件也视为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一日内视为送达。

12.保密条款

12.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之事务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

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本协议相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意第三人或公众披露本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

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13.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13.2单方解除协议

13.2.1在托管经营期内,任何一方违约,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相对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13.2.2任何一方严重违约,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3如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3.1无特殊原因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迟延向甲方支付经营收入分成款超过30日的;

13.2.3.2托管经营期间,有确实证据证明乙方存在经营收入统计核算对甲方不透明,并有意伪造财务数据、少报或虚报经营收入的。

13.2.4如发生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4.1无特殊原因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迟延向乙方交付托管物业超过30日的;

13.2.4.2因甲方原因导致托管物业无法经营超过30日的。

13.3如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部分委托物业托管经营终止或本协议终止:

13.3.1托管经营期限内,如甲方将托管物业出卖,则售出物业的委托经营即行终止,但此委托的终止不得影响该售出物业已产生订单的交易完成。

甲方售出的物业需乙方交还的,甲方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就该已售物业,应立即停止接受新订单的生成,在确认该物业没有客人预订、入住的,乙方向甲方交还该物业;已售物业已被预订或已入住的,在所有已预订或入住交易完成后,乙方向甲方交还该物业。

此种情形下,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3.2甲方转让托管物业后,如受让业主有意向与乙方签署同类型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由该购房业主与乙方另行协商。

如购房业主无意与乙方建立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作关系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委托管理经营活动,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3.4因物业公司等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经协调,7日内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委托管理经营活动,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3.5如果托管物业所在区域内外部环境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不通,能源供应中断,大厅、过道和邻居业主装修等原因,严重影响入住客人,则未能正常经营期间不产生分成收益;超过30日仍未能解决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委托管理经营活动,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3.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4.违约责任

14.1甲方违约责任

14.1.1甲方应使托管物业达到本协议第1条所要求的装修和附属配置标准。

若交付时托管物业没有达到该标准而乙方同意收房的,并不视为乙方已接受托管物业的现状,甲方须在指定期限内承担改造或补充配齐的责任。

在托管物业达到装修配置标准之前,乙方有权延期开业经营,或暂不向甲方支付经营收入分成。

14.1.2托管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影响托管物业经营的,甲方应向乙方及受到影响的客人承担赔偿责任。

14.1.3无特殊原因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迟延向乙方交付托管物业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托管物业无法正常经营超过15日的,从第16日起,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套物业100元计算。

14.1.4托管经营期内,甲方处分托管物业,在已生成订单交易完成之前,强行解除本合同或导致已生成订单交易受阻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及已生成订单的客人所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此种情形下,乙方的损失包括乙方已为被解约的托管物业投入的全部费用;违约金标准不低于每套物业1000元。

14.1.5托管经营期间,如果甲方拒绝或不配合托管物业所在小区基础设施统一改造,影响托管物业正常经营的,甲方应按每套物业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14.1.6甲方将托管物业委托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托管、代理的,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4.2乙方违约责任

14.2.1有确实证据证明乙方存在有意伪造财务数据,向甲方少报经营收入的,乙方除应足额支付甲方经营收入分成外,还须按少报的经营收入的两倍赔偿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4.2.2乙方与自行组建的管理服务团队人员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影响托管物业正常经营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经营收入分成的损失。

14.2.3无特殊原因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迟延向甲方支付经营收入分成款的,经甲方通知,超过15日仍未支付的,从第16日起,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应付经营收入分成款的千分之三计算。

14.2.4托管经营期满后,乙方未能在10日内将符合约定标准的托管物业交还甲方的,每迟延一日,乙方须按每套物业1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2.5托管经营期间,如因乙方管理维护不善,导致托管物业或附属设施严重损毁、灭失的,乙方除应当承担维修、重置的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损毁、灭失系入住客人的违法行为、恶意损坏所致的除外。

14.2.6托管经营期间,甲方处分托管物业,按约定要求乙方应于合理期限内交还已处分物业,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还,或收到甲方通知后,仍就已处分物业接受新的交易订单导致迟延交还的,每迟延一日,乙方须按每套物业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3本条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损失”、“经营收入分成损失”的计算标准,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具体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失”按每套托管物业1000元人民币计算、“经营收入分成损失”按违约事由发生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则按整个期间)的月平均经营收入分成数额计算。

15.不可抗力

15.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项下之“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

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15.2一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在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无法立即通知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中止、消除后当日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甲乙双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本协议的,则双方应根据协议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15.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顺延履行本协议。

16.解决争议的方式

16.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托管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且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对无争议的其他义务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17.协议生效

17.1本协议及附件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8.其他

18.1为配合国家和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管政策、工商行政管理政策,乙方如在托管物业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直接负责托管物业出租经营的,本合同确立的委托管理经营关系的受托方将确认为上述乙方设立的分支机构。

18.2本协议系甲乙双方之间关于托管物业的合作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的唯一有效法律文件。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所接收到的任何有关合作的信息,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18.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4以下附件中,标“必须”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18.4.1托管物业的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含小区和公寓的平面图)及当地房产交易中信出具的产权所属证明;(必须)

18.4.2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18.4.3甲方信息登记卡(含用于收入转账的银行账户资料)(必须);

18.4.4托管物业附属设施清单;(必须)

18.4.5托管物业的房卡、门禁卡、购电卡、购水卡、购气卡等小区配备的相关磁卡;

18.4.6水、电、气表读数确认记录单;(必须)

18.4.7家电购买凭据复印件及保修单;

18.4.8有线电视用户手册及机顶盒卡;

18.4.9电话及宽带业务登记表;

18.4.10缴纳物业费(签署托管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物业费)收据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交割清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名称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损赔额

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

单位

单价

起计时间

起计底数

水费

电费

电话费

收视费

供暖费

燃气费

物业费

卫生费

上网费

车位费

租赁税费

交房确认

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

交房日期:

年月日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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