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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文档

李晖

2012.12

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章个人所得税

一、概述

(一)概念

•~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英法战争时作为临时税开征)。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种,个别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达40%以上,低收入国家也在10%左右,我国低于此水平。

(二)建立

1980年,个人所得税

1986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94年,个人所得税

1987年,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次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额进行了修订(原800元):

2006年1月1日起提高至1600;2008年3月1日起再提高至2000元;2011年9月1日提高至3500元。

★两次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2007年8月15日起,由20%调整为5%;2008年10月9日,改为暂免。

(三)特点

1、实行分项课征

即分项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

2、计税规定多样

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计税时间多样化。

3、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即支付环节源泉扣缴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

二、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①住所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工资薪金的来源地与支付地是可能存在差异的。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

从不足90天(协定期间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随时间段的增长,应税所得来源的范围不断扩大。

具体规则如下图:

三、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所依据的原则是:

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

具体判定办法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

2.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3.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4.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坐落地

动产转让所得——实现转让地

5.财产租赁所得——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的使用地

8.稿酬所得——出版、发表地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的含义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劳动分红  B.独生子女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超过规定标准的误餐费

2.适用税率:

5%—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3.计税依据的确定

•月应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

①费用扣除额:

3500元/月

即:

月应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3500

区分“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

☆应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确定:

第一步:

确定工资薪金总额

目前,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由职务工资、岗位级别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及岗位地区津贴五部分组成。

第二步:

剔除各项免税的补贴、津贴及社会保险

(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A.目前,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有:

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

B.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由税务部门界定)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企业提供依据,由税务部门界定)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⑤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第008号)

(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险一金)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步:

确定工资表以外福利和工会等部门发放给职工应计入计税所得额的应税所得

(1)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取得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额之内。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提供的补助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内。

思考并讨论:

费用扣除额提高前后纳税人之间税后收益即实际收入的变化:

A、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各自的受益情况如何?

即谁减税多?

B、费用扣除额提高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如何?

②附加减除费用:

1300元/月

即:

月应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3500-1300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对象: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远洋运输船员。

•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 由于华侨在华取得的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2800元/月的附加费用扣除。

但是,实务中,对于华侨身份如何界定一致是一个难题,是否中国公民只要取得国外绿卡就算华侨。

•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对华侨身份进行了界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 个人为证明华侨身份,一般应提供在境外所在国合法居留的相关证明以及其护照的出入境记录,必要情况下可能还需要提供其居留国政府部门提供的该个人在居留国的居住时间。

4.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一般计算

月应纳税额

=月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规定:

商数确定税率,总额计算税款。

①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②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或=(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总结一句话:

商数确定税率,总额计算税款。

提示:

◇发放年终奖注意税率的临界点:

◇如何把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月份和奖金范围?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在此原则下,纳税人可任意指定某月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

如果指定月份存在多笔奖金,纳税人可指定全部奖金或者其中的任意几笔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未指定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并入当月工资征税。

•在同一单位内,个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范围,允许存在差异。

•年底双薪应当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含义

•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适用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计税:

按年计征,分月预缴

(1)年应税所得=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业主费42000元

(2)年应纳税额=年应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个人成立公司,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规定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利息股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11-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96号,联合批复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2000年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一书中指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3)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然后再按各处的应税所得,分配各处应纳税额。

(4)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  租赁业属于服务业,对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概念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税率——(同上)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适用税率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3、计税:

按年计征

年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3500/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1、概念

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2、税率:

20%,有加征

3、计税:

按次计征

※“每次收入”的确定:

•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1)一次收入额≤4000元的,定额扣费用80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费用800)×20%

(2)一次性收入>4000元的,定率扣费用20%

应税所得=每次收入额×(1-20%)

•加征规定:

①应税所得≤20000元部分,税率20%。

②20000<应税所得≤50000元部分,税率20%,加征5成。

③应税所得>50000元以上部分,税率20%,加征10成。

☆相关问题:

(1)对兼职收入的如何征税?

•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个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

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 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对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五)稿酬所得

1、概念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税率:

20%,一律减征30%

3、计税:

按次计征

•“每次”的确定:

同一作品,预付、分笔支付、加印再付,均合并为一次;

两处以上出版发表、再版,分次;连载,合并为一次;

连载后又出书,视同再版;

作者去世后,取得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1)一次收入≤4000元的,定额扣费用80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一次收入>4000元的,定率扣费用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1)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不属于稿酬所得,该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如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职工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应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概念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税率:

20%

3、计税;按次计征

(1)一次性收入≤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一次性收入>4000元的,定率扣除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1)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是否合并为一次征税?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应当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叶某发明一项自动化专利技术,2010年8月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1.5万元,A公司8月支付使用费6000元,9月支付使用费9000元;9月,叶某将该项使用权转让给D公司,获得转让费收入8000元,叶某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叶某此项专利技术转让了两次,应分两次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转让给A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6000+9000)×(1-20%)×20%=2400(元)

•转让给D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8000×(1-20%)×20%=1280(元)

•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1280=3680(元)

(七)财产租赁所得

1、概念

~指个人出租或转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率:

20%比例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10%)

3、计税:

按次计征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800元为限)-800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800元为限)]×(1-20%)

•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9]639号:

一、重申了转租所得为“财产租赁所得”

二、明确了支付租金扣除的凭证要求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明确了支付租金的在计税中的扣除次序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除不动产外,个人出租其他财产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修缮费?

(2)一处经营用房的所有权为夫妻共有(在产权证上已经注明),对于出租该经营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一次性取得几个年度(含以后年度)的财产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八)财产转让所得

1、概念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税率:

20%比例税率

3、计税:

按次计征

以一次转让财产所有权为一次。

应纳税额=(每次财产转让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所谓“财产原值”是指: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③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所谓“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包括:

营业税金及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过户手续费等。

 (财税[2009]78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例】下列各项中,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A.个人销售无偿受赠的不动产的所得

B.职工将改制中取得的量化资产转让

C.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

D.股份制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轿车而支出的款项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概念: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征收范围:

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企业集资利息收入

免税范围:

国债利息收入、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的利息收入、三险一金的利息收入

2、税率:

20%比例税率

•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

•居民储蓄存款利息,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税率20%;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

3、计税:

以全额按次计征;以支付股息、利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每次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额×20%

(1)如何掌握金融债券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

(2)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如何征税?

(3)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能否免税?

(十)偶然所得

1、概念

~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取得的所得。

包括各种有关竞赛、有奖销售、有奖储蓄、购买彩票等活动中取得的奖金。

2、税率:

20%比例税率

3、计税:

按次计征,不扣费用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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