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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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秩序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住宅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地设施条件、服务内容、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规范服务管理。
第六条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归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用于补偿物业管理费用。
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车辆停放服务收入归经营者或产权单位。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做出明确界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征得多数业主的同意,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并明确收益分配。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益的70%纳入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自有产权或单位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产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规定的基准价执行。
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停放车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得高于单位自有产权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
第十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停车服务收费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委托或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二)车辆停放进出口设有道闸、减速装置,地面、墙面设有交通标识,泊位线清晰,设置规范合理。
(三)车场、车库、车位干净整洁,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设置电子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视,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和发生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四)设有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进入时查验车身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收费。
(一)住宅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
(二)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证照复印件;
(三)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
4、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四)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第十三条经办理来访登记进入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进入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五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六条实施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二)实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并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
(三)封闭式物业管理区域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
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制作发放车辆出入证(出入证制作费用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做好车辆进出相关登记、停车场地巡视、监视等工作。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不办理收费备案登记;
(三)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四)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
(五)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应当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实施。
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意见稿)
停车场地权属
收费标准
车辆、停车场类型
业主共有产权
单位自有产权
业主自有产权
元/月·辆
元/夜·辆
元/次·辆
元/月·辆
元/夜·辆
元/次·辆
元/月·辆
元/夜·辆
元/次·辆
小型汽车
露天停车场
80
3
1
90
5
3
30
3
1
架空停车场
100
3
1
120
5
3
40
3
1
智能停车场
130
3
1
150
5
3
50
3
1
地下停车场
180
3
1
210
5
3
60
3
1
摩托车
露天停车场
20
1
0.5
20
1
0.5
/
/
/
简易停车场
25
1
0.5
25
1
0.5
/
/
/
架空停车场
30
1
0.5
30
1
0.5
/
/
/
地下停车场
35
1
0.5
35
1
0.5
/
/
/
电动车
露天停车场
15
1
0.5
15
1
0.5
/
/
/
简易停车场
20
1
0.5
20
1
0.5
/
/
/
架空停车场
25
1
0.5
25
1
0.5
/
/
/
地下停车场
30
1
0.5
30
1
0.5
/
/
/
自行车
露天停车场
5
0.4
0.2
5
0.4
0.2
/
/
/
简易停车场
6
0.4
0.2
6
0.4
0.2
/
/
/
架空停车场
7
0.4
0.2
7
0.4
0.2
/
/
/
地下停车场
8
0.4
0.2
8
0.4
0.2
/
/
/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一、全体业主共有产权的车位、车库,成立业主大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商定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
二、单位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商定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
个人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出租他人使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同上。
三、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规定的基准价标准执行。
四、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停放车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得高于单位自有产权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室内停车场:
(1)小型汽车:
业主拥有车位使用权的(不含独用车库)40元/辆、月;业主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250元/辆、月。
(2)摩托车15元/辆、月。
(3)三轮车10元/辆、月。
(4)自行车(电瓶车)5元/辆、月。
2、室外专用停车场:
小型汽车80元/辆、月。
3、零散性占地停车(含道路两侧停车):
小型汽车60元/辆、月。
4、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收。
5、机械式停车位可在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6、各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按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制定;
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按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社会停车收费标准指导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