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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单小明

第一部分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在法律概念中,企业一般要进行适当的分类才能用法律来规范。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企业不外有如下几类:

(一)个人独资企业

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合伙企业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三)公司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中国现行企业法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所调整。

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涉及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涉及公司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涉及企业破产的法律主要有《企业破产法》,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对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企业破产作了规定。

另外,在企业经营当中还涉及其他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等。

接下来的讲座中,我们会就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并且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第二部分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即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三、现行公司法的背景及特点

我国《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的。

由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时期,且当时的公司法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其条文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等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这部法律出台之时就是酝酿修改开始之日。

虽经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但由于立法理念落后,制度设计不合理,两次修改都远未达到预期效果。

从2004年开始公司法又进行了规模很大的一次修改。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修正案。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改涉及面广泛,而且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有实质突破,是根本的制度性修改,因而有人将现行公司法称为“新公司法”。

短短13年间,我国公司法经历了3次修改。

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即使是合法的频繁修改也会损害法律的稳定性。

是什么样的背景和原因使得立法者们宁愿牺牲法律的稳定性,频繁修改公司法呢?

这种做法既是事出有因,也是实出无奈。

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酝酿中。

一方面,我国公司起步晚,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还是以国有和集体为主,政府又面临国企改革和改制的战略难题,因而公司法的不可避免的以国有企业为本位,许多条文背后实际隐藏着对非国有企业的歧视。

另一方面,当时的中国社会计划经济色彩仍然浓厚,自治精神薄弱,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制仍十分严重,并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同。

这样,公司法又是一部国家本位的公司法,条文中强制性、管制性、禁止性规范多,任意性、可选择性规范少,严重束缚了我国公司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虽然还有其他因素导致公司法的频繁修改,如立法者对法律的稳定性不够重视、利益阶层的相互博弈等等,但上述立法理念落后则是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正因为这个立法理念落后,在其指导下制定的公司法就像一座根基不稳的房屋,需要时时修补,而这也正是立法者们的无奈之处。

从立法理念这一根本层面出发对旧公司法进行全面、实质修改成为大势所趋,并且是一个长期过程。

现行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与旧公司法相比有了明显进步,这种进步可从对其特点的归纳中看出。

现行公司法的特点主要有:

(一)鼓励创业投资

1、现行公司法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在两年内分期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降至500万;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这有利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投资创业。

2、修改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比例;出资方式上,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比例上,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这就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3、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对其有所限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最大进步。

4、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就大大方便了公司的投融资活动。

(二)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加大对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监管力度

1、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

2、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

4、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损害股东利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5、给予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7、规范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

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监事会制度创新,规定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三)放松管制、鼓励公司自治

1、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增加了10处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公司自己的事情。

在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至少有八个条款都是放给公司自己来决定的。

如自然人股东继承人可否继承股权、转让出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表决权的行使、红利的分配、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和对于其他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等。

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红利的时候也允许实现章程的自治;

2、经营范围扩大:

公司在经营范围外签订的合同有效。

3、担保方面,原公司法里在董事、经理的义务里规定了董事、经理不得用公司资产给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上就这一点很明确地列出,公司是可以给所有的人提供担保的。

(四)突出平等、国企与民企一视同仁

现行公司法取消了许多对国企的一些特别规定。

在公司法中删除了所有有关国有控股或者是国有投资公司的特权。

例如发起人人数的限制,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的时候对于业绩连续3年的计算被废除。

删除了原来公司法中第四条关于国有公司的公司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这样的规定;公司法删除了所有政策性或者宣誓性的文句,大多数没有法律责任来伴随的规定已经不复存在了。

现行公司法还有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公司职工利益的保护等特点,出于主次轻重考虑,这里就不赘述了。

公司法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行公司法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

主要有:

欠缺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债权出资规定得过于简陋;对股东利益保护仍有欠缺;忽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有些条款可操作性差,规定不全面等等。

第三部分公司相关法律知识

一、公司章程的利用

(一)概念与意义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其次,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

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

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

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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