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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摘錄版】

 

 

摘錄自行政院主計處編訂

中華民國96年8月版

目錄

第壹篇各項支出標準及其依據………………………………………………1

1、出席費………………………………………………………………………2

2、講座鐘點費…………………………………………………………………4

3、國內出差旅費………………………………………………………………6

4、大陸地區旅費………………………………………………………………10

5、國外旅費……………………………………………………………………11

6、教育訓練費…………………………………………………………………15

7、稿費…………………………………………………………………………20

8、兼職費………………………………………………………………………23

9、通訊費………………………………………………………………………25

10、國外專業顧問費……………………………………………………………26

十一、文康活動費………………………………………………………………28

十二、運動競賽裁判費…………………………………………………………29

十三、委辦費……………………………………………………………………30

十四、資訊設備費………………………………………………………………32

第2篇原始憑證之審核………………………………………………………33

1、原始憑證種類………………………………………………………………34

2、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1)外來憑證-統一發票……………………………………………………37

(2)外來憑證-收據…………………………………………………………38

(3)外來憑證-支出機關分攤表……………………………………………39

(4)內部憑證-各類具領清冊………………………………………………40

(5)內部憑證-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41

(6)內部憑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42

(7)內部憑證-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43

(8)內部憑證-員工薪俸……………………………………………………44

(9)內部憑證-申請表

(1)進修人員學分補助費申請表…………………45

(10)內部憑證-申請表

(2)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表……………………46

(十一)內部憑證-申請表(3)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47

3、與原始憑證審核有關之解釋令函…………………………………………48

第叁篇採購兼辦之注意事項…………………………………………………50

一、機關主會計單位監辦採購注意事項………………………………………51

二、監辦採購案件參考表

(一)簽辦階段…………………………………………………………………53

(二)開標及決標階段…………………………………………………………55

(三)驗收階段…………………………………………………………………57

三、與監辦採購有關之解釋令函………………………………………………59

 

第壹篇

各項支出標準及其依據

★業務費-出席費

一、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行政院93.9.30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27號函修正「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名稱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一)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

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七)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二、解釋令函

(一)「必要之費用」疑義

1.關於「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七規定所定「必要之費用」,是否包含「膳雜費」等問題,仍請參酌「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壹之七規定,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在不重複支給之原則下,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項目及標準範圍內核實支給。

(94.12.19處忠二字第0940009207號函)

(二)出席費與審查費有所不同不得重複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92.3.31處忠六字第092002135號書函)

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惟如於出席會議之前先行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則得依前述規定支給審查費,而為免浮濫,機關仍應按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如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支給審查費。

(三)流會得支給必要交通等費惟不得支給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處93.7.2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函)

各機關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並無會議之召開,出席之外聘委員自不能支領出席費。

至於差旅費部分,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三、主計長信箱答復

(一)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之出席費支給(90.3.2主計長信箱答復)

1.教育部補助學校辦理計畫,僅係出資贊助計畫,學校仍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是以就該計畫而言,學校人員均為「本機關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至教育部人員,基於利益迴避,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五亦不得支領出席費。

2.教育部委託學校辦理計畫,僅係計畫之委託,教育部仍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是以就該計畫而言,學校人員並非「本機關人員」,此時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者外,其餘人員出席費之支給,以符合規定要件者為限;至教育部人員,既為「本機關人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五,不得支領出席費。

3.專家學者之認定,應由學校協調內部各單位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4.出席費之支給,係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學校所提一次會議數天,核發以一次計之是否允當之疑義,業經多次開會討論,由於不同核支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多數機關仍支持以會議次數核支較為可行,是以維持該規定,未作修正。

(二)依最有利標邀請之專家學者因評選所需實地至投標廠商之廠房勘查,於當天勘查後開會討論評選程序及結果後,可否同時領取審查費及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處94.6.8處實二字第0940004387號)

1.出席費及審查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頒「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其中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而言,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

2.本案受邀參與最有利標之討論評選會議之專家學者,依上開要點規定應得支領出席費;至其於開會當天依評選所需實地至投標廠商之廠房勘查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自不得支給審查費。

 

★業務費-講座鐘點費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96年版)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

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日間部每小時教授795元、副教授685元、助

理教授630元、講師575元、夜間部教授830元、副教授710元、助理教授

665元、講師615元。

國立中等學校比照所在地縣市立中等學校教師兼(代)課

鐘點費標準。

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行政院95.9.11院授人給字第0950063736號函修正)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下列標準發給講座鐘點費:

區分

每節鐘點費

標準

備註

授課講座

外聘

國外聘請

2,400

一、單位:

新台幣元/節。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國內聘請

專家學者

1,600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

內聘

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

講座助理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

(二)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

(三)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四)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五)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

三、解釋令函

(一)替代役役男不宜支領講座鐘點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8.11局給字第0920025913號書函)

本案經轉准內政部92年7月28日內授役字第0920080771號函復略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條及「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服勤單位得依業務需要指派役男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工作;役男擔任資訊教育研習活動之講座或助理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是以,不宜發給相關之鐘點費。

本案有關替代役役男得否支領講座鐘點費一節,請依上函辦理。

(二)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已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可否再核給講座鐘點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4.14局給字第0950008737號書函)

查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係規範各行政機關於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之最高費用支給標準,爰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之支付費用,依規定應在上開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支給,本案所詢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另安排授課,如屬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該日已依上開規定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則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

四、主計長信箱答復

(一)奉派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由主辦單位發給出席費或講師費後,是否仍可支領交通及膳雜費(94年10月版#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1.本機關人員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邀請機關除依規定支給必要之酬勞,如講座鐘點費外,應可基於地利之便,就必要之交通、飲食及住宿加以安排。

惟如未予安排,則本機關人員得在不重領之前提下,衡酌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交通膳雜等費。

2.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至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出席上開會議,依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

(二)講師費之支領標準疑義3(行政院主計處95.1.19處忠三字第0950000411號)

1.有關貴局接受○○研究會(本案經費係來自○○部及○○署之委託案)及○○署委託辦理高中職學生辯論比賽及作文、歌唱、繪畫比賽等,該會、該署及貴局人員支領評審費問題一節,因其內容似屬審查費性質,可依行政院93年9月30日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標準支給,惟○○部及○○署因係委託機關,為上開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爰該部及該署人員不得支領評審費。

2.另貴局接受○○署委託辦理○○教育及宣傳活動研習營聘請該署人員擔任講座,有關支給講座鐘點費一節,因○○署為上開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爰該署人員負責授課時,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按內聘標準支給。

★業務費-國內出差旅費

一、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行政院96.1.19院授主忠字第0960000401號函修正)

(一)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1。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附表1)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司機、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

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每日住宿費

新臺幣

2,000

1,600

1,400

1,2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新臺幣

650

550

500

450

(三)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四)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1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1/2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60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五)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

(六)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1個月之住宿費,超過1個月未滿2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8折報支;2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7折報支。

(七)膳雜費依附表1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1/2報支。

二、解釋令函

(一)參加公務人員協會之會議,得否准予核給差旅費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4.12.15處忠二字第0940009149號函)

查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前後,相關人員因會務需要,前往指定處所開會,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及銓敘部94年11月2日函示,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公假。

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所定,旅費係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故公務人員參與公務人員協會會議,屬會員對團體間之個人行為,係以公假登記,非處理機關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之因公出差,自無涉差旅費之報支。

(二)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

(行政院主計處95.1.5處忠六字第0950000099A號函)

「研商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修正條文(草案),以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草案)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三案決議:

「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規定,仍予維持。

惟外勤工作人員,如確有出差必要時,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方式明訂。

(三)員工出差住宿可否刷個人信用卡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員工出差旅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註:

差旅費包括國內、外及大陸地區出差之交通費、住宿費等)

(四)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承首長之命,代表首長出席公祭場合,其差旅費之支給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6.6.28處忠字第0960003657號書函)

旅費係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依機關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編列,如需報支差旅費時,應以出差登記,至參加或奉派參加各項活動,應就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才可依出差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參加婚喪喜慶非處理公務,亦非機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目,自不宜報支差旅費。

三、主計長信箱答復

(一)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如因業務需要,於當地租用機車之費用報支

(92年9月版#57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有關因業務需要,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須於當地租用機車,若經事先核准,機關可本於權責在國內差旅費或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二)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交通費

(93年12月版#5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關於所詢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故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

(三)抵達出差地為凌晨1:

00~4:

00可否投宿並支領住宿費問題

(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公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1日為原則;及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故住宿費之報支,應視其奉准差假期間,如有跨越兩日,並有住宿事實者,自可依上開要點之規定報支。

(四)員工出差以自有手機聯繫業務,可否支領電話聯繫費用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4.8.31處實一字第0940006759號)

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而該膳雜費,已為奉派辦理公務之出差人提供可能發生之雜費在內,是以,本案員工於外出勘查工地或驗收,以自有手機為業務上之聯繫,如其已支領差旅費,自不得再重複支領電話聯繫費用。

如其未支領差旅費,則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應由當事人提出奉准由機關支應之佐證文件,及與其私人通訊明確分割之繳費收據以辦理報支。

(五)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而遭調查局約談,其身份為犯罪嫌疑人,可否支領差旅費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4.10.13處忠字第0940007641號)

依本處87年11月4日臺87處忠字第09495號書函函示原則,公務人員因公務為刑事訴訟上擔任證人,因非屬出差性質,自不宜向機關請領差旅費,復依銓敘部88年5月21日八八臺法二字第1760149號函示,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且與執行職務有關者,係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所稱「法定義務」,準此,因執行公務遭調查局約談,列為被告,可給予公假,仍非屬出差性質,亦不宜請領差旅費。

(六)個人受獎或代表單位受獎時,可否列支差旅費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4.11.18處忠字第0940008506號)

奉派代表機關受獎,如屬出差性質,並以公差登記者,始得依規定支領差旅費;至個人受獎時,非處理公務,屬私人行程,不得另行報支差旅費。

(七)國內出差旅費審核流程,人事室是否需負審核差假及職務等級正確之權責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4.12.6處實二字第0940008938號)

查行政院91年12月12日院授主會字第091008386號函頒布之「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其中有關國內外出差旅費部分,人事單位應負之責包括:

1.審核有無核准。

2.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3.審核旅費報支採用之職務等級是否正確。

是以,人事單位對於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仍應負責審核前揭事項之正確性。

(八)研習活動、觀摩活動等之隨團人員原則上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

(行政院主計處95.4.7處忠六字第0950002217號)

查本處94年12月19日處忠五字第0940009220b號函規定,機關辦理自強活動,其隨團人員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且參加人員均以公假方式出席,自無差旅費報支問題。

本案研習活動、觀摩活動等之隨團人員原則上亦宜比照上開函示精神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至隨團人員假別如何認定與得否支領相關費用,則宜尊重人事單位權責,並視其差假別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

一、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行政院96.11.23院授主忠字第0960006785號函)

(一)赴大陸地區出差旅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其生活費日支數額。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單位:

美元

地區(國家或城市或其他)

日支數額

中國大陸(China)

 北京(Beijing)

207

 重慶(Chongqing)

259

 大連(Dalian)

171

 福州(Fuzhou)

145

 廣州(Guangzhou)

199

 杭州(Hangzhou)

180

 哈爾濱(Harbin)

209

 昆明(Kunming)

147

 拉薩(Lhasa)

196

 南京(Nanjing)

185

 上海(Shanghai)

253

 汕頭(Shantou)

139

 瀋陽(Shenyang)

175

 深圳(Shenzhen)

142

 天津(Tianjin)

176

 廈門(Xiamen)

141

 西安(Xian)

119

 成都(Chengdu)

169

 香港(HongKong)

295

 澳門(Macau)

232

 其他

136

二、主計長信箱答復

(一)出差城市未列於「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者,如何報支?

(行政院主計處93.6.24處忠字第0930003992號)

如到大陸地區出差,目的地為青島,其生活費日支數額,應按「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表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列「中國大陸」之「其他」報支,即每日報支136美元。

★業務費-國外旅費

一、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行政院96.11.23院授主忠字第0960006785號函)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出差,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一:

1.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

2.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3.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4.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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