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户外车体广告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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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户外车体广告合同

户外车体广告合同

【篇一:

广告合同案例】

篇一:

广告合同案例

华玉度尔设计合同

甲方:

1111111

地址:

111111

电话:

1111111

乙方:

广告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电话:

111111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

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委托事项:

项目内容

费用123467

备注

总费用合计:

(大写)元,(小

写)¥元

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时支付总费用的40%,即____元(人民币)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开始设计。

2、乙方提供完整的设计稿,甲方确认后,应当即付清总费用的全部余款。

设计时间:

1、乙方需在__个工作日内提供比较完整的设计稿。

2、乙方需在_____年__月__日完成甲方公司委托的设计工作(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相关设计工作2、甲方有责任全力配合乙方开展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所需资料延误时间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在设计开始前提供完整的设计资料,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完整、内容改动而造成的设计结构改动,甲方须另行支付相应的设计改动费用。

4、乙方收到甲方的完整设计资料后进行部分小样设计以方便甲方确定风格,风格确定后乙方开始进行初稿设计。

5、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初稿甲方可提出一次结构上的修改,初稿确定后的结构修改,甲方须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因甲方修改,延误时间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由于后期制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由于制作物设计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8、设计项目期间乙方挂靠于甲方品牌之中,不得以乙方身份单独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

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

日期:

篇二:

广告全案代理推广合同书模板

合同书

xx地产项目

广告全案推广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呼和浩特市新语境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年月日

广告全案策划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呼和浩特市新语境广告有限公司委托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项目策划推广、广告设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服务内容

(一)、整合行销传播策略执行1、市场战略

1)广告定位:

品牌定位、形象定位、客户群体定位等。

2)传播概念开发:

广告策略及创意构想、媒体策略、促销活动策略及工具选择、关系行销策略

2、整合营销阶段性策略与组合

(筹备期、试销期、引销期、强销期、持续期)各阶段营销策略与媒介组合。

(二)、整合行销传播策略执行1.创意方案:

1)电视、电台、网络广告创意建议2)平面广告创意2.营销推广建议

1)上个月推广总结分析2)下月推广策略调整计划3)广告运作安排4)阶段媒介发布计划3.新闻宣传策略

1)新闻主题建议2)新闻发布计划3)公关策略制定4.项目推介及宣传活动策略

1)活动方案2)媒体设计3)道具设计4)软文文案

(三)、项目品牌识别系统建立与设计1.项目中英文命名方案2.基础系统设计

a)项目标志设计b)标准色、辅助色c)中英文标准字体d)标准组合e)印刷字体f)辅助图形g)项目标准色样本h)项目标准字体样本i)项目标准组合样本3.应用系统设计a)名片b)文件夹c)徽章d)贺卡e)请柬f)纸杯

g)信纸、信封、便签4.卖场营造a)工地围板b)工地广告牌c)看房通道d)路线导示e)售楼处导示牌f)售楼处欢迎牌g)路灯旗h)彩旗i)三角旗j)楼体条幅k)广告汽球l)停车导示5.售楼处形象展示

a)欢迎牌b)背景板

c)展板规范(项目简介、房型图、销控表、付款方式、装修标准、

物业管理、设备配套等)

d)台面标牌(领取资料、洽谈处、收款处、签约处等)e)营销中心导示牌f)营销中心功能指示牌

g)门楣标牌(财务室、资料室、洗手间标牌)h)示范单位标牌(户型、面积、功能)i)示范单位功能指示牌(房间面积、随楼附送等)j)示范单位警示牌(禁止吸烟、禁止拍摄、请勿触摸)k)挂旗6.户外流动展示

a)展位及气氛布置b)活动展板c)看楼车体形象d)车体广告e)候车亭广告f)户外广告7.促销及公关活动礼品

a)工艺礼品设计b)礼品包装设计c)手提袋设计

(四)、文本资料设计(含文本营销设计)

1)楼书设计2)折页设计3)户型手册4)报版5)海报6)dm7)杂志广告8)短信广告

9)生活手册10)会刊(季刊)11)软文

12)新闻通稿的撰写或建议(五)、行业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服务二、委托服务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日起至三、服务收费及付款方式

乙方服务按照月服务费用收取,本项目的单月服务费用为人民币陆万元整(¥:

60000元)。

服务期限为12个月。

服务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

720000元),甲方无需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篇三:

销售广告视为合同条款的条件及相关案例销售广告视为合同条款的条件及相关案例

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实践中人民法院将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认定为合同内容的情形是什么?

(一)条件: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2、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3、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但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将由法官自由量裁。

(二)下列哪些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内容?

a、承诺附送车库一个;b、声明房门是“三防实木子母门”;c、声明“温泉入户”;d、声明小区内建有2000平方米喷泉休闲广场、绿化率在40%以上;e、声明小区外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幼儿园等配套机构齐全;(不能,因为不属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f、声称是最理想的居所、升值潜力不可限量。

(不能,其一不具体明确;其二属于商业吹嘘,购房人应当对此有识别能力)

(三)如果开发商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实际损失又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购房人应如何确定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

(可以按照购房款的10%至20%确定诉讼请求)

(四)对于上述广告,开发商有欺诈故意的,可要求撤销合同,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双倍赔偿;不选择撤销合同的,也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故要想开发商对购房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1、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除此以外,购房者要;2、特别注意辨别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有些开发商违法承诺“买顶层送花园”,“售后包租”等内容,因楼顶部位是所有业主共同使用部位,开发商无权擅自对其进行处分,而售后包租在法律、规章中也是明令禁止的,所以,该宣传广告内容违法,这些内容即使写入合同,最终也会因为无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3、注意保留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一旦不能兑现广告中符合要约的相关内容,购房者就可以此作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尽量细化合同条款,如开发商承诺的“进口卫浴用具”、“纯德国进口厨具”等,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卫浴用具的产地、型号、品牌等,约定得越细,购房者越容易得到法律的保护。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指广义上的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如报刊杂志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和招贴广告;售楼书及各种宣传材料;施工现场的广告牌;样板房展示;等等

说明和允诺的主要情形有:

(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

如提供银行按揭贷款并给予一定的折扣、赠送车库、花园、家具、厨具、电话,等等。

(2)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

美观性质量一般侧重于装饰标准,既可以是商品房的某些部分,也可以是整座大楼的公用部分,如声明地板是“高级实木地板”,房门是“三防实木子母门”,外墙是“镜面不锈钢”装饰,大堂“挑空”,等等。

(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

如对高层住宅声明装有进口高级电梯,地下车库电梯直达,24小时热水,温泉人户,网络宽带人户、地板采暖,“告别空调暖气时代”,等等。

(4)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

如声明小区内建有“5000平方米人工湖景”,“2000平方米喷泉休闲广场”,“10000平方米中心绿地”,小区内或者小区外配套有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幼儿园、游泳馆、网球场、健身房等等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或鼓吹某物业“雄踞亚奥核心,坐享cbd的周到服务,区域含金量日益增强”,“城铁、地铁近在咫尺”,“为小区业主提供‘始于零岁,伴随一生’

的社区教育新模式”,等等。

(5)承诺“还本销售”,提供房屋“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银行按揭贷款买房的提供“回购担保”,以及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

法条(最高院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

擅自变更小区规划,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03年,某开发商开始销售一住宅小区。

该小区分为两期进行销售。

在销售第一期时,开发商在宣传广告,包括楼书、沙盘、样板房等形式对一期项目进行了大量的宣传。

宣传资料称:

整个小区经规划批准容积率不超过

3.5,绿化率不低于35%,楼间的间距不低于50米,建筑结构为板式结构、房屋朝向、空间尺寸等等。

众多的购房者在看了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以及参观了在建工程后,就选择购买了该小区的住宅。

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购房者也按照合同要求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在交房之际,业主们发现,该小区里突然冒出了两栋原来沙盘上没有的楼房,这两栋楼房正在修建,新修建的两栋楼房均在20层以上,每层五套,两层楼新增住户超过两百户。

业主向有关规划部门进行了解,是二期新增加的住宅。

由于二期变更了规划设计,使整个小区的规划条件都发生了变更。

原承诺的楼间间距不低于50米,建成以后的各楼之间的间距最长也不超过30米。

由于新增了两栋住宅,容积率提高了,而绿化率也就相应的降低了,使小区居住质量被降低了。

业主对开发商的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非常不满,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恢复一期宣传时所承诺的各种条件,如果不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开发商变更规划的事实上,双方没有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商是否因擅自改变了小区的规划而应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规划条件,是否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的条件?

业主方认为:

业主购买该小区,在该小区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对小区基本情况的了解就只能通过开发商的宣传资料。

购房者正是基于对宣传资料认识,来判断该小区和其他小区的优缺点,从而判断该小区是否是自己真正需要的。

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明确说明了该小区的几个重要指标,这些指标,直接影响了业主是否购买该小区的住房,也影响了业主对住房价格的认可性。

临近交房时,业主们才发现开发商变更了规划条件,人为地降低了小区居住的舒适性。

在退房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开发商所提出的免责理由,业主方认为:

1、关于宣传资料中的内容能否作为合同内容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上以明确具体的指标,对小区范围内的房屋结构、相关设施、规划指标等进行了说明,在期房的前提下,该说明直接影响了业主是否购买该小区,也影响了购房者对住房价格的认同性,应视为要约。

虽然没有在购房合同中体现,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虽然在宣传资料中也明确说明了该宣传是仅供参考的,不能作为合同依据。

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资

料上的关于宣传资料不作为合同内容的说明,减轻了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属于该法禁止的行为,其内容应属无效。

因此,开发商关于小区规划的说明,应作为合同内容,双方应予以遵守。

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增加了小区容积率,降低了绿化率,将板式结构的住宅改变为其他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规划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变更,能否作为开发商免责的条件。

【篇二:

独家冠名广告合同】

独家冠名广告合同

主办单位:

(以下简称:

甲方)

冠名单位:

(以下简称: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公平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冠名“*”活动事宜达成合约,以资共同遵守。

一、冠名活动概况

1、活动名称:

2、活动地点:

3、活动时间:

4、冠名方式:

独家冠名

二、冠名费用及付款方式(合同中费用均为税后)

1、冠名费用:

(大写)元人民币(rmb*)。

(该冠名费用已包括乙

方冠名本次活动所需费用以及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赞助回报所需

的全部费用)。

2、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3、付款时间: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月*日之前付人民币*定金;

(2)本合同项下活动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4、付款方式

1.乙方应支付人民币*。

2.*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作为首付款。

3.所有活动相关广告刊登完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

币*

账号:

银行:

姓名:

三、赞助回报

(一)、标志使用权回报

1、独家享有首届:

“*”活动冠名权

2、自签约之日起,印刷的“*”活动海报及宣传单均在冠名单位上出现单位

名称。

3、在合作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免费使用“*”合作伙伴字样

以及“指定产品”字样,用于冠名企业自身所有的户外广告、站(路)牌

广告、公交车体广告、公交移动电视、电台、电视、报纸、网络、销售

门店,以推广与本次活动合作之名誉和推销与本次活动相结合的产品与服

务。

(二)、活动现场回报

由承办方制作、提供的可供冠名企业进行现场宣传、展示的平台

1.海报

2.背景板

3.场地外广告牌

4.报道中尽可能体现该品牌

5.*活动门票

6.节目单与礼品体现冠名企业及logo

7.近*家媒体相继报道

(三)、特别企划:

(四)、门票回报

1.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向乙方赠送*张门票。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冠名活动顺利进行。

(2)甲方应负责提供本合同中所体现的有关服务及设施供乙方使用;

(3)甲方应做好本合同项下活动场地的外场布置及审批工作,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费用。

(4)甲方负责对接确认除主持人外至少有*明星到场;(名单详见附件*)

(5)如遇明星档期出现变化或因其个人原因无法到场,甲方承诺在同等级

别的艺人中进行替换;艺人的替换需征得乙方同意。

如无可替换人选,

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6)活动主持人:

*主播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项

下所涉之总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违约金;

2.除本合同所明确载明之违约行为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

项下所涉之总标的额承担违约金;

3.如任何一方违约,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其纠正后30天内仍不能消除违约状

态,则视为该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如违约方向守约方按本条第1项或第2项约定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尚不

足弥补守约实际损失的,则就前述不足部分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补足;

5.本合同项下所约定之实际损失系指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经济利益的减

损、守约方为证实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各项调查取证、公证费用,

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6、本合同签订后,除遇政府征用场地等政府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外,未经

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

支付与全额冠名费用相等的违约金(如甲方违约,除应支付违约金外,

还应退还乙方预付的款项)。

7、合同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或因政府行为的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本合同解除,双方均不构成违约,损失由各自承担,但甲方应退还乙方

预付的款项以及定金。

8、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其他冠名单位致使乙方的冠名权益受到侵害,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乙方的预付款并要求甲方支付与全额冠名

费用金额相等的违约金。

七、保密义务

1.除相关方作出明确书面之相反表述,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另一

方提供或允许另一方知悉的信息均属于该方的机密信息;

2.非因另一方过错引致的由本合同一方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从公开

之日起即不再属于机密信息;

3.非经一方书面许可,相对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机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

方;

4.本合同各方应负责约束其雇员同样应当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

所有保密义务;

5.一方在下列情形下披露或/和使用另一方之机密信息的,不应被视为违反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1)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

(2)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需披露的;

(3)另一方书面允许向第三方披露的。

八、不可抗力

1.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均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既包括自然灾

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事件,如战争、

暴乱、罢工、国家有关政策的改变等;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就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书面

通知另一方,且应当在十五(15)日内向相对方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对

该不可抗力事件之证明文件。

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合同有继续履行

之可能,双方应当尽快书面确认是否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各项义务。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

管辖;

2.因本合同或/和本合同的履行引起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

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他事项

1、如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受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

合理地防止及避免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履行受到妨碍,不

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后2

小时内从速以电传、传真或挂号空邮信件通知另一方。

对于由不可抗力

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2、如遇党政机关征用场地,一切活动将以政府行为优先执行。

3、本合同生效后,如有更改策划项目,需对所增项目另外计价。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篇三:

车体广告办理流程】

车体广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工商局(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申办对象资格:

经营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长途客车、出租车、专业运输单位的厢式货运车、其他经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车种。

该类机动车车体广告由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受理登记(仅在某单个区、县内营运的上述车辆向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在社会自有车辆上发布本单位的产品、商标等内容的自设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大客车、9座以上旅行车(不含9座)、厢式货车。

该类机动车车体广告由车辆所有人向该单位注册地工商分局申请登记(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可向所在经营地点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仅在社会自有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的,不需办理广告登记,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20厘米。

申办手续: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商标注册登记证书

(3)检验检疫报告

(4)车辆行驶证件

(5)法人签字

(6)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7)广告经营许可证;

(8)广告合同;

(9)阵地(车辆)使用协议;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

查决定文件;

(11)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予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照片、广告

效果图等。

办理程序:

申请人→工商局(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作日内作出决定)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5个工(在受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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