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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财税处理全攻略

一、节前发放实物福利如何正确财税处理

 岁末年初,是企业盘点收益,兑现奖金和各项承诺之时。

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多数企业对年终福利进行了“筹划”,仿佛一夜之间进入了“配货”时代,将现金换成了实物,甚至用“以货换货”方式来解决员工的福利问题。

  针对上述现象,有关专家分析认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对我国的金融、地产及加工制造等实体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而这种影响的实质是人们消费心理的萎缩,不敢大把地花钱,保守消费。

在这一背景之下,企业的产品销售量必然会下降,现金流出现短缺,进而导致财务危机。

因此,为了应对这一局面,不少企业开源节流,压缩一切可以压缩的日常开支。

员工福利作为企业运营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就成了“筹划”对象。

  实物福利应计入收入。

继《个人所得税法》在2008年初调高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作了相应修改,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将第十条修改为: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修改,可以说给个人所得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将个人所得的形式从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扩大到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明确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取得公司年底发放的色拉油、手机等实物福利,也应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个人取得的实物福利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专家表示,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对于公司以雇员名义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的,考虑上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此外,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跨年度福利费票据要把握入账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福利费的财税处理都发生了变化。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好实物福利的问题呢?

  在会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福利费不再按比例提取,原有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已改变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而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规定一致。

在《企业所得税法》下,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释,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对外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处理到位,一旦被查实,就得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关税款。

二、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尘埃落定

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已经公布。

该文件解决了实际工作中每个企业都会遇见的基本问题,对会计实务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关注国税函[2009]3号的生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一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

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

眼下正在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

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与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年度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从税务机关的判断原则来看,这些规定首先沿袭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曾经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做出明确解释,即: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

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判断尺度的提出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规范,明确内部工资发放标准和程序。

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案可查、有章可循。

尤其要注意,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及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很可能会建立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对比评估机制,以判断各自的合理性。

  三、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认为,这里至少应当关注三个问题:

(1)实际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

(2)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及时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

(3)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的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四、职工福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集体福利部门在福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成本并没有被要求纳入福利费核算,比如职工食堂购买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

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可以扣除,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食堂的组织形式、票据管理等具体判断。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职工防暑降温费,长期以来形成的操作习惯是企业为职工购买防暑降温用品,作为生产资料看待,纳入劳动保护费用处理。

如果以现金发放则作为职工福利费。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五、职工福利费必须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为了达到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目的,每次发生福利费开支可以编制两笔会计分录。

比如,发放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职工交通补贴,借:

管理费用,贷:

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同时,借:

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

库存现金。

三、企业职工福利费入账发票问题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

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四、员工伙食补助可以在福利费中支出吗

 

某单位原先给每位员工免费提供一顿午餐,由于各人要求不同,单位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免费午餐改为伙食补助,补助的标准等于免费午餐的价格,那么,该单位发放的员工伙食补助是否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指企业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医疗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生活福利部门(包括理发、浴室、托儿所等)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仅限于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现实生活中,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如下: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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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6)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维修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7)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因此,该企业发放的员工伙食补助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福利费,而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工资薪金中列支,如果符合上述范围,则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新准则下原“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的处理

最近总遇到不少同行问:

执行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科目会计如何处理!

经查找资料答复如下:

1、提问:

如果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余额要怎么处理呢?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目前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原来计提的福利费问题,如果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没有开支完,即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此时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前可以考虑如何将这部分福利费以合理的方式花出去,否则执行新准则后,要对这部分余额进行调整,计入管理费用。

当然执行新准则前存在借方余额的,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2、提问: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取消后,企业如何处理?

回答: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资产负债观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3、由于财政部对以上科目的会计处理没有做相关具体说明,因此以上资料仅代表个人意见,以财政部相关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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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七、职工福利费四大处理要点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开办医院、浴室、理发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加上很多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职工医疗、大病、工伤、生育等费用的发生变得比较均衡,不会出现因职工医药费报销金额过大,造成应付福利费不足支付的现象,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

与此同时,随着一些上市企业的成长、利润逐年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数因此也逐年增加,许多企业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结余。

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新《财务通则》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使运行多年的职工福利费核算方法发生了实质性变革。

要点一:

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要求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

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

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例1:

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如下:

直接生产人员为3000元,车间管理人员为500元,办公室人员为600元,销售人员为1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

生产成本3000

制造费用500

管理费用600

销售费用1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5100

要点二:

明确规范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来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的开支范围。

新《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此外,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

这些规定有助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

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

要点三:

对非货币性福利支出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分情况处理: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

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贷: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

  借: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要点四:

规范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新准则要求: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1)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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