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实训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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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实训教学大纲

《民法学》实训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

民法学(实训教学)

总学时:

15

课程类别:

专业课

适用对象: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一、教学目的

检验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消化、巩固和理解程度,激发学生的创造性。

煅炼同学们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思辩能力。

及时了解学生对民法教学的评价,倾听学生的心声,接受同学们良好的建议和诚恳的批评,在教学进行中可以向同学们进行问卷调查,以改进我们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拓展学生视野,进行学术交流,提升理论水平。

二、基本要求

实践教学中教师认真选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例,使之贴近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趣味性;教师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指导和总结,例如在每次观摩审判和模拟审判前教师均要事先向学生讲明意图,提出具体要求,并在事后进行总结评比。

教师在授课前事先准备与授课内容吻合的案例,将理论传授与案例分析、归纳、总结相结合,由学生通过所学习的民事法律知识来分析,再又任课教师进行点评,逐步培养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三、实训教学内容、要求与学时

编号

实验(实训)题目

具体要求

实训

学时

实训

类别

教学形式

1

课堂讨论(民事法律行为)

通过运用本章理论知识对各种常见生活现象的法律分析,进一步掌握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并能够熟练地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加以区分和处理。

3

综合

指导

2

调查问卷

了解学生对教学的评价,倾听学生的心声,接受同学们良好的建议和诚恳的批评,在教学进行中可以向同学们进行问卷调查,以改进我们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1

 

综合

指导

3

模拟法庭(担保物权)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组讨论,熟练掌握各种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及其行使的效力;能够熟练解决债权与物权、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问题。

9

 

综合

指导

4

学术讲座

了解学科前沿;掌握学科动态。

2

综合

指导

实训教学内容

实训一课堂讨论

[实训目的及要求]认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掌握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实训内容]

1.选定讨论之题目。

讨论题目之选定非常重要,往往左右着讨论能否顺利进行和讨论进行的激烈程度。

讨论题目应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具有可讨论性,是学科的前沿问题,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学生关注的难点问题。

为使讲座充分进行,在讨论题目的设定上还可以多一些,供学生们选择。

2.公布讨论题目。

为了使同学们能够有充足的准备时间,保证讨论的顺利进行和讨论的质量,应该将讨论题目、具体安排于一周前通知大家。

遇到有些理论前沿问题,需要进行事前调查才能保证讨论顺利进行的实践热点问题,给予同学们准备的时间应该更长。

3.介绍相关资料。

考虑到同学们对所讨论问题的初次接触,同时为了保证讨论的质量和讨论的顺利进行,在讨论题目和讨论安排布置的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同学们提供资料上的方便:

(1)背景资料;

(2)相关资料;(3)法律条文;(4)客观事实。

4.分组进行讨论。

为了调动每一位同学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同学都有发言的机会,课堂讨论以分组进行为宜。

在分组上,宜小不宜大,每组最好不超10人,由同学们自由结合,并由教师指定或小组成员推举一人做小组长。

小组讨论在小组长的组织下进行。

在讨论进行中,应由一名同学担任记录,将每一位同学发言的基本思路、基本观点记录在案,为总结发言打下基础。

5.总结发言。

在小组发言的基础上,由小组长或小组长指定的同学向全班介绍他们小组讨论的情况,基本的主张和重要观点。

讨论题1:

王某与李某平素不合,某日,王某出门遇到李某,为生活琐事争吵起来,王某因往日小气被李某奚落一番,王某大怒,抄起路边的棍子追打李某,将李某打伤。

刘某见状,上前拉架,结果王某失手将拉架的刘某打中要害,伤重致死。

刘某死后,刘家发生了财产继承。

试分析此题中那些是事件,那些是行为。

讨论题2:

原告王留锁,男,47岁,干部。

原告张春玲,女,45岁,干部。

被告陈满仓,男,36岁,工人。

第三人陈玉英,女,40岁,工人。

第三人陈玉英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清江县小关村修建几间房。

经申请,当地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陈批了三分宅基地。

1986年春,陈玉英出资3500元委托其弟陈满仓在所批的宅基上建房三间。

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留锁、张春玲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7000元高价买下这三间房屋。

陈满仓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和村委会,私下同王、张无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此三间房屋以7000元价格卖给王、张,买卖成立后,不得翻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满仓负责。

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崦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

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

1987年春节,陈玉英回原籍控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

陈满仓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都未协商成,陈满仓便找了几人将东院墙掀毁。

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

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被告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讨论题3:

原告陈永昌,男,59岁,干部。

被告陈英,女,63岁,无业。

被告夏芳,女,41岁,工人。

第三人某市水产公司。

原告陈永昌系某市水产公司干部,因住房困难屡向公司要求解决住房问题。

当时,水产公司办公用房也紧,为了解决办公用房和陈永昌的住房困难公司答应让陈永昌在本市找房、由公司出钱购买。

1983年原告经人介绍与想卖房的被告母女相识。

被告母女在本市上海路50号有三间房,为改善居住环境,她们想将该房卖掉再买合适的房屋。

原、被告经协商议妥,被告将本市上海路50号砖木结构房屋三间以21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陈永昌,双方订立有房屋买卖契约。

当时,原告从公司取出21000元,先交付被告房价款15000元,等搬入居住后再交付6000元。

但当被告得知原告购买房子是水产公司以原告的名义购买时,她们害怕日后被发现也要追查她们的责任,便提出翻悔,要求解除买卖关系。

原告因而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购买房屋,确系水产公司以原告名义购买,因而通知水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理认定,第三人以私人名义购买私房,违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原告与手第三人合谋规避法律,其与被告进行的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也有不慎之处,应负一定责任,故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订契约无效;

(二)被告将卖房款15000无退还第三人水产公司,房屋退还被告。

房屋估价费人民币99元由被告陈英、夏芳承担49元,第三人即水产公司承担50元。

问题:

原被告这间的房屋买卖行烛否有效?

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实训二调查问卷

[实训目的及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学生对民法教学的评价,倾听学生的心声,接受同学们良好的建议和诚恳的批评,在教学进行中可以向同学们进行问卷调查,以改进我们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实训内容]

调查问卷涉及面广,涉及内容多,同时,调查问卷的技术设计便显得十分重要。

又要保证调查问卷的真实、客观,因此,对具体要求了的设定便非常重要。

大概而言,调查问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调查问卷一般在学期中期进行,最晚应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2.调查问卷所涉及的内容应与我院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相一致,应力求全面。

3.调查问卷应向选修商法学课程的全体同学进行。

4.问卷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5.调查问卷收集后,由任课教师拆阅、归类和总结。

6.任课老师将同学们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进行归类和总结后集中于教研室处。

7.在教研室主任的主持下,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建议提出改进方案,转变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

问卷范围:

调查问卷的范围可以在学校内以及社会上进行,但应有针对性。

具体组织:

调查问卷的组织应由学生自行组织,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分散进行,但在填写问卷时,均应将注意事项告知学生,以保证调查问卷的顺利进行和客观真实:

1.查问卷应由被调查人本人亲自填写,切勿代笔;

2.查问卷应如实、客观地填写,切忌雷同和有不实之辞;

3.查问卷字迹应该清晰可辩,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实训三模拟法庭

[实训目的及要求]掌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与基本内容。

并使同学们感受法庭的真实,煅炼同学们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思辩能力。

[实训内容]

一、选定法律案例

根据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取恰当案例。

案例内容按要求可以是涵盖单一部门法,也可以是跨几个部门法,由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任务确定。

要求所选案例中,当事人人数符合实训人员要求,案情比较复杂,有一定的学术探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二、组建模拟法庭

根据所选案例确定模拟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人员三、五、七人均可,最好三人;书记员一到二人。

原告和被告人数也根据案情确定,并每位原告和被告人可指定一到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案情还可确定证人、鉴定人员等若干人。

三、确定、分配各模拟法庭人员实训任务

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先仔细研究、分析案情,然后按分工要求完成所属实训任务。

要求:

1.符合事先确立的各模拟法庭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范围,不得越“权”、越“职”、换“岗”以偷换任务。

2.各模拟法庭人员从自己所代表人员的角度,独立分析案情,为自身立论引据。

力争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条款正确,叙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3.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以案情为依据,不得私自随意增减案情,不得在案情外杜撰、私改证据。

4.态度端正,字迹工整。

5.审判庭成员还必须另准备一套和供法庭调查用的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提供的主要证据目录,以备开庭时使用。

6.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准备一份开庭时自用的诉讼提纲、提问目录和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目录。

《法庭纪律》

四、模拟法庭开庭审判

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必须先了解、熟悉民事法庭庭审程序。

1.开庭

由书记员先入庭,宣布: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庭后,书记员宣布:

“请坐下!

”(从此始书记员开始作庭审过程书面记录),再由审判长宣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由某某法院于某年、月、日公开审理某某一案。

现在开庭!

”并继续由审判长核实参加庭审人员是否到齐,接着宣读《法庭纪律》。

最后,由审判长告知各诉讼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本案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法庭调查

经审判长允许,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对发生的民事事实进行陈述。

为节省时间和使诉讼过程条理化,审判长应要求各诉讼参与人必须按顺序提供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事实陈述。

3.法庭辩论

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提出与被告的民事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意见;再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发表代理意见。

4.当事人最后陈述

由原告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其内容可以是对本次审理过程的意见,也可以是对双方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意见等。

审判长还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

5.评议和宣判

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庭全体人员退庭,到另一室进行合议,审判庭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对本案的最后判决结果,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由审判长宣布“复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由审判长宣布判决书。

(也可另定期宣判)

五、模拟法庭实训活动总结

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按要求上交所有实习中的诉讼文书。

指导老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和审前准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中的各人表现进行点评。

参考案例:

2000年12月28日,高科公司与某交行签订了一份《短期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高科公司以自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该公司与交行在2000年12月28日至2001年12月28日内签署的所有短期借款合同项下各笔贷款本息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到法定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1年12月24日,高科公司与交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交行向高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利率为3.975%,按季结息,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4个月,即2001年12月24日至2002年4月24日。

合同签订后,交行履行了放贷义务,高科公司却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

2004年2月,原野公司与高科公司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审结后,受案法院将前述抵押物强制执行过户至原野公司名下。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高科公司既未通知交行,亦未告知原野公司该房产已被抵押。

其后,交行以原野公司侵犯了其抵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行对已过户至原野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抵押物经法院强制转让后,抵押权人是否仍然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该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在高科公司与原野公司的债务关系中,原野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实现其债权。

受案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将高科公司的房产作价过户给债权人的行为,是一种司法行为,其行为本身与原野公司无关。

原野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对本案所诉争的抵押物已构成善意取得,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交行作为抵押权人,仅有权向抵押义务人高科公司主张权利,据此应驳回交行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根据该条规定,抵押权追及效力发生的前提必须是抵押人自行将抵押物转让。

但在本案中,原野公司取得抵押物是基于法院司法权(公权力)的行使,而非高科公司的转让行为(私权利),故交行所提出的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第三种意见认为:

原野公司基于法院的司法权、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故本案争议的实质其实为交行对受案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存在异议。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权力机关,其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是在行使公权,案外人对此如有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只能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争议。

交行起诉原野公司抵押权侵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驳回起诉。

第四种意见认为:

只要受让人主观为恶意,则抵押权人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不受抵押物的转让方式和效力的约束。

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高科公司与原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野公司在实现其债权时,不得损害交行的利益。

又考虑到本案抵押物已经登记,原野公司对此应负有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其在接受该抵押物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原野公司为非善意受让人,其不能对抗交行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

据此,法院应支持交行的诉请。

实训四学术讲座

[实训目的及要求]拓展学生视野,进行学术交流,提升理论水平。

[实训内容]进行学术讲座一定要有计划、有组织,尤其是组织,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

依据我院实际,学术讲座的具体安排如下:

1.确定主讲人。

一场好的学术报告,主讲人的确定十分关键。

我们拟采用的做法是:

理论性的学术讲座邀请院内外经济法理论界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实践性的学术讲座邀请公、检、法、司及律师界的知名人士进行。

职务、职称应当考虑,但不是最重要的。

2.组织学生听讲座。

听讲座应以自愿为主,由同学们自由、自主地选择。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讲座,仍应由系、年级办出面组织学生集体听讲。

3.张贴海报。

主讲人、报告题目、时间、地点确定以后即可张贴海报,广而告之。

4.报告人作报告。

5.答疑。

报告结束后,应安排报告人进行答疑。

学生可事先准备好题目,也可以即兴提问,这样对于活跃报告会气氛十分重要。

6.总结。

报告人讲座做完后,应由专人进行点评。

点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报告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报告的中心思想和主题;(3)报告对学生学习理论知识和提升实践能力的重要意义;(4)对于报告中的几个应予继续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教学建议与说明

1.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

(1)模拟法庭建设完成。

(2)本门课程采用王利明主编的《民法》作为教材,教师与教材为基础,编写教学讲义和教案,根据所列参考书督促进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并检查扩充性资料使用情况。

(3)学生必须先修完《法理学》、《宪法学》等课程。

2.使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教材:

王利明:

《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参考书:

人民法院案例选(民法卷),人民法院出版社。

3.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1)考核方式及形式:

考查;实训操作与实训报告结合。

(2)实训考核:

实训课的成绩评定内容主要有以下的方面:

A、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B、法律专业知识;C、法律技能;D、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

概括而言,学生的实训成绩应综合其工作态度和法律职业能力两大方面内容来评定。

学生的工作态度越好、法律职业能力越强,其成绩就越高。

我们认为,判断学生工作态度好坏和法律职业能力高低的具体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在实训过程中,学生是否已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工作,同学之间是否有协作精神,是否遵守实训纪律,是否爱护设施、设备,对具有秘密性质的卷宗用后是否归还等。

(20分)

B、在模拟法庭开庭中,各模拟角色的具体表现,在实训中参与者的表现。

(30分)

C、实训教学结束后,各角色提交的法律文书和实训材料。

例如,审判人员提交的审判程序提纲、判决书,律师提交的代理词等。

(20分)

D、实训结束后学生提交的实训总结报告。

(30分)

成绩应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内容评定,按满分100分记分。

(3)综合成绩的组成及评定标准(平时、期中、期末或实验等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所占权重等)。

综合成绩=课堂讨论×40%+模拟法庭辩论×40%+调查问卷×10%+学术讲座×10%

《债权》实训教学实训大纲

课程名称:

债权(实训教学)

总学时:

4

课程类别:

专业课

适用对象: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一、教学目的

合同法学实训的目的是强化学生对合同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领悟,并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现实的认识和了解;在此基础上,培养、训练和提高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合同法理论和合同法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基本要求

合同法实训可采取参加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案例讨论、专题辩论、到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见习、社会调查等形式,具体可根据教学进展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学习兴趣、学习效果和学生自身的需求和条件来安排和确定。

可以以班集体形式、也可以以小组形式,甚至可以以学生单独的个人形式,来安排学生参与和完成具体的实践活动。

三、实训教学内容、要求与学时

编号

实训题目

具体要求

实训学时

实训类别

教学形式

1

法庭审理旁听

参加合同案件旁听,经历法庭审理,达到以下目的:

了解和知晓法庭布局与设置;了解和掌握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和步骤、了解合同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感受法庭审理的全过程。

3

综合

指导

2

摸拟法庭

要求学生基本上能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来分析、解决具体问题;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使学生扩展相关专业知识、提高自学能力;逐步培养和强化学生的专业素养。

3

综合

指导

实训教学内容

实训一模拟法庭审判

[实训目的及要求]参加合同案件旁听,经历法庭审理,达到以下目的:

了解和知晓法庭布局与设置;了解和掌握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和步骤、了解合同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感受法庭审理的全过程。

[实训内容]

一、选定法律案例

根据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取恰当案例。

案例内容按要求可以是涵盖单一部门法,也可以是跨几个部门法,由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任务确定。

要求所选案例中,当事人人数符合实训人员要求,案情比较复杂,有一定的学术探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二、组建模拟法庭

根据所选案例确定模拟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人员三、五、七人均可,最好三人;书记员一到二人。

刑事案件中,公诉人二到三人;犯罪嫌疑人数根据案情确定,并每位犯罪嫌疑人可指定一到二人作为辩护人。

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人数也根据案情确定,并每位原告和被告人可指定一到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案情还可确定证人、鉴定人员等若干人。

三、确定、分配各模拟法庭人员实训任务

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先仔细研究、分析案情,然后按分工要求完成所属实训任务。

(具体见附件一)

要求:

1.符合事先确立的各模拟法庭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范围,不得越“权”、越“职”、换“岗”以偷换任务。

2.各模拟法庭人员从自己所代表人员的角度,独立分析案情,为自身立论引据。

力争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条款正确,叙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3.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以案情为依据,不得私自随意增减案情,不得在案情外杜撰、私改证据。

4.态度端正,字迹工整。

5.审判庭成员还必须另准备一套《法庭纪律》(附件二)和供法庭调查用的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提供的主要证据目录,以备开庭时使用。

6.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准备一份开庭时自用的诉讼提纲、提问目录和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目录。

具体任务表

人员名称

审 判人 员

原 告

被 告 

诉 讼代 理 人

证 人

鉴 定人 员

实 训任 务

判 决书

起 诉状

答 辩状 

诉 讼代 理 词

证 言

鉴 定书

数 量(份)

1

若 干

若 干

2

2

2

附件二《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制定本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四)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四、模拟法庭开庭审判

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必须先了解、熟悉法庭庭审程序。

民事法庭庭审程序

1.开庭

由书记员先入庭,宣布: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庭后,书记员宣布:

“请坐下!

”(从此始书记员开始作庭审过程书面记录),再由审判长宣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由某某法院于某年、月、日公开审理某某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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