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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第六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电子支付及其法律问题概述

一、电子支付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

1、狭义的电子支付

2、广义的电子支付

(二)电子支付的工具与方式

在目前的电子商务实践中,根据电子支付工具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将电子支付工具划分为:

1、信用卡类

(1)无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2)简单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3)专用协议信用卡支付

具有较好的保密性和安全性,SET协议和SSL协议都属于此类。

(4)通过第三方验证的信用卡支付

2、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的整个支付过程与传统支票基本相同,本质上仍是一种电子资金转账方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深入,电子支票支付逐步向国际互联网传输方式过渡,也就是采用电子资金转账方式进行。

目前电子资金转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存款

(2)直接支付

(3)电话支付

(4)个人电脑银行

3、电子现金

(1)需要新硬件并以其为核心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2)只需要软件即可实现支付的电子货币支付方式

(三)电子支付的安全协议

目前常用的电子支付安全交易标准主要有SSL协议和SET协议。

1、SSL协议

又称安全套接层协议。

SSL协议的局限性:

(1)只能提供双方认证,无法协调电子交易活动中多方面的安全传输和信任关系;

(2)SSL协议运行的基点是商家对客户信息保密的承诺,客户的信息首先传到商家,商家阅读后再传到银行,这使得客户信息的安全性仍然受到威胁;

(3)SSl协议整个过程中由于缺少了客户对商家的认证,因此有利于商家而不利于客户。

2、SET协议

又称安全电子交易协议。

目前,SET协议已经得到了国际上许多大公司的支持,并已经获得Internet工程组(InternetEngineeringTaskForce,IETF)标准的认可。

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如下:

(1)用户向商家发送购物单和一份经过签名、加密的委托书。

书中的信用卡号是经过加密的,商家无从得知;

(2)商家把委托书传送到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

(3)收单银行向发卡行银行查问,确认用户信用卡是否属实;

(4)发卡银行认可并签证此交易;

(5)收单银行认可商家并签证此交易;

(6)商家向用户传送货物和收据;

(7)交易成功,商家向收单银行索款;

(8)收单银行按合同将货款划给商家;

(9)发卡银行向用户定期寄去信用卡消费账单。

优点:

(1)较为准确和详细地反映了交易各方之间的各种关系,并充分发挥了认证中心的作用,可以较好地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机密性、防抵赖性以及交易主体身份的合法性,确保支付资料的隐秘性及完整性;

(2)并可提供一个开放、兼容的标准来实现不同应用程序的共同运作,为在线电子支付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可信赖环境。

二、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支付主要当事人的构成

客户,其中又包括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

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

认证机构。

一般而言,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主要有下列当事人:

1、网络银行

具体可分为网上银行和虚拟银行。

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按银行所承担角色的不同,将其划分为:

(1)付款人银行,即直接接受付款人支付指令的银行。

(2)收款人银行,即直接向收款人支付资金的银行。

(3)中介银行,即位于付款人银行和收款人银行之间的银行,但中介银行并不是在每一个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都必然存在的,付款人银行与收款人银行,可以不通过中介银行就进行电子支付。

另一方面,付款人银行与收款人银行之间也可能不止一家中介银行进行电子支付。

(4)始发银行,即在一系列付款指令中,第一个向其他银行发出指令的银行。

(5)终点银行,即在一系列付款指令中,最后收到其他银行指令的银行。

注意:

其中接受银行与客户,以及接受银行与发送银行之间的合同义务关系。

接受行向客户支付的义务始于它代表客户接受支付命令之时,一旦接受行向客户支付了款项它就履行了义务,这种支付是不可撤销的。

2、认证机构

3、客户

电子商务中的客户通常包括消费者、生产企业和商家,他们可以被划分为:

(1)付款人,即在整个电子支付活动中第一发出资金支付指令的人。

(2)收款人,即在整个电子支付活动中收取所支付资金的受益人,资金按指令被划拨至收款人处则一个电子支付过程结束。

(二)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电子支付是按照银行与客户所订立的协议来执行的。

而这种协议的性质,除特别情况外,一般是标准合同。

银行承担的基本义务就是依客户的批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支付。

客户有权要求接受银行按照指令的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如果接受银行没有按指定完成义务,指令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问:

实践中,常出现的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电子支付失误或迟延的现象,责任应当怎样来承担?

分析其中的发送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以及接受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2、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之间在电子资金划拨的某个阶段也形成指令人与接受银行的关系,所以,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所以它们也应执行它们之间签订的协议。

当发送银行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网发送信息,其具体内容是依客户指示按时足量地将资金划拨到接受银行,这就构成对接受行的一个要约,当接受行确认了这一信息,则形成承诺,于是发送行和接受行之间便产生了合同。

3、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因为买卖活动而产生了债务债权关系,付款人必须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义务。

付款人的付款义务并不因向接受银行发出资金划拨的指令而结束,需直至收款人收到并接受该款项,付款人的义务才结束。

4、认证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用户,就是参与认证的其他主体,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统称为认证用户。

(1)认证机构的权利

认证机构有权要求用户提供认证所必须的正确的相关信息,并随时检查用户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有权加以干预并在必要时终止服务,以便于迅速排除异常情况。

此外,还有权要求客户赔偿因其提供错误、虚假信息或非法使用认证机构机制而造成的损失。

(2)认证机构的义务

①制定严格的认证操作规则,规定包括安全控制规则在内的具体操作要求。

②建立定期审查制度。

③制定信息控制规则,发布可靠及时的认证信息,保证操作安全和信息安全。

(3)认证用户的权利义务

权利主要包括:

检查证书本身的合法有效性;要求认证机构进行证书失效检查;通过其他方法确认证书的可靠性;要求认证机构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就认证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

义务包括:

合法使用认证机制、获得证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本身准确的相关信息;及时检查证书内容和信息;妥善保管好私人密码和密钥;及时汇报出现的问题,例如密钥泄漏、交易异常等现象。

(三)电子支付纠纷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行为人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即根据事实推定其有过错的情绪。

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为有过错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的无过错负举证责任,而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是归于受害人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3)公平责任

是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准则。

2、归责原则在电子支付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1)一般情况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2)无法查清过错和XX支付情况下的公平责任

适用公平责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电子支付合同存在,但对于电子支付失误或失败而引起的损失却无法查清是哪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另一种情况是所谓XX的支付,是指由于欺诈或其他原因而按非资金的所有人的指令进行的电子支付。

注意其中的“安全程序”规则

3、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方式,是指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四种:

(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

(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4)赔偿其他损失。

■认证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有:

(1)采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

(3)赔偿损失。

■其他参与主体(如付款人、认证用户)承担责任的方式有:

(1)终止不当行为,采取挽救措施。

(2)及时通知,防止损失扩大。

(3)赔偿损失。

三、电子支付的立法状况

1、国外电子支付立法状况

2、国内电子支付立法状况

 

第二节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分类

1、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主要用于BtoC电子商务;

2、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主要用于BtoB电子商务。

二、电子资金划拨关系当事人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中的当事人最多可能有五方:

1、资金划拨人(或称发端人);

2、发端人代理银行;

3、收款人(或称受益人);

4、受益人代理银行;

5、其他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银行(或称中介银行)。

其中,发出支付指令的一方统称为发送方,接收到该指令的另一方统称为接受方。

三、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

1、信用风险

2、流动性风险

3、系统风险

4、欺诈风险

5、操作风险

四、电子资金划拨风险的法律规制

(一)全额结算和差额结算

1、全额结算

2、差额结算

(二)电子资金划拨的立法模式

1、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一般法律调整”,不专门就电子资金划拨立法,而是适用一般的法律,或以合同或惯例对之进行调整;

2、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立法调整”,如UCC—4A编。

(三)Lamfalussy标准(兰法罗西标准)和《巴塞尔协议》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Lamfalussy标准作为差额结算制度共同的最低标准广泛应用于大额资金结算的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侧重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更深层面——国家划汇风险的监管。

现阶段,Lamfalussy标准和《巴塞尔协议》尚不具有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五、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

(一)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持卡人(消费者)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

(1)透支情况下:

委托代理关系;借贷法律关系

(2)不透支情况下:

委托代理关系;储蓄关系

2、持卡人(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

商品买卖关系或劳务供求关系

3、零售商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4、发卡银行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

由双方之间的转账合同或其他金融协议调整。

5、零售商收款银行与零售商开户银行之间的关系

两者之间的关系由票据交换所自动支付系统清算规则调整。

6、零售商收款银行与数据处理者之间、数据处理着与结算登记公司之间的关系,均为合同关系,分别由双方之间的数据处理合同和登记合同调整。

(二)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1、以美国专门调整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为依据,介绍美国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1)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

涉及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保护。

(2)信息披露

涉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①预先授权电子资金划拨的披露

②初始披露

③条件变更的披露

④定期披露

⑤实时披露

(3)消费者对XX的划拨责任

(4)金融机构的责任

(5)错误的处理程序

(6)《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的强制执行

六、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

(一)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

1、发送人

2、发送人银行

3、受益人

4、受益人银行

5、中间银行

(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发送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送人的权利:

一是得到适当执行的权利;一是退款担保。

(2)发送人的义务:

签发正确的支付命令和支付的义务。

2、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的权利:

得到支付和退款担保的权利。

(2)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的义务:

遵守的义务、适当执行的义务和支付的义务。

3、受益人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银行的权利:

得到支付(受益人银行的该项权利对应向该银行签发支付命令的发送人的义务。

(2)受益人银行承担两项义务:

支付的义务和发出通知的义务。

4、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的权利:

得到支付的权利和得到通知的权利。

(2)《统一商法典》第4A编没有规定受益人的义务。

(三)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1、支付命令的认证与欺诈损失的分担

《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了一种称为“安全程序(SecurityProcedure)”的机制来解决支付命令的认证和未能检测出欺诈而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划分问题。

2、支付命令错误的问题

(1)支付命令表述错误

(2)错误的支付命令

(3)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

3、间接损害赔偿问题

一般情况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银行均不承担间接损害赔偿的责任。

4、接收银行对支付指令的接受和拒绝问题

5、银行无力支付的损失分担问题

6、资金划拨的终结与受益人银行的保护问题

 

第二节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货币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

(二)电子货币的特点

与传统货币相比,电子货币具有如下特点:

1、形态上,基本形式是电子数据形式,具体形式因处理媒体不同而不同;

2、技术上,电子货币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发行、流通等各环节均离不开技术的支持;

3、传递上,电子货币因存在形式的变化和技术的支撑,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远距离传递;

4、发行上,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人的范围比传统货币更为广泛,既可以是金融机构、银行,也可以是普通公司;

5、结算上,与传统货币的一次结算即完成款项的回收不同,电子货币一般需要二次结算才能实现款项的最终回收。

(三)电子货币的功能

1、转账结算功能

2、储蓄功能

3、兑现功能

4、消费贷款功能

(四)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1、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分析对象包括信用卡类、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分析过程是先分析是否代表一定的价值,在分析时候满足成为货币的附加条件,最后是是否法定。

2、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欧洲大陆国家一般主张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发行主体仅限于金融监管的对象。

而美国和英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方面并未进行限制,民间机构反而是新型电子货币开发的主力机构。

我国:

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发行电子货币。

其他金融机构在获得批准后,要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3、电子货币金融监管问题

(1)发行主体对资金的管理

(2)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

4、电子货币交易的法律关系

二、网上银行

(一)网上银行概述

1、网上银行的概念

2、网上银行的优势

(1)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且大大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2)打破了地域和时间限制;

(3)扩宽了金融服务领域;

(4)有效地降低客户的交易成本。

(二)网上银行设立中的法律问题

1、网上银行设立主体资格问题

(1)对全新设立的网上虚拟银行的设立许可;

(2)对原有传统形式的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金融业务的许可。

2、网上银行监管问题

(三)网上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1、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网上银行业务活动中,从保护客户的角度出发,银行对客户负有以下义务:

(1)预先声明的义务,对于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等均应做出事先申明。

银行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增加客户不合理的负担,减轻自身的责任。

(2)保密的义务。

网上银行对自己所掌握的客户自身资料和客户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3)执行的义务。

即银行必须保证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执行客户指令的义务。

2、意外损失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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