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废物与严控废物普查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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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废物与严控废物普查培训

广东省危险废物与严控废物普查培训

危险废物及严控废物管理

华南农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王德汉(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一、介绍危险废物及严控废物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新旧名录的差异

三、重点行业固废排放系数

四、国外对危险废物的管理经验(废旧轮胎、废电池、电子垃圾)

一、介绍危险废物及严控废物的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危险废物法律法规

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2004.12.29

2005.4.1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1.14

2004.5.1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

2003.3.4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7.1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1-2010)》

2004.1.19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1.12.17

2001.12.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1996.8.1

1996.8.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1.4

1998.7.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5.5.31

1999.10.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003.6.4

2003.6.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2003.8.14

2003.8.14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包含于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由于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1985年,国家环保局在污控司内成立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管理处,开始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管理。

1995年10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

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规,使《固废防治法》的实施得到具体的落实。

随着全球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不断增加了诸如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等新的内容和内涵。

几经努力,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固废法》由原来的六章七十七条增加到六章九十一条,其中,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有了更加的完善。

 我国1999年颁布了危险废物名录共47类,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即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将危险废物利用行为纳入许可证管理体系。

通过危险废物的名录制、申报登记制、转移联单位、许可证制,从而完善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制度《固废法》第50条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申报登记制度为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的情况,《固废法》第45条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进口废物审批制度《固废法》第24条分别规定: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根据这些规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进口前必须进行检验和审批,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危险废物入境。

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固废法》第46条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处置,处置费用由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及时妥善、适当的处置;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49条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

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许可证制度强调必须对从事危险废物相关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它将有助于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保证危险废物的严格控制,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权限、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固废法》第51条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该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安全,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和非法处置,实行危险废物的安全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50-66条)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

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

规划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固体废物全过程控制体系,通过对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监控,基本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代管理目标,使我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管理居于全国领先水平。

到2005年,初步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机制,在重点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示范工程,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剧的趋势开始得到控制。

具体指标:

1、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20%,清运率95%,综合利用率30%,达标处置率35%(其中珠江三角洲城市达标处置率50%);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5%,达标处理处置率15%;

3、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50%,达标处置率20%;

4、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50%;

5、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70%,综合利用率60%,绿色产品率20%;

废弃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率50%,用于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的可降解塑料市场占有率40%;

6、基本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地级以上市固体废物环境监控体系。

到2010年,陆续建成基本覆盖全省的区域性现代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基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基本实现产业化;全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能力持续发展,基本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具体指标:

1、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30%,清运率98%,综合利用率40%,达标处置率55%(其中珠江三角洲城市达标处置率58%);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达标处理处置率18%;

3、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60%,达标处置率30%;

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80%;

4、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90%,综合利用率80%,绿色产品率30%;

5、废弃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率60%,用于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的可降解塑料市场占有率50%;

6、完善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和监测网络。

建设污染防治工程:

1、危险废物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采取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要综合利用、安全填埋和焚烧相结合。

适合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优先采用先进的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不适合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性质、产生状况和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建立集中的安全填埋场或焚烧处理设施。

2005年前,基本完成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一期)、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及安全填埋场(二期)、粤西危险废物处理中心(一期)以及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废物处理中心的建设工作。

至2010年,建设覆盖全省危险废物安全集中处理处置基地,满足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需要。

全省规划跨区域建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共11个,规划投资30.4亿元

2、医疗废物

医疗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处理和管理,同时加快专业化、社会化集中处理处置医疗废物设施的建设步伐,建立全封闭的收集、运输、集中处置系统。

一些地区在取得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大型生活垃圾焚烧炉(300吨/日以上)划出一定时段焚烧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焚烧必须严格与生活垃圾分开,并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

2005年以前,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基本建成区域性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至2010年,全省所有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

全省规划建设12个跨行政区域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规划投资1.15亿元。

为给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试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危险废物防治技术政策》等标准与政策。

有关严控废物法律法规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有关严控废物的规定:

第26条: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控废物,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理方式的名录,严格控制其利用和处置过程。

第27条:

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申请严控废物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其中,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处理设备和设施;

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了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得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要避开人口密集区,商业区和文化区;焚烧厂不允许建在居民区的上风向区;同时,焚烧炉排气筒周围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对于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噁英类等有毒气体的排放浓度值做了限制,并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3城市执行。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规定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和浸出毒性鉴别三大标准、方法和要求,其中浸出毒性鉴别以无机重金属为主,而有机的浸出毒性鉴别目前还没有制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涉及47类废物,其中编号为HW01-HW18的废物名称具有行业来源特征,是于来源命名的;编号HW19-HW49的废物名称具有成分特征,是以危害成分命名的,但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未限定危害成分的含量,需要其他的标准鉴别其危害程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对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

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

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固体废物管理具体规范(内容介绍提要):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严格守法,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经营者须知(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需要按法规的要求)

工业厂房危险废物泄漏事故应急措施一般指引(通风,清除,报告事故,请求支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管理(转移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问答(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排污登记制度,)

固体废弃物产生源及可能产生的废物提示(产生的废物与行业相关)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新旧名录的差异

新名录编号中附加行业代码,有利于危险废物产生的行业分布的统计,可分析行业与危险废物种类关系,从而可为国家对优化产业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根据危险废物种类与行业密切相联系的特点,新名录中列出各行业均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其来源,显然更加明细化。

有利于加强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实行。

可减少产生者少报漏报的现象,同时有利于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

总之,有便于产生者和管理部门管理操作。

新名录中列有危险特性的代码(I代表易燃性、C代表腐蚀性、R代表反应性、T代表毒性(包括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In代表传染性),每一项危险废物都根据危险特性列有各自危险代号,这样就指明了该废物列入名录的理由。

新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提出具体过程或工艺以及活动中产生废物来源,并列出危险废物危险性。

使其更具有系统性、具体性、明确性、操作性。

新目录的样式(图例):

危险废物来源及代码表

废物代码

废物来源

危险特性

071-001-08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油田井下作业产生的井场含油固体废物,即原油、含油废水与地表土壤及铺垫井场地面的炼钢废渣等相混合形成的含油固体废物

T

071-002-08

废弃钻井液处理污泥;

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废弃钻井液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T

091-001-2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硫化铜矿(黄铜矿、斑铜矿和辉铜矿),氧铜矿,赤铜矿和蓝铜矿等铜矿物采选过程中产生的铜烟、铜尘等残渣

T

091-002-24

含砷化合物和硫砷化合物的金属矿石(雌黄、雄黄及砷硫铁矿)采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烟尘等残渣

T

092-001-29

“全泥氰化-炭浆提金”黄金选矿生产工艺产生的含汞粉尘、烟尘残渣、含氰废水的处理污泥

T

109-001-36

非金属矿采选业

石棉矿开采过程产生的石棉尾矿渣

T

151-001-34

饮料制造业

使用酸清洗生产缸或贮存缸产生的废酸

C

重点行业固废排放系数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来源于原材料的流失、产品的流失以及副产物的排放等方面,可以通过排放系数(经验值)推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已知某行业的某类产品的产量、产值或原材料消耗量,将其乘以相应的排污系数即可以得污染物的排放系数。

排放系数有三种表示:

单位产品基(kg/t)、单位产值基(kg/万元)和单位原材料基(kg/t)。

危险废物的产生几乎遍布在所有的工业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原材料消耗、不同的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量和组成有很大的差别,不能列出所有的危险废物的产生系数。

化学化工行业石产生危险废物最多的行业,一般生产每吨产品产生1~3t固体废物,有的产品可高达8~12t。

化工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组成往往随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装置规模和原料质量不同有较大的差异。

虽然如此,通过排放系数法推算危险废物的排放量,可有重点的分析上报数据的合理性。

以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为例,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计划年产20万吨纯碱,根据制纯碱过程废碱渣的排放系数0.3,推算废物年产生量为60000吨(20万吨×0.3),2000年调查数据碱溶液和固态碱(HW35)产生量为55440吨。

又如梅州市金雁铜业公司冶炼化工厂,计划年冶炼产品6000吨,冰铜渣(HW22)排放系数0.8,推算冰铜渣年产生量4800吨(6000吨×0.8),2000年调查数据冰铜渣(HW22)产生量4914.2吨。

部分废物排放系数参照表(并非标准)

产品或工艺

污染物名称

单位

产物系数

排污系数

炼焦

氰化物HW33

g/t

40~80

1~5

制革

总铬HW21

kg/t

2.6

1.8

连铸

油类HW08

kg/t

0.2~0.7

0.002~0.007

肥皂(香皂)

碱渣HW35

kg/t

16~20

肥皂(香皂)

酸渣HW34

kg/t

3~4

铜选矿

含铜废渣HW22

t/t

0.94

铅选矿

含铅废渣HW31

t/t

0.92

铜反射炉熔炼(原料)

含铜废渣HW22

t/t

0.65-0.80

铅鼓风炉熔炼(原料)

含铅废渣HW31

t/t

0.37

铜转炉吹炼

冰铜渣HW22

t/t

0.8

纯碱

碱渣HW35

t/t

0.3

酸洗钢材

废酸HW34

t/t

1.4~3.5

炼油

含油废水HW08

t/t

3~5

有色金属工业 (单位:

吨)

产品(工序)

吨产品污染物排放系数

铜矿采矿

废石:

井下矿2吨,露天矿6-8吨。

铜选矿

废水:

重选20吨,浮选5吨。

废渣:

尾矿0.94吨

铅采矿

废石:

2吨

铅选矿

废水:

6吨,含镉0.9-1.5毫克/升。

废渣:

尾矿0.92吨。

锌采矿

废液:

2吨。

镍采矿

废石:

2吨

镍选矿

废水:

一次浮选5-7吨,二次浮选4-5吨。

废渣:

二次浮选3吨,二次浮选50千克

铜精矿沸腾炉熔烧

(原料)

废气:

2000-5000标米3,SO27%-14%,粉尘20-70克/标米3。

铜反射炉熔炼

(原料)

废气:

2500-3000标米3,含SO24.5%,粉尘3.8-7.6克/标米3。

废水:

20吨。

废渣:

0.65-0.80吨,含铜0.3%-0.5%,金0.5-0.6克/吨,银5-6克/吨

铜转炉吹炼

废气:

2400标米3,含SO26%,SO20.5%

粉尘3-10克/标米3

废渣:

0.8吨(依冰铜的品位而异)。

铜电解

废水:

1吨,含铜50-70毫克/升,硫酸100毫克/升

铅矿粉烧结(原料)

废水:

2145标米3,SO21.5%,粉尘10克/标米3或20千克。

铅鼓风炉熔炼

(原料)

废水:

1200标米3,SO25%,粉尘21-31克/标米3或33-35千克。

废水80-100吨,含砷0.64毫克,铅0.3毫克/升,锌1.3毫克/升,除尘废水含砷3毫克/升,铅22毫克/升。

废渣:

0.37吨,含铅2.9%-6.7%。

锌烧结

(原料)

废气:

3000标米3,粉尘19千克,SO2130千克或浓度1.6%(视矿粉含硫量而异),有的可达8%-9%。

锌蒸馏

废水:

80-100吨,含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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