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卷卷3.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411813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54 大小:70.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卷卷3.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四川卷卷3.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四川卷卷3.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四川卷卷3.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四川卷卷3.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四川卷卷3.docx

《四川卷卷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卷卷3.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川卷卷3.docx

四川卷卷3

四川卷卷三

提示:

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答案:

B

  解析:

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

因此,A项说法错误。

  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因此,B项说法正确。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

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而不是物。

因此,支配权的客体不一定是物,C项说法错误。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答案:

A

  解析: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只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

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

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事业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2000年4月,甲得知乙出版社非法出版发行甲的小说,但未予理会。

由于乙一直未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甲遂于2003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B.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害行为

  D.本案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答案:

C

  解析:

《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本题中乙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而且仍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甲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因此,C项说法正确。

  4.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

A

  解析: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是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因此,A项说法正确。

  5.任某门前公路上有一泥沟。

某日,一货车经过泥沟,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任某拾得据为己有。

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

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

关于任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D.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答案:

D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本题中,任某起初拾得颠簸掉落的一件货物并据为己有,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并使他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构成不当得利;后来,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

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属于故意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因此D项说法正确的。

  6.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答案:

B

  解析: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题中,因为甲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也就不可能因为甲公司要撤销要约而失效,故排除A、C项。

“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这实际上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已经属于新要约,因此甲公司关于订购红木的要约在6月13日失效,失效的原因是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故排除D项。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

  B.刘某应当支付300元的退票手续费

  C.刘某应当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续费

  D.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成本费而不能收取手续费

  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题中,航空公司关于“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实际上就属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题中,该格式条款本身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另外,“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并不是免责条款,也没有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的主要权利,因为飞机起飞前两小时内办理退票手续,很可能导致该机票无法在两小时内售出,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收取手续费是让退票者分担损失的措施,并未违背公平的原则,该格式条款是有效的,故A、D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题中的“机票价格”可以按照机票票面价格解释,也可以按照机票折后价格解释,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航空公司的解释,所以刘某应当按照购买机票的折后价格支付退票手续费,即180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8.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

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

D

  解析: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和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C.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并不会出现债的混同而消灭,故选项A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本题中,甲、乙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9.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

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答案:

B

  解析: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

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

C

  解析: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自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据此,甲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抛弃行为,手表也不是抛弃物,甲并不丧失手表的所有权,故选项A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可见,我国法律并不承认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乙应将该手表返还权利人,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乙的行为是为避免甲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故选项D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1.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

A

  解析: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所以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C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

  1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

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

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

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

B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题中,甲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经交付,虽然甲是无权处分行为,但丁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丁。

丁再将相机卖给乙的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乙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丁与乙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乙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

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

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答案:

D

  解析: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依据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为抵押权,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甲、乙之间签订了关于办公用房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乙银行对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抵押权,故选项A错误。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办公楼并不是设立质权的行为,因为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故选项B错误。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是商业借贷性质的借款合同,需要贷款人先转让货币所有权,借款人再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数额的货币,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并且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而甲公司的办公用房为担保协议的标的物,因此,乙银行不能基于主合同中甲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主张对该办公用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故选项C说法错误。

  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并不成立,乙银行不能主张对办公用房优先受偿的权利,故选项D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4.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

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

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

A

  解析: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用的,故周某是耕牛的所有权人。

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应当由所有权人周某取得。

“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高为耕牛与小牛的善意无权占有人。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小高负有将耕牛与小牛返还给周某的义务,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为小高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周某承担小牛死亡的赔偿责任,所以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5.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

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

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

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

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

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A.20万元

  B.40万元

  C.49万元

  D.50万元

  答案:

无答案【注: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题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

因此本题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

1)清偿,徐某的女儿仍需要清偿25万,所以徐某的女儿共需要向张某偿还45万。

  16.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答案:

B

  解析: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消灭,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诋毁死者,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种对人格利益的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死者名誉遭受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本题中,乙故意毁损甲的名誉,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甲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故选项C、D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7.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

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

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

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题中,甲在履行长途运输任务中顺路回家的行为超出了乙公司的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运输职务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甲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因此乙公司应对丙承担因车祸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车祸的发生是因为甲车速过快导致,表明甲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因此,甲应当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司赔偿后,可向甲追偿。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8.王某(女)与李某婚后一直未育,李某想收养一个女童。

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收养必须经王某同意

  B.王某与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女童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答案:

D

  解析:

《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故A、B、C三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项中关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岁以上”是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所适用的限制条件。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9.甲公司在报纸上向社会征集广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