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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明火管理的职责、审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单位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术语与分类

1、明火作业:

本标准所指的明火作业,系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以外的从事电、气焊(割)、喷灯、熬炼等临时性动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电动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温度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2、易燃易爆区域:

是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区域。

3、动火作业分级

3.1特级动火:

是指正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贮罐区等重要部位。

3.2一级动火:

是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

是指除特级、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3.4全厂、某个分厂或车间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后可依据火灾危险性的大小,经主管防火部门批准,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但遇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三、管理职责

1、特级动火的管理权为中煤龙化化工公司。

2、一级动火的管理权为安全部

3、二级动火的管理权为各分厂和直属单位及扩建指挥部安全组。

4、动火部位的负责人为车间主任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5、各级动火检测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验室负责;

四、动火证管理

1、式样见附表(补充件)

2、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员(或防火员)具体办理,办证人应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

3、需进行动火分析的项目,必须进行检测分析,确认合格后分析人应当签字以示负责。

4、依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动火手续。

5、动火证终审批准后,办证人应将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6、动火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动火人、监护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7、不准一证多人或多作业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交叉作业时,其中电、气焊也必须分别办理动火证。

8、动火证应填写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单位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不得转借、涂改,不准移地使用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证的效力时限

9.1、特级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动火作业的,要按程序重新申办动火证。

9.2、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为五天。

五、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1、特级动火:

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员)→分厂生产机动科(没设生技科的由分厂安全防火员负责)→分厂主管领导(或安全部)→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的程序逐级申请,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

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员)→分厂生产机动科→分厂主管领导→公安部或安全处的程序逐级申请,公安处和安全处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

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专责)→分厂生产机动科(或保卫科)→分厂主管领导的程序逐级申请,分厂主管领导终审批准或指挥部安全组。

4、履行动火审批权的各级人员和部门都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对动火安全的可行性进行直观审查并确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审批。

六、动火分析的要求

1、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它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先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项目、设备、取样点等均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当班班长(组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

3、需要动火分析的装置、设备,必须清洗干净。

锁闭阀门、在与其它设备的连接处应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使之与其它设备彻底隔离。

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时的气氛应与动火状态下的气氛相同。

5、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出此间隔时间或动火作业时中断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用测爆仪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是经过检定并合格的测爆仪。

7、若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9、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为19-22%为合格。

七、动火作业参予人员的职责与要求

1、动火项目责任人

1.1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

1.2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实。

1.3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组织防火人员认真清理遗留火种,确认无遗留隐患经监护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2、动火人

2.1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但任。

2.2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到位,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2.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检验。

2.4动火作业前必须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人以及消防监督人员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作业。

3、动火监护人

3.1监护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了解生产工艺、懂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也可与动火单位协商共同指派。

3.2新建项目施工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直接指派。

3.3一、二级动火作业至少应有一名监护人,特级动火,每一动火点至少应设两名监护人,并备有相应的救护设备及人员。

3.4监护人的设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的最大范围为宜。

必要时须随时增设监护人。

3.5负责动火现场灭火工具的准备和防火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动火人中止作业。

3.6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动火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7动火作业结束后,监督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

4.1对分析手段及其结果负责,必须亲自到动火点取样分析,并将结果如实填入动火证栏内。

4.2对使用的各种分析仪器,应严格校正,降低误差值,以确保分析精度。

4.3动火分析的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4动火分析的时间、取样点、项目、数据填写分析结果报告单并附在动火许可证上。

5动火单位负责人

5.1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系统动火作业的安全负责。

5.2参予制定和落实动火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5.3负责组织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5.4指定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动火证。

5.5有权制止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5.6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遇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中止动火作业。

6、专(兼)职防火干部(或安全员)

6.1负责检查和督促所管区域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随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

6.2负责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

6.3特级、一级的动火作业,厂、分厂、车间各级专(兼)职防火干部(或安全员)均须到场。

7、动火作业审查批准人

7.1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临现场,全面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

7.2严格审查核对并准确认定动火等级。

7.3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及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7.4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7.5审查动火证的审批程序、填写项目是否完备。

7.6批准动火作业。

八、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动火作业前,应彻底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可燃物质,设专人监护动火,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2、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的区域内,在动火作业尚未结束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料。

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特需时,应按特级危险动火管理。

4、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m,不准放在厂房内道路上,不准放在管架、架空管线和架空电线的下方。

乙炔瓶不准卧放使用和运输。

不准在工艺设备、管道上搭接电焊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5、特级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6、动火作业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到场监护。

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必须一点一票。

8、焊接作业时,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焊接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面罩。

并做好通风措施,同时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9、焊接工具应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焊把绝缘要良好。

10、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

11、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

12、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动火作业时,要设防护遮板,以防伤害。

13、在设备、容器、地沟等动火,必须设监护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应清除干净,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公安处及扩建指挥部安全组负责管理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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