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安全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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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安全要点

第二章

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安全要点

一、深基坑工程概述

深基坑属高危工程,尽管基坑支护体系多属临时性施工措施(地下连续墙兼作地下主体结构承重部分者除外),但是支护体系的安全不单是为了保证地下工程的施工安全,也必须保证场地周围的建(构)筑物、市政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

要成功地完成一个基坑工程,首先需要建设方的决策能够选择一个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勘察、设计单位;确定一个合理的设计方案,并履行送审程序;选择一个具有相应资质,并且训练有素的施工队伍,还应履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程序。

上述三个条件正是基坑工程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有力保障。

为了成功地完成一个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各方责任人都应履行各自职责,并熟悉有关法规、文件以及规范要求、基坑安全重点和难点、基坑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和预防措施、应急抢险措施。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规范要求

(一)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文件

1、1999年9月6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技[1999]311号),该规定共分七章44条。

第一章总则计4条,指出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基坑,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计5条。

第三章工程勘察计6条。

第四章工程设计计8条,指出开挖深度大于等于7米或地质条件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米)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凡使用锚杆或土钉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也必须经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章施工管理计9条,指出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9米,或深度小于9米但地质条件复杂时,应由相应专业的一级施工单位承担施工。

第六章监理监测计10条;第七章附则2条,指出规定自1999年9月6日起执行。

2、2005年1月20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22号)。

该专项治理中关于基坑的要求如下:

(1)凡采用深基坑的工程项目,必须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项目总监审批后方可实施;

(2)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深基坑施工专项方案、应急措施等技术资料后方可施工;

(3)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实施动态监测,每次监测结果必须经监测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签字。

3、2005年8月3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基坑安全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建筑[2005]412号)中规定,对长期暴露基坑的安全保障提出如下要求:

(1)确保施工或闲置超过一年的基坑安全

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BJ02-98)第3.1.1条“除特殊要求外,各种临时性支护结构均应保证开挖完成后安全和正常使用一年,对暴露时间超过一年的基坑,应考虑影响基坑支护的各种不利因素,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的规定,对施工或闲置超过1年的基坑,由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安全监督站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市建设科技委办组织专家论证基坑安全性,提出加固处理或立即回填的意见。

经专家论证,提出应立即回填的基坑,根据工程管理权限由负责该项目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回填通知,并由相应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实施。

经专家论证,提出应加固处理的基坑,由建设单位牵头,按专家意见制定可行的基坑支护加固补强方案,审查通过后,由相应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实施。

加固补强方案须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并通过审查:

A、开挖深度大于等7米或地质条件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小于4米)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凡使用锚杆或土钉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也必须经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

B、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基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C、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需将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需附专家名单)和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工期计划等材料,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由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实施。

(2)确保工程周边重要管道线路的安全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第3.1.2条对基坑安全等级及安全防护重点,按照《规定》第3.1.3、3.1.4、3.1.5等规定,切实做好基坑、周边高层建筑、地下铁道、隧道、市政道路、水道以及燃气、电力、通信、给排水等重要管线的安全防护工作。

4、2005年8月5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切实加强深基坑、大型顶升设备、高支顶等高危工程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5]419号)

通知要求:

(1)对三类高危工程和设施实施信息化管理

市建委建立深基坑(含停工和“烂尾”基坑)、大型顶升设备、高支顶工程和设施监管信息库,对全市这三类高危工程、设施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全面掌握安全状态信息。

信息库由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按市建委的要求建立,市城市管理结合执法支队、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牵头分别组织全市各城管大队、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无证施工项目和已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的信息收集和及时上网更新。

(2)对三类高危工程和设施逐项检查,落实处理措施

由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所负责监督工程的基坑、大型顶升设备、高支顶进行逐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论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专家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由负责该工程监督检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落实。

(3)组织专家论证工程安全性

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深基坑、大型顶升设备和高支顶工程或设施安全性论证时,可请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科技委办)协助聘请专家。

(4)强制开展深基坑、高支顶变形第三方监测工作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检查工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委托第三方开展深基坑、高支顶等工程变形监测的,必须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改正,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5)严肃处理拒不配合有关部门排除安全隐患的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的各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履行职责,仔细排查辖区内工程的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有关单位排除安全隐患。

对有关单位拒不执行责令排除安全隐患行政决定的行为,检查部门要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拒不执行责令排除安全隐患行政决定的单位,应立即暂停该工程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同时通知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申报业务,并向全市通报该施工、建设单位的恶劣行为,直至安全隐患排除为止。

5、《关于立即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穗建筑[2005]399号)

6、《关于广州市海珠城广场工程“7.21”基坑坍塌事故的通报》(建安办[2005]8号)

2005年7月21日,正在施工的广州市海珠城广场工程发生基坑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基坑南侧的楼房部分坍塌,基坑东侧地铁受到严重威胁。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高层、超高层建筑日益增多,深基坑的数量急剧增加,深度不断增大,工程技术风险突出。

为避免类似“7.21”基坑坍塌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加强深基坑施工管理重申以下要求:

(1)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监督。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坑施工承发包市场管理,加强对基坑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的审查,严格分包队伍管理,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深基坑施工。

要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对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要坚决不予发放;已经发放的,要坚决予以撤回。

(3)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要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进行沉降观测,对基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的沉降、位移监测要作出专项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操作。

监测结果要经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认可。

(5)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深基坑开挖作业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要求,组织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6)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地区在施和待施的深基坑工程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检查重点是否制定了深基坑施工的专项方案,方案是否经过专家审查论证,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作业,是否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地铁)进行沉降位移监测等。

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根据施工企业的规模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量化指标。

(2)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A、第三条规定7个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

B、第五条规定了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大爆破工程必须经专家组论证审查。

C、第六条对专家组组成人员及数量和专家组的审查意见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8、2007年3月20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筑[2007]125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该通知共有三项制度(见人工挖孔灌注桩)。

定期上报制度第六点要求该工地本周各重心部位、关键工序的有关安全状况,应包括:

深基坑开挖深度及形象进度,监测(观测)支护结构及周边建筑物变形情况。

三、规范要求

(一)主要规范、规程

JGJ120-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1999-9-1

DBJ/T15-20-97(省标)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

1998-01-01

GJB02-98(市标)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

1998-01-01

CECS96:

97

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

1997-12-16

上述规程或规定的主要要求选录如下: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1设计原则

3.1.1基坑支护结构应采用分项系数表示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1.2基坑支护结构极限状态分为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3.1.4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响。

3.1.6基坑支护应进行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1)土体稳定性验算

2)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

3)对锚杆和支撑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2、对基坑周边环境和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3、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

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

3)地下水位控制计算

3.1.7基坑支护设计内容应包括对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的要求。

3.2勘察原则

3.2.2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要求

1、勘察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的1~2倍范围内布置测点,对于软土,勘测范围宜扩大;

2、基坑周边勘测点的深度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不宜小于1倍开挖深度,软土地区应穿越软土层;

3、勘测点间距应视地质条件而定,可在15~30m内选择,地层变化较大时,应增加勘探点,查明分布规律。

3.2.3场地水文地质勘察要求

1、地下水层及补给条件;

2、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和渗透影响半径;

3、分析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应采取的措施。

3.2.5基坑周边环境勘察

1、查明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类型、埋深、基础荷载大小及上部结构现状;

2、查明基坑周边各类地下设施、管线的分布和性状;

3、查明场地周围和邻近地区的地表水汇流和排泻情况,地下管道的渗漏情况;

4、查明基坑四周道路的距离及车辆载重情况。

3.2.6解决下列问题的建议

1、分析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2、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计算参数;

3、施工中应进行的现场监测项目;

4、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

3.4水平荷载标准值

3.5水平抗力标准值

3.6质量检验

3.6.3质量检测报告

1、检测点分布图

2、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型号

3、资料整理及分析方法

4、结论及处理意见

3.7基坑开挖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3.7.6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

3.7.7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

3.8开挖监控

3.8.1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3.8.2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3.8.7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

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频率,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观测。

3.8.8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5、监测结果评价。

4.7.1排桩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排桩宜采取隔桩施工,并在灌注混凝土后24h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4.7.2锚杆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

5、锚杆的张拉与施加预应力(锁定)应符合规范规定

2)锚杆的张拉顺序应考虑对邻近锚杆的影响

4.7.4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

1、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工况相一致。

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3.钢支撑的端头与冠梁或腰梁的连接应符合规范规定;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3.1一般规定

3.1.1应特别重视水对基坑支护工程的影响。

基坑支护结构应设置于用地红线以内,只有经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占用红线以外的地下空间。

3.1.2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具备的资料

3.1.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具备的资料

3.1.5当基坑四周的环境条件及土质条件差异较大时,不同周边、不同部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3.2设计规定

3.2.11设计人员应根据基坑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现场监测的要求

3.2.11设计人员应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了解施工过程,掌握监测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设计。

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制定有效合理的应急措施。

3.3施工规定

3.3.3基坑开挖方案应经基坑支护和地下结构设计人员认可,施工应按制定的方案进行。

3.3.4基坑开挖前应制定合理可行的监测方案。

无监测方案或监测方案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不得进行基坑的开挖。

3.3.5基坑开挖和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应对基坑变形进行现场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设计人员。

重要的监测资料应报送建设主管部门。

3.4基坑变形控制

3.4.1应根据基坑的安全等级和现场实际条件确定基坑变形的控制值和报警值

3.4.4基坑变形控制的重点应放在现场监测上,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1岩土工程勘察要求

4.2环境调查要求

(7)基坑开挖与现场监测

14.1.10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有可能危及基础工程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设计人员和监理人员,研究对策,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4.2现场监测

14.2.1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和人员

14.2.2在基坑开挖前制定严密、合理、可行的现场监测方案。

14.2.3基坑工程的有关技术人员应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准确了解和推断基坑开挖所引起各种影响的程度、变化规律、发展趋势,并及时在设计和施工上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14.2.16现场监测的准备工作应在开挖前完成,如发现变形发展速率较大、支护结构开裂等情况,应增加观测密度,并及时向监理、设计、施工人员报告监测结果。

但变形急剧发展、出现破坏征兆时,应对变形连续监测,及时掌握变形发展趋势,准确判断基坑安全性状。

14.2.17观测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沉降、位移等观测项目尚应绘制成随时间变化关系曲线,对变形和内力发展趋势作出评价,但观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GJB02-98)

3.1一般规定

3.1.3基坑支护工程设计与施工必须遵循根据检测与监测结果进行动态设计与信息化施工相结合的原则。

3.1.4基坑支护工程是一种风险性大的系统工程,其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基坑支护本身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3.1.5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方和施工方,应充分估计难以预见的复杂情况,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做好报警设计,提出可行的抢险加固措施,并做好抢险加固准备。

3.2设计规定

3.2.7基坑设计应包括

5.开挖顺序和开挖工况的安排和要求

6.周边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要求

7.支护结构质量检测、开挖监测项目及报警要求

3.2.9设计方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监测结果验证设计,必要时对设计进行修正、完善设计。

3.3施工规定

3.3.4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监测数据进行信息化施工,及时对开挖方案进行调整,当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设计、监理等有关部门。

3.4检测与监测规定

3.4.2基坑工程应以环境保护和动态设计与信息化施工为主要目的,开展相应的基坑支护监测工作。

4岩土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

4.2.1基坑支护工程岩土勘察应在基坑及周边均匀布点,有条件时应在基坑边线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布置勘测点。

10基坑开挖与监测

10.1土方开挖

10.1.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当重型机械要在基坑边作业时,应采取设置专门的平台或深基础等措施。

10.1.14基坑结构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回填地下室墙外土方,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10.2基坑内爆破

10.2.5爆破设计要求

10.2.6爆破应考虑周围一般建(构)筑物对安全振动速度的要求。

10.2.16爆破施工还应遵守有关爆破标准

10.3基坑监测

10.3.1基坑开挖前必须作出系统的监测方案。

10.3.5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和精度要求等应符合规范规定。

10.3.7每次基坑监测工作结束后,及时提前交监测简报及处理意见。

10.3.9根据周边邻近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可委托房管局有关部门,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进行检测和技术鉴定,为开挖监测、抢险及可能产生的房屋纠纷提供依据。

10.4抢险与加固

10.4.1基坑开挖前,应预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作好基坑抢险加固的准备工作。

10.4.11当基坑周围建筑物发生严重开裂、倾斜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疏散,并进行支撑加固或拆除,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1基坑开挖对环境影响的评价

11.1一般规定

11.1.1基坑开挖时,支护结构体系除应满足自身稳定性外,还应考虑支护结构的变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设计应对环境影响作出预告,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11.1.2信息化施工是保证基坑安全和对周围环境影响进行报警的重要手段。

 

《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96:

97)

1、总则

1.0.2采用以钢筋作为中心钉体的钻孔注浆型土钉,基坑深度不宜超过18m。

1.0.4土钉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监测宜统一由支护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以便于及时根据现场测试与监控结果进行反馈设计。

3基本规定

3.0.2土钉支护的设计施工应重视水的影响。

3.0.4土钉支护的设计施工应包括现场测试与监控以及反馈设计的内容。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无监测方案不得进行施工。

8施工监测

8.0.1土钉支护的施工监测至少应包括

1.支护位移的量测;

2.地表开裂状态(位置、裂宽)的观察;

3.附近建筑物和重要管线等设施的变形测量和裂缝观察;

4.基坑渗水、漏水和基坑内外的地下水位变化。

在基坑支护施工阶段,每天监测不少于1-2次。

施工监测过程应持续至整个基坑回填结束、支护退出工作为止。

8.0.3应特别加强雨天和雨后的监测,以及对各种可能危及支护安全的水害来源进行仔细观察。

9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9.0.1土钉支护的施工应在监理的参与下进行。

施工监理的主要任务是随时观察和检查施工过程,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并最终参与工程的验收。

9.0.3土钉支护的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进展,及时向施工监理和工程发包方提出有关技术资料。

9.土钉抗拔测试报告

10.支护位移、沉降、及周边地表、地物等各项监测内容的量测记录于观察报告。

9.0.5在支护竣工后的规定试用期限内,支护施工单位应继续对支护的变形进行监测。

(二)相关规范、规程

GECS22:

90

土层锚杆设计与施工规范

1990-11-6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999-3-30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002-1-10

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2002-2-20

JGJ6-99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1999-11-1

JGJ134-90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990-6-23

JGJ83-9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992-2-20

JGJ/T111-98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

1998-10-16

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02-3-15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2002-5-30

JGJ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2002-9-27

JGJ72-2004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2004-6-15

GB/T50279-98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1998-12-11

JGJ84-92

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基本术语标准

1992-6-29

GB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2001-7-4

CECS99:

98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

1998-4-22

JGJ87-92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1992-12-8

CJJ56-94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1994-5-26

尤其要熟悉以下内容:

1、开挖深度≥7m或地质条件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4m)的基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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