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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葛洲坝**水泥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葛水泥安环[2012]24号文件等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葛洲坝**水泥有限公司区域内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内各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与各车间、部室分别按其职责签发作业许可证。

3.2各车间工段的负责人负责危险作业程序和前期安全预防性工作的审核。

3.3各车间工段危险作业人员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准备工作,明确作业人员许可范围的作业风险,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

4.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要求

4.1危险作业准备

4.1.1公司所有危险作业前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2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

作业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4.1.3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设置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

4.1.4作业所用的物资、设备必须合格,安全可靠可用,应包括下列:

4.1.4.1作业用的工具包括专用工具(如钳工工具、电工工具、专用套筒扳手等)。

4.1.4.2作业用的设备(如电焊机、金属切割机、起重机、葫芦等)。

4.1.4.3作业用的安全设施(如脚手架和预先搭设的作业平台等)。

4.1.4.4作业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护栏等)。

4.1.4.5作业用的劳动保护物资(如工作服、防火防温防、粉尘帽、防尘口罩等)。

4.1.4.6作业用的照明设施(如临时固定照明、36V移动照明等)。

4.2危险作业范围

4.2.1高处作业:

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4.2.2大型吊装作业:

在公司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使用大型起重设备等作业。

4.2.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仓库等,进行清堵检测维修养护等。

4.2.4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

公司内各筒型物料库和筒型仓的清理。

4.2.5高温作业:

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4.2.6交叉作业:

公司内部两个或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

4.2.7篦冷机清大块作业:

在熟料生产线篦冷机处理熟料大块的作业。

4.2.8预热器清堵作业:

在熟料生产线处理预热器物料堵塞的作业

4.2.9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在公司危险部位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如禁火场所动火作业。

4.2.10破土作业:

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4.2.11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是指新接电源的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如临时照明灯、临时轴流风机等。

 

4.2.12危险设备作业:

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危险设备,实行操作牌制度。

5.危险作业要求

5.1.1高处作业

5.1.1.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5.1.1.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5.1.1.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5.1.1.4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5.1.2高处作业的分级

5.1.2.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由各工段长和专职安全员负责受限高度作业的许可签发和现场监督管理。

5.1.2.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由各车间主任和专职安全员负责受限高度作业的许可签发和现场监督管理。

5.1.2.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由安全生产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负责高度作业的许可签发和现场监督管理。

5.1.2.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由公司总经理或负责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高度作业的许可签发和现场监督管理。

5.1.3高处作业的分类

5.1.3.1特殊高处作业

5.1.3.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5.1.3.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5.1.3.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5.1.3.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1.3.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5.1.3.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5.1.3.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1.3.1.8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5.1.3.1.9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5.1.3.1.10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5.1.3.1.11在无平台无护栏的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1.3.1.12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如预热器内作业等。

5.1.3.2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1.4 高处作业的要求

5.1.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生产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5.1.4.2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1.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1.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1.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1.4.7高处作业连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5.1.4.8控制措施

5.1.4.8.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1.4.8.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5.1.4.8.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5.1.4.8.4在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5.1.4.8.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1.4.8.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1.4.8.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1.4.8.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绝缘服、绝缘靴。

5.2大型吊装作业

5.2.1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安全生产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5.2.2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2.2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2.3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2.4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5.2.5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安全生产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2.6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2.7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5.2.8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1KV以下的距离≥1.5m;2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5.2.9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及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5.2.10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2.11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3.1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5.3.2由安全生产部长和专职安全员负责受限空间作业的许可签发和现场监督管理。

5.3.3切断

5.3.3.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3.3.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5.3.4清洗置换和清理

5.3.4.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5.3.4.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5.3.4.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5.3.5进入危险空间检测

5.3.5.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安全保卫部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5.3.5.1.1含氧量在18~21%之间。

5.3.5.1.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5.3.5.1.3可燃性气体浓度应在其爆炸下限浓度的5%以下。

5.3.5.1.4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5.3.5.1.5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5.3.6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5.3.6.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5.3.6.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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