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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申请书3篇

医疗事故申请书3篇

医疗事故申请书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申请书样本

  医疗是否错误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张三住址: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医院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是否错误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继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妻**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XX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

1.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脑梗死恢复期;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

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XX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

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

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

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

为此,特申请依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

  年月日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文医疗事故申请书

(2)|返回目录  申请人:

  性别:

女民族:

汉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医院院长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10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

XX年10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

XX年10月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

XX年10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

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

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XX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

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

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XX年10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

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

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

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

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

)因果关系明显。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医疗事故申请书(3)|返回目录  申请人:

黄xx,女,1969年9月14日生,住xx县响石镇新河街21号。

联系电话:

150824xxxx

  被申请人:

xx县中医院。

住址:

xx县康复中路

  法定代表人:

张xx联系电话:

0832-391xxxx13990xxxx

  被申请人:

xx市第一人民医院。

住址:

xx市沱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李xx联系电话:

0832-210xxx

  申请事项:

请求省医学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xx市医学会于xx年9月14日作出xx医鉴[xx]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xx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轻微责任。

申请人不服x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成因不清,自相矛盾,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

本医疗事故应由xx市第一人民医院和xx县中医院对该医疗事故承担连带完全责任。

  一:

申请人对鉴定书“分析意见”的第一项“xx县中医院于xx年3月对病员黄xx患急性肠梗阻的诊疗过程,由于xx县中医院不能提供当时的完整的病历资料,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异议,而是xx县中医院根本没有提供黄xx第一次住院肠梗阻造瘘手术的病历资料,造成不能对xx年3月黄xx患急性肠梗阻住院,xx县中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对黄xx做造瘘手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xx市医学会鉴定书中的争议要点:

“患方xx县中医院第1次手术处置不当行造瘘术”错误,黄xx一直主张的是xx县中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对其做造瘘手术是医疗事故。

  xx年3月黄xx患急性肠梗阻住院,xx县中医就应该要黄xx禁食和禁服药物,应该为黄xx进行胃肠减压和肛管排气,xx县中医院没采取上述措施,在不该做造瘘术的情况下为黄xx做造瘘术,也没对黄xx做病理检查。

相反xx县中医院是让黄xx口服吗丁啉和几大瓶甘露醇,氯化钠,造成黄xx病情加重,违反医疗常规对黄xx做造瘘手术。

  二:

申请人对鉴定书“分析意见”的第二项前半部分“xx年9月黄xx第二次手术,由于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的病理报告将病人炎性组织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响了手术医生对病人的预后判断,从而放弃了粪瘘闭合的最佳手术时机”,没有异议。

但是对后半部“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而患者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也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十年前医疗技术限制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

而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诊断结果与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轻微责任”,有异议,现从以下几方面论证。

  1:

xx市医学会认定了“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的病理报告将病人炎性组织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响了手术医生对病人的预后判断,从而放异了粪瘘闭合的最佳手术时机”,就应得出与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的结论,怎么能说成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轻微责任呢?

可谓xx市医学会成因不清,自相矛盾,偏袒医院。

  2:

申请人黄xx认为“十年前医疗技术限制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不是本病例医疗事故的原因,不能作为医方将黄xx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的其它因素,除非医方能证明xx年黄xx的快速冰冻切片的病理分析在当时的技术能力下,就只能诊断为低分化腺癌,否则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低分化腺癌”的误诊就是本病例医疗事故的唯一原因。

  就如xx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第一次鉴定会上引用《手术中病理诊断图鉴》总论“…..冰冻切片准确率多报告为94%一97%”来说明其没有责任一样,申请人认为《手术中病理诊断图鉴》是学者编书的观点,它不是国家权威部门卫生部的文件,所以不具有公信力。

退一步说就算《手术中病理诊断图鉴》的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做为患者黄xx是不懂医学的,黄xx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黄xx看到的是病理诊断报告上清晰的五个“低分化腺癌”,那么作为医院,当时院方就应该在病理诊断报告上注明其低分化腺癌准确率为94%一97%,以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有局限性,并建议复查和做其它检查(比如做肿瘤系列检查、ct铺助检查及建议到上级医院检查)以确诊,xx县中医院同样没有建议黄xx复查和做其它检查以确诊,而仅仅根据xx市第一人民医院错误的病理诊断报告,也就认定黄xx是低分化腺癌,终止了黄xx的肠道贯通手术(见xx县中医院黄xx肠道贯通术的病历),所以这不是医方能减轻责任的理由,其责任主体是xx市第一人民医院和xx县中医院,两家医院对该医疗事故应承担连带完全责任。

  3:

xx市医学会以“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而患者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也存在因果关系”就更为荒谬可笑。

  首先:

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这是放在申请人黄xx病历中的,而病历在医院保存,申请人黄xx根本就不知道医生医嘱上有“门诊随访”。

在xx县中医院认为黄xx是低分化腺癌而放弃了对其做肠道贯通手术时,申请人黄xx也只有相信医院,认为自已是低分化腺癌,出院后就一直在家等死,故xx市医学会不能归结于黄xx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

申请人黄xx门诊随访不随访与本病例的医疗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更谈不上与疾病的延误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说医方在黄xx出院时明确告诉:

“黄xx疑似低分化腺癌,门诊随访,定期复查或到上级医院检查”,而黄xx又没门诊随访,定期复查或到上级医院检查,黄xx的主要责任无可厚非,遗憾的是xx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上清晰的五个是低分化腺癌,xx县中医院黄xx肠道贯通术的病历也确诊黄xx为低分化腺癌,黄xx出院后就算门诊随访也改变不了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将黄xx的冰冻切片病理分析报告为低分化腺癌的事实。

门诊随访是要出费的,只有傻子和有钱人才会在明知自已是恶性癌症后仍然向医院丟钱,对于广大群众和农村人,没有人会在知道自已是恶性癌症的情况下还向医院丟钱,黄xx可是个没有经济能力的农村妇女,在医方明确告之自已是低分化腺癌后就只有在家等死,怎么会还去医院门诊随访向医院丟钱。

  纵观全国各级医院在病人出院时都有门诊随访的医嘱,就如餐厅吃饭的客人走时,服务员都会有“欢迎下次光临”的礼节性的口头禅以招揽顾客回头消费,如果医院都用了这句简单的“门诊随访”招揽顾客回头消费的口头禅就能免责,那么医院就不会发生医疗事故,就是医方因过错把人医死了也可以叫死者门诊随访,死者不来门诊随访就是死者自已责任。

  其三:

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上的“门诊随访”,概念不清,无具体医嘱内容,门诊随访什么是不清楚的,黄xx看到的是xx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和xx县中医院医嘱上“低分化腺癌”的诊断结果,她就只能理解为:

“门诊随访”就是拿钱去做放化疗,黄xx果真去“门诊随访”做了放化疗,那么给黄xx带来的是什么样的后果,在此我就不多说,从这一层讲,黄xx没“门诊随访”既避免了对自身造成更大的损害,同时也避免了医院因此造成的更大损害后果,可xx市医学会却认为是黄xx没“门诊随访”就是她的过错,实乃荒谬。

  其四:

病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是一种医疗合同,该合同始于病人住进医院时,终于病人出院止,合同履行完后该合同对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本病例当合同履行完后,黄xx出院,医方的医疗事故就已形成,它不以任何事情发生而改变,谈不上黄xx门诊随不随访的问题。

  当黄xx得知她是低分化腺癌时就如一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囚,在等待随时执行死刑。

黄xx忍受着死亡的恐惧和威胁,终日以泪洗面,生活在恐惧和焦虑当中,惶惶不可终日,其精神上受到的打击是难以想像的。

一个被误诊为恶性癌症的30岁的农村妇女,她以超人的毅力,十年来提着屎袋,闻着恶臭,不能感受正常人排便的畅快,忍受了十年死亡的恐惧和威胁,不能过一个正常人应有的充满希望和快乐的生活,十年,人生有多少个十年,又有多少个青春十年,医方的误诊,阻止了对黄xx肠道贯通手术,黄xx丧失了最佳肠贯通时期,造成黄xx现在要做肠道贯通手术几乎不可能(见黄xxxx年在xx二院做肠道贯通手术的病历),可是xx医学会却做出荒唐的结论“医方负轻微责任”。

  综上所述:

xx市医学会认定“xx年9月黄xx第二次手术,由于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的病理报告将病人炎性组织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响了手术医生对病人的预后判断,从而放弃了粪瘘闭合的最佳手术时机”这足以说明本病例完全是医方的误诊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而xx市医学会却以“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而患者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也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十年前医疗技术限制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

得出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诊断结果与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轻微责任”,的自相矛盾的荒谬结论没有科学依据,总之这些都不是该医疗事故的其他因素,本医疗事故的直接唯一原因就是:

xx市第一人民医院错误的病理诊断报告“低分化腺癌”是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xx县中医院没有建议黄xx复查和做其它检查以确诊,而仅仅根据xx市第一人民医院错误的病理诊断报告,也就认定黄xx是低分化腺癌,终止了黄xx的肠道贯通手术也是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恳请省医学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再次作出公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致

  四川省医学会申请人:

黄xx

  xx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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